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了解).ppt
经济法,经管系高希华,绪 论,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了解)1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2.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主要内容(理解),三、经济法律关系(掌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三、经济法律关系(掌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等,4.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分为事件和行为。,第一章 公司法,通过本章的讲授,使学生熟悉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掌握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设置,股份的发行与转让,以及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债券的发行与转让。重点、难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种类1概念和特征概念:公司是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特征(掌握):,2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母公司/子公司(都为企业法人)(3)总公司(本公司)/分公司(非法人经济组织,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4)一人公司(5)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二、公司法的概念与公司立法 93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94年7月1日施行公司法。94年6月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的适用范围: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公司法。,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概念: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法律特征:(1)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划分为等额股份。(2)公司不能发行股票筹资。(3)法律对公司股份转让有严格限制。(4)法律限制公司股东人数。(5)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法定资本(2)公司法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规定了不同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的出资方式(4)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案例江苏省淮安石油支公司与汪兆云两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1996年4月4日,淮安石油支公司与汪兆云订立了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章程。章程规定:淮安石油支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6683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1%,汪兆云以实物和非专利技术出资631729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此后,淮安石油支公司实际缴纳出资308300元,欠缴出资额36万元。汪兆云实际足额缴纳了出资。同年6月3日,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取得法人营业执照。1998年4月11日,石油支公司与汪兆云协商要求转让出资未果。此后,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实际由汪兆云单方经营,因资金缺乏,无法正常生产。汪兆云以代理董事长名义多次提出召开董事会,要求淮安石油支公司继续缴足出资,遭其拒绝。1998年5月28日,汪兆云以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淮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淮安石油支公司承担出资未到位的违约责任。问:(1)淮安石油支公司是否应向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违约责任?为什么?(2)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3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所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签章。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经营场所为公司住所,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案例陆先生是国内一所名牌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上海自主创业。在创办公司时取名“资本家”(上海资本家竞争力顾问有限公司)。03年4月初他备齐了申请注册的材料,来到上海浦东新区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遭到拒绝,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陆先生向上海市工商局提出了注册申请,工商局当天就以“字号、行业,表述不当”的通知驳回了申请。后他又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工商局撤销原来的决定,但其结果是维持原决定。上海工商局认为“资本家”一词有特定含义,用其作为企业名称有损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易造成消极政治影响,并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且“竞争力顾问”属于行业表述为当。03年6月陆先生向法院起诉上海市工商局,要求其撤销被告的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核准原告的登记申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陆先生及其代理人称“资本家”一词的学理解释是广义的企业家。现在“资本家”一词已经是企业家的国际通称,有一全新的、科学的内涵。针对原告的说法,被告上海市工商局根据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得出的结论是,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资本家是工人阶级的对立面,与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相悖。因此,“资本家”一词具有消极的政治影响。,(二)设立程序1制定公司章程。2确定公司股东数额并达成协议,认缴公司资本。3办理工商登记。4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在公司登记注册后签发,必须由公司盖章。,案例1994年12月,甲乙丙一个实业公司签订了上海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章程,约定成立丁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于同日召开丁公司筹集中的股东会议,选举A为董事长,后又任命为总经理。1995年1月3日5月12日,A同其他9人为丁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7900元,丁公司为他们颁发“股东凭证”。但他们在公司章程中未被列为股东,也未在章程上签名、盖章。1995年1月17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丁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A,甲乙丙三公司为登记的股东。1996年1月28日,丁公司办理的95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中仍确认此三公司为其股东。1996年3月26日,甲乙丙三公司召开公司股东会议,撤销A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4月4日,三股东将丁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B公司,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丁公司股东的变更。问:(1)A同其他9人因有出资行为,是否可要求被确认为公司股东?(2)A等10人起诉要求法院确认3月26日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甲乙丙三公司向B公司转让出资行为无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三、组织管理机构(一)股东会1性质 2职权:12项 3议事规则: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二)董事会和经理 性质、组成、任期,(三)监事会和监事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限制(公司法规定不能担任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情形)案例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 甲和乙为某市迪亚饮料有限公司董事,1996年3月,甲乙二人又和丙合伙开办一饮料厂,生产“力威”牌饮料,与迪亚饮料有限公司的产品“欣欣”牌饮料相差不多,口味、选料、技术基本相同。1996年5月,迪亚公司发现甲乙另办饮料厂的行为,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罢免了二人的董事职务,同时要求甲乙在经营饮料厂期间所得收入16万元交给公司,甲乙不同意,辩称:我们两厂生产的饮料品牌不同,互不相干,我们额外劳动所得不应交给公司,于是董事会研究决定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起诉。问:甲乙二人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公司的行为是否恰当?,案例1995年2月,三家国有公司(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汽车配件,在设立过程中,申报注册资本800万元。甲出资200万,其中现金120万,非专利技术评估作价80万;乙出资400万,现金300万,工业产权100万;丙出资200万,现金80万,实物评估作价120万。公司股东会由甲乙丙三方组成,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5名董事组成,聘请王某为总经理,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问:公司的设立及经营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概念及法律特征1概念: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法律特征:(1)公司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2)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3)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额,无最高限额规定;,(4)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5)公司应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信息披露制度)二、设立(一)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二)程序1申请设立审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据有关规定,将公司设立事项报送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设立公司的审批手续。,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方式:(1)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2)发起人缴纳股款。(3)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募集设立方式:(1)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2)公开募集股份。(3)缴纳股款。,(4)召开创立大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3订立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制订。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由创立大会通过。4申请设立登记。5公告,案例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200承担万。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为7%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冷,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言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相互推倭,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2推选2名代表将4名发起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债务。问:1.本案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三、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1股东与发起人 2股东大会职权:11项职权 3议事规则:年会:每年按时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年会以外遇有特殊情况依法召开。公司法规定,在下列5种情形下,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股本总额的1/3时;(3)持有公司股份内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二)董事会和经理1董事会:性质、组成、董事会会议召开,例:1.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人数为11人,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为7人,如董事会作出决议,应至少有6人通过方为有效。2.ABCDEFG为某上市公司董事。董事G因故未能出席2001年度第一次董事会议,也未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该次会议通过的一项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董事A在董事会会议上就该项决议表决时表明了异议,但未将异议记录在会议记录中。问:哪些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2经理,(三)监事会性质、组成四、股份的发行与转让(一)股份发行1股份与股票股份的种类2.股份的发行,(1)概念: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两种形式:一是向社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二是向原股东民配售股份的形式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掌握):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盈利分派新股不受此限制);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例: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1日接到多家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报告,不能被批准的是?(ABC)A.甲公司上次发行股票时因故未能募足B.乙公司2002年度亏损C.丙公司预期利润率略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D.丁公司上年度未按时公布报表被交易所通报(2)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3)一般规则:股份发行不得折价发行。股份发行必须同股同价发行。(4)条件: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以下条件: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3000人民币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人均不得5000超过股。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人民币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原企业改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两项条件:一是发生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近3年连续盈利。,(二)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依公司法规定转让。转让严格遵守规定:(1)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定的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3)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其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4)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6)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7)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8)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案例1.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0年11月,单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单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单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单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单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的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单某曾于1999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1999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问:(1)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对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3)对单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4)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徐某及H公司均为1998年11月设立的W股份公司的股东。1999年2月徐某为出国将所持32万元的记名股票证书在H公司所在地背书给了其法定代表人,得到了32万元的现金支票后出国了。同年3月,H公司又接受了该W股份公司董事黄某的股票10万元。还在这月,H公司财务室不慎被盗,窃贼偷走了徐某转让给H公司的32万元股票证书。H公司遂在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宣布被盗的股票证书失效,然后向W股份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在W股份公司对其申请审查期间,窃贼在证交所以低价将股票证书转让给了康某。W股份公司对H公司的申请审查后认为为符合法定程序,不予补发。这时,窃贼被抓获交待了盗窃的过程和所窃股票证书的去向。但对于股票的归属却发生了纠纷。康某说其从窃贼手中受让股票时并不知其是窃贼,股票应归其所有;H公司认为股票是从其财务室盗走的,且徐某已转让给了H公司,认为股票应归其所有;W股份公司认为徐某和H公司私下进行股票转让无效,决定按票面金额予以收购。此时,该股票一直呈上涨趋势,故三方争执不下。于是三方诉到法院,要求确定这32万元股票的归属。,问:(1)本案中各当事人之间的股票转让都合法吗?(2)W股份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吗?(3)公司为什么拒绝给H公司补发股票?(4)你认为本案的32万元股票应归谁所有?(5)设H公司取得了这32万元股票,后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而出质给W股份公司,则该担保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五、上市公司(一)概念和特征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特征:1.上市公司在性质上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2.上市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3.上市公司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份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在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上市公司的核准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和退市应当报经证交所核准。,(四)暂停和终止上市(掌握)1.公司法规定,应当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的情况:(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最近3年连续亏损。,2.应当终止股票上市的情形:当上市公司有上述(2)(3)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或有上述(1)(4)所列情形之一,在期限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95鼐5月10日,公司董事长李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8名董事,另有3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1)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3)鉴于公司财务会计工作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为财务部,并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名,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4)鉴于公司的净资产已达2900万元,符合有关公司发行债券的法律规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000万元。问:(1)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第四节公司债券一、概念和种类(一)概念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不同的法律特征:(1)前者表示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后者表示投资者对发行股票的公司拥有股东的一系列权利。(2)前者的本金到期退还,后者氰股金一般不予退还。(3)前者持有公司债券的收益即利息是固定的,而公司股票的收益可能较高或者较低,股票风险比债券风险大。(4)前者具有优先偿还权,持有人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情况下,优先于公司股票得到债务清偿。,(二)种类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二、发行(一)发行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二)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6000万人民币;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累计债券总额指公司成立以来,发行的所有债券尚未偿还的部分;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或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三)发行程序1.由公司权利机构作出决议。2.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3.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司债券申请获准后,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公告募集债款。4.公司债券的承销。获准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与承销机构确定并签订承销协议。5.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公司掌握债券持有人基本情况的公司内部文件)。,三、转让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公司债券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不得私下进行。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自己约定。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以背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只需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交所将要转让的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章合伙企业法,通过本章的讲授,使学生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掌握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和程序,了解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及性质,掌握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重点、难点:合伙企业的性质,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第一节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依据合伙企业法(1997年8月1日施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非法人组织)2.特征:(1)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事业的一个重要区别,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是承担有限责任,而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3)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4)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当事人参与经营活动是否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合伙协议,经营管理中是否享有同等的权利,是否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如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人的,但参与经营活动),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狭义合伙企业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仅适用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同时,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所以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由于其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第二节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都依法承担无限责任。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二、设立登记1.程序:(1)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以及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2)企业登记机关审核,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2.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但因资金不到位一直不能投入生产,其实际上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第三节合伙企业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示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三、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1.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示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掌握)由于合伙企业及其财产性质的特殊性,其财产的转让,将会影响到合伙企业以及各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作了限制性规定:,(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权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即使由合伙人之一主要负责经营,是否也归合伙人共有?,第四节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1.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三种方式。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执行下列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掌握),(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3.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4.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合伙人依法或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二、合伙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1.合伙人的义务(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3)合伙人负有交易禁止的义务。(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2.非合伙人的义务合伙企业聘任的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未经合伙企业投资人同意,实际经营者将合伙企业的所有财产租赁给第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第五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善意第三人与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是否会因各合伙人的内部关系而被确认为无效?二、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合伙散伙时,合伙人约定由某一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是否仍可要求其他合伙人清偿债务?三、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六节入伙与退伙一、入伙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的同等权利连带责任二、退伙(一)退伙种类1.自愿退伙2.法定退伙,(二)退伙的法律后果1.合伙人退伙,不影响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2.退伙时,应与其进行结算。3.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由全体合伙人决定。4.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5.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人,依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合伙人资格。,第七节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一、解散解散事由二、清算注意财产清偿顺序,第三章合同法,本章主要学习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合同的种类、主要条款、形式与结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以及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规定,了解违反合同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和方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2.法律特征(1)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2)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3)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合同本身具有相对性,二、合同的种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射幸合同,三、我国合同立法与合同法基本原则1.关于1999年新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2.合同法基本原则(1)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2)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情势变更原则,第二节合同订立(掌握)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发价、发盘.offer)1.概念: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构成要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要约须向特定人发出(3)要约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1)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二者的区别4.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6.要约的失效,(二)承诺1.概念: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构成要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针对要约作出(2)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3)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的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4)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3.承诺生效的时间4.承诺的撤回5.超过承诺期限承诺的效力,二、合同的形式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1)视听资料(2)默示形式a.推定b.默示,(二)合同的内容1.合同的一般条款2.格式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2)格式条款的无效(3)格式条款的解释,三、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责任,指当事人即缔约人由于过错违反合同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2.要件(1)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2)有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事实存在(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概述1.概念:2.合同的成立和生效(1)二者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2)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3)它们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二、合同的生效生效要件:1.合同的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4.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效力待定的合同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3.没有处分权的行为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特殊情形1.表见代理2.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四、无效的合同1.概念和特征2.种类(合同法52条)3.无效的免责条款五、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概述合同法的核心二、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三、合同履行中的一些规则1.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是垢履行规则2.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合同的履行规则3.合同履行涉及到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时的规则4.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时的履行规则,四、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2.后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五、合同的保全1.代位权2.撤销权,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一、合同的变更(一)概念及特征1.概念2.特征(二)条件(三)效力,二、合同的转让1.概念2.合同权利转让(债权让与)3.债务转让4.债权债务一并转让三、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1.概念2.原因(全同法91条),第六节违约责任一、概念及特征二、构成要件,第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本章的讲授,使学生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种类)重点、难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注意法条竞合时的处理。,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特征(1)主体特征(2)客体特征(3)具有违法性,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共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注意法律适用中法条竞合时的处理。),(一)假冒行为(5条)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意:A、注册商标 B、相同或相似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注意:A、知名商品 B、相同或近似,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注意:A、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B、相同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注意:A、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地 B、伪造或者冒用(相同),(二)商业贿赂行为(8条)注意:A、构成要件:主体、主观、客观方面、形式 B、回扣、折扣、佣金(三)虚假宣传行为(9条)注意:A、“引人误解”B、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10)(五)掠夺性定价(六)不正当有效销售行为(七)商誉侵权行为(八)限制竞争行为,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2.政府及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4.串通投标行为,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本章的讲授,使学生掌握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适用,了解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重点掌握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和法律责任。,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和消费者保护法的概念1.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1.立法宗旨2.适用范围注意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