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幻灯之一.ppt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 价值取向:以消费者为中心,1 经济学依据消费在社会再生产环节中的地位,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生产是手段,消费是目的.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利于消费的实现,从而促进生产.,2 法律依据: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应给予特殊保护,以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1)消费者与经营者承担的风险不同.经营者承担经济风险,而消费者承担经济风险和生存风险;(2)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掌握程度严重不对称.,二 消费者权利的历史渊源1 世界上最早明确提出消费者权利的是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指出消费者应享有四项权利: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权;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权;对商品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有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2 各国消费者保护法所规定的权利不完全一致.韩国:7项;西班牙:6项;我国:9项欧洲:5项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8项消费者权利的内容是相对的,有各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水平和法制水平决定.,三 我国规定的消费者权利1 保障安全权:享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无救济,无权利”例1 张某在A大厦买了1台电脑,使用不到2个月,即发生爆炸,共损失5万元.经查属于质量事故,张某要求A大厦赔偿其经济损失.A大厦认为产品质量责任在生产厂家,与其无关,应由生产厂家予以赔偿.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张某应向谁提出赔偿?例2 王妹从旺旺超市买了一箱麦香厂生产的山花牌啤酒,在开瓶时啤酒突然爆炸将王妹眼睛炸伤.问:王妹可向谁主张索赔?,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违约,侵权,违约还是侵权?,违约,侵权,主观,无过错责任制,过错责任制,举证责任,消费者承担,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时效,2年,2年(一般侵权,1年),第136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2 知悉真情权: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例1 2002年12月,甲到市百货大楼购买一枚钻戒,标明产地为美国.后经检验,被告知是国产货.甲欲提出索赔.问:市百货大楼的行为违反了的什么规定?例2“转基因食品标识”看消费维权,3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例1 王某在某商店购买了一台电冰箱,使用5个月后,制冷系统发生故障,在保修期内进行了2次修理,不久又发生了故障.请问:王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例2 张某购买了某一型号的燃气灶具,安装使用后没有出现问题.有一天,张某在中央电视台第二套节目发布的产品抽查结果中发现,其购买的该厂生产的这一型号的燃气灶具被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抽检确定为不合格产品.问:王某可否要求退货?,第45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第48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例3 经营者的下列哪项行为,未违反规定的义务?A 店堂告示”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B 顾客购买两条毛巾索要发票,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为由加以拒绝C 出售蛋类食品的价格经常变化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4 获得赔偿权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值得思考的问题:(一)“王海”(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存在争议,因为这涉及适用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关于”知假买假”的双倍赔偿问题,支持者认为:”知假买假者也属于消费者,理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应给予双倍赔偿;反对者认为,:”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第2条: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第三种观点:这一问题不取决于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而取决于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应受法律保护.法律特别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并非消费者的一切行为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知假买假的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是平衡的,即使买假者受到损害,该损害也是其故意造成的,自愿承担的,而任何故意造成的损害都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不应予以双倍赔偿.另一方面,知假买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指望以”黑吃黑”来维持社会秩序是荒唐的.消除假货的真实根基在于建立诚信社会,发展经济.,(二)”向谁索赔”的问题:例1 某市一医药经销处新购进一种名叫”奇快”的生发药,为打开这种药的销路,经销处便到电视台做广告,宣称该药具有神奇的效力.但消费者使用后,不同程度地出现脱屑,头皮发炎等症状.经鉴定,该药有明显的副作用,不宜使用.问:消费者可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医药公司索赔,电视台如果不能提供医药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的,也可以向电视台索赔.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2 任某在一商场的修表柜台修理一块”OMEGA”金表,修理后不到半个月该表即出现了问题.再到该商场已找不到修表的柜台,经询问才得知,修表柜台是出租柜台,租期已满,承租人即修表者已不知去向.后经他人对该金表拆开发现,机芯已被换掉.任某与商场交涉,商场拒绝承担任何责任.问:这一纠纷该如何解决?,第38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索赔.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索赔.后者赔偿后,可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三)法律救济途径:消法第34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协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包括工商、技术监督、物价、行业主管部门等;(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法院起诉。,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超市搜身美国 黑人 超市搜身 种族歧视中国大陆:,第25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43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50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6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7 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这项权利有利于促使消费者从分散、弱小状态走向集中和强大,并通过集体的力量来改变自己的弱者地位,以便能与实力强大的经营者相抗衡,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职能:第32条:(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第33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例1 消费者协会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A 向消费者提供信得过的卫生纸品牌名单B 某市消协设一商店,专营消费者信得过的商品C 与技术监督部门一起进行牛奶质量的检查D 在网络上对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揭露,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9 知识获取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这项权利主要在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为此,不仅需要经营者和社会各界的帮助,更需要消费者自身的努力。正是这样,立法还规定,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维护尊严权,自主选择权,依法结社权,监督批评权,知识获取权,例:2001年底起,孙某等11户消费者陆续与福州市马尾快安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约定缴纳了购房款。直到2002年11月,孙某等才获悉,由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归还建设银行的贷款,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已于2001年7月向福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通知,依法将该公司开发的住宅楼包括孙某那套在内的15套商品房进行司法冻结,停止办理这些房产的过户交易手续。但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却故意进行隐瞒,致使购房者无法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直到2003年仍无法取得房产证。孙某等人投诉到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由于购房合同中约定,出现争议后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故省消委会建议购房者申请仲裁,并向仲裁委提供了调查意见。,处理2003年11月5日,福州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孙某等要求裁决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欺诈的申请,成立了仲裁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所述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在明知标的物已被马尾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这一重要事实,与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申请人这一行为应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2004年1月17日,仲裁庭作出裁决:依照合同法第5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5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11户消费者购房款共计1257056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257056元。,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条规定了种售房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情形.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材料1、作为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消费者主权的基本含义是:在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消费者处于最终的决定地位,生产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不是由生产者自身决定,而是由最终的消费者决定。许明月:消费者主权的理想、现实与经济法,摘自李昌麒主编: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4页。材料2、黑格尔说:市民的“需要并不是直接从具有需要的人那里产生出来,它倒是那些企图从中获得利润的人制造出来的”。材料3、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信息偏在”或“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种“信息偏在”问题市场本身不能有效解决的,因此应由国家通过制度供给来解决,表现为专门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法的出现。材料4、由于强调形式平等的民商法不能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倾斜性的保护,以求得实质上的平等,从而也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偏在”等问题,因此,只能在传统的民商法以外去寻求解决途径,只能运用国家之手予以调整。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页。,材料5、确定“购假索赔”的合法性,通过消法第49条将政府对市场的规制权转稼到消费者权利上,广大消费者通过实施这种权利就能达到政府打假很难实现的目标:假冒集伪劣将成为过街老鼠。这不愧是经济法的一次伟大创举,是经济法运用平衡协调理论对平等民事交易关系实施不利于欺诈者的一次倾斜式干预。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看,王海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民治楷模,王海购假索赔行为的本质是代替广大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利益,已经初具公益诉讼的雏形。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问题:根据上述材料说明消费者问题及消法的部门法属性。,第一,材料2、3的观点表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偏在。所谓信息偏在即有关商品服务的信息片面地集中于交易主体的一方,经营者从事商品、服务的生产与提供,有关商品的万分、性能、构造、功能、作用等与商品服务本身有拳各种信息由经营者天然地垄断,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选择是基于其对商品、服务的基本常识做出判断的。随着科技越来越发达,信息偏在的扩大,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也将随之加剧。格式合同的出现、巨型企业与零散的消费者的对比等。材料1所谓“消费者主权”也将成为一纸空文,一句口号。,第二,消费者在民事合同中的实质弱势地位,对传统民商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传统民商法强调形式平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到挑战。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质不平等所导致的“意思无法真正实现自治”,以及市场经济下信息偏在的固有属性,均是传统的民商法自身无法解决的。法律对此做出相应回应即:(1)针对消费者这一特殊身份单独立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该法强制性地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如“三包”、“保障安全的义务”等。(3)首次制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4)规定适用严格责任;(5)责任形式的综合性。在大陆法系,惩罚性赔偿从未被承认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民事责任的形式大多不具有惩罚性”。我国消法突破传统民事责任的框框,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确立是为了有效地维护消费者主权的实现。上述回应与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理念的经济法正好吻合。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益为最终追求目标,以实现实质公正、经济公平、经济自由、经济安全手段,有效地弥补了民商法的不足。因此,我们说消法具有明显的经济法属性。,夏某到附近的一家超市购买生活用品。一进这家超市的大门,一块鲜艳的告示牌就映人服帘,上面赫然写着“谨慎购买,概不退换”八个大字。夏某在食品柜挑选了一袋奶粉,然后又挑选了其他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当天下午,夏某在冲奶粉喝的时候,发现这袋奶粉已经过了保质期。夏某立刻来到这家超市要求退货。值班经理认为不能退货,因为商店已经以告示牌的形式向广大顾客声明,请大家谨慎购买商品,一旦购买一概不予退换;而且告示牌放在十分显眼的地方,每位顾客一进门就会发现。双方争执不下,夏某便投诉到工商局,坚决要求这家超市退货,并且向她赔礼道歉。问题:(1)本案中的这家超市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利?(2)超市打出的“谨慎购买,格不退换”的告示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参考答案:(1)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安全权。(2)告示牌的内容无效;该告示牌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消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其内容无效。,丽影婚纱影楼(以下简称“影楼”),采用所谓“VIP”方式销售。某日杜某来拍照,影楼小姐为其推荐了一套1 680元的系列照,并带领消费者参观了2楼百余套琳琅满目的婚纱礼服。杜某当即交付定金,并与影楼签了注明“提供精品礼服4套”的订单。几天后,杜某应约前去影楼试装,服务小姐告知上次参观的百余套婚纱礼服中,只有几十套属于订单上约定的“精品礼服”,其余的均属于“VIP礼服”,选择此类服装每套需加300元。杜某认为上当,要求退还定金,被影楼拒绝。无奈之下,杜某一纸诉状诉至人民法院。请问:(1)影楼侵犯了消费者什么权利?(2)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影楼在杜某第一次来时,并未说明所谓“VIP”消费的具体情况,而是故意隐瞒了所谓的“精品礼服”和VIP礼服”的区别和服务价金,带领其参观了数百套实际上是所谓“VIP礼服”的婚纱礼服,诱导消费者与其签订商品订单。据此,影楼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中,杜某要求返还定金是合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某2006年6月1日在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空调,商场承诺三包服务,并保修2年。回家使用发现空调在制冷的同时发出一股特殊的异味,于是李某立即通知商场。商场派人来检查,对空调内部进行了清洗。时隔两天,异味复出;于是李某再次通知商场。如是者三。李某认为自己购买的是名牌商品,价钱高于其他同类空调,但是其异味中有一股臊味,实在令人难以忍受,于是要求商场退货。请问:人民法院主要根据什么支持李某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本案中,李某保存了商场维修三次的记录,记录有修理人员的签字,符合该法律规定的退货标准。,何某在被告某家具有限公司购得发票称为橡木的沙发、床各一件,价值计3 308元。购买1年后,原告通过某日日报登载的文章得知自己所购橡木沙发、床实为橡胶木后,发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于是先后两次去函与被告交涉,提出赔偿要求。因双方协商未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何某诉称:从日报上得知自己从被告处购得的橡木沙发、床各一件实为橡胶木,故要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并由被告赔偿3 308元。被告某家具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购的沙发、床确为橡胶木,这是因为当时市场上对于橡木和橡胶木的标名比较混乱,所以在标名和发票上也写成橡木,但向原告收款是按橡胶木价格收取的,再则原告起诉时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问:(1)何某与某家具有限公司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2)何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是否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3)某家具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是,应如何承担?,(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其中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等有关情况。作为经营者有义务说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从本案看,被告某家具有限公司将橡胶木的沙发、床以橡木标名出售,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原告何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购买了上述家具。因此,被告某家具有限公司具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原告与某家具有限公司买卖沙发、床的行为无效。(2)原告何某在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3)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某市家具有限公司应退还何某购物款3308元,赔偿3308元。,吉林省某市消费者郑某在将三节电池装入电子游戏机时,其中一节在其右手中爆炸,伤及其右手和面部,郑某当即被护送至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后,郑某右手小指近端指面关节以下缺失,无名指远端指间关节畸形愈合,不能伸直,中指端指面关节略畸形,食指近端和远端指间关节屈曲障碍。经某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法医鉴定,郑某右手炸伤被定为伤残九级。经查:爆炸的5号充电电池是吉林省某市百货公司从一名自称是福建某无线电厂推销员的孙某手中购买的,单价为12元,电池上无中文标识,此事发生后孙某下落不明。请问:(1)郑某应找谁赔偿损失?(2)如何赔偿?,(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本案中,郑某因电池爆炸而致右手九级伤残,对此损害,该电池的销售者与生产者均有赔偿之义务,但由于电池上无中文标识,生产者不明,向经营者供货的孙某又不知下落,因此,直接向郑某出售该电池的销售者某市百货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2)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所以,应由某市百货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并承担郑某到有关医院继续治疗的治疗费和路费。,经济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竞争法(略),财政法,税法,产业政策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第二讲 产品质量法(4学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质量责任制度,对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制,以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侧重于消费者的权利.,一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一)何谓”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1 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不包括未经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矿,天然气,石油等;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如猎物.2 须用于销售,自产自用的物品不在其列.3 不动产不能作为产品对待.4 军工产品,即武器装备,弹药及其配套产品,包括专用的原材料,元器件,不包含在该法所称”产品”之列,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但军工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该规定.,例1 下列产品哪一种应依照的标准予以规范?A 天影公司生产的DVDB 家庭住宅C 某研究所正在研制的纳米材料D 坦克大炮例2 下列产品中适用的有哪些?A 大地牌面粉B 光明牌牛奶C 长江大桥D长江大桥上所用的水泥,(二)何谓”产品质量”?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合理使用用途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指标:1 性能 2 适用性 3 安全性 4 耐用性5 可靠性 6 经济性 7 卫生性 8 其他,由产品瑕疵形成的产品不适用和由产品缺陷产生的产品不安全是最主要的两大产品质量问题.,二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 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措施2 政府宏观质量管理制度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4 标准化管理制度5 强制认证制度6 产品抽查制度7 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生产流通的全过程,(一)质量标准制度,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凡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质量认证制度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指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综合性评审,并对合格者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依规定,我国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即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各国采用的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经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及其他质量认证时,可免于质量体系审查。,ISO9000族标准简介:这个标准是ISO第176技术委员会制定的(ISO/TC176)第一版族标准:最初(1987年)只有6个,1994年修订,族标准共有16个。第二版族标准:1994年之后,ISO9000族标准不断扩大,至2000年改版前,共有22个标准和2个技术报告(TR),通常称为ISO9000族第二版标准。2000年对ISO9000族标准进行修订,规定四个核心标准即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ISO9004质量管理体系 业绩改进指南;ISO19011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另外,还有ISO14000系列标准。这是ISO第207技术委员会(ISO/TC207)组织制订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其标准号从14001至14100,共100个标准号,统称为ISO14000系列标准。它是顺应国际环境保护的发展,依据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目前正式颁布的有ISO14001、ISO14004、ISO14010、ISO14011、ISO14012、ISO14040等5个标准,其中ISO14001是系列标准的核心标准,也是唯一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标准。,2 单一产品质量认证,(1)自愿认证与强制认证相结合 除建设工程,军工产品外,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均属强制认证的范围.,(2)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对符合标准或要求的申请,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其获准认证的产品上使用规定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代表产品的质量,也是企业信誉的象征.,中国强制认证标志(China Compulsory Certitication),3 GMP认证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或是“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重制造过程中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1)药品GMP认证 国家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实施GMP监督检查并取得认可的一种制度,是国际药品贸易和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药品质量稳定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一种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手段。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建立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自1998年7月1日起,未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企业,卫生部不予受理生产新药的申请;批准新药的,只发给新药证书,不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严格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对未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不得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2)食品GMP认证由美国在60年代发起,当前除美国已立法强制实施食品GMP外,其他如日本、加拿大、新加坡、德国、澳洲、中国等国家均尚采取劝导方式辅导业者自动自发实施。,4“QS”认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是食品“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缩写,带有QS标志的产品就代表着经过国家的批准,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才能出厂销售。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食品安全认证标志,5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1)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称中心)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6 有机食品认证 有机食品这一名词是从英文Organic Food直译过来的,在其他语言中也有叫生态或生物食品的。这里所说的“有机”不是化学上的概念。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规范生产加工、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除有机食品外,还有有机化妆品、纺织品、林产品、生物农药、有机肥料等,它们被统称为有机产品。有机食品是一类真正源于自然、富营养、高品质的环保型安全食品。,内圆表示太阳,其中的既像青菜又像绵羊头的图案泛指自然界的动植物;外圆表示地球。整个图案采用绿色,象征着有机产品是真正无污染、符合健康要求的产品以及有机农业给人类带来了优美、清洁的生态环境。,7 绿色食品认证,由三部分构成: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蓓蕾,象征自然生态;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作为特定的产品质量证明商标,已由农业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凡具有生产“绿色食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者,须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调查、检测、评价、审核、认证等一系列过程,合格者方可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标志使用期为年,到期后必须重新检测认证。,(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1 概念:指对于流通中存在缺陷的产品,在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产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发布公告,通知等措施敦促消费者交回缺陷产品,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防止损害发生的一种事先救济措施.2 特点:(1)针对具有同一性,系统性缺陷的产品.不同于”三包”针对的是个别产品;(2)是质量担保的补充形式,不是经营者承担的附加产品义务;,(3)具有明显的社会利益导向(4)有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两种方式3 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第18条第2款:”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2004年(征求意见稿)(致癌童装),4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其他国家立法例:美国1966年颁布了国家交通和机动车辆安全法,赋予其交通部的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发布汽车安全标准的权力.涉及汽车、货车、客车和摩托车等多种车型.日本1969年8月颁布了汽车召回制度。日本运输省的机动车形式制定规则规定:“汽车制造商应承担在召回有缺陷车时公之于众的义务”。截至2001年,日本共召回缺陷车辆3483万辆,仅2001年就召回329万辆。韩国是自1992年开始进行汽车召回.到2000年召回汽车56万辆,2001年召回汽车57万辆,2002年召回129万辆。汽车召回是汽车制造商售后服务的一部分,我国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的的现状:我国每年交通事故中因车辆本身故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占7%10%。对于车辆本身造成的事故,许多国外汽车厂家常以“中国无相关法律”来实行内外有别的召回制度。2003年5月,本田汽车公司决定召回200多万辆存在点火器隐患的汽车,但本田汽车中国办事处和广州本田表示,中国市场不在召回范围之内,其原因就是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砸奔驰事件”“三菱帕杰罗事件”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1)缺陷: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汽车产品: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M1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M2类和M3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2006年8月1日起),召回: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2)适用范围: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 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协助召回(3)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4)召回期限:整车: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5)判断汽车产品缺陷的原则A 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B 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C 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6)召回程序:主动召回和指令召回,主动召回程序,制造商向主管部门提交汽车产品缺陷报告(附件2),制定召回计划并向主管部门备案(附件1),发布召回公告,向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通知缺陷,发布召回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附件5)并备案,按计划实施召回,按计划提交召回阶段报告和召回结束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