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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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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ppt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处分规定共有23条,其中第317条是规定的主体内容,15个条款都是对具体违法违纪行为的规定,总共列举了37大类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其中:第312条中列举的24类行为只能由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构成,包括贪污行为、受贿行为、渎职行为、侵权行为;第1317条列举的13类行为既可能由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构成,也可能由财政机关、各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其他有关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企事业单位构成。,一、制定的必要性,(一)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 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税务系统作为全国最大的经济执法部门 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形势还很严峻 税务系统加强队伍建设、依法管理任务十分紧迫,(二)优化税收法治环境的重要保证 随着税收地位的提高和税收作用的加强,税收执法环境日趋复杂。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逃、骗、抗税现象仍然高发 少数地方党政领导受地方保护主义和不正确政绩观的影响,违法干预税收执法的行为仍时有发生 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不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三)有效惩处税收违法违纪的重要体现 当前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不健全。表现在: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措施,但具体规定不够明确,造成实践中出现了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人难以追究纪律责任的现象。税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违法现象,而法律、法规却未对这类税收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处分措施。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处分责任规定,大量干扰税收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三)有效惩处税收违法违纪的重要体现 为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贯彻实施,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惩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原则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进一步整合和细化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处分的规定,并补充规定一些新的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其量纪标准,从而完善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为税收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二、主要特点,(一)细化、补充规定了新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一是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中规定的税收领域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全面梳理,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在处分规定中予以细化。如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行为(第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的行为(第十四条)。,二是对于税收领域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存在且急需解决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作了补充规定,特别规范了领导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干预税收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如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的行为(第十三条)。,三是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相关单位在税收领域的义务,由于实践中相关单位未严格履行义务,致使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为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处分规定亦对此类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如第十六条规定的“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或者虽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的行为。,(二)明确税收违法违纪处分的量化标准,处分幅度上坚持依法、从严的原则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原则规定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给予处分,但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虽然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量纪标准有原则规定,但对各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如何进行量纪,同样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处分规定根据不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规定了与各类具体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相对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三)构建税收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协作配合机制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与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在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机制不健全,是当前税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处分规定第二条明确了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职责,同时就建立税收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配合机制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与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并书面通报处理结果(第十九条)。,三、主要内容,(一)处分对象与处分实施主体(第二条)1、处分对象 一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第三条至第十二条);二是一般主体(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所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者参与作出实施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承担主体四类:行政机关公务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2、处分的实施主体及处分权限 处分的实施主体 任免机关,是指对所属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任免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家税务局系统中,总局、省局、省辖市局、县(市、区)局均有相应的任免权限,因此上述四级国税机关均为处分实施主体。监察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专门履行行政监察职能的机关,行政机关内设的监察机构不在此列。,处分权限 处分权限,是指各级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给予不同级别的责任人员处分,给予何种处分种类上的权力界限。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二)具体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与处分规定,针对税收征收管理特点,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主要从规范、监督税收执法权力和内部行政管理权力方面,在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收法制、廉洁从政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对其他人员从违规做出行政许可、审批,滥用职权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第三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规定的四类行为,就构成本条处分规定要求,而不论是否发生损害后果。,第(一)项“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行为人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或者变更税务登记工作中,不依法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或者不认真进行调查,导致纳税登记信息错误,给后续的税收征管工作造成损失;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工作中,不按规定收缴发票、防伪税控专用工具、发票专用章及有关涉税证件,不按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处理,以及不按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等行为。,第(三)项“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行为人未依法足额征收税款就开具完税凭证;未依法收缴罚款就开具罚款凭证;征收税款而不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收缴罚款而不给被处罚人开具罚款凭证;依法没收税收违法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及非法物品而不依法开具没收凭证;违反税收分成、入库级次的规定开具完税凭证;以及其他不按规定的时限、内容和要求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行为。,第(四)项“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行为人不按政策规定程序进行核实或者函调,导致不符合规定的减、免、退税申请得以审批执行;违反规定程序,对不符合规定资格或者条件的纳税人的减、免、退税申请予以审批;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为纳税人办理减、免、退税手续;以及不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减、免、退税,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第四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二)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第(一)项“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人徇私舞弊向不具备领购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超范围、超核定用量发售发票;违反发票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的有关规定发售发票;不按规定运输、保管发票;违反规定对不具备代开条件的申请人开具发票或者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代开发票时不按规定征收税款或者征收的税款与开具的发票金额不对应;以及不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而导致违规代开发票等行为。发生损害后果是认定本行为构成的必要条件。否则依据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予以追究。违反规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的行为,不仅涉及行政纪律责任,如果有徇私舞弊情节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第(二)项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行为人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按规定核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对纳税人超定额的应税收入不及时进行补税处理;违反规定扩大核定征收企业的范围;对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违反规定擅自降低应税所得率或者毛利率;以及违反规定程序擅自确定或更改核定税额等行为。后果:“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没有发生损害后果的违规行为,不依据本条的规定处理,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第五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二)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不按法定权限审批,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法定不得查封、扣押的财物,查封、扣押财物不按规定出具清单、收据,以及不按规定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等行为。违反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不按法定权限作出决定、审批有关文书,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行为,查封、扣押法定不得查封、扣押的财物,查封、扣押财物不按规定出具清单、收据,违反规定使用、侵占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按规定评估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价值,不按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不按规定将执行余款返还被执行人等行为。不论本行为是否发生损害后果,第六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第(一)项 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本项所称“管辖范围”:是指税务机关履行税收管理权的职责范围和税务人员的岗位职责范围。在认定税收违法行为的管辖职责范围时,以税收违法行为实际发生时的管辖职责范围为基本依据。无论税收违法行为何时被发现,均依据行为发生时的管辖范围为依据认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责任。管辖范围发生变化的,如果是一次终了的税收违法行为,以行为发生时的职责范围认定;如果是持续性的税收违法行为,期间所有有管辖职责的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都有责任。,“发现”:是指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依法进行税收征管、税务检查及其他税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发现了税收违法行为,或者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按规定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依法处理。“不予处理”:是指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处理,而且具有依法处理的条件,行为人违反规定不予处理。例如,税务人员发现有个体工商业户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申报纳税,不依法责令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并补缴税款,而是听之任之。“故意拖延查处”:是指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为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并且具有依法查处的条件,故意不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查处。例如,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严重的逃税行为,虽立案进行检查,但故意拖延案件查处过程,使案件久查不结;又如,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对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处理。,第(二)项 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徇私舞弊”:是指税务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税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依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过失)。例如:税务人员为了私情、私利,故意不征收或者少征收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发现纳税人有应缴未交税款的违法行为而不予依法处理;以及因受贿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而不征收应征税款等。,第七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必须提交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者证明;对纳税人依法可以自行办理的涉税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办理,而要求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对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应当提交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鉴定或者证明的涉税业务,要求纳税人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或者由指定的税务代理人员办理;以及其他违反税务代理规定的行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税务代理的禁止性规定,无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自愿或者同意,无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都构成本行为。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可以在量纪时予以考虑。,第八条 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领导干部”,是指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地(市)、县(区)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参照有关廉洁自律的纪律规定,“近亲属”,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是指依法具有代理税收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的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例如税务师事务所的中介服务活动。“经劝阻”:是指经该领导所在税务机关或者对该领导干部具有行政领导权的税务机关劝阻。在行为构成的认定上,只要行为人明知其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行为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就构成本行为,而不管本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可以在量纪时考虑。,第九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三)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一)项 应当注意几点:(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或者行为人没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行政行为;(2)行为人违反规定的行政作为或者行政不作为,造成了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3)行为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与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二)项 需要注意:以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表现和主观故意为前提,而不考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涉税事项是否得到办理,以及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只有行为人滥用职权、故意做出“刁难”的行为,才构成本行为。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本行为:(1)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税务人员不予办理的;(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税务人员无法依法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的;(3)因其他不能归责于税务人员个人的原因导致无法依法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的。,第(三)项 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行为表现是多方面的,例如:行为人本人直接对控告人、检举人进行侮辱、谩骂、殴打;行为人指使或者雇用他人对控告人、检举人进行殴打或者其他伤害;行为人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法干涉控告人、检举人的生产或者生活,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者在办理税收业务时遭受不公正的待遇;以及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陷害控告人、检举人等行为。总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对控告人、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无论是否产生相应的损害后果,都构成本行为。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及其程度,可以在量纪时予以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或者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构成报复陷害罪,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买物品的;(三)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出售物品的;(四)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的。,第(二)项行为的认定,只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和“向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购买物品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本行为。第(三)项只有“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和“向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销售物品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本行为。第(四)项行为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2)行为人通过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而谋取了不正当利益;(3)行为人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的行为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纳税担保财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私分:是指违反规定对有关款项或者财物私自处理,分配给单位或者个人;挪用:是指违反规定改变有关款项或者财物的用途;截留:是指以欺骗、隐瞒或者拒不执行法律规定等手段,非法扣留应当上缴的款项或者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占有:是指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或掌握,即主体对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实际控制的事实或状态,非法占有,则是指以非法的手段实现对有关款项或者财物的占有。只要税务机关实施了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纳税担保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本行为,而不论这些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损害后果只是量纪时予以考虑的因素之一。关于情节的判断和责任的划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性质和违法行为的数额大小等因素确定。,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二)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的;(三)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隐匿:是指将发现或者持有的证据私自藏匿,不按规定提交,使客观存在的证据无法出现,使证据证明的事实不被揭示。毁损:包括毁灭与损坏,毁灭是指消灭证据,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消失,如将证据烧毁、粉碎、浸烂等;损坏:是指破坏证据的载体或者表现形式,保存证据的载体但使证据丧失部分或者全部证明力,如水浸、涂划纸质复制件使其内容无法识别等。伪造:是指编造、制作实际根本不存在或者与客观实际不完全相符的证据,如在纸质材料上加盖伪造的印章,冒用他人名义、身份出具证明材料等。变造:是指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对证据的组成部分或者其内容进行篡改、删减、歪曲、加工、整理,使证据无法证明事实真相,如删减电子数据、剪接原始视频资料等。行为人实施以上行为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可能是多方面的。只要行为人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就构成本行为,而不论本行为是否发生损害后果。,虚假函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虚”是指函件的内容根本不存在或者没有发生,是行为人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假”是指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都不真实,内容上不真实则导致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形式上不真实则导致函件本身的形式要件部分或者全部与实际不符。例如,行为人接到协查任务后,不进行调查就凭空出具回函;行为人为了帮助他人逃避涉税义务或者处罚,出具内容不真实的回函,以及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在回函上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等。只要行为人提供了虚假的税务协查函件,就构成本行为,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发生损害后果。是否发生损害后果,以及损害后果的大小或者严重程度,只是量纪时考虑的因素之一。,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的;(二)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四)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本行为的主体是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第(一)项 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的行为。例如:违反规定对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使其享受低税率的税收优惠;违反规定审批免税企业的免税项目,使其得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认定或者审批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或者审批的行为,就构成了本行为,而不考虑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或者有关行政管理秩序的损害后果。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及其程度,在量纪时予以考虑。,第(二)项 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的 该行为主要有车辆的登记注册、土地和房屋权属的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建设用地的审批等,涉及的税种有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对有关规定要求留存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复制件的,只要经办人员未留存,均应认定为“未按规定要求出示”的行为。无论当事人是否依法缴纳了税款或者依法具备免税条件,以及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是否真实、有效,都构成本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不影响本行为的构成,是量纪时予以考虑的因素之一。,第(三)项 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行为 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受理、审查、审批、同意以及接受纳税担保等行为;纳税人及第三人违反规定申请、同意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等行为。具体行为表现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时的行为表现。例如,违反规定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不依法审核担保财产价值;不按规定签订纳税担保书等行为。(2)纳税人、担保人违反规定提供纳税担保时的行为表现。例如,不具备法定的担保资格而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以无权处置的财物为担保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等行为。,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行为的主体包括依法具有税收征收管理权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权决定或者影响税款征收管理机关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或者个人。例如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各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只要行为人违法实施行为或作出了摊派税款的决定,就构成本行为,而不论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如果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摊派税款,并有徇私舞弊情节,且导致纳税人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就同时构成了本处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行为,就构成本行为,而不论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可以在量纪时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第十五条 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例如,向雇员发放工资、薪金,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而不扣缴;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当代收代缴税款而不代收代缴;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以及挪用、侵占、贪污已代扣或者代收的款项而不作为税款依法缴纳入库等行为。,本行为的主体是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并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发生损害后果是构成本行为的必要条件。“税款损失”以税务机关或者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发现时的实际未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确定,发现后主动补缴或者追回依法应当代扣而未代扣、应当代收而未代收的税款的,不影响本行为构成的认定,可以作为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第十六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或者虽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税务机关违法委托,行为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处分。对税务机关违法进行委托代征税款的受托方,凡与税务机关违法委托的行为有共同的主观故意的,应一并予以处分;没有共同的主观故意,或者被迫接受委托的,不按本条的规定予以处分。,行为人实施了“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就构成本行为,而不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虽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故意实施有关行为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有关行为,就构成本行为;因过失而产生或者出现有关事实或者行为的,只有产生了损害后果,才构成本行为。,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二)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四)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五)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税务人员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从重处分。,第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本条规定的是受处分人员的救济渠道问题。,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税收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有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处分规章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四、贯彻落实,1、加强领导,增强执纪工作的自觉性 2、加强协调配合,增强执纪合力 3、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处分执行到位,谢 谢!,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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