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税费管理.ppt
矿业经济学 授课人 韩可琦,第12章 矿产资源税费管理,12.1资源税基本概念 资源税是以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资源一般指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质财富。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海洋资源、太阳能资源、空气、阳光等。而矿产资源又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汽矿产及其他呈固态、气态、液态的矿产资源,再细分能源矿产本身又包括煤、石油、天然气、铀等。作为征税对象的资源必须是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即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资源。我国资源税目前主要是就矿产资源进行征税。,12.1资源税基本概念,由于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它对人类的总供给量为大自然所大致固定,消耗一点少一点,造成矿产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都十分紧张。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矿产资源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越来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矿业目前已成为整个工业体系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正是由于矿业的重要和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开采不同资源级差收人的存在,引起了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种种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保护和合理开发资源。我国及世界各国相继开始对资源开采者收取一定的税费。目前,各国对矿产资源征收税费的名称各异,有的叫地产税,有的叫开采税,有的叫采矿税,有的叫矿区税,也有的叫矿业税,自然资源租赁税等。除以税的形式命名外,也有的叫地租缴款、权利金、红利或矿区使用费的。,12.2 资源税的征收,12.2.1 征收原则“普遍征收,级差调节”。1984年10月1日资源税条例(草案)颁布实施时,考虑我国当时矿产品价格不够合理,采掘业困难较大等因素,对原油、天然气、煤炭三种矿产品先行开征了资源税,对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和金属矿产品暂缓征收;1992年1月1日,对在金属矿产品中具有代表性的矿种铁矿石开征了资源税;1994年1月1日起对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以进一步体现普遍征收的原则。普遍征收原则还另有一层含义,就是每一资源税应税产品的所有开采和使用者都要依法交纳资源税。1984年资源税刚开征初期采用按率征税的办法,还规定了具体的起征点,没有体现出完整意义上的普遍征收原则;1986年资源税改按率征收为从量定额征收办法后,使资源税向着贯彻有偿开采、普遍征收的原则迈出了坚实的一步;1991年1月对煤炭资源税定额进行调整后,对煤炭资源开采者全面征收资源税;1992年1月1日开始征收的铁矿石资源税,将所有铁矿石开采者纳入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更进一步地体现了普遍征收的原则。,12.2.1 征收原则,级差调节就是运用资源税对因资源条件上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我们知道,自然资源的好坏、贫富、赋存状况、开采条件及分布的地理位置等,客观上存在着很大差别,加之某些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尤其是优等资源的有限性,使得较优的资源只能被某些企业和经营者占有开发,其他企业和经营者只能占用中等或劣等资源。为使资源产品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要求资源产品的价格水平必须能使开发经营劣等资源者从其取得收入中补偿生产成本,并获得社会的平均利润来维持和发展生产,这就使得那些占有中、优等资源的企业和经营者在按同等价格销售产品时,就可以获得一部分超额利润,即资源级差收入。资源税对应税产品普遍征收的同时,根据各种矿产品及同一矿产品各矿山的资源状况确定相应的税额,一般的说,对资源级差小的确定低税额,对资源级差大的确定较高税额。,12.2.2 征税特点,1我国资源税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资源是指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质财富。因此,它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如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土地资源、水利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太阳能资源、空气资源等。但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既不是对各种自然资源都征税,也不是对所有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都征税,而是主要选择晶目分批分步实施征收资源税的办法。1984年10月开征资源税到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对所有的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具体操作时对矿产资源的绝大多数主要矿种采取列举品目的办法征收。未列举品目的矿种税源不大,不具代表性,因此,对这部分晶目征收资源税或者缓征资源税的权限适当下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原矿和其他金属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缓征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12.2.2 征税特点,2我国资源税具有受益税的特点 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关系分析,若课税资源非国家所有,则这类资源课税属于国家单纯凭借政治权力的课税,因而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税;反之,若课税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则这类资源课税虽然形式上也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的课税,但具有资源有偿使用性质,作为国家,它可以凭借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向资源开发的经营者收取占用费或租金,它也可以凭借政治权力征税。二者作为财政分配方式都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只是分配的依据不同,前者是以资源的所有权为依据,后者以政治权力为依据。在我国这两种权力互不排斥,国家既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又是政治权力的行使者,国家把两种权力结合起来作为分配的依据,代表国家或全民的意志,征收一种名副其实的资源税,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使资源税兼有国家政治权力和所有权双重职能,一方面体现了对国有自然资源实行有偿占有,另一方面,体现了税收强制性、固定性的特征。因此说,我国资源税具有受益税的特点。,12.2.2 征税特点,3我国现行资源税具有差别税的特点 众所周知,自然资源各品种之间,同一品种各地区之间,同一地区、同一品种各矿山之间,资源自身贫富和赋存状况、开采条件、选矿条件、地理位置等各因素千差万别,造成各资源开发占用者的资源丰瘠和收入的多寡相差悬殊。一些占用开发优等资源的企业和经营者在按同等价格销售资源产品时,就可以获得由于客观资源级差状况造成的除社会平均利润以外的超额利润,即级差收入。因此,资源税除对资源占有、使用课税外,还对资源开发取得的级差收入课税。根据各矿山的资源级差状况,对资源条件好、开采条件优越、资源级差大的,相应确定较高的数额,对资源条件差、开采条件恶劣、资源级差小的,相应确定低税额。因此说,我国现行资源税具有差别税的特点。,12.2.2 征税特点,4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资源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以产品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客观经济情况的变化和完善资源税制的要求,根据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1985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6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的精神,财政部于1986年6月发出通知,决定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三种资源税应税产品由按率征收改为按差别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也就是按资源品种的不同和资源条件及开采条件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单位税额标准计算征收。1992年开征的铁矿石资源税也采用这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增利不增税,有利于调动企业加强经营管理,降低开采成本,增加利润的积极性;有利于减税,有利于暴露矛盾、鞭策落后,稳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稳定国家财政收入,简化经营手续,减少税企矛盾。,12.2.3 征税范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考虑到我国开征资源税还缺乏经验,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资源税征税范围,只包括具有商品属性(也即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矿产品、盐等。(1)矿产品 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等。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天然气指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开采的天然气。煤炭,指原煤,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等。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金属矿产品原矿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人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在最终人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12.2.3 征税范围,(2)盐 盐指固体盐、液体盐。具体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矿产品及盐的具体征收范围及税目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 这里需要强调说明的是盐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已被取消,将盐税作为资源税的一个目,纳入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内,同时对盐加征增值税。结合金属、非金属矿产品及其深加工产品实施增值税和规范增值税以后,有些产品一部分原有的税负要用资源税拿回来的要求,将黑色金属矿产品、有色金属矿产品、非金属矿产品甩转下来的收入,分别用征收铁矿石、有色金属矿石、非金属矿资源税的形式拿回来,从而扩大了资源税征收范围。,4.2.4 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包括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条例所说的单位和个人作出了具体解释,条例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单位、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其他单位包括“三资”企业,也就是说除国务院另有特殊规定以外,“三资”企业也一律按规定征收资源税。同时对1994年以前仍缓征、减征的天然气和几个小油田的原油全部按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规定的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1)税额确定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贯彻“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资源条件好的,税额高些,条件差的,税额低些。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税目、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现实中,不同矿产品之间和同一矿产品不同开采者之间的资源级差相当大。相同品种间价值也相差悬殊。又如钨矿石原矿品位是百分之零点几,几百吨原矿才能选一吨精矿,而金矿石品位才几克每吨,上万吨原矿才能选一吨精矿。由此可见,由于金属含量高低的不同、稀缺程度及采选条件的不同,使不同品种间的资源级差也相当悬殊。,12.2.5 税额,12.2.5 税额,应税品种之间和主要品种不同开采者之间的差别,除组织专家根据资源的赋存状况、条件、资源自身的优劣、稀缺性、价值的高低等多项经济、技术因素划分矿山资源等级,并根据等级相应确定差别税额外,其税额高低还考虑了一部分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的深加工产品实施增值税或规范增值税后转移过来的税负。有些深加工产品的税负前移到了矿产品上,考虑其矿产品税负承受能力,将其前移的部分税负转由同类的其他矿产品来负担,深加工产品的税负前移到矿产品,以征收矿产品资源税的形式,推动矿产品价格的提高,拿回深加工产品降低的税负。但矿产品税额的确定有一个原则,那就是矿产品的市场价格加上资源税税额,不高于进口同类产品的价格。,12.2.5 税额,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见表3-4-1)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对各品种各等级矿山的税额作了明确规定。对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未列举名单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上下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铁矿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12.2.5 税额,(2)课税数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对资源税的课税数量作了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资源税数量作了具体明确: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12.2.5 税额,(3)应纳税额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X单位税额,即资源税的应纳税额等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乘以规定的单位税额标准。例3-4-1)某钨矿山开采的钨矿石原矿,开采品位03,除外销50 000吨外,大部分移送人选钨精矿,选出钨精矿3000吨,精矿品位68,选矿回收率85。根据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的规定,该钨矿资源等级属于一等,按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的规定,其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0。6元,则该钨矿应纳的资源税额为:(1)外销钨矿石原矿应纳的资源税额为:50 0000.630000(元)(2)税务部门因特殊原因无法准确掌握移送人选的钨矿石原矿量,则自用人选钨精矿的钨矿石原矿应纳资源税额为:3 000680.3850.6480000(元)(3)该钨矿外销加自用钨矿石原矿共应纳资源税的合计额为:30 000+480000510000(元),12.2.6 其他,1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对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纳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具体规定:(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三种情况: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当天;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当天。(3)扣缴人代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12.2.6 其他,2.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资源税旧条例将纳税地点规定在核算盈亏的企业所在地。矿务局内部以矿、场为单位核算盈亏的,在矿、场所在地纳税;矿务局统一核算盈亏的,在矿务局所在地纳税。上述规定在贯彻执行中发现存在以下弊端:矿务局统一核算,使得好矿劣矿级差收入相互抵消,起不到资源税的调节作用,能不能征到税,征税多少被企业核算单位范围的变化所左右。许多矿山企业不仅仅是在一个行政区域内,而往往是跨省或虽在一个省内但跨市或跨县,在财政“分灶吃饭”的体制下,企业在盈亏核算地纳税,使得一些核算地不在开采地的企业和当地的关系紧张,因为开采矿产资源要对当地的土地、水源、环境、农业、商品供应、电力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影响和负担,而地方得不到丝毫利益,就会影响地方同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影响其爱矿护矿的积极性。,12.2.6 其他,2.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1992年1月1日开始征收的铁矿石资源税,将纳税地点规定在资源开采地,执行的情况良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对纳税地点作了规定: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条例将矿产资源纳税地点规定在开采地,克服了旧条例规定纳税地点在企业所在地存在的弊端,照顾到了开采地的利益,调动了开采地爱矿、护矿、支持生产的积极性,解决或者缩小了由于财政体制的“分灶吃饭”与资源税纳税地点不一致的矛盾。同时又考虑到了各省的实际情况。由于矿产品和盐的资源税在开采或生产地缴纳,并按销量或自用量征收,对应税产品出口的一律征税。,12.2.6 其他,3资源税的减免 近年出台的其他税收条例,按国务院财政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均取消了对纳税人进行的困难减免及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遭受损失的减免税照顾。但资源税条例的减免税条款仍规定了“纳税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减税、免税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可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给予减免税照顾。这是因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基本上是矿山和盐场,容易受自然界因素影响,经常发生矿井塌方、冒水、瓦斯爆炸、火灾、海潮袭击等灾害,且小矿众多。但除条例明确的,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油井的原油免税外,取消其他一切照顾性和困难性减免。,12.2.6 其他,4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条例、细则和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的适用税额、计税依据、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税款的结缴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对矿产品扣缴义务的确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这里所说的扣缴义务,是指扣缴义务人对其使用收购的未税矿产品进行代扣代缴。关键强调的是“未税”两字,资源税的课税量是纳税人的销售量或自用量“未税”的部分,主要指征管漏掉的或税务部门认为对零散的小税源不便管理,规定由上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为宜的。扣缴义务在收购时如何区分已税、未税的应税产品,是否由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收购时,提供完税凭证或其他办法以及税务部门如何查验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情况等,由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实施、操作、管理办法。,12.3资源补偿费,征收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人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交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该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回采率系数其中: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补偿费率为14,部分矿产品补偿费率如下:石油、煤、天然气 1 铁 2 金银、稀土、宝石 4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征收。,12.3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费的减免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1)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2)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晶位矿产资源的;(3)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4)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