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培育行政执法.ppt
第四单元,森林培育行政执法,4.1造林绿化行政执法,一.概述 造林是森林培育的主要工作,是指在大面积的土地上种植树苗,经过人工抚育,保护和管理成为森林.进入21世纪,全国大力实施天然林保护,重点防护林建设,退耕还林等重点林业工程.强化工程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提高工程质量是推动造林绿化的根本保证.,4.1造林绿化行政执法,二.造林绿化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1.全民义务植树 义务植树是每个公民为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凡年满11岁的公民,男至60岁,女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每年3-5株的任务.,4.1造林绿化行政执法,2.植树造林(1)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其内容是:林业发展目标,林种比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植树造林规划.,4.1造林绿化行政执法,(2)植树造林检查验收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施工期间,造林施工单位对各项作业要随时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造林结束后,进行全面验收检查;一年后对造林成活率进行检查;3-5年后进行造林保存率检查.检查方法人工造林评定标准,4.1造林绿化行政执法,(3)封山育林 新造幼林 天然更新强的疏林地3.违反造林法规的法律责任 不履行义务植树的法律责任 未按照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法律责任,4.2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一.概述 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 种子法,种子法所称的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本节所讲的林木种子,也称林木种苗.,4.2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二.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1.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 林木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国家对林木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非法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4.2林木种苗行政执法,2.林木种苗的生产 经营和使用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和苗木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国家投资的项目和国有造林单位应当使用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林木良种,应具有林木良种合格证.,4.2林木种苗行政执法,3.林木种苗质量 国家林业总局负责制定林业种苗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林业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种苗质量检验.4.进出口种苗的管理 进出口种苗必须经过检疫.5.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林木种苗的生产与经营.,4.2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三.违反林木种苗的法规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法律责任 2.违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法律责任 3.为境外制种和从境外引种销售的法律责任 4.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法律责任,4.3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1.概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林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总局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4.3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的主要内容(1)品种的授予与管理:完成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性。优先权依法转让科研活动或农民自繁自用的,可以不支付费用。(2)品种权的终止和无效: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品种人须缴纳年费,并按要求提供检测材料。,4.3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3)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的责任 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假冒授权品种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使用授权品种注册登记而用其他名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作业,1、名词解释 植物新品种 品种权 2、简答题:(1)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2)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有几种情形,各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