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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法律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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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法律案例.ppt

    第六章 旅行社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旅行社条例第68条: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通过了旅行社条例 2009年,国家旅游局制订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2010年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2011年制定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等一系列部门规章。,一、旅行社的概念,开展国内游、入境游、出境游业务,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企业法人,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导游服务、领队服务、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旅行社的主要法律特征:1)旅行社是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业法人。2)旅行社业务的性质与内涵表现在:旅行社是团队旅游服务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通过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实现和完成交易3)旅行社所从事的旅游服务保罗找来、组织、接待旅游者,以及接待旅游者委托提供相关业务。,旅行社的主要法律特征表明,旅行社是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经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立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从事相关旅游服务的企业法人。,2、关于旅行社的类别划分,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1、国内游:2、入境游:3、出境游:4、边境游:毗邻、集体、指定区域、期限。,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接受境外旅行社或者其他企业、组织、个人的委托,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接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和接待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请指出以下分别是旅行社的哪项业务,1、接待桂林游客在四川旅游国内2、接待台湾游客在桂林旅游入境3、接待韩国客人在山东旅游入境4、接待在已经在河南旅游的香港人到桂林旅游入境,5、接待在已经在北京旅游的美国人到东北旅游入境6、接待贵州游客到澳门旅游出境7、接待已经在桂林旅游的英国人到新加坡旅游出境8、接待已经在湖北旅游的香港人到台湾旅游出境,(三)旅行社非中介1、旅行社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2、旅行社可从事中介服务3、中介的特点:代购非自己的产品,(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1、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是旅行社经营的服务项目,旅行社开展业务活动的具体内容。具体包括: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2、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1)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安排交通服务;安排住宿服务;安排餐饮服务;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导游领队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2、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2)接受委托,提供相关服务,主要包括: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人境、签证手续等;接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其他旅游服务。,2、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相关旅游服务”是指旅行社根据市场需求,事先设计、编制或者选定好旅游线路和线路中观光、度假、休闲的旅游项目,把此线路中为实现观光、度假、休闲目的所涉及的交通、游览、住宿、餐饮等要素,从其他服务提供者处采购来,加上所提供的导游服务,形成了一个由其及其他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所组成的全新服务,即团队旅游产品;安排购物活动,是指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根据旅游合同的约定或者旅游者的要求,为旅游者和购物商家之间提供或创造交易的行为,不属于旅行社从其他服务提供者处采购而形成的属于自身的全新的服务产品。,2、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3)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界定。关于委托代办业务。在国际上,委托代办业务是旅行社的经营业务范围之一;在我国,该项业务资格的取得,有的源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有的基于相关企业的委托,关于代办公务活动。基于节约人力、财力以及专业化运作,由旅行社代办公务活动,是世界上发达国家行使有效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服务业的发展趋势。,(三)旅行社行业组织,旅行社行业组织,是指旅行社企业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联合成立的,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宗旨,是通过行业自律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代表和维护旅行社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行业与旅游者之间、行业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四)旅行社立法,1、旅行社法的产生 本章所指旅行社法,是广义的概念,指调整旅行社业务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大体上都包括下列内容:立法目的、界定有关定义和术语、规定旅行社的类别和经营范围、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旅行社的经营规则、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法律责任等,(四)旅行社立法,2、我国旅行社立法概况1)旅行社法规制度初建阶段2)旅行社法律体系逐步形成阶段3)兑现承诺旅行社法规不断完善阶段,(四)旅行社立法,3、旅行社条例立法目的、适用范围1)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3、旅行社条例立法目的、适用范围2)适用范围 是指法律或法规的效力所及于的空间、事项和对象,即在何地对何事、何人产生约束和影响。条例第2条规定,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空间范围是中国境内;由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不包含上述三个地区;三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参照适用条例第3章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条例其他规定。事项范围包括旅行社的设立与旅行社的经营活动。对象范围既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的主体,也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自然人和法人。,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一)旅行社的设立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法定要求: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一)旅行社的设立 营业设施符合法定要求,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2、设立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1)设立申请书,申请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愿望的明示。设立申请书的内容: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和设立地址。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2、设立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2)相关证明文件,与所申请从事的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相关的、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的文件。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诸如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等有关申请人有不少于30万注册资本的证明文件;经营场所的证明,诸如拟成立旅行社的自有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明文件;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即能够证明申请人配备了开展旅游业务相适应的营业设施,并能够保证设施、设备处于完备、良好状态的文件。,2、设立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3)企业章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章程,是关于旅行社的宗旨、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为企业法人内部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许可程序与设立登记(1)许可程序。许可主体,有权受理申请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主体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主体的地域范围及其级别,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许可期限及决定,有许可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3、许可程序与设立登记(2)工商登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是企业工商登记的前置许可,因此,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旅行社即告成立。,旅行社成立了,内资旅行社,外资旅行社,只能经营国内游和入境游业务,2年后,若没有被旅游局处罚,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游业务,一般情形:只能经营国内游和入境游业务;例外情形;国务院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二)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特别规定 1、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条件 期限条件,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证满2年;行为条件,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3、许可程序与变更登记(1)许可程序。许可主体,有权受理申请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主体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主体的地域范围及其级别,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许可期限及决定,有许可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3、许可程序与变更登记(2)变更登记。有许可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许可决定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即发生变化,由于增加了出境旅游业务,需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换发许可证。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应当持换发后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能够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三)旅行社的登记事项变更及注销登记管理 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旅行社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企业类型等发生变化。旅行社作为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三)旅行社的登记事项变更及注销登记管理 注销登记,是实现企业法人正常消亡的法定手续,企业法人消亡后则权利能力随之丧失,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旅行社注销登记,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终止经营的旅行社,收缴其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登记行为。旅行社终止的原因包括依法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以及歇业等原因。,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三)旅行社的登记事项变更及注销登记管理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交回的许可证,依行政许可法第70条规定,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一)分级机构的管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企业法人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隶属设立企业并在设立企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旅行社分支机构包括旅行社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和旅行社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分社和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设立社)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一)分级机构的管理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2、设置分支机构的备案登记 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的旅行社,在向分社或者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或者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规定的文件向分社或者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领取备案登记证明。,1、设立分社的条件 旅行社分社,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设立分社应符合下列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符合法定要求;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营业设施符合法定条件。此外,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但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2、设立登记与备案登记(1)设立登记。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2)备案登记。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在设立登记之后持法定文件办理备案登记。法定文件包括: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分社的营业执照;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三)服务网点的设立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分支机构。,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三)服务网点的设立 设立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条件: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共场所,其面积和设施、设备应当满足招徕、咨询服务的需要。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该规定适用于自治州、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置行署的地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和海南省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由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三)服务网点的设立 2设立登记与备案登记 设立登记。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2设立登记与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应当在设立登记之后持法定文件办理备案登记。法定文件包括: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四、外商投资旅行社,(一)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发展(二)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条例适用 根据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是指外国的服务提供者,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境内与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开办的合资旅行社。,四、外商投资旅行社,(二)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条例适用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法律特征: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为股权式合营企业,投资各方按照“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采取税后分配原则;董事会负责制。,四、外商投资旅行社,(二)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条例适用 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是指外国的服务提供者,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境内同中国的合作者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基础而共同开办的旅行社。该类旅行社的法律特征:是契约式企业,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合作基础;合作各方达成的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也可以是其他财产权利。我国目前还没有出现这种形式的旅行社。,四、外商投资旅行社,(二)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条例适用 外资旅行社,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个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的旅行社。该类旅行社的法律特征: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四、外商投资旅行社,3、外商投资旅行社市场准入的限制调整 取消对投资者的条件限制;取消对注册资本的特殊限制,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实行国民待遇,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取消对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实行国民待遇;取消对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独资旅行社的限制;欧盟在对华过渡期审议时提出,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的“符合旅游市场需求”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原则,属于限制市场准入的“经济需求测试”,违背了世贸组织规则,条例据此对所有旅行社的许可都取消了该审核原则,四、外商投资旅行社,(三)晚上投资旅行社的许可登记与经营范围1、许可程序与设立登记(1)提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许可主体提出申请。与其他旅行社不同,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的,申请者可以是中方投资或者合作者,也可以是境外投资或者合作者,最终由谁申请,中外投资者或者合作方可根据便捷、效率的原则自行选择;设立外资旅行社的,由境外服务提供者申请。,四、外商投资旅行社,(三)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许可登记与经营范围1、许可程序与设立登记(2)许可程序。许可主体,有权受理申请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主体是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门的许可期限及决定,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文件提出申请,国家旅游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外商投资旅行社,(三)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许可登记与经营范围1、许可程序与设立登记(2)许可程序。商务部的许可及决定,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或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提出申请,商务部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家旅游局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四、外商投资旅行社,1、许可程序与设立登记(3)工商登记登记证明,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实施双重前置许可,即登记时需提交双重许可证明: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主体及决定,申请人持双重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外商投资旅行社,2、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总结及回顾,申请人,书面资料,经营许可证,所在地工商局,营业执照,20个工作日答复,内资社程序(国内、入境),所在地的旅游局,不允许,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资料,换发经营许可证,所在地工商局,变更登记,20个工作日答复,内资社程序(出境),国家旅游局,不允许,书面通知,外资旅行社,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国家旅游局,审定意见书,30个工作日,商务部,外资企业批准书,国家旅游局,经营许可证,工商局,审批程序,二、旅行社的分支机构,旅行社(设立社),分社,服务网点,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能以设立社的名义从事活动,设立 分社的条件和程序,可异地设立,持经营许可证副本,分社所在地的工商局,分社所在地的旅游局备案登记证明,3个工作日,设立 服务网点的条件和程序,不可异地设立,持经营许可证副本,设立社所在地的工商局,设立社的旅游局备案登记证明,分支机构的法律性质,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社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三、旅行社的经营规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1、表明身份,(1)有实际场所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2)通过虚拟场所的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投诉电话,2.不能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的,由旅游局或工商局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以上的,处1-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处10-50万的罚款,(1)无证经营的(2)无权经营的(3)分社超出设立社范围的(4)服务网点超出范围的(5)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10万以上的,1-5倍罚款;10万以下的,10-50万罚款,(6)(7),外商投资旅行社,如果超范围经营了,经营出境游业务的内资旅行社,组织游客到了旅游目的地以外的国家,(1)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10万以上的,1-5倍罚款;10万 以下的,10-50万罚款;(2)情节严重的,吊销证照,3.安排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法内容,(1)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2)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的;(3)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4)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对于提供上述四项服务内容的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到1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4、旅行社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只能是委托有资质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并且征得游客的同意。否则,出租方或出借方,由旅游局给予:(1)对于出租方、出借方和转让方: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对于租借方和受让方: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对转让、出租、出借的理解:(1)准许或默许非旅行社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的;(2)准许非旅行社人,以部门或个人承包、挂靠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5.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1)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就为其提供旅游服务;(2)与旅游者签订了合同,但合同内容未载明法律规定的事项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3)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4)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5)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需要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6)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员和领队人员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而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履行合同与提供服务相威胁。(7)签订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参加购物或另付费项目。,(,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和导游员、领队人员分别给予处罚。对旅行社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领队证。,(8)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9)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员、领队人员,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如果发生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4000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领队证,导游领队,旅行社,(10)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11)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旅游合同约定的条款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产生争议的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按照通常理解给予解释,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以非格式条款为准。,洗衣店洗坏衣服,消费者索赔,洗衣店老板说:“我可以赔,洗衣单上事先写好了按照价格的3倍赔偿,我给你洗衣服收了50元,我赔你150元。”消费者不干,说:“我的衣服1000元,按照价格的3倍,应该是衣服的3倍,应该赔偿3000元。”按照价格的3倍赔偿,应当解释为衣服价格之3倍赔偿。,6.委托社与受托社之间应签订委托合同,支付费用,买团、赌团应禁止,(1).委托给了没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2)未与受托社签委托合同的;(3)未经游客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1.责令改正;2.处2-10万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停业 整顿1-3个月。,(4)委托社不向受托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5)委托社向受托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低于成本的;(6)受托社接待了不支付或者支付低于成本旅游费用的旅游团队的。,1.责令改正;2.停业整顿;3.情节严重的,吊销证照,(1)需签合同(2)不接待负团费,不先行垫资(3)持证上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否 则,7.旅行社应当与聘用的导游员、领队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出境旅游的,必须安排领队(2)持规定领队证(3)组织中国公民到旅游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地区旅游,责令改正,并处1-5万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停业整顿1-3个月。,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10万以下,10万-50万罚款;10万以上,1-5倍罚款;情节严重,吊销,8.应严格依法经营涉外旅游业务,(4)非法滞留境外不归(5)非法入境不归,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4000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领队证。,旅行社,导游、领队,(1)不得做虚假宣传(2)不得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3)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或者提供银行担保,责令改正,直至吊销证照(4)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旅行社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否则责令改正,1万罚款(5)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9.其他经营规定,(6)旅行社选择的相应旅游服务企业,应该具有合法资质和接待能力,否则:(1)责令改正(2)没有非法所得的,处2-10万的罚款。(3)情节严重,停业整顿1-3个月,(7)各类文件存档不少于2年,不泄旅游者信息,否则: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3万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万以下的罚款。(8)旅行社聘请的导游或领队,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处以旅行社2-10万的罚款,旅游局或其他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接受旅行社馈赠的,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游客投诉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项目的,为自己、亲友和其他人谋取私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三)监督检查制度,1.检查机构:,商务部门,外汇部门,物价局,工商局,旅游局,旅行社,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法定条件的旅游质监部门,2.检查内容:对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本等进行检查。原年检已取消,四、公告制度,概念: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审批设立的旅行社通过网站、报纸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告知。其目的是将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公布于众,从而把对旅行社的监督工作推向全社会,扩大对旅行社监督的范围。,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旅行社开业、变更、吊销、注销、旅行社违法经营的、以及质量保证金存缴数额降低的等公告。,对于质量保证金存缴数额降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注销的,应当在作出许可或者备案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对于旅行社违法经营或者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在处罚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一)概述 1、设立目的 2、所有权归属旅行社 3、保管人指定银行3个工作日内交足 4、作用专款专用5个工作日内补足 5、交纳凭证不能抵押和偿还债务 6、终止经营退还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经营国内游和入境游,3个工作日内交20万元,增存120万元,经营出境游,设分社:增存5万元,设分社:增存30万元,设分社:增存35万元,因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减存50%。,(二)质保金的使用与管理,旅行社侵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旅游者,旅游局,法院,银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旅游局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不服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一次)。,判决、裁定的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划拨,5个工作日,投诉,起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概念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简称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旅游质量保证金所有权归属 保证金的所有权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缴纳的旅行社,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不能作为保证金的缴付和抵押形式。,保证金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1 旅行社违约 旅行社自身过错(指因旅行社缘故造成过失,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2 旅行社服务未达标国家标准国家技术监督局 导游服务质量 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内河游船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行业标准国家旅游局 旅游汽车服务质量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3 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用损失4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1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下列赔偿责任:(1)收取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游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2)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3)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2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因相关部门的原因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1)安排饭店,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2)安排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3)安排的观光景点,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3导游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应承担下列责任:(1)未按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费用的2倍。(2)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3)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违反规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应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违反合同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应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私自兜售商品,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索要小费的,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保证金赔偿的适用范围不适用情形,1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现象:地震、洪涝、水灾等 社会现象:政治骚乱、罢工等2 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产意外事故的3 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4 超过规定时效期限的(受侵害事实发生起90天),机票价格上涨是不可抗力吗?,某旅行社在五一黄金周之前,向社会招徕旅游者旅游。在临近五一时,旅行社发现,在旅行社和旅游者订约当时的机票价格是打折的,旅行社按照机票的打折价格和旅游者订立合同、收取费用,而航空公司在五一期间的机票是不打折的,旅行社的盈利因此受到影响。问:旅行社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不履行合同?为什么?,旅行社可否免责?,2003年4月2日至11日,杭州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21名游客参加新马泰10日游。按照旅游合同约定,下一行程旅游团将在马来西亚逗留3天。由于我国部分省市发生了非典疫情,马来西亚以安全为由,拒绝已经获得签证的该旅游团入境。游客得知该消息后,为不能够到马来西亚旅游而深感遗憾和痛心,纷纷要求旅行社采取措施,保证合同顺利履行。领队及时将这一特殊情况报告组团社,虽经组团社和境外地接社多方努力,旅游团仍无法进入马来西亚。因此,旅游团被迫取消该段行程,提前返回。游客回国后,为行程被取消的赔偿事宜与旅行社发生了分歧,游客遂向当地旅游质监所投诉。问:在本案例中,马来西亚拒绝中国旅游团入境是否可被视为不可抗力?旅行社是否应当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纳 缴纳标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1.监管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2.监管部门的职权:第一,规则制定权,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 财政部门制定保证金存交、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保证金交存的银行;第三,作出经营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受采用担保方式履行交纳保证金义务的银行担保;第四,依法使用保证金;第五,行使保证金动态管理的事中、事后的监管权,包括出具减少保证金额度的凭证和补足保证金的通知。,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降低和退还(1)时间限制:自交纳或补足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2)处罚部门和类别:未受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处以的罚款以上的处罚(含罚款),行政机关不仅限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包括诸如工商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等;(3)处罚原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4)降低幅度:交存数额的50%,并向社会公告;(5)退还:符合降低保证金条件的,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行社的要求,经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降低保证金数额的凭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补足的规定(1)依法交纳的保证金,因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局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损失后,剩余的保证金达不到条例规定的最低交纳标准;(2)旅行社减少50%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3)旅行社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后,在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的旅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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