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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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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ppt

    第六章 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本章主要内容:1、合同价款调整;2、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结算;3、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任何一个风险因素出现,都将打破原有平衡状态,面临新的风险分担过程,承包人报价的基础,风险分担的补偿机制,变更/签证,索赔,调价,状态补偿方式,通过合理风险分担,形成新的平衡,风险分担下的合同价款状态补偿机理,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包括五大类:(1)法律法规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2)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3)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4)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5)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第一节 合同价款调整,风险因素,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物价变化,不可抗力,工程量偏差,根据13版清单的规定,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根据13版清单9.3(工程变更)、9.4(项目特征不符)、9.5(工程量清单缺项)和9.6(工程量偏差)的规定,变更类风险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根据13版清单9.8(物价变化)、9.10(不可抗力)的规定,这两种风险是合同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一)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13版清单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基准日之前法律法规变化由承包人承担,基准日之后法律法规变化由发包人承担。13版清单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的第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为基准日。基准日之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据此调整合同价款。,条文体现了违约人不受益原则,即因己方原因引起事件状态发生变化不能从事件状态变化中获得益处,风险自担。,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条2项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13版清单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1、人工费的调整,13版清单规定: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范围:(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2、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概念:工程变更是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的任何改变。,(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7,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工程变更概念及范围,2、变更类风险由发包人完全承担,13版清单规定的调价因素中工程变更(9.3)、项目特征不符(9.4)、工程量清单缺项(9.5)、工程量偏差(9.6)为变更类风险因素。,变更是发包人的一种主动行为,只有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允许后才会发生,发包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此类变更风险。,8,根据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订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措施项目费的调整,9,3、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分为“有适用”、“有类似”、“无适用、无类似但有信息价的”“无适用、无类似并且无信息价的”四类情况。,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变更量 变更综合单价,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变更量 变更综合单价,变更量的确定: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3.1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10,1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变化不足15%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应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3.1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3.2 措施项目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1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3.3 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13,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4、变更类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14,项目特征不符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调整原则:,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调整原则:,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调整原则:,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工程量偏差或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若引起措施项目变化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计日工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调整原则:,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若无该类计日工单价,则单价由承发包双方商定,调整的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三)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按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调整。,15,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三)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6,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1)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2)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3)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4)承包人应当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照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三)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8,暂估价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据实调;属于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以中标价格取代暂估价。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1)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前述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专业工程依法进行招标后,以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四)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19,1不可抗力:损失承担;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补偿:3、索赔:概念、分类、索赔事件及可补偿内容、索赔的依据和前提条件、费用索赔的计算、工期索赔计算。,主要内容,13版清单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总结:各自损失,各自承担;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此处的工程损失指已完工程损失、已运到现场的材料、设备损失、第三方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现场清理、修复、现场看管等费用均由发包人承担。,4.1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不可抗力由发承包双方共担风险,20,13版清单,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解除的费用承担,21,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还应支付下列金额:(1)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22,(1)赶工费用。13版清单9.11.条规定: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2)提前竣工奖励。工期早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承包人提出,合同中一般约定奖励的最高限额。提前竣工奖励与结算款一并支付。,4.2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误期补偿。工期迟于合同约定的工期,合同中一般约定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误期赔偿费与结算款一并支付。误期赔偿低于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继续赔偿,但误期补偿应以损失额为限。,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索赔数量较小,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工程索赔的定义,4.3 索赔,工程索赔的分类,25,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引起承包人索赔事件以及可能得到的合理补偿内容如表所示。,28,索赔的依据,(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2)国家法律、法规。(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4)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各种凭证。,4.3.4 工程索赔的费用计算,4.3.4 工程索赔的费用计算,4.3.4 工程索赔的费用计算,4.3.5 工程索赔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1)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又称分项法,是索赔计算时最常用到的一种方法,是以承包人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业主要求费用补偿。,(2)总费用法,(3)修正的总费用法,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4.3.6 工程索赔的工期计算,工期索赔的一般处理原则,4.3.6 工程索赔的工期计算,4.3.6 工程索赔的工期计算,(五)现场签证事项,36,1现场签证是发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与承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2现场签证的提出: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或者施工过程中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3、现场签证的工作若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只列所签的人、材、机数量;若无单价,则既需签量又需签价。4、现场签证表涉及承包人、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第二节 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结算,37,一、工程计量,工程计量,就是承发包双方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和计算方法,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实体数量进行测量与计算,并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进行表示、确认的过程。,工程计量的原则包括下列三个方面:(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2)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一、工程计量,计量的范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除去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计量的方法:实地测量计量法、图纸记录计算法、分解计量法、凭据法,工程量确认: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5.2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结算,(一)我国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采用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在我国使用最为广泛。2、分段结算。该结算方法将单项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3、其他结算方式。预付款等按合同规定支付。,5.2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结算,1、工程预付款的基本内容2、预付款的额度3、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4、预付款的程序,(二)工程预付款,工程款的支付可分为三个主要过程:即开工前预付,施工过程中作中间结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进行竣工结算。,1、预付款的基本内容,工程预付款的定义: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又称为预付备料款。,2、预付款的支付,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1、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实现约定,并在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2、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预付款保函,否则发包人可不支付预付款,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百分比法: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预付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公式法:,预付款的支付时间,3、预付款的扣回,(1)按合同约定扣款。预付款的扣款方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予以确定,一般是在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后,由承包人开始向发包人还款,完工前将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逐次扣回。,(2)起扣点计算法。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此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按材料所占比重扣减工程价款,至工程竣工前全部扣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条文说明中建议:工程预付款起扣点的公式可以采用下述公式;,T起扣点,即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M预付备料款数额;N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或建安工作量价值)。,3、预付款的扣回,发包人拨付给承包人的预付备料款属于预支性质,仅用于承包人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如承包人滥用此款,发包人有权立即收回。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金额等于预付款数额的银行保函后,发包人按规定的金额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到了工程实施后,随着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在发包人全部扣回预付款之前,该银行保函将一直有效。当工程款支付未达到起扣点时,每月按照应签证的工程款支付。当工程款支付达到起扣点后,从应签证的工程款中按材料比重扣回预付备料款。,47,4、工程预付款的支付程序,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安全文明施工费,合同价款的期中支付,是指发包人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就是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支付。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三)工程进度款,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1)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承包人应按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2)结算价款的调整。现场签证、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金额,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3)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按支付分解报告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发包人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其包括工程计量和进度款支付两个内容。,计量与进度款支付程序,科学合理的计量支付程序是保证工程施工过程顺利开展的基础。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在签订合同的初期确定计量支付的时间节点与具体的操作步骤,并在施工阶段严格执行,以避免因支付不及时或支付纠纷影响工程的施工质量与进度。,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内容,期中支付的程序(1)承包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2)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3)支付证书的修正。(4)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承包商进度款管理的关键注意事项,(1)项目开工前按合同规定收取预付款。(2)根据合同规定收取工程进度款。(3)根据工程变更记录和证明业主违约的材料,及时计算索赔金额,列入进度款结算单。(4)如合同规定给予工程材料价差、汇率变更补偿等应按规定计算,并及时向雇主确认,与进度款一起收取。(5)工期奖、质量奖、措施奖及索赔款应根据合同规定与进度款同时收取。,5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条规定:质量保证金是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质量保证金的概念,主要内容:缺陷及缺陷责任期;保证金的预留返还和管理;缺陷责任期内责任的承担。,(四)工程质量保证金,55,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及返还程序应在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后期价款支付中的纠纷。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规定,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及返还程序如下图所示。,图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返还程序,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及返还程序,56,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额度为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重点协商的内容之一,因质量保证金为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该项资金预留额度 直接影响着施工单位能否在竣工后及时对工程进行维修。,表 相关法规对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额度的规定,3.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额度,57,表 相关法规对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方式的规定,一次预留,逐次预留,4.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方式,58,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其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点,表 相关法规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起算点的规定,5.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缺陷责任,59,保修期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期限。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期限,6.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界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保修期限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热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60,7.缺陷责任期内费用承担,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费用;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8.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工程价款的计算、调整和确认。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四)竣工结算,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算竣工结算的,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核对完毕,与结算不一致的应提交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有异议的,提交机构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承发包双方签字办理结算;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争议方式处理。,(四)竣工结算,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3)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五)最终结清,最终结清,是指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剩余工作且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结清全部剩余款项的活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发包人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支付证书。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最终结清付款后,承包人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最终结清,(六)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原则:1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2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3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处理;4工程设计变更的合同价款纠纷处理;5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第三节 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形式,除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和索赔款项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目前,国际工程项目中常用的标准合同文件主要有: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系列合同条件、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编制的ICE合同及NEC合同(即新工程合同条件)、美国建筑师学会的AIA系列合同条件以及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的JCT合同等等。其中,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工程项目承包中公认的标准合同条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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