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单证制作实务课件.ppt
李秀芳 天津财经大学国际贸易系,外贸单证制作实务,主要内容,绪论汇付、托收与信用证保付代理和福费廷汇票发票与包装单据保险单据 运输单据 公务证书,其他单据出口收汇核销与退税管理 出口货物通关与单据 进出口单证工作程序 信用证单证风险及其防范,第一章 绪论,外贸单证的概念及作用单证的分类外贸单证工作的基本要求外贸单证工作的发展,是指外贸结算中应用的各种单据、证书与文件。包括信用证和其它有关单据和证书,用以处理货物的交付、保险、运输、商检、结汇等工作,一般简称“单证(DOCUMENTS)”。,一、外贸单证的概念,二、外贸单证的作用,是外贸结算的基本工具(单证质量是能否顺利结汇的前提)是出口方履约的凭据是外贸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标志可作为物权凭证,三、外贸单证的分类,依单证所涉及的贸易双方不同,分为进口单证和出口单证依单证的作用不同,分为资金单据、商业单据、货运单据、保险单据、官方单据和附属单据依单证在外贸业务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分为基本单据和附属单据依单证在结汇时是否需要,分为结汇单证和非结汇单证,出口结汇单证,CIF价格条件下的出口结汇单据:汇票 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提单保险单产地证明书装箱单或重量单检验证书,货运单证和装运单证,1.货运单证(Cargo Transport Documents)货运单证泛指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由承运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货运代理人签发的,在组织货源、托运订舱、检验检疫、海关申报、货物装运、交单提货、银行结汇、数据交换等各业务环节中用于货物运输操作、管理、证明的国际货物运输一切单证、收据、凭单和电子报文。货运单证是国际货物运输乃至国际商务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货运单证和装运单证,2.装运单证(Shipping Documents)装运单证专指在货物装运后,由卖方向买方提供或卖方向银行提供的,在提取货物、清关申报、检验检疫、货物转运、银行收汇、核销退税等环节中用于货物运输操作、管理、证明的一切国际货物运输单证、收据、凭单和电子报文。,托运程序中使用的主要单证,在进出口业务中,货主委托货代向承运人订舱托运,其一般工作程序及单证为:外销出仓单 托运委托书 通关单或换证凭单 商业发票、装箱单 出口报关、征税 送货 投保 取得装运文件 发装运通知 审单 交单 收汇、结汇 核销 退税 结案、结关,托运程序中使用的主要单证,1.缮制外销出仓单(Outgoing Note)货主托运的工作程序是从缮制外销出仓单开始的。外销出仓单亦有称“外销出货报告”、“出口货物发运单”或“外销出货明细单”(Outgoing Note),是提取货物的凭证。这是商品出口时在储存地点提货及内部销账、核算、归档的凭证。外销出仓单无统一的格式,各企业内部自行编制格式并存于电脑中,但主要内容相似,一般包括商品名称、数量、件数、毛净重、唛头和商品存储地点等。,托运程序中使用的主要单证,2.国际货物托运委托书(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发货人根据外销出仓单和合同或信用证,并根据货物装运时间、方式、地点以及运杂费的确认内容等,缮制国际货物托运委托书,并盖章签字后交货运代理人。国际货物托运委托书是货主根据贸易合同申请货物运输“要约”而缮制,是货主委托其代理人货物运输的“操作指令”,也是装运后货代签发货运单据的“原始依据”。,托运程序中使用的主要单证,3.出境货物通关单或电子换证凭单(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以保护国家利益为衡量标准,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为准则,对列入法定检验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实行强制性检验检疫。出口企业应遵守规定,对属于法定检验目录产品,应填写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申请书,按规定办理报检报验手续,取得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口企业也可以通过电子报检,取得“电子换证凭单”,委托货代企业在口岸商检机构凭此“电子换证凭单”办理更换出境货物通关单手续以报关。,托运程序中使用的主要单证,4.商业发票和装箱单(Commerce Invoice,Packing List)货主在完成托运订舱同时,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和外销出货报告,缮制商业发票和装箱单。其中,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的内容、分类、作用和缮制。通常在出口货物托运环节、报检报验、报关纳税、收汇结汇环节等都要使用商业发票。5.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Declaration for Customs)在承运人接受托运订舱后,出口企业就要安排出口报关单的填报,确认无误后加盖本企业报关专用章,随附其他报关文件,以直接报关方式或间接通过货运代理人或专业报关行,以企业的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出口货物所需要单证中最重要的单证之一。,托运程序中使用的主要单证,6.送货(Deliver Goods)按照海关对出口货物运抵监管区后接受报关的要求,并按照承运人对于承接出口货物的时间和地点的要求,出口企业必须将合同项下的出口货物及时送到海关监管场所如海港码头或机场监管仓库。7.投保(Insurance)凡以贸易条款为装运港交货的出口合同如CIF、FOB、CFR等,出口企业在取得承运人配舱细节如船名、航次、关单号、航空班机号、运单号后,在运载工具未驶离前,应及时填好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并将取得的保险单通知收货人,保险单还是装运后交单结汇的重要文件之一。,托运程序中使用的主要单证,8.取得装运文件(Shipping Documents)UCP600项下七钟装运文件是银行审单中的最重要文件之一。9.发出装运通知(Shipping Note)货物装运后(通常在集中待装或装货阶段),出口企业必须将装运情况通知买方,内容包括船名、航次、提单或海运单号、启航日、预计到港日期,包括毛重、净重、件数、体积、品名、型号、规格、成分等项内容。在外贸实践中,通知方式一般采用电子邮件、电传、传真和专门网络等书面方式发送。按惯例,对于价格条款为CIF、CIP的合同,发出装运通知也是卖方应尽的义务。,托运程序中使用的主要单证,10.审单、交单、结关、收汇 出口企业在取得装运文件后,应及时审核装运文件和随附全套单据,并在规定时间交付银行收汇以结汇。11.出口征税、出口退税,四、外贸单证工作的基本要求,单据制作要正确、完整、及时、简明和整洁,单同相符、单货相符、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是单据协调的要求,单证员要有外贸知识、英语水平和计算机操作能力,五、外贸单证工作的发展趋势,单证格式趋向标准化 推广使用国际标准代号和代码 制单技术趋向电子化,运输标志代码:收货人简称、目的地、参 考号、件号国家和地区代码:US、GE、JP货币代码:CNY、HKD、EUR地名代码:伦敦GBLON、纽约USNYC数字日期代码:2007-10-03,国际标准代号和代码,第二章 汇付与托收,汇款是最主要的结算方式。在现代国际结算方式中,尤其是电子汇款方式的速度快、手续简单的特点使汇款方式仍得到了广泛的使用。汇款方式既能适用于贸易结算,也适用于非贸易结算,凡是外汇资金的调拨都是采用汇款方式。在汇款方式中,电汇是使用越来越多的方式之一。,汇付的种类,电汇TT,贸易术语,英语名是: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是汇款人将一定款项交存汇款银行,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传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电汇是汇兑结算方式的一种,汇兑结算方式除了适用于单位之间的款项划拨外,也可用于单位对异地的个人支付有关款项.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电汇的英文全称为Telegraphic Transfer,一般简写为T/T,业务上分为前T/T(预付货款)和后T/T(装船后或收货后付款)。在交易中它较之信用证风险要高一些,但是向银行缴纳的费用要比信用证是缴纳的费用低很多。,电汇,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Tested Cable/Telex)或者通过SWIFT给国外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结算方式。电汇以电报、电传作为结算工具,安全迅速,由于电报电传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向是相同的,因此电汇属于顺汇。电汇是目前使用较多的一种汇款方式,其业务流程概述为:先由汇款人电汇申请书并交款付费给汇出行,在由汇出行拍加押电报或电传给汇入行,汇入行给收款人电汇通知书,收款人接到通知后去银行兑付,银行进行解付,解付完毕汇入行发出借记通知书给汇出行,同时汇出行给汇款人电汇回执。,电汇的特点,电汇中的电报费用由汇款人承担,银行对电汇业务一般均当天处理,不占用邮递过程的汇款资金,所以,对于金额较大的汇款或通过SWIFT或银行间的汇划,多采用电汇方式。电汇具有速度快的优点,但汇款人要负担较高的电报电传费用,因而通常只在紧急情况下或者金额较大时适用。另外,为了确保电报的真实性,汇出行在电报上加注双方约定的密码;电汇结算适用范围广,手续简便易行,灵活方便,因而是目前一种应用极为广泛的结算方式。,电汇的特点,第一,结算,无论是信汇还是电汇,都没有金额起点的限制,不管款多款少都可使用。第二,电汇结算属于汇款人向异地主动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它对于异地上下级单位之间的资金调剂、清理旧欠以及往来款项的结算等都十分方便。第三,电汇结算方式还广泛地用于先汇款后发货的交易结算方式。如果销货单位对购货单位的资信情况缺乏了解或者商品较为紧俏的情况下,可以让购货单位先汇款,等收到货款后再发货以免收不回货款。,电汇的特点,第四,购货单位采用先汇款后发货的交易方式时,应详尽了解销货单位资信情况和供货能力,以免盲目地将款项汇出却收不到货物。如果对销货单位的资情情况和供货能力缺乏了解,可将款项汇到采购地,在采购地开立临时存款户,派人监督支付。,单位或个人很容易办理。,案例,1996年6月下旬,山东济南一家进出口公司经过熟人与日本下关市的一家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出口合同,出口山东苍山地区的大蒜。合同规定:中方在7月15日之前向日方发送货物,装运港为连云港,目的港为日本们司港,价格为CFR价格,每吨450美元,数量为20吨(一个样品货柜)。合同规定大蒜规格为L级,直径为66.5厘米。包装规格是每塑料网袋1千克,每8袋装一纸箱,运输采用冷藏集装箱。结算条款为:日方收到装船提单电传后,立即用T/T支付。,案例,7月12日下午,货物在连云港办理完海关手续并于当天晚上装船完毕。因第二天是星期六,具体办理业务的济宁公司业务员将提单电传至济南,济南公司又匆匆将提单传至日本公司。但因当天及第二天是休息日,尽管中方公司急等汇款,但日方没有任何消息,而且也没能与日本公司取得联系。,案例,7月15日,济南公司刚一上班,就与日本公司取得了电话联系。日方公司告知,提单电传件已经收到,但因提单号码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模糊,因此无法辨认,请济南公司确认。但济南公司并不掌握元件,只有从济宁传来的不太清楚的电传件,因此无法当场确认,直到当天下午才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天下午3点,中方把确认后的号码传给了日本公司。日本公司收到确认号码后当即表示,当天办理了付款手续已经来不及了,因为日本已经是下午4点了,但答应第二天一上班便办理汇款。,案例,第二天上午上班,中方公司便接到日方公司发来的电传,称对方已经对到港货物进行了检验,发现货物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希望中方公司提出一个处理意见。在此之前,日方暂时无法考虑汇款。中方公司接到对方电话后,随即与苍山的加工厂取得了联系,工厂对此的解释是,。加工厂在装袋是确曾出现过这样的问题,有时若一个袋子全部装入6厘米以上的大蒜,则一袋的重量会超过1千克,但若想每袋的重量恰好是1千克,有时不得不在一袋中装入一个较小的。这样便出现了日方所说的问题。,案例,于是中方又将工厂的解释向日方公司转述,请求日方的谅解。但日方仍然坚称,由于货物出现了规格偏小的问题,一些客户不愿意提货,致使日方无法销售,所以坚持要求中方在价格上进一步减让。双方这样僵持了约个星期后,中方正式致电日方公司,除了重申工厂的解释说明之外,同时强调这笔交易因为有中间人斡旋,才以非常低的价格成交,同时接受了双方提出的T/T付款条件。而这在平时是不可能的。这笔交易中中方根本无利可言,实在没有降价的余地,请日方予以谅解。但是日方如果坚持索赔或降价,则必须提交正式检验报告,证明货物却有与合同要求严重不符。,案例,在这同时,中方也请中间人做了日方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未在坚持以前的意见,与7月25日将款项回到了中方公司指定的账户。经验教训:本案例反映令对外贸易中选用T/T结算方式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在本案中,尽管规定进口商接到提单后即行付款,但中国与日本之间的航行距离只有十几个小时,由于遇上双休日,又加上提单号码不清楚等问题,对方稍一拖延,货物就已将先到了目的港。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完全有可能利用关系先行验货,而且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因此,在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到货检验后在行付款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对一些平时可能不予以计较的问题揪住不放也就不足为奇了。,案例,严格说来,中方企业在履约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1)履约环节复杂、层次多是构成货物规格不符的原因之一。在济南公司通过济宁公司做业务,结果导致履约、生产、托运、寄单、收款等几个环节脱节,出现了把关不严和相互配合不好的问题。(2)付款方式选用不当。当初次交易的客户,使用T/T方式结算是欠慎重的。但在目前的形式下,由于出口市场的供大于求,所以在付款方式的谈判中卖方是出于比较被动的地位,有时不得不接受不愿意的条件,否则就有可能丢掉客户,因此,这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处理确实很值得研究。,案例,总之,在本案中,由于交易金额小,双方最终未作计较便付了款。但这应属侥幸,如果本案涉及金额较大,事态的发展可能就不会很顺利,因此,我们在处理类似问题是应该引起高度警惕。,如何防范电汇风险-,T/T支付方式是对外贸易中一种风险很大的结算方式。它的特点是付款与发货俩个重要的商业行为是彼此分离的,两者之间没有相互制约关系。也就是说,一方付款后另一方不一定会发货,而另一方发货后也不能保证对方肯定能付款。因此在具体实施的时候,买方往往坚持要求卖方先发货,从而在以后的环节中处以主动地位;而卖方则坚持要求买方先付款,从而减少自己在以后的环节中承担的风险,因而其风险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T/T发生的时间不同,承担风险的主体也相应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为了能够达成一致,往往在合同中采取折中的办法,即发货和付款同时进行。这样做首先是手续简便,用不着办理开证审证手续费,进口商也不用交押金,减少了资金的占用。,如何防范电汇风险-,其次,双方平均分担了风险。进口商接到电传件后再付款,等于是确认了对方发货后在付款,不会出现付款后迟迟等不到获得局面;而进口商拿到的电传件,凭它还提不走货物,卖方见不到对方付款的凭据则不放单据,因此不必担心丧失货物的控制权,即使发货后对方不付款与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货物采取保全措施。,如何防范电汇风险-,但这种方法也有实际的问题,就是距离。运输距离越近,越容易形成货物先到而付款尚未完成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进口商采取特殊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这将对出口商的交货工作提出非常严峻的考验。因此在进行交易时要做到以下几点:(1)做外销工作要掌握国际金融和国际结算知识提高防诈骗风险意识。由于有关人员头脑中缺乏风险意识,麻痹大意,加上对国际结算知识的一知半解,故给诈骗分子以可乘之机,略施小计。即轻易的手。因此,对于从事对外贸易的人员,掌握国际贸易结算的方法,提高警惕。,如何防范电汇风险-,(2)必须加强对合同和信用证的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出口的扩大,许多一线业务员有权决定付款方式,但这决不能放松公司对业务的管理和监督,用非LC付款;不管什么付款方式都要及时查款,防止客户迟迟不付。TT项下没有收到货款,不能寄BL。,如何防范电汇风险-,(3)采用T/T结算方式,只要不是采用的全额预付款的方式,收汇风险就要比跟单信用证和托收方式大。所以出口商当时成交的时候,让进口商先支付30%货款的做法,就已经把风险降低了很多。但是其余部分的货款如何才能有保障,出口商就应该想想办法了。在一般情况下,出口商这时唯一能够约束买方的就是把整套提单留在自己的手里;等到确认剩余的货款已经收到,或者确认剩余的货款的收回有一定的保障之后,才将提单寄给客户。,如何防范电汇风险-,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并没有约定卖方必须什么时候将提单的正本寄给客户。所以卖方完全没有必要一拿到提单就把它寄走。如果合同规定的是其余货款在装船后30天之内付款,所以出口商完全可以把提单先保留在自己手里,而在船的航行期间,和买方继续联系其余货款的支付问题。等到客户把余款付出之后,卖方再把提单寄出去也不迟。,如何防范电汇风险-,在卖方对买方没有任何可以约束,买方那里又没有什么音信的情况下,建议出口商不管对方有没有回音,坚持发邮件或者传真给对方,并最好设法找到他本人,和他通电话,互相好好沟通一下。如果买方付款有困难,卖方要表示理解,一是因为事已至此不理解也没有办法,二是此时不可打草惊蛇。卖方要做好最坏的准备。如果买方实在不肯支付其余的货款,只有求助于我国驻当地的使领馆,或者通过仲裁或者司法途径来解决。,如何防范电汇风险-,同时建议出口商做出口业务的时候,如果要采用T/T预付和其他付款方式结合的结算方式,那么要尽量提高T/T预付的比例。如果T/T预付的比例高达50%或者以上,买方骗取货物的可能性或许会下降。因为骗子如果骗取利益所花的代价太大的话,那么他会觉得得不偿失。要减小贸易风险,当然最根本的是不和骗子做生意。可是由于国际贸易的双方不太容易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没有办法分辨对方是不是骗子,所以贸易中还是要利用完善的合同或者信用证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做到对方即使是个骗子,也没有办法骗自己。,电汇的发展趋势,电汇的方便、快捷、安全的优点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中国国际贸易量的不断增加,快捷的结算方式会越来越多的用到。在国际贸易中,交易数额的不断增加,考虑到安全的需要,它与其他结算方式的并行使用的几率会越来越频繁。,第二节 托收,托收的概念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跟单托收的种类 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委托书 使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托收,托收是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卖方(委托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出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单据交卖方所在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其通过买方所在地分行或其他银行(代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凭买方的付款或承兑向买方交付全套单据。,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商通过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支付方式。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一、托收的概念,提示行(PRESENTING BANK)(一般就是代收行)。需要时的代理(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二、托收方式的当事人,委托人(PRINCIPAL)托收行(REMITTING BANK代收行(COLLECTING BANK)付款人(DRAWEE/PAYER),有时还有,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提示行(或单据并收取款项的银行。在一般情况下,提示行就是与托收行有代理关系的代收行。但有时如果付款人与该代收行不在同一个城市或者因无往来关系处理不便时,须转委托与付款人在同一个城市或有业务往来的银行代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此时,提示行就是付款人所在地的另一银行。在跟单托收情况下付款人为了便于向银行融通资金,有时会主动要求指示上述代收行转委托与其有业务往来并对其有融资关系的银行担任提示行向其提示汇票和,托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应该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委托指示进行托收业务,根据的规定,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行事。但是,托收行对于托收的款项并不承担必须收回的义务。()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代收行应按托收行的指示,及时向汇票商上的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以收取货款,如遭拒付则应及时通知托收行,并要保管好单据。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在付款人未付款的情况下擅自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就违反了合理谨慎义务,应对托收行承担违约责任。,托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关系。,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D/P AT SIGHT D/P AFTER SIGHT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三、跟单托收的种类,跟单托收的种类,D/P是指出口方委托托收银行指示代收行必须在进口方付款后方能将单据交予进口人的托收方式。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是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通过委托行指示代收行在收到上述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后直接或通过提示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须立即付款后才能获得装运单据的托收方式。,跟单托收的种类,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是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人提示远期汇票,由进口人承兑该远期汇票后与汇票到期时向代收行付款,代收行在收取该远期汇票款后才向进口人交付单据。承兑交单()是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人提示远期汇票,若单据合格进口人应对该远期汇票予以承兑,代收银行即根据进口人的上述承兑向进口人交付单据,等该远期汇票到期时,进口人再向代收银行付款。,托收的性质特点,托收是商业信用性质 按照托收统一规则,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银行只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行事,既无保证付款人必然付款的责任,也无检查审核货运单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义务;当发生进口人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后,除非事先取得托收银行同意,代收银行也无代为提货、办理进口手续和仓储保管的义务。所以,托收方式与汇付方式一样,也属于商业信用性质。,托收的性质特点,出口人委托银行收款能否收到,全靠进口人的信用。而且,货物已先期运出,一旦遭到拒付,就会使出口人陷入极为被动的境地。例如,在付款交单的条件下,进口人在未付清货款前,取不到货运单据,提不走货物。货物的所有权仍属出口人,如进口人到期拒不付款赎单,出口人虽然还可以把货物另行处理货运回来,但需要承担额外费用及降价处理的损失,如处理不及,还有被进口国海关视作无主货物加以没收。,托收的程序,托收的基本程序是:()委托人(即卖方)出具汇票,并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写托收指示书。依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送交托收的汇票和装运单据等单据,必须附有一份完整和明确的托收指示书。()托收行(卖方所在地银行)接受申请后,委托其在买方的往来银行(即代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代收行向买方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即向卖方付款。如付款人拒付,则由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卖方。,银行的免责,()银行只须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此外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权限概不负责。()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银行的免责,()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其他原因,或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URC522明确,凡在托收指示书中规定适用本规则,除非另有约定或与某国、某地区法律法规有抵触,本规则对有关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银行应严格按托收指示书及URC522办理托收业务。,四、托收统一规则,托收统一规则,对于托收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托收统一规则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我们所看到的由国内法学专家编著的国际贸易法教科书代表了学理界观点,他们认为:1.委托人与托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2.托收行与代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3.委托人与代收行没有直接的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行事,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委托人不能根据委托合同对代收行起诉,而只能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起诉。随着国际商会对托收规则的不断修订,特别是在国际贸易实务和法院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仍以上述观点去理解托收,将无法解释下面的案例。,案例,案例一:上海家纺公司曾多次向美国物源公司售货,同时将物权单证通过上海某银行交与美国F银行按付款交单方式托收。F银行在未向物源公司收妥货款的情况下,将单证交给了物源公司。现物源公司宣告破产,家纺公司因此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新墨西哥管区起诉F银行,以挽回损失。美国地区法院首席法官审理认为,F银行在未收货款的情况下将物权凭证交给物源公司是一种总体上的疏忽行为,由于这一疏忽,造成了家纺公司的损失。F银行的抗辩试图将责任转至家纺公司坏的商业决策上。嗣后,家纺公司与F银行达成和解协议,F银行支付了相应款项。,案例,案例二:上海W公司在1993年多次向美国L公司售货,同时指示上海O银行将全套物权单证转寄纽约C银行按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但C银行误将付款交单作承兑交单处理,致使L公司在未付款的情况下,从C银行取得了全套物权单证,L公司事后也没有向W公司付款。W公司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O银行和C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应结合托收的实现方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具体行为、托收统一规则的相关规定等内容。就本案事实,从整体上可判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复代理关系。法院据此判决C银行向W公司偿付相应损失。,托收统一规则,现行的托收统一规则是从1956年、196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发展而来。原规则的定义部分规定“有关各方当事人是指委托银行进行托收的原主(即委托人),上述被委托的银行(即托收行),以及由托收行委托办理承兑或托收商业单据的代理行(即代收行)。”第十六条规定“银行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指示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时,其费用与风险应由委托人负担。”“银行可以自由利用其在付款或承兑国家内的代理行作为代收行。”“如委托人指定了代收行,托收行仍有权通过自己选择的代理向该指定的托收行递交商业单据。”1978年和1995年,国际商会又两次修订该规则,并改用现名。,托收统一规则,修订后的规则在其定义部分规定“托收行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代收行是指除托收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第三条规定“为了执行委托人的指示,托收行可能利用下列银行作为代收行:1.委托人提名的代收行;如无这样的提名,2.由托收行或其他银行视情况而选择的付款或承兑所在国家的任何银行。”,五、托收委托书,参见托收委托书样单(略),成交额要控制在交易对方的信用程度之内,除非确有把握,一般应使用D/P。,六、使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充分了解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掌握有关商品的市场信息。,出口商尽可能在进口地有必要时的代理,以尽快地处理货物,国外代收行的费用,必须由付款人支付。,运输单据收货人抬头的写法要因运输方式的不同而有差异。,熟悉了解进口国的商业惯例及贸易政策,以免货到后不准进口、不准付汇或因对托收的特殊习惯作法而造成损失。,尽量争取以CIF或CIP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货运险,也可投保出口信用险;在买方办理保险时,可投保卖方利益险。,跟单托收,在某种程度上对单据的要求要比信用证更严格,故单据的制作要特别仔细。,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和检查制度,加强催收工作,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货款。,案例分析,某年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英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改为月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始终没有着落。,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第二节 信用证概述,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格式和开立方式 信用证的种类,一、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一种书面文件。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因其自身需要,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二、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三、信用证的当事人,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开证申请人(APPLICANT/OPENER),开证行(ISSUING/OPENING BANK),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受益人(BENEFICIARY),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付款行(PAYING/DRAWEE BANK),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不固定,无统一格式,四、信用证的格式,信开本信用证示例SWIFT信用证示例信用证通知,五、信用证的开立方式,A银行,B银行,开证,印鉴,信开本信用证,电开本信用证,A银行,B银行,CABLE、TELEX、SWIFT,开证,REVOCABLE CREDITIRREVOCABLE CREDIT,CONFIRMED CREDITUNCONFIRMED CREDIT,SIGHT CREDITUSANCE OR TIME CREDIT,五、信用证的种类,PAYMENT CREDITACCEPTANCE CREDITNEGOTIATION CREDITDEFERRED PAYMENT CREDIT,TRANSFERABLE CREDITNONTRANFERABLE CREDIT,ELSE TYPES,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SWIFT信用证条款分析,第三节 信用证的内容,信用证的主要内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信用证的当事人,汇票条款,对货物的说明,信用证的兑付方式,运输条款,单据条款,特殊条款、费用条款、议付与索偿、附加文句,寄单条款,遵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的文句等。,下一节,开证行通知行开证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受益人名称和地址有时还有指定的议付行或付款行,返回,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信用证性质及种类有效期及到期地点信用证金额及货币等,返回,信用证审核的意义 信用证审核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的修改 UCP600对单据的一般规定,第四节 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一、审证的意义,受益人能否认真审核和处理信用证,直接影响到处理信用证项下单证的主动权,是出口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和收汇是否安全的重要保证。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一致,而受益人又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就等于接受了信用证条款。因此只有认真审核信用证,才能及早发现信用证中存在的问题。,二、信用证审核的主要内容,通知行审核,受益人审核,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它的审核与买卖合同无关;,以货物买卖合同为依据,将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逐项逐句进行对照,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条款是否一致。,审核信用证的种类审核开证申请人及受益人的名称、地址是否正确 审核信用证各相关日期是否合理 审核信用证对所装运货物及金额的描述是否正确审核运输条款审核单据条款审核银行费用的支付责任审核信用证空白、边缘处的加审核信用证软条款,受益人审核的内容,三、信用证的修改,不能接受、不能执行或不能按期执行的内容,应要求修改。修改信用证只能向开证申请人提出,经同意后由开证人通知开证行修改,受益人收到来自通知行的通知后,修改有效。修改信用证尽量应一次提出,以节省时间和费用。,四、UCP600对单据的一般规定,单据的文本 注有“ORIGINAL”字样的为正本,一般有签字。标明“COPY”或未标明“ORIGINAL”的为副本。单据的份数 DUPLICATE,一式二联,即2正 TWO FOLDS/COPIES,2正 FULL SET(3/3),3正,单据的出具日期 一般情况下,单据的签发日期应迟于开证日期,并早于交单议付期。但在转售、三角贸易中出单日期也会早于开证日期。,出单人的界定及对单据的确认 一般情况下,中国的机构或个人就是一流、著名、权威的。单据的确认可以通过签字来满足,签字可用手签、摹本、打孔、图章、记号等。,来证登录及审证信用证打包贷款 信用证转让 受益人提交单据 信用证议付 开证申请人赎单 信用证的归档管理,第五节 跟单信用证处理,一、来证登录及审证,做好登录工作,以便于查考和管理登录后,受益人应对照合同条款对信用证进行仔细、认真的审查和核对,并做好备货出运的工作。信用证分析单审证记录单,二、信用证打包贷款,在受益人资金比较紧张时,可向银行进行申请,以缓解资金周转困难。申请打包贷款,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信用证必须是贷款银行可以凭以进行议付、付款或承兑的信用证;2.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总金额,通常为信用证金额的90%;3.贷款期限一般应迟于信用证有效期的10-15天,远期信用证有时还要规定一个最长放款期限。,信用证转让的程序:第一受益人收到可转让信用证向转让行开立“转让申请书”转让行同意后开立“转让通知书”第二受益人附上“转让通知书”交单。,三、信用证转让,四、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受益人应在取得提单后的21天内,并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前向银行提交单据,所提交的单据应作到:1.单据名称及份数必须与信用证所列完全一致 2.货物说明必须清晰明了,采用的词语说明应是统一的,一般惯用的 3.如有必要的话,货运单据应该是经过证明有效的 4.要保证单证相符 单单相符,五、信用证议付,1.收妥结汇2.出口押汇,六、开证申请人赎单,1.单到货到2.单到货未到3.货到单未到,七、信用证的归档管理,对用完的信用证应按号另行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考。,信用证软条款问题 软条款的判断国际社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所谓的软条款是相对于硬条款而言的。信用证是银行承诺凭一定的条件付款的文件。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仅处理单据而不处理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因此,只要出口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将付款。银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因此出口商是否获得款项取决于他是否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并且按照交易的正常做法,出口商是能够控制其行为是否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的,对于出口商能够控制其行为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就是相对于软条款而言的硬条款。,因此,软条款就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换言之,信用证的软条款属于引而不发的炸弹,是否引发的决定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的手中。因此,信用证也就会因开证申请人的非善意行为成为废纸一张。所以说,软条款信用证的根本特征在于它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二、比较常见的软条款(一)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信用证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签字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生效。(二)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物清关后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三)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尽管具有上述条款的信用证,并不必然就是软条款信用证。实践中,由于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和经常性做法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