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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优惠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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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优惠政策.ppt

    现行有效增值税优惠政策,白碱滩区国家税务局2011年10月,增值税基本介绍,概念: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特点:普遍征收、税负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税款抵扣制度、比例税率、价外税制度计税方法:间接计税法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非增值项目已纳税额=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纳税义务人:一般纳税人(工业50万、商业80万)、小规模纳税人,税率:1、基本税率:17%2、低税率:13%3、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征收率: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一、减、免、退增值税项目,(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只限其他个人)。,(二)资源综合利用免税项目(财税2008156号),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5)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2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摘自财税2008156号)(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注:“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摘自财税2009163号),(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摘自财税2008156号)(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摘自财税2008156号)(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摘自财税2009163号)(6)对销售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能生产的电力等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注意事项:国税函【2009】432号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时必须按照规定先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正常的方可退税。评估结论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原因,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可办理退税审批,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三)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财税200792号),对安置残疾人单位,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可申请税收优惠政策:,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停止执行。6.申请退税企业应提交哪些资料?,(四)饲料产品免税规定(财税2001121号),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五)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规定(财税200783号),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六)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56号),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七)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规定(财税2001113号)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农膜(全环节)。,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八)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规定(国税发200911号)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九)国有粮食购销售企业免税规定(财税1999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新国税办1999381号)第三条规定:对兵团农、牧团场销售本团场自产的粮食以及将自产的粮食加工成成品粮供应给本团职工的,可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十)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199847号),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十一)供应和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二、不征收增值税的费用:(国税发2005165号),1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收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3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三、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规定(财税20099号),(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1.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农产品的税率进行了明确规定:干姜、姜黄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橄榄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麦芽、复合胶、人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使用17%的增值税税率。2.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3.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4.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 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注: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四、增值税转型政策规定之一(财税2008170号),(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三)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五、增值税转型政策规定之二(国税函200990号),(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几个特殊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问题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建筑石料增值税有关问题,感谢各位对我局税收工作的支持与帮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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