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课件生育保险政策.ppt
生育保险,团风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殷枫林,生育保险(老的政策),一、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女职工因生育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提供经济物质补偿,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均衡用人单位间相关费用负担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二、生育保险是根据以“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缴费率为1%,缴费基数按本地区在岗职工上年度末社会平均工资基数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同。三、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女工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生育医药费、产妇死亡丧葬费。四、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正常生育的女职工,一次性发放三个月工资医药费450元;晚育的女职工,一次性发放三个半月工资,医药费450元;难产的女职工,凭医院开出诊断证明书,一次性发放三个半月工资医药费900元;女职工在生育时死亡的,一次性支付死亡丧葬费2000元。,新的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黄政发200923号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出台。于2009年11月正式启动,暂行办法从新调整了费率和生育待遇:,(一)参保范围,1、本县行政区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为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2、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各为一个统筹单位。团风县城区的市直和中央、省属单位参加县级统筹;属地管理参加当地统筹。3、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县(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财政、地税、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二)基金的筹集管理,1、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2、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3)生育保险费延迟缴纳的滞纳金;(4)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3、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核定),缴费率为0.7%;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4、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三)生育保险费渠道列支,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以下渠道列支:1、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列支;2、财政差额补助的单位按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差额部分在单位自备资金中列支;3、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自备资金中列支;4、企业在税前列支。,(三)生育保险费渠道列支,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以下渠道列支:1、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列支;2、财政差额补助的单位按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差额部分在单位自备资金中列支;3、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自备资金中列支;4、企业在税前列支。,(四)生育保险待遇,1、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2、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4)护理假津贴;(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3、职工生育或流(引)产享受下列规定生育保险津贴和护理假津贴。职工生育津贴和配偶护理假津贴按日计算,日支付标准按生育本人生产或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计算。(1)正常生育的,享受9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享受4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生育女职工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护理假津贴。,4、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1)生育医疗费包括怀孕、生育和流(引)产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2)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引(流)产手术的医疗费用。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治疗的,其增加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未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医疗保险的部分。,5、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医疗服务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1)不符合国家、省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2)不符合本县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3)不符合本县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4)应当在其他保险或者其他赔付责任范围(如兼有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致害方)支付的;(5)自行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的;(6)诊治不孕症和胚胎移植的;(7)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8)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9)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10)国家、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7、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五)医疗服务管理,1、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服务资格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一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2、职工可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可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计划生育手术。职工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定,一般一年内不予变更。3、在职工被诊断怀孕,完成首次产检后,用人单位或职应当持职工居民身份证、生育证等相关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填团风县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五)医疗服务管理,4、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住院治疗的,应当持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书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出院时,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职工个人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5、职工在本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紧急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或经审批转到外地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本人垫付,再报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6、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为职工提供医疗服务,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在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以外使用的药物、诊疗和超标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或按其与就医职工的约定由职工个人承担。生育保险基金不承担这部分费用。,(五)医疗服务管理,7、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生育和流(引)产后30日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团风县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办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领取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发给了工资且离于或等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津贴,则经办机构支付的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并作单位收入;如果用人单位发给的工资低于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津贴标准,则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齐,生育津贴由单位领取并作单位收入;如果用人单位未发给工资,则用人单位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全额支付给生育女职工。男职工的护理假津贴可由男职工单位办理领取手续,也可由女职工用人单位一并代为领取。,(六)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处理。2、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职工应享受生育保险的全部费用,或男方单位未参保,仅女方单位参保,则男职工护理假津贴由男方用人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女职工单位未参保,仅男方单位参保,则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全部由本单位支付,男职工的护理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3、如因用人单位瞒报、少报缴费基数造成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低于按职工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应得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发减少的部分。,(六)法律责任,4、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生育医疗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解除、终止服务协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服务资格。5、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7、职工因生育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介绍结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