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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培训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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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培训资料.ppt

    安徽省实习律师2009年度培训,安徽省律师培训教育工作委员会 副主任 安徽省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 主任 孟超 律师,劳动法的特征,1、劳动法将越来越侧重保护劳动者中的弱者为立法主要宗旨;2、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会改变中国企业目前普遍存在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3、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很大程度上依赖劳动争议案件的推动。,第一部分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经验,一、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界定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界定,2、职工向单位借款争议;3、住房公积金争议;4、退休返聘人员争议;5、双重劳动关系争议。,二、劳动争议案件主体的确定,1、主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件主体的确定,2、关于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确定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33条规定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设立或未经工商登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可将出资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劳动争议案件主体的确定,3、关于营业执照被吊销的用人单位确定的问题劳动部关于因破产、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7285号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劳动争议案件主体的确定,4、关于对违法分包的用人单位确定问题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争议案件主体的确定,5、关于对合法分包的用人单位确定问题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案件主体的确定,6、劳务派遣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确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三、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1、地域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级别管辖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意见(一)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四、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诉讼请求确定,1、工资争议1)基本数额的确定。A劳动者陈述的数额 B最低工资 C用人单位同工种职工工资水平 D 行业指导工资。2)赔偿金的确定: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3)关于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1-5倍的问题。4)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50%-100%的问题。,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诉讼请求确定,5)加班工资。(1)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2)加班工资的基数:劳动部关于劳动法条文的若干说明第44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五项规定:基本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3)加班时间的最高限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诉讼请求确定,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争议(终止)1)基本数额如何计算: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2)工龄计算。3)赔偿金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需按照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诉讼请求确定,3、生活费用数额的确定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诉讼请求确定,4、工伤待遇1)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待遇:(1)工伤医疗费;(2)残疾辅助器具费;(3)生活护理费;(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7)丧葬补助金;(8)供养亲属抚恤金。2)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1)停工留薪期护理费;(2)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3)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5)停工留薪期满后的住院治疗护理费差额部分;(6)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诉讼请求确定,5、公伤待遇1)适用范围:军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2)认定范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五)其他因公死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诉讼请求确定,3)待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14560 因公14040因病13570 有护理费二级因战13100因公12480因病11960 有护理费三级因战11650因公10920因病10140 有护理费四级因战9470因公8580因病7800 有护理费五级因战7280因公6550因病5930 六级因战5820因公5460因病4680 七级因战4350因公3880八级因战2880因公2460 九级因战2180因公1870 十级因战1460因公1250,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诉讼请求确定,5)因公死亡待遇:一次性抚恤金。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20个月的工资)定期抚恤金。对象为:1)父母、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五、劳动仲裁时效,1、普通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仲裁时效,2、解除劳动关系所涉经济补偿金的仲裁时效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六、劳动争议案件证据运用,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案件证据运用,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案件证据运用,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七、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八、仲裁裁决书和判决书之间的关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第14号)第1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2、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九、劳动争议案件的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第二部分 律师为单位制作规章制度的 经验介绍,一、制作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制作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合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企事业单位职工总数一百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十五人;企事业单位职工总数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职工代表不少于二十人。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具体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选举会议应当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举行。获得本选区全体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到期应当换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二、考勤方式,1、考勤人员;2、本人签字;3、考勤机(手持卡、指纹卡)。4、迟到、早退、脱岗和旷工。,三、工时制度,1、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工时制度,3、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四、病假,1、请病假手续的设置2、请病假条件的设置3、病假待遇的设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4、违约责任的设置5、奖罚的设置6、医疗期的设置,五、事假,1、事假条件的设置2、事假待遇的设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事假;(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劳动;(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3、年休假与事假之间的关系,六、带薪年休假,1、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工在用人单位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2、员工可以事假和病假天数与年休假的天数进行冲抵。即员工当年的事假和病假天数小于或等于年休假天数,则视为员工当年无时间和病假缺勤记录。,七、工伤假(工伤停工留薪期),1、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如何设定工伤假期。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时间,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八、婚嫁,1、法律依据: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员工结婚,假期三天,凭结婚证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晚初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二十天。2、婚嫁待遇:企业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和奖金。,九、丧假,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十、产假,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等。女性员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日,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光荣证的延长产假三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有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凭医生证明可每日间休息一小时;婴儿未满一周岁,每日间喂奶两次,每次三十分钟,亦可以合并使用。由员在所在单位根据孕产妇的实际情况和假期标准批准休假。待遇标准,工资和奖金照常发放。,十一、探亲假,1、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并已婚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未婚或已婚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2、请假手续。3、假期。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四年中本人没有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4、待遇。,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一、劳动者应提供的材料二、劳动合同的类型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四、劳动合同的变更,五、劳动合同的解除,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2、劳动者辞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3、劳动者即行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六、用人单位即行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录用条件的设置,1、学历和履历要求。2、身体健康要求3、品德要求4、合作要求5、制度要求6、法制要求7、爱好要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界定,根据本人的经验,用人单位要求的主要有:(一)贪污、骗取、挪用、私分、盗窃、强占用人单位财物的;(二)连续旷工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三)在用人单位范围内动手打人、互相殴斗或聚众闹事的;(四)制造谣言、恶言中伤其他员工,或捏造谣言,陷害他人被证明是诬告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界定,(五)拒绝上级管理人员合理调遣、指挥,并有侮辱或恐吓上级管理人员的;(六)擅离工作岗位,发生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负面影响的;(七)在用人单位范围内,故意毁损用人单位的财物的;(八)提供虚假病历、没病装病或夸大病情骗取病假,或在病假期间为其他单位提供服务的;(九)利用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招摇撞骗或谋取不当利益的;(十)泄漏或出卖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例外,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七、劳动合同的终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八、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九、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十、档案转移和手续办理,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邮寄、公告)。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三部分 劳动争议案件难点和疑点介绍,一、开除概念:开除是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不适合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勒令其离职的一种行政处分。在实践中,开除又分为开除厂籍或开除公职用对象。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及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法律的规定,开除适用于以下4种情形:1)被判处徒刑且已经服刑;2)劳动教养后,三年内连续犯罪的或逃跑后五年内又犯罪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4)计划外生二胎的。开除的程序:1)必须由企业负责人提出,2)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3)书面送达职工本人,4)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二、除名,概念:除名是对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的劳动者,将其从劳动者名册中删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分。适用对象: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除名程序。1)经企业批评教育无效;2)征求工会意见;3)企业作出除名决定;4)书面送达职工本人。,三、辞退,概念:辞退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行政处分。依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规定,辞退适用以下几种情形: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消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3)服务态度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和调动的;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辞退程序:1)经批评教育无效;2)职工所在车间、科室提出职工违纪的证据和处理意见;3)听取并征求工会意见;4)企业负责人批准决定予以辞退。,四、自动离职,概念。自动离职是指未获得企业批准,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的行为。适用对象:1)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2)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五、农民工工伤的维权,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83号规定:1、本通知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包括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六、关于用人单位直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未办理社会保险维权的问题,1、根据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女职工在年满50周岁,男职工在年满60周岁,社保局则不能为他们办理参保手续。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3、原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七、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补 助问题,安徽省劳动厅和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职工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1)丧葬补助费;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2、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 3、职工死亡抚恤费的支付。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以及在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支付。,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争议,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 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以本企业(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用人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确认。单位每年应于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单,经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后由单位保管备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补偿金额=少报缴费工资基数8%15,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参保时,按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补缴费的起始时间为我省统一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不早于1996年1月。1996年1月后成立的单位,从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2)补缴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下岗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3)补缴费率统一为28%,其中单位费率20%,个人费率8%。(4)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计缴利息,利息按年度计息法计算。1998年12月31日以前年利率为8%,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年利率为5%,2006年1月1日以后年利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社会保险补缴费用统计表,年份 总额 月工资 60%补缴年限 补缴总额2000年6989 582 349 01.1-01.12 1396.802001年7908 659 396 02.1-02.12 1581.602002年9296 775 465 03.1-03.12 1860.002003年10581 882 529 04.1-04.12 2116.802004年12928 1077 646 05.1-06.6 3877.202005年15334 1278 767 06.7-07.6 3067.22006年17949 1498 898 07.7-08.6 3590.42007年22180 1848 1109 08.7-09.6 4435.22008年26363 2197 1319 09.7-10.6 5272.8,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2)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部分;3)上述两项的利息(按照存款利率计算)。职工在职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余部分并入统筹基金。,九、失业保险争议,1、失业保险的开办的时间2、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3、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4、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4、失业金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十、生育保险争议,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连续履行缴费义务,其职工本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享受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1、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一)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四)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2)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保险争议,2、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一)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三)用人单位职工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3、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能参保的,其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标准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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