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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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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ppt

    主讲高莹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目 录,目 录,相关法规简介,综合类1、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1995年1月1日施行2、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2008年1月1日施行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8年9月18日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2003年12月1日施行5、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年3月24日6、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5月30日7、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一、,相关法规简介,工资类1、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2005年1月1日施行2、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3月1日施行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1995年1月1日施行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施行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0年2月12日施行6、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 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6年10月31日施行,一、,相关法规简介,休假类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08年1月1日施行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9月18日施行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2007年12月14日修订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有关问题的复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4月15日5、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部1995年1月1日施行6、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1995年5月23日,一、,相关法规简介,劳动保护类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2002年12月1日施行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年9月1日施行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动部1989年1月20日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动部1990年1月18日施行5、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1日施行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动部1995年1月1日施行7、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2002年11月1日施行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年5月12日施行,一、,相关法规简介,社会保险类1、社会保险法最新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3、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施行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2004年2月1日施行,一、,相关法规简介,工伤及职业病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4年1月1日施行2、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1日施行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2005年4月1日施行4、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2002年5月1日施行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年5月1日施行6、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4月18日施行,一、,相关法规简介,劳动争议仲裁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国人大常委2008年5月1日施行2、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30日施行3、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0月1日施行4、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14日施行,一、,相关法规简介,其他类1、工会法全国人大1992年4月3日施行2、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2008年1月1日施行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1996年5月1日施行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10月1日施行5、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1999年9月1日施行,一、,人事资料管理,1、劳动合同(略)2、单位规章(略),二、,人事资料管理,3、有关工资的规章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二、,人事资料管理,未制定、未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未公布工资分配支付的规章,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制定、公布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或者制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人事资料管理,有关工资的规章的内容:(1)工资分配制度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2)工资支付制度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二、,人事资料管理,二、,4、员工花名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人事资料管理,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人事资料管理,二、,不建立职工花名册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人事资料管理,二、,5、考勤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人事资料管理,二、,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人事资料管理,二、,6、工资支付记录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人事资料管理,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同时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人事资料管理,二、,未记录或未提供工资清单的法律责任: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记录、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规章,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单位规章,三、,单位规章,企业的“法律”,内容合法合理,管理依据,程序合法,单位规章,三、,规章违法的后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规章,三、,程序要合法,对此如何理解。1、2008年前制订的规章,不要求制定程序,但应当公示或告知员工,对新入职员工应当告知。2、2008年后制订的规章,要求的制定、修改程序都较为严格。,单位规章,三、,注意:1、注意在制定和修改规章时,要组建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2、关于公示、告知的证据保留。,劳动合同,什么样的用工主体应当签订劳动合同?非法用工主体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劳动合同,四、,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注意举证:“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四、,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2、一个月到一年之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四、,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3、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问:还需支付的那一倍工资包括哪些?,四、,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除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和新签订是一样处理,也存在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四、,劳动合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四、,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四、,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四、,劳动合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八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四、,劳动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四、,劳动合同,四、,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四、,劳动合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四、,劳动合同,注意:实践中有些单位担心员工试用期不合格,喜欢和员工先签订一份试用期协议,仅约定试用期期限,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还会造成已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的事实。,四、,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四、,劳动合同,试用期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四、,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1、当前最低工资标准2、最低工资不包含的项目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五、,劳动报酬,工资计算方式:计时和计件 计件的劳动定额标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五、,劳动报酬,计件的加班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五、,劳动报酬,支付周期: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无论计时还是计件的工资计算方式,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五、,劳动报酬,关于加班问题,总的原则是自愿,所以要制定一套加班申请批准的流程。关于加班时间问题,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此处不赘述。,五、,劳动报酬,加班工资:1、加班工资倍数2、加班工资基数3、公式:基数/174*N倍数*H加班小时数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五、,劳动报酬,特殊工时制度分为两种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行政许可需依申请审批,五、,劳动报酬,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五、,劳动报酬,综合工时的加班工资问题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五、,劳动报酬,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二)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三)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五、,劳动报酬,不定时工时的加班工资问题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五、,劳动报酬,对工资支付的监管手段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财务账册、财务报表、开户银行账号等必要资料和证明,不得弄虚作假、阻碍、拒绝。”,五、,休息休假,年休假资格: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有关问题的复函:“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六、,休息休假,劳务派遣员工符合条件的,也应当享受年休假。,六、,休息休假,具备资格后,年休假的天数,六、,休息休假,累计工龄 指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有关问题的复函:“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六、,休息休假,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补足。)(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如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2345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六、,休息休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假期,如产假、婚假等;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法定节假日,包括周六周日等。,六、,休息休假,如何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六、,休息休假,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处理:1、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应按3倍支付其工资,此处的3倍包含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的工资,即只需再支付2倍。2、如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可以不按3倍即只正常支付工资。3、如何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日工资,用本人的月工资(月工资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六、,休息休假,设某人累计工龄5年,2010年8月2日进入某单位,则2011年8月3日开始具备享受年休假的资格,2011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六、,休息休假,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未给予工资的法律责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休息休假,六、,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休息休假,六、,休息休假,六、,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休息休假,六、,医疗期与劳动合同解除:医疗期满后,患病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40条解除。,休息休假,六、,医疗期与劳动合同终止: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能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应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休息休假,六、,病假期间工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注意:病假工资不包含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和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休息休假,六、,事假期间是否支付工资、支付多少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休息休假,六、,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休息休假,六、,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休息休假,六、,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的休息问题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休息休假,六、,部分公民节日加班工资问题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节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休息休假,六、,女职工产前检查 女职工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9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休息休假,六、,女职工产假 女职工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休息休假,六、,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0如何理解产前休假十五天的规定?答:女职工产假九十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所谓产前假十五天,系指预产期前十五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休息休假,六、,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1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答:国家规定产假九十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休息休假,六、,女职工流产的产假 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3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休息休假,六、,女职工哺乳假 女职工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六、,女职工生二胎 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7如何理解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答: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休息休假,六、,女职工特殊假期期间工资问题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休息休假,六、,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调解协议中也要区分是单位提出,还是劳动者提出,也有补偿金的问题。,七、,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员工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七、,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员工自离(1)自离则扣押金;违法(2)单位不给员工办理离职证明、社保转移单等离职手续;违法(3)直接截留应发的工资;违法(4)以旷工违反单位规章的名义加倍扣工资,如旷工一天扣除三天的工资;最多不能超过当月应发工资的20%(5)损失赔偿。,七、,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七、,因单位违法在先,劳动者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七、,单位开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七、,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七、,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单位解除的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七、,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七、,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N,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七、,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七、,N?N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七、,经济补偿金的上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七、,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七、,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七、,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七、,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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