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与社会保险法解读 (I).ppt
1,主讲:湖南大学 刘琦,劳动争议与社会保险法解读,2,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和意义,(一)立法背景、意义1、社会保险体系缺失,制度强制力不够。2、社会保险制度分割,缺乏衔接。3、社会保险资金来源渠道偏窄,社会保险基金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制度持续发展的需要。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监督体系不健全。,3,1、提高了立法层次2、统一了社保种类3、扩大了社保范围4、增加了社保待遇5、奠定了统筹基础6、严格了法律措施,(二)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变化和特点,4,(一)社会保险法对企业的要求 1、将缴交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义务法定化,违法用工的企业成本将加大。,(1)依法参加五项社会保险。(2)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3)按规定申报缴费数额。,二、社保法对企业的影响,5,(4)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5)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6)接受本单位职工对缴费情况的监督。(7)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供社会保险数据和资料。(8)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2、加大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的处罚力度。,6,(二)社会保险法对企业的促进作用,1、将有利于企业统一劳动者的社会保 险成本,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2、将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人力资源有序流动的法制环境。3、将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和谐相处,最终为企业谋取福利。,7,1、用工成本增加2、人员配置精简3、用工方式调整4、转型迁移增速5、争议风险提高6、管理难度加大,(三)社会保险法对员工关系管理的影响,8,三、用人单位如何避免劳动纠纷,构建和谐劳资关系?,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试用期间不随意辞退员工,也不要在效益不好时随意裁员。(1)明确设定并保存好不同岗位的录用条件(2)试用期考核流程与方式,9,3、建立健全合理的规章制度。4、不要随意对员工调岗调薪5、通过合同约定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6、完善考勤制度。,10,(一)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背景(二)工伤保险条例主要修改内容1、扩大了原条例的适用范围。2、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1)交通事故的认定(2)“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3)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四、新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与适用,11,3、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4、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5、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6、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12,1、工伤保险条例与社会保险法的比较2、对社会保险法中有规定而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规定的两条内容的理解与应用,(三)工伤保险条例与社会保险法的关系,13,1、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2、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3、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患职业病的,应当如何解决其工伤待遇问题。4、关于职工违反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四)工伤保险条例适用的若干具体问题,14,5、关于在不同单位工作过的职工,被诊断为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申请的管辖问题6、关于安置在企业的伤残军人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关于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其聘用的司机在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8、关于从单位提供的宿舍前往其父母家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15,(一)劳动合同签订案例(二)劳动合同变更案例(三)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四)劳动基准法案例(五)社会保险案例,五、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典型案例分析,16,案例分析:农民工张某在某维修队工作,前不久老母病重回家探望。再返回单位时,却被告知他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终止。张某感到奇怪,因为他在这个维修队工作两年多,从来没与单位签过劳动合同,何来合同到期终止?张某申请仲裁未被支持,便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庭审中,单位拿出与张某所签订的已经到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上,既有单位的公章,也有张某的签名。但张某看后指出,合同上他的名字并非他本人所签。法庭经调查确认,合同书上张某的签字为张某所在维修队队长所签。其队长解释说,签合同时张某不在,当时为省事,就替张某签了。(1)代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2)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张某的双倍工资?,17,案例分析:今年39岁的韩立,2009年9月11日来到紫雅服饰公司任人力资源总监,主要工作是招聘新人,并代表公司与所有员工(包含他自己在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等。但奇怪的是,韩立自己却一直未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8月4日,韩立离职获准,遂以其在工作期间“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紫雅服饰公司索要两倍工资。遭到紫雅服饰公司拒绝后,他向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最终获得支持。仲裁委员会裁定,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紫雅服饰公司应支付韩立9个月的两倍工资,共113 220元。对此,紫雅服饰公司提出了异议,并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韩立“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18,案例分析:紫雅服饰公司认为,韩立作为人力资源总监,其岗位职责就包括代表公司与所有员工(包含其自己在内)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员工社会保险等工作。而韩立却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所以错不在公司,公司不应该支付韩立两倍工资。(1)是故意不签还是过失未签?(2)获赔两倍工资必须满足的条件是什么?,19,案例分析:为了应对日益萧条的经济形势,2008年10月,某软件公司决定将各项目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的薪金水平普降一级,于次月执行。该决定向全体员工公布后,人力资源部便开始有计划地安排员工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重新约定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由于公司人力资源部做了全面的前期准备及情况告知工作,整个变更手续的办理进行得还比较顺利,公布当月的变更办理率就达到了95%以上。2008年11月,薪金降级决定正式执行,所涉及的员工也未曾向公司提出任何异议。然而,2008年12月22日,行政部经理小杨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了辞职申请,在公司为其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后,小杨还提出了补足11一12月份工资变更(薪金降级)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理由是小杨本人没有在变更书上签,20,案例分析:字,不同意变更,公司克扣其工资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认为,薪金降级的决定依法公布后,人力资源部积极安排员工办理相应的劳动合同变更手续,虽然小杨未在变更书上签字,但是决定于11月开始执行后,小杨也并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同意变更。因此,按照低一级的工资标准执行并无不妥。最终,小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结果,小杨确未在变更书上签字,该公司在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小杨的薪金等级无效。公司应当以原合同约定的薪金等级标准向小杨支付11一12月份的劳动报酬,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该公司的变更行为是否有效?(2)企业依法变更,员工不配合怎么办?,21,案例分析:周某是北京某器械公司的一名员工,2008年3月3日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担任客户经理职务。2008年11月12日,公司为了提升员工业务水平、提升客户满意度、增强市场竞争力,开展了一系列的内部培训及跨地区业务交流等活动。几天后,身为北京地区客户经理的周某便接到了公司安排其到江苏工作的通知,要求周某于2008年11月25日前到江苏营业分部报到,职务和劳动报酬不变。但出于家庭和自身职业发展的考虑,周某拒绝了公司的安排。2008年11月26日,该公司以周某不服从单位管理、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周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周某与器械公司就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问题持有异议,在多次向公司索要补偿未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1)单位调配职工工作地,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2)员工不服从管理,为何仍需支付补偿?,22,案例分析:方敏是北京某钢铁贸易公司的员工,于2000年1月到该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财务主管,后于2005年从总公司调整到南方分公司工作。2008年,方敏出现身体不适,先后于2一4月、6月、8一9月进行了住院治疗。在此期间,公司依法支付了方敏的医疗期待遇。考虑到方敏的身体状况、工作岗位特殊性以及治疗期间对南方分公司财务工作的影响,为了更便于方敏治疗、休养,总公司决定于2008年10月将其调回北京总公司从事相对清闲的工作,但工资和各项福利补贴均按原岗标准继续发放。对此,总公司领导曾多次找到方敏协商,希望她能够服从公司的安排。可方敏却认为,公司未经,23,案例分析:协商和本人同意就调动其工作岗位,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拒绝执行总公司的调动安排,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回原岗位上班,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仲裁结果钢铁贸易公司因方敏身体情况不佳、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要求,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无须方敏本人同意。本案最终裁定驳回方敏的诉求。(1)员工身体不适,不能胜任工作,单位调岗不经本人同意可以吗?(2)劳动合同变更后,维持原岗位的薪酬标准合理吗?,24,案例分析:王某于2010年8月23日申请仲裁,称2004年5月8日进入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6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王某现要求该机械制造公司支付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6.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3.8万元。某机械制造公司辩称,王某系于2010年6月30日自行离职,不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公司对凡是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的员工,公司不准备继续雇用的,均以劳动合同终止书告知员工,并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公司向仲裁庭提供了王某的离职申请通知书、离职交接通知书,以及公司多份劳动合同期满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书。王某则称,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曾咨询过公司的人事经理,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有无经济补偿的事宜,得到的明确答复是有经济补偿。也正是如此,王某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5,案例分析:并于6月30日办理了相应的离职手续。且离职申请通知书、离职交接通知书均系公司提交其签署,自己并不知晓公司存在劳动合同终止书,更何况之前填写离职申请通知书的同事也拿到了经济补偿。经仲裁庭查明:离职申请通知书、离职交接通知书、劳动合同终止书均为该公司的格式文书。其中,离职申请通知书的“离职原因”一栏,有王某本人填写的“合约到期”。该离职申请通知书上还注明“签署流程”为“离职人员申请人力资源部初审签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王某没有提供曾咨询过公司人事经理且得到明确答复以及之前填写离职申请通知书的同事也拿到了经济补偿的有效证据。(1)本案是劳动者自行离职还是用人单位到期终止?(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如何计发?,26,案例分析:2011年5月11日,某食品加工公司裱花车间操作工王某在工作时,拿起一小片裱花蛋糕用的猕猴桃吃,不想恰好被新来的副理发现。副理当场就对其给予了批评,还把王某叫到办公室写下了事件陈述。王某本想承认错误后这件事就此过去,谁知,5月30日公司向其面送了离职报批单,以王某“偷吃公司物品”为由,以“奖惩条例-严重违纪”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工作交接时,王某还发现公司扣除了其5月份工资中的考核奖250元。王某不服,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5月份考核奖。在仲裁庭审中,王某承认作为一名食品制作车间的操作工擅自吃猕猴桃的行为确有不妥,但尚不足以被解除劳动合同,且吃猕猴桃、樱桃等水果的行为,在车间里经常发生。公司则称对王某进行过培训,员工不允许在车间吃东西,王某吃猕猴桃的行为影响很大,根据公司奖惩规定,王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违纪,故解除并无不当,至于扣除王某5月份考核奖,也是因为王某吃猕猴桃的行为。,27,案例分析:(1)是否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无效,用人单位就不能实施劳动者违纪解除?(2)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是否不得实施劳动者违纪解除?(3)劳动纪律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间是什么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将劳动纪律纳入到规章制度中?(4)一般违纪与严重违纪如何判断?(5)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同一项行为进行多项处理,即一事是否可以两处?,28,案例分析:张某1995年8月参加工作,于2006年4月11日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4月1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期限届满之后双方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张某工作至2008年7月15日,因个人原因向某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1月1日至4月15日张某工作期间,未向某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过年休假的申请。2008年8月3日,张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2008年上半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5天的年休假工资。仲裁委以张某未向物业会司提出过年休假申请为由,裁定驳回张某的申诉请求。(1)张某向单位主张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否需要以向单位提出年休假申请为前提?(2)年休假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29,案例分析:岳某于2000年9月到某商贸公司任电工,月薪1000元。岳某主张其2000年至2008年在商贸公司工作期间,每天24小时均在配电室工作,从未休息,商贸公司未支付过其加班工资,故要求商贸公司支付其2000年9月至2008年6月期间所有工作日每天延时16小时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和法定休息日每天工作24小时的加班工资,共计29.92万元。商贸公司主张,安排岳某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并提供2004年10月14日岳某与周某、孙某因开饭馆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以此说明岳某并非每天24小时在公司工作。岳某对该协议真实性无异议。后岳某提供了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70张维修单。其上显示,其间岳某共存在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外维修48次、休息日维修8次、法定休假日维修14次,维修原因主要是开关坏、灯坏、插座坏、掉闸、检查是否有电等情形。某商贸公司对维修单真实性无异议,主张因岳某在公司提供的与小区配电室相连的房屋中居住,业主都知道其是物业的电工,所以有电工活就找他。岳某可能存在工作时间外工作的情形,但每月也额外支付了其,30,案例分析:该部分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岳某对某商贸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该租赁协议予以确认,说明其关于每天24小时工作从未休息的主张不能成立。某商贸公司对维修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说明岳某的工作时间不仅限于商贸公司所主张的范围内,其确实存在加班事实,但又不足以证明岳某在标准工作时间外的其他时间,均在工作从未休息的主张。故仲裁委根据维修单所记载的日期和时间,认定加班的性质;根据维修单所记载的维修原因,主要是常见、简单的电路故障,以及生活经验将岳某每次维修时间推定为1小时。商贸公司未提供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的工资支付凭证,不能证明已支付岳某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某商贸公司对2006年7月之前的工资支付凭证可以不承担法定举证责任,而岳某未提供2000年9月至2006年6月期间商贸公司未支付,31,案例分析:其加班工资的证据,故岳某要求商贸公司支付其上述期间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无事实依据,仲裁委予以驳回。最终仲裁委酌情裁决某商贸公司支付岳某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延时加班48小时的加班工资430.56元、休息日加班8小时的加班工资95.68元,法定休假日加班14小时的加班工资251.16元(每次维修按1小时计),共计777.4元。驳回岳某其他仲裁请求。(1)在标准工作时间外劳动属何种性质,能不能认定为加班?(2)值班是否加班?,32,案例分析:谭某于2010年3月到某电子轻胶制品厂工作,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工厂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谭某堂兄在该厂担任冲床生产技工组组长,为帮助谭某增加收入,其堂兄将未取得上岗资格证和未进行安全操作培训的谭某调至本组,并让他独自操作冲床设备。2010年11月,谭某操作不当被压断了4根手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6级伤残。厂方以与谭某约定的岗位是普工、谭某无证上岗非法操作机器、其堂兄未经工厂同意私自调整谭某工作岗位等为由,拒绝为谭某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并要求谭某承担一切责任。医疗期结束后,厂方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要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多次协商无果后谭某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工厂支付其医疗期工资及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案例分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等,合计15.7万元。厂方坚持认为谭某有过错在先,只愿在2万元内接受调解。(1)有过错的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2)不为员工参保企业是否得到好处?,34,案例分析: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其父高某生前系第三人某棉花公司职工。由于棉花生产有季节性,在生产淡季时,单位给职工放假,不发放工资,期间,职工自谋职业,待生产旺季时,职工再回原单位上班。高某在单位放假期间到被申请人某肉制品厂工作,2009年7月4日下午在肉制品厂工作时,受到意外伤害,造成颈部窒息死亡。申请人多次到被申请人处申领因工死亡待遇,而被申请人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不支付。同时,申请人请求第三人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第三人认为,申请人系在被申请人处因工负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向申请人支付工亡待遇,而不是由第三人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为此,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高某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依法向其支付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1万元;第三人向申请人支付丧葬费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2.2万元、供养直系亲属困难生活补助费2.7万元。,35,案例分析:被申请人辩称:高某系第三人的职工,与第三人存在长期的劳动关系,高某只是在第三人生产淡季时才来我单位工作,属于临时性的工作,待第三人恢复生产后再回原单位。因此,高某与其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且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高某与我单位最多只是形成了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应当依法享受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单位只同意赔偿高某的医疗费。第三人辨称:高某是在被申请人建设工地发生的一起事故造成死亡,我公司不应当赔偿其相应的非因工死亡待遇,理由如下:第一,高某非我公司派遣劳务;第二,高某是在我公司放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第三,在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积极帮助家属处理相关事宜。非因工伤亡是指职工因病或在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情况下,因本人原因而发生不测事故时所致的伤残、死亡。高某非因工,36,案例分析:伤亡,不符合上述条件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经查,高某系第三人职工,在单位生产淡季放假期间,不给高某支付工资,但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由高某自谋职业。2009年第三人放假期间,高某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7月4日下午,高某在工作时受伤死亡。高某死亡后,被申请人向其支付了医药费。问:双重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的责任如何承担?,37,案例分析:刘某是某配件厂车工,在替同事看管车床时因违章操作造成丝杠顶弯,直接经济损失近3万元。同时刘某右手受伤,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单位对刘某的工伤性质没有疑义,但要求其承担因违章操作而给单位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1万元,从工资中逐月扣除,扣除后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1)单位扣发刘某的工资是否于法有据?(2)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追偿,追偿的额度如何确定?,38,案例分析:某农民工已经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在企业工作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该企业并不知道其已经参加了新农合,该企业多数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该农民工因意外受伤后,通过新农合报销了部分医疗费,大部分正式发票都交给新农合经办机构了,但因新农合报销比例低,该职工报销后所得现金较少。该职工手上还有一小部分新农合未能报销的发票,如门诊费用;还有大额票据,如住院发票的复印件、新农合报销的凭证等。该职工能否要求用人单位再报销部分费用,标准如何确定?用人单位可能会说,你已报了一次,不能再报第二次;再者,你没有提供正式发票,我不能为你报销;还有,我无法确定你哪些已报,哪些未报,更无法确定你哪些属药品目录范围,哪些不属。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是否要参加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9,案例分析:李某今年62岁,自2004年起就在某公司任门卫,公司未给李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1年3月17日,李某在工作时被人打伤,李某与公司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后李某到当地的人社部门请求认定工伤。就此,有观点认为,李某的年龄已超出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只存在劳务关系,因此,不应认定工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等能否适用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为工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40,案例分析:某单位有一人员1948年出生,农村户籍,2004年到某公司工作,一直没缴社会保险费。现在其要求缴纳社保费。经向社保机构询问,社保机构表示双方自愿可以缴纳,补缴以前的需缴纳滞纳金。(1)公司应否给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补缴社保费,并在以后继续缴纳社保费?(2)应怎样处理更为恰当?,41,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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