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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行政执法之调查取证的技巧110427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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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行政执法之调查取证的技巧110427讲.ppt

    农业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的技巧及文书运用,一树梨花 二一一年四月,综 述,调查取证是农业行政机关在决定立案之后,为查清涉嫌违法行为人是否有违法行为以及怎样违法的事实,开展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证据的工作。调查取证是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的主要内容,执法人员通过依法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提取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物证检验或鉴定等活动,依法收集的各种相关证据,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一、概述,(一)证据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农业行政处罚证据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调取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具有法定形式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根据。,(一)证据的重要意义,证据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方面,证据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据以认定当事人行为违法和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证据的有无和证明力的大小直接决定当事人行为的性质、情节,决定行政机关如何依法决定和依法裁量。另一方面,证据也是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得以维持或撤消的关键。当事人不服农业行政处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时,法院会做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判决。,(一)证据的概念和特征,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定案的根据。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特征,若不能满足上述特征,则该证据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证据的特征,1、真实性:是指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工具,其本身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既不是人的主观想象,也不是伪造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真实性要求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者人们的想象、假设和感受作为定案的证据来使用。对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的判断往往需从其是否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进行认定。,(一)证据的特征,2、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包括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等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证据的特征,3、关联性: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客观联系,证据证明的事实必须是该案件的事实,而且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如违法销售的货物、开具的票据和保存的货物实物之间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关联性。办案人员在调取证据时,不仅要从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去调取相关证据,还要从法律对违法行为应当采取的相关措施方面调取证据。这种关联性的证据越多越有利于办案人员做出正确的判断。,(二)证据的种类,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7条第3款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这与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农业行政处罚中,法定证据种类主要就是上述的7种。,(二)证据的种类,1、书证概念: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这些物品大致可以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及用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证。,1、书证,农业行政执法中常见的书证: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的材料(身份证、营业执照、任职免职的文件)、询问笔录、帐簿、凭证、产品质量的检验文书、农业行政处罚文书、各种许可证、各种文件、合同等。,1、书证,书证取证时应注意:1、书证在取证时应尽量调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2、调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3、注意在调取书证时应当注明出处,经相对人核对无异后签名或盖章;4、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二)证据的种类,2、物证概念: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就是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性等外部特征证明案件真实。农业行政执法中常见的物证:抽样取证的商品、包装物、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等。,2、物证,物证取证时应注意:1、物证在取证时应尽量调取原物,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调取其中的一部分。如:抽取的样品或其照片、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等。,2、物证,物证的重要性: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而,物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其证据高于没有经过登记的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但是,无法与原物核对的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证据的种类,3、证人证言概念: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内容:证人证言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证人的估计、猜想、想像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办案人员只能要求证人陈述案件事实,而不能要证人对这些事实作出判断。证人陈述的情况,可以是亲自听到或看到的,也可以是别人听到或看到而转告的。但转告的情况,必须说明来源,说不出来源的,或者道听途说的消息,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取证时应注意:1、证人证言应作文字记载,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证人证言应当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实际执法中多为签名、盖手印);3、注明出具日期;4、办案人员应当调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3、证人证言,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真实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二)证据的种类,4、当事人陈述概念: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向行政机关所作的说明,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当事人陈述包括当事人有关情况的说明,自述材料等。询问笔录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形式。,4、证人证言,特点:当事人陈述在可信度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当事人是案件的亲历者,对双方争议的事实情况了解得最全面,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所作的陈述往往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厉害关系,往往在真实的陈述中掺入虚假的成分,因而又具有主观性和片面性。鉴于当事人陈述的上述特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往往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来证明当事人陈述本身的真实性,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时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虑。,(二)证据的种类,5、视听资料概念: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如: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这是一种更接近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5、视听资料,制作视听资料证据时应注意:1、视听资料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2、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视听资料的特点:一般来讲,视听资料比其他证据的证明力要强。但是,对于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证据的种类,6、鉴定结论概念: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意见。制作鉴定结论时的注意事项: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特点: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是鉴别、认定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途径和必要手段,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也是农业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在执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二)证据的种类,7、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概念:勘验笔录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案发现场或对难以实物收集保存的证据进行勘察、测量、检验后所作的记录。现场记录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工作人员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现场处理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7、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的特点: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的形成环境一般是农业执法检查的现场,行政诉讼法第31条也把二者并举,规定为一类证据形式。但事实上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其各自的特点如下:1、就制作主体而言,勘验笔录既可由行政机关制作,也可以在诉讼程序中由司法机关制作,而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程序中特有的证据,只能由行政机关制作。,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的特点:,2、就所反映的事实而言,勘验笔录是在行政程序和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现场进行勘察、检测、测量、拍照、绘图后所作的笔录,所反映的多是静态的客观情况,而且一般是案件发生以后进行的;现场笔录则是农业行政机关对执法现场的当时情况所作的记录,其一般是动态的事实,所反映的是制作笔录当时的情况。,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的特点:,无论是勘验笔录还是现场笔录都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勘验笔录,尤其是现场笔录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形式,一般认为其效力要高于当事人的陈述。当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必须注意调取其他的相关证据与其相印证。,二、调查取证的原则和技巧,(一)调查取证的原则1、合法。就是调查取证必须依法进行,行政主体、程序和方法,证据来源和形式等都应当符合法律要求,经得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审查检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执法办案人员的主体资格要合法。(2)取证程序要合法。(3)取证手段要合法。,(一)调查取证的原则,2、全面。就是要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既要收集违法事实中基本要素的证据,又要收集查明重要情节、作案手段的证据;既要收集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的证据,又要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行为合法或者应从轻处罚、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证据,通过收集全面的证据材料来还原真实的案件事实。,(一)调查取证的原则,3、客观。就是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调取证据,了解案情,不夸大,不缩小,不事先主观定框框,定调子,违背客观事实。,(二)调查取证中容易出现的问题,1、证据单一整个案卷中,如果能作为证据的只有就本案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件证明材料,除此之外,再无任何辅助材料做佐证。倘若当事人说的是假话,本案即失去了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仅依据单一证据显然很难准确定性案件并正确适用法律。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只能调取到单一的证据,则这个证据必须完全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全部特征,并且能够充分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这个证据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否则,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调查取证中容易出现的问题,2、有关证据材料人为地不入卷在个案中,有些证据,如举报材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检测报告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声像资料等本应该放入案卷中,但由于办案人员的疏忽大意被丢失,或不重视而当成无关紧要的材料不收入卷中,从而导致行政处罚证据的不充分。同时,也要注意把凡是调取回来的证据不管有关无关全部装入案卷中,也是没有必要的。,(二)调查取证中容易出现的问题,3、调查材料模糊不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调查中,办案人员不注重实质性调查,调查笔录字数不少,可就是没有涉及到核心问题,调查结束了,也不知其目的是想问什么、干什么的,说穿了就是跑题了,最终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三)调查取证的技巧,1、抓住时机,做到“四快”,争取在第一现场获取更多的原始证据。四快:即手快、眼快、嘴快、腿快。第一现场,即农业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它往往保留了行为人违法行为的重要原始证据。,(三)调查取证的技巧,2、做好事前计划与准备,以便检查时游刃有余。执法人员要做有心人,事前就必须心中有数,切忌到了现场再临时谋划。首先,应根据案件特点计划好要检查哪些方面以及检查时的注意要点。其次,要设计好尽可能多的检查及应对方案,对可能遇到的困难要有预测和准备,以便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出现被动局面。最后,要准备好取证所用的硬件设备,如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等,对于不便带走或不能带走的证据要及时摄录下来,争取掌握更多的第一手资料。,(三)调查取证的技巧,3、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注意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处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谈话要讲究技巧,工作方式讲究灵活性,与行政相对人始终保持一种弹性的平衡关系。第一,与行政相对人谈话切忌就办案谈办案,要将案件巧妙揉到谈话中,使得谈话就像是在上一堂课,既要给行政相对人压力,也要给行政相对人希望,尽量消除敌对情绪;第二,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刚柔相济,增强人性化执法理念,争取行政相对人的理解;,3、在收集证据过程处理好关系,第三,遇到复杂局面,切忌工作方式简单化,不要意气用事,要懂得轻重缓急,软硬兼施;第四,反应要快,处理问题的方式要灵活,对于防范意识较强的相对人,尽量避免直接相撞,可以采取迂回的策略,如声东击西法、打埋伏法、顺藤摸瓜法等。,(三)调查取证的技巧,4、注意案情的变化及时补充证据。在执法实践中,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有时会出现和举报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调查取证目的和方向也随之发生变化,导致原调查材料证明的事实和行政机关新认定的事实不一致。此时,行政机关如果改变对原违法事实的定性(如将假种子案的事实认定改为无证生产种子),按照新认定的事实实施行政处罚,就必须及时进行补充调查取证,如对当事人重新进行询问,补充调取相关书证等,保证证据的证明方向和关联性,避免发生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而导致的行政处罚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三)调查取证的技巧,5、注意做好证据的固定和保存。证据保全是为了避免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办案机关依法对证据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在农业执法实践中对证据的保全和固定,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及时对证据材料予以保全,防止证据灭失或丧失证据的证明力。,三、调查取证的具体手段及相关文书,(一)询问1、询问的概念:询问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收集证据,查明案情,依法向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知情人了解案情的一种调查活动。,(一)询问,2、询问的作用第一,可查明基本案情。第二,可发现案件线索。第三,可搜集固定证据。,(一)询问,3、询问的注意事项第一,询问的主体应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的执法人员。即询问主体必须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持证上岗、有权执法的人员,其他非执法人员不得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询问之前要出示有效证件且询问人员必须二人以上,并将询问人的身份告知被询问人;如果被询问人是女性的,在询问时最好安排女同志进行询问;同时还要注意礼节,穿着整洁大方。,3、询问的注意事项,第二,询问对象必须是当事人及见证人当事人是指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及与违法活动行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业主等。见证人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了解与违法行为有关情况的人。如企业的部门经理、财务人员、仓库保管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员等。,3、询问的注意事项,第三,询问之前要充分了解案情。在开始询问前最好拟定询问计划,内容包括:(1)主要目的和主要问题;(2)步骤及突破口;(3)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相应的措施和对策;(4)向被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及询问顺序。,3、询问的注意事项,第四,要掌握有关询问方法。询问的方法常见的有三种:1、开门见山、直接了当;2、由远而近、旁敲侧击、迂回问话;3、顺水推舟、追问细节。此外,询问时还应注意:询问多人时应当个别进行,防止串供,并对每个被询问者的陈述单独制作笔录;同时要注意,询问时能固定下来的证据一定要固定下来。,询问的文书询问笔录,1、概述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询问的文书询问笔录,2、内容要求询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包括询问的地点,询问开始和结束的具体时间,询问的机关,询问人员的姓名、记录人员的姓名,被询问人的姓名及其基本情况和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等。对同一被询问人多次询问的,应注明是第几次询问。正文。正文部分是询问笔录的核心部分,应当全面、准确、详细、客观地记录询问人的问话和被询问人的答话,不仅要如实记录被询问人对其违法行为的供述,也要如实记录被询问人为自己违法行为的辩解。尾部。询问结束后,应当场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发现记录上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补充,并在更正和补充处摁指印或签名;最后,被询问人应在笔录的末页上写明“以上笔录经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所说的相符”,并逐页签名或盖章。,询问的文书询问笔录,3、注意事项(1)记录时应将所有情况了解清楚后再在询问笔录上记载,避免在笔录上涂改处太多;(2)询问笔录时,对被询问人的回答,记录中应使用第一人称;(3)询问笔录中涂改处应由当事人摁指印或签名;(4)制作询问笔录时应一问一答,尽量具体,不能漏过一些细微的环节。,询问的文书询问笔录,4、文书范例,(二)现场检查、勘验,1、现场检查、现场勘验的概念现场检查是指执法人员为发现、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证实违法行为,依法对与违法有关的场所、物品、账本等进行的检查和围绕现场有关人员进行的访问工作。现场勘验是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痕迹等所作勘察、测量、绘图、拍照等活动。,(二)现场检查、勘验,2、现场检查(勘验)的方法现场检查(勘验)是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性工作,现场检查(勘验)活动中形成、收集、占有的证据往往都是案件的“第一手材料”,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及性质的认定。要注意做好以下五点:(1)检查的时机要“变”。(2)检查的过程要“活”。(3)法定程序要“全”。(4)收集、固定证据要“细”。(5)宣传教育要“多”。,(二)现场检查、勘验,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效力现场检查、勘验的结果是形成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包括勘验笔录或者现场笔录两种。勘验笔录作为现场以及现场物品、痕迹等情况的客观记录,其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但是由于其内容所限、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现场笔录的情况比较特殊,下面着重介绍。,现场笔录是独立规定的一种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明确规定的一种独立的行政诉讼证据种类。这是根据我国行政执法的具体实践,充分考虑到违法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取证、不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必要规定。将现场笔录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别,对于执法机关正常开展执法活动,有效打击违法活动意义重大。,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优势即使现场检查笔录为“孤证”时,有时也可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因为:第一,现场检查笔录属于原始证据。本身直接来源于案件的第一手材料。第二,现场检查笔录属于直接证据,记载的内容与案件的相关性最强,往往也最具实质性的内容,能够直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第三,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程序比较严格。例如,制作的主体只能是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违法的方式制作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概述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在农业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对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的反映,也是对检查(勘验)过程的真实写照,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制作原则(三个原则):1、合法性原则。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及时性。其一,现场检查(勘验)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其二,现场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其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当场制作,不能事后追忆制作;其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填写意见并签名,同时由两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拒绝和不能签章的原因。其五,现场笔录一经有关人员特别是到场的见证人签字就不能改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原则,2、记实性原则。所谓记实性原则,就是要求真实地记录检查(勘验)的全过程,反映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要达到没有到过现场的人看着现场检查笔录就想亲自到过现场一样,有“放电影”的那种身临其境的感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原则,3、准确性原则。所谓准确性就是要准确地反映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位置和检查物品的数量、质量、重量。应注意以下三点:(1)要准确记录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应精确到分钟;(2)检查的地点要具体、明确,应填写到被检查地的门牌号。(3)对检查中出现的各种数量、重量、距离等要精确,不能使用“大约”、“大概”、“估计”、“差不多”或“多”、“左右”等不定词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内容要求。(1)首部。“时间”处应当写明现场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并且要具体到年、月、日、时、分;“地点”处应当写明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的地方,即涉嫌违法的单位或个人生产和经营场所,并且要具体到市、区(县)、镇(乡)、路(街)、门牌号、楼层、房间号等;“处罚机关”处应当写明具有处罚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管理机构的全称;,3、内容要求,(2)正文“现场检查(勘验)情况”,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载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现场检查笔录应如实记载检查的范围、方法、过程等情况。如实记录检查发现涉嫌违法的物品数量、状态、品种名称、规格等;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情况,被检查人和现场当事人以及证人的情况,有无反常、抗拒执法的行为和语言;对现场取证情况(调取证据采取的各种方法等)等;是否拍摄照片和录像记载现场情况等。现场勘验笔录应按照勘验的顺序,全面客观地记录。对现场地点、方位、周围环境、现场状况、现场物品、外形、大小、数量、包装、产品名称、标示、摆放位置、周围有无固定附着物以及现场其他情况要作详尽的记录。,3、内容要求,(3)尾部进行检查(勘验)的执法人员和记录人应当签名,执法人员还应填写执法证件号;“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处应当由被检查(勘验)人签名或盖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注意事项。(1)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时,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在笔录中注明。(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要求是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现场的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记录时切忌评述和评价。注意:如果当时对有关物品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现场检查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必须与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查封(扣押)通知书清单上登记的一致。,4、注意事项,(3)对现场调取的物证、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等以及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保存证据措施等应在笔录中明确记录;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身份等内容。(4)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当分别制作笔录。,4、注意事项,(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6)不能将几次检查(勘验)情况记录在一份笔录中,应逐次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注意事项,(7)注意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的区别。现场检查笔录是动态记录,以执法人员检查活动为记录核心;勘验笔录是静态记录,以对勘验现场的情景、环境、物品的描述为记录核心。(8)贴近案情,详略得当。可以采取“先静后动,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重量及现场痕迹等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5、文书范例,(三)抽样取证,1、抽样取证的概念抽样取证是指办案人员根据案情需要,为了提请有关部门给予检验、鉴定以取得检验(鉴定)报告证据或者提取物证,依据科学的方法,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一定量的物品作为证据的管理活动。抽样取证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是抽样取证凭证。,(三)抽样取证,2、抽样取证的内容(1)抽样。抽样的方法、步骤、数量、工具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样品通常不少于一式两份,一份用于送检,一份用于备份。备检的样品,可以由承检单位带回,也可以封存于被检测人处保管。(2)封样。抽取的样品应使用专用封签当场封样,并有承检单位抽样人员、执法人员、被检测人签字盖章。,2、抽样取证的内容,(3)送检。可由承检单位办理,也可由执法人员、被检测人共同送检。(4)告知。组织实施检测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及时通知被检测人。,2、抽样取证的内容,(5)异议。被检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检测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测结果。法律法规对申请复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6)复检。有关单位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复检并将复检结果通知复检申请人。,(三)抽样取证,3、抽样取证时应注意的事项(1)抽样取证的对象不局限于产品本身,也可以是产品标识、包装等;(2)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3)事先应有计划,准备好抽样所需的材料和工具。如执法文书、证件、封签、无菌袋(瓶)等;(4)应有当事人在场。,3、抽样取证时应注意的事项,(5)抽样的方法要科学,样品具有代表性。抽样人员应了解、熟悉相关国家标准,知悉抽样步骤、抽样方法,明确样品运输、储藏的条件。抽样方法,要遵循一定的科学方法或者随机抽取样品,法律、法规、规章、质量标准对抽样、封样方法和样品的数量等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抽样时应尽量少抽,与案情无关的物品不能抽样,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样品应当在现场进行封样,样品的代表数量应该准确、具体,所代表的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批号、存放地点、数量等信息均应记录在案。(6)送检时要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格作必要的审查,以免出具的结论无效。,3、抽样取证时应注意的事项,(7)应履行告知义务,让当事人充分行使知情权。抽样前,应向当事人介绍抽样送检的目的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等;告知当事人必须妥善保管留存样品,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样品,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行使复检申请权;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权利。不得剥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救济权利。如果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申请,则视为当事人承认检测结果。因此,在时间上要经过复检申请法定期限15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后才能终结调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抽样取样文书抽样取样凭证,1、抽样取证凭证概述抽样取证凭证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而制作的文书。抽样取证凭证有两个作用,一是表明所抽取的样品是被取证人财产的一部分,对样品性质的认定适用于被取证人同种类的财物;二是可以约束执法人员,不得以抽取样品为由随意占有当事人的财物。,抽样取样文书抽样取样凭证,2、内容要求(1)首部。“时间”处应当写明进行抽样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处应当写明进行抽样取证的具体地点;在“因你(单位)涉嫌”后的横线处应当写明抽样取证的事由,即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如涉嫌经营假冒农药登记证农药。(2)正文。抽样取证物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单位、许可证号、生产日期(批号)、样品规格、抽样数量、样本基数栏目应当真实、准确的填写;(3)尾部。执法人员应当签名,并注明执法证件号;应当注明日期并加盖处罚机关印章;“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处应当由被抽样取证人签名或盖章。,抽样取样文书抽样取样凭证,3、注意事项(1)对一个当事人存放在不同地点或不同批次的物品进行抽样时,应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2)进行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3)抽样取证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处罚机关留存,第二联交付当事人作为凭证。,抽样取样文书抽样取样凭证,4、文书范例(略),(四)产品确认,概念: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从非生产单位取得样品时,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单位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进行确认的专门活动。它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产品确认,对违法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定性;二是通知被侵权企业,使其积极协助打击违法行为。,产品确认文书产品确认通知书,1、概述产品确认通知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从非生产单位取得样品,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单位发出的文书。为新增文书。,产品确认文书产品确认通知书,2、内容要求(1)首部。包括致送单位的名称。在文书名称的下一行顶格写明接受文书的单位名称。如:“XXX有限责任公司”。(2)正文。是产品确认通知书的主体。应当详细载明需确认产品的发现时间、发现单位或个人以及产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单位、许可号、生产日期(批号)、规格等内容。发现同一生产单位有不同产品需确认的,应一并填写。发现不同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需确认的,应分别发送通知书。(3)尾部。应写明要求致送单位确认的期限、非致送单位生产的理由和逾期未书面回复的后果,并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最后在文末右下角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并注明制作日期。,产品确认文书产品确认通知书,3、注意事项(1)致送单位为物品(产品)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单位。(2)正文中的产品名称、商标、生产单位、许可号、生产日期(批号)、规格等各栏信息,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其中“许可号”栏,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的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登记证号、审定号等填写。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中没有标注的栏目信息可不填写。(3)向标签标注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附送产品样品包装标签或照片。,3、注意事项,(4)确认的期限应把路途往返所需时间、核对核实时间等计算在内,并留有余地。(5)产品确认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处罚机关留存,第二联发至标称的生产单位。(6)空格用斜杠划去。,产品确认文书产品确认通知书,4、文书范例(略),(五)协助调查,为什么要协助调查?在执法过程中,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经常碰到一些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为此新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增加了此项内容。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查函。有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农业部门内部更好地协作调查。但在现实中,协助调查不仅只适用于农业部门,也同样可以用于向不同的机关、单位或个人请求协助调查。,协查文书协查函,协助调查时需要用协助调查的文书,即协查函。协查函属于应用文范畴里的函件类。它的特点是,需要协查机关回复。目前最常见的是文件,次之为邮政快件,较少用的是电子邮件(此方式随着政务电子化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将会得到普遍的接受和应用)。协查另外一个方式就是电话查询,它属于应急情况下的特殊手段,没有文书保障,但有信息保障。,协查文书协查函,1、概述协查函,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请求协查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协查对象或者某一类其应当知情的事情(行政案件)进行调查的书面文件。它是行政执法证据的重要来源。,协查文书协查函,2、内容要求目前,农业部规定的文书里没有协查函,各地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作。一般而言,协查函的行文要紧扣协查的内容。具体内容由协办单位的称谓、协查事项、回复时间、回复方式、落款时间、主办单位盖章等构成。,协查文书协查函,3、注意事项(1)从用词上讲,向上级部门或同级部门去函的,要使用敬语,俗称外交语言;向下级部门去函的,采用正常语言即可。要求文字简单明了,内容平实清楚,用词准确,不会产生歧义。(2)需要协办单位协查时,由主办单位向协办单位发出协查函,同时抄送共同的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查函需包括协查对象、基本案情、已查获证据或已作出的处罚决定、具体协查要求等。在办案过程中,主办单位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多次发出协查函。协办单位要对协查函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问题及时与主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收到协查函后应当作好函件登记,并按照协查函的时限要求开展协查工作。,(3)协办单位对主办单位提交的证据材料要妥善保存,协作办案工作结束后,退回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接到协查函后,发现无法协查的,要及时向主办单位通报并说明原因,同时报共同的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查文书协查函,4、文书范例(略),(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证据登记保存,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意义,证据登记保存是取证中的重要环节和手段,发现证据后应妥善保管及时提取、固定,否则证据一旦被毁坏、灭失,将达不到收集证据的目的。证据登记保存实际上就是要保护证据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价值。这有三层含义:第一是保护证据的特定价值,即防止证据材料遗失或被替换;第二是保护证据的证明价值,即防止证据材料变质或被损坏;第三是保护证据的法律价值,即防止证据材料因保管手续不健全而失去法律效力。,(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和要求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登记保存必须是行政处罚机关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实施。案例:1、某县农机局在处理张XX未取得号牌驾驶联合收割机的案件中,农机局为促使张XX办理号牌,将张XX的收割机登记保存,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农机局将车返还张XX。2、某县农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在查处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时,对与违法行为毫无关联的货车实施了登记保存。,点评:案例1中,执法人员把握不准实施证据登记保护的条件,在没有必要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或用其他证据就足以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的情况下,任意扩大其范围,以貌似合法的方式进行变相的查封扣押。案例2是违背证据关联性的原则要求,从而引起行政诉讼,造成被动局面。,(2)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的7日内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和要求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3)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期间负有妥善保管封存的证据的责任,禁止动用、调换或损毁证据。案例: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农业行政诉讼案件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中只写兽药两件半,7天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除了登记保存,但当事人说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归还的数量少了,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实施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思考: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上盖空白章这种形式是否属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概述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2、内容要求(1)首部。包括证据登记保存时间,证据登记保存地点等。(2)正文。首先写明事由、证据登记保存物品的存放地。就地登记保存的,应明确警示当事人登记保存期间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然后详细记录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3)尾部。尾部应写明执法人员的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并在文末右下角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注明制作日期。交当事人核对后签字盖章。,证据登记保存清单,3、注意事项(1)处罚机关应当根据证据保存的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2)登记保存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3)处罚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处罚机关印章。(4)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这里是指对该物品作出处理,不是指案件一定要作出处罚决定。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时间扣除在外,但是要告知当事人登记保存的物品正在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3、注意事项,(5)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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