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技术转移与自主创新.ppt
1,(南京)中国农业技术经理人培训班(讲 稿),2006年11月08日,2,农业技术转移与自主创新,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主任 北京技术市场协会 秘书长 林耕北京经纪人协会 副理事长环渤海技术转移联盟 秘书长 电话:66161862 投诉电话:66517798电子邮件: 北京技术市场网站:,3,目 录,一、技术转移作用和概念1.1 技术转移作用1.2 技术转移概念1.3 技术转移内容1.4 技术转移途径二、发达国家技术转移经验与借鉴2.1 当前我国技术转移工作面临形势和问题2.2 发达国家技术转移法律政策和运作模式2.3 发达国家技术转移经验启示和借鉴,2006年11月01日,4,目 录,三、发达国家农业技术转移经验与启示 3.1发达国家农业技术转移的组织机构3.2 发达国家农业技术转移的运作模式3.3 发达国家农业技术转移体系特点3.4 我国农业技术转移体系现状和问题 四、思考与建议,5,一、技术转移作用和概念,1.1 技术转移作用技术进步主要有两个途径一个途径是研究开发,这是一个国家取得和保持技术领先地位所必需采取的基本措施,其重要性已被普遍认识;另一个途径就是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从产业发展及其经济绩效来看,技术转移的作用同样非常重要。据一份资料介绍,美国有一项关于技术转移的研究发现通过技术转移,企业的平均收益为55%,而通过自行研究开发,企业的平均收益仅为22%。,2006年11月10日,6,技术转移作用,发达国家经验证明,技术转移已成为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之一。技术转移是科学技术成果转变成现实生产力并实现其经济价值的根本途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加速技术进步,增强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通过促进技术转移来催化科技创新,发展高技术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速区域经济和科技发展,正在成为我国经济的大势和主流之一。技术转移可以成为不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政府等各个创新主体都参与的发展战略,,2006年11月10日,7,1.2 技术转移涵义,1.2.1.技术转移联合国国际技术转移行动守则草案中把“技术转移”定义为:“关于制造产品、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的转移,但不包括货物的单纯买卖或租赁”。技术转移就一般意义来说,是指技术从供方向受方移动的过程,这个过程直到受方掌握该技术才结束,该过程可以发生在不同地域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同领域之间。1.2.2 技术转移与技术转让技术转移包括技术地点的转移和权利的转移双重涵义;而技术转让只是技术权利的转让,是指一方将技术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技术转移的内涵更为宽泛,技术转让包括在技术转移之中。,2006年11月10日,8,技术转移涵义,1.2.3 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在内涵和外延上基本与技术转移是一致的,但技术转移包括的内容更广。因为技术转移不单是技术成果的转化,也不单纯是技术市场上的技术贸易,它既包括科研成果、新工艺、新方法、专利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也涉及已实施了的成熟技术、适用技术、技术装备、生产工艺的梯度转移。1.2.4 技术转移与技术市场技术市场实质上是作为技术转移这一目的的手段。技术市场是技术转移的商业化过程。同时把为了经济目的的技术转移的全部内容,看成是技术市场的内涵。,2006年11月10日,9,1.3 技术转移内容,技术转移为三种知识的移动,有形知识体系的移动,无形知识体系的移动,信息的流动。既包括科研成果、新工艺、新方法、专利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也涉及已实施了的成熟技术、适用技术、技术装备、生产工艺的梯度转移,还包括宏观和微观的信息流动。,2006年11月10日,10,1.4 技术转移途径,技术许可证产、学、研结合设备和软件购置信息传播技术帮助创办新企业,2006年11月10日,11,二、发达国家技术转移法律、运作模式及启示,2.1 当前我国技术转移工作面临形势和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设想,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用科学的发展观作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了实行这一宏伟目标,政府必须加强技术创新,提供公共科技产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引领和支撑。政府的职责不仅在于提供公共科技产品,而且还必须确保公共科技产品可用、用好。二五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提出,要完善技术转移机制,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大学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企业的技术集成与应用。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必须着手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政府公共科技管理需要的技术转移体系。,2005年6月6日,12,当前我国技术转移工作面临严峻形势,蕴藏在科技资源中的巨大能量未能释放出来,严重地障碍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障碍科技和经济的有效结合。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1.研发活动相对封闭,科技产出自我循环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蕴藏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中的科技条件资源社会共享程度还很低;2.大学和科研院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大多仍然停留在实验室水平,科技成果转化效率20年来没有得到根本提高;3.传统产业的闲置要素与高新技术产业的资源短缺同时存在;,2005年6月6日,13,问题,4.高新技术产业中大型企业大多从事组装型生产,核心技术还主要依赖进口,发展受制于人;5.原有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线断网破”,新型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亟待建立;6.有技术背景且能将技术转化为竞争力的企业家,仍然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稀缺资源;7.风险投资市场没有建立起完整的规则和机制,缺乏有商业价值、能对风险投资产生吸引力的科技成果;8.科技企业孵化器还没有批量培养出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9.知识产权的创造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保护机制尚未完全建立。,14,2000-2004年北京专利技术交易对比,2005年11月16日,15,北京专利技术转移主要问题,1.专利技术交易额增长迅速,但在整个北京技术市场的技术交易额中所占比例仍然较小。5年来,专利技术交易的确比较活跃,交易额迅速增长,但在整个北京技术市场的技术合同交易额中所占比例不足1%,2.专利技术交易率比较低北京地区5年来共申请专利技术71405项,而通过北京技术市场交易实施并认定登记的专利技术不足1000项,专利技术交易率不足1.5%。,2005年11月20日,16,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没有根本的提高,我国科技发展的水平与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相比,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是相对落后的,有利于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更快更好地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有效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研发活动相对封闭,科技产出自我循环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大学和科研院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大多停留于实验室水平,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二十年来没有出现根本的提高;这些问题,必须抓紧解决。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美国等发达国家技术转移的做法值得借鉴。,2005年12月8日,17,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美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通过拜杜法案,开始了技术转移工作,我国也大致在同一时期引进技术转移的概念。20多年过去了,在美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对联邦政府的投入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负责,并取得了显著效果。而我国则仍然还在探索过程中,五大系统的技术转移体系各自为政,资源分散,技术转移的效果还不是十分明显。如何制定和实施技术转移,来为政府每年数以百亿计的科技投入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负责,就成为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问题。,2005年6月6日,18,2.2 发达国家技术转移法律政策和运作模式,(一)技术转移法律近二十年来,美国国会通过制定各种法律,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通过立法,加强联邦政府及研究机构对技术转移的责任,去除制约技术转移的不合理障碍,通过加速联邦资助的技术成果的转移,提高美国经济的竞争力。,2005年6月6日,19,1.1980年拜杜法案,Bayh-Dole Act 1980年12月12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由参议员Birch Bayh和Robert Dole提出的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即著名的拜杜法案,也称“大学、小企业专利程序法案”,,2005年6月6日,20,拜杜法案立法原则和目的,拜杜法案提出国会关于专利制度应用原则和目的:促进由联邦政府资助下研究取得以及有进展的发明的应用;鼓励小企业参与联邦政府所支持的研究和开发;促进企业与非营利组织(包括大学在内)合作;保证由非营利组织和小企业合作的发明的应用,可以促进自由竞争以及发明的积极性;促进在美国境内的美国企业进行发明的商业化以及公共的可用性;确保政府在支持发明人以满足政府需要和防止公众滥用及不合理使用发明方面获得充分的权利;减少这一领域管理政策的成本。,2005年12月07日,21,2.1980年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该法案是这一系列法案当中,第一部定义和促进技术转移的法律。该法案明确联邦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下属的联邦实验室的技术转移职责,凡是年预算200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实验室,必须设立专门的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从事研究开发成果的技术转移,各联邦机构至少将其研究开发预算的0.5%用于支持下属实验室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的工作。技术转移纳入到联邦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中。,2005年5月31日,22,美国国会认定并声明,1.技术与产业创新(Technology and industrial innovation)对美国经济、环境和公民幸福社会是重要的。2.技术与产业创新带来并提高了生活水平,提高了国家和私人企业的生产力,增加了新兴产业和就业机会,提高了公共服务水平和美国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3.在大学和联邦实验室中得到了许多新的发现与进展,但是,这些新的知识在贸易的和有用的公共目的上的应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业和劳工。在学术界、联邦实验室、劳工和产业中,以技术转移、人员交流、共同研究计划等形式的合作,并且要更新、扩大和加强这些合作。,2005年6月18日,23,4.小型企业已经成为推进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方面的一个重要角色。5.与历史模式的其他工业化国家相比较,美国的产业和技术创新也许正在逐渐落后。6.加强技术和产业创新将能降低贸易赤字、稳定美元、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就业、并且能稳定物价。7.政府反垄断、经济、贸易、专利、采购、调节、研究与开发以及税收等政策,对产业创新和技术进步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是在某些特殊经济部门中对这些影响的认识是不够的。,24,美国国会认定并声明,8.如果没有综合性的国家政策,就不可能为了商业和公众目的而加强技术创新。有建立这样政策的需要,包括一些强有力的国家政策,以支持国内技术转移和使用联邦政府的科学与技术资源。9.促进技术创新在国家及地方政府内的应用是符合国家利益的。技术创新能提高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并且提高生产力水平。,2005年6月18日,25,美国国会认定并声明,10.由联邦政府提供资金进行研究与开发的联邦实验室和其他参与者,经常地给国家及地方的政府和私人企业提供能应用的和有潜在用途的科学发现。这些科学发现,包括发明、计算机软件以及训练技术,应该得到改变以接近于政府和产业的需要。有需要提供进入的方法,并且给这些方法提供足够的人员和资金支持。11.国家应该对那些个人和群体给予更充分的重视,他们已经为科学技术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并改善了美国的经济、环境以及公民幸福社会。,2005年6月18日,26,3.1982年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Development Act of 1982该法案目的是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利用中小企业的技术力量来满足联邦政府研究开发工作及商业市场的需要,并强化社会各界在联邦政府研究成果商品化过程中的作用。该法案主要内容:规定设立小企业技术创新研究计划(SBIR),要求政府机构对与其任务相关的小型企业研发提供资助。要求凡年度研究和开发费用在1亿美元以上的联邦政府机构,按一定比例向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拨专款;凡年研究与开发经费超出2000万美元以上的单位,每年向小企业确定科研项目。,2005年5月31日,27,4.1984年国家合作研究法(National Cooperative Research Act of 1984),该法允许两家以上的公司共同合作从事同一个竞争前研发项目,而不受反托拉斯法的限制,并成立了若干个大学和产业界组成的技术移转联盟,如半导体研究公司和微电子与计算机技术公司等。这一法案涉及到对反垄断法的修正。因为不论是联邦还是州的反垄断法律,在界定企业为竞争做准备而进行的研发合作上都很不清晰,从而妨碍了企业在这方面的运作。在全球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这对美国的企业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2005年5月31日,28,由于认识到反垄断法在通常的理解上对企业在研发的合作经营构成很大的障碍,国家合作研究法对“合资研发企业”在定义上消除了反垄断法中的模糊的部分,把这种企业的性质定义为“理论分析、探索及实验,把基础科学知识拓展到实际应用领域,并包括仿制的研究”。这样企业间的合作就包括“建立合作机构、汇集和交换研究信息,在所有权意义上的研究行为以及专利的应用和许可证的获得。”,2005年5月31日,29,5.1996年经济间谍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该法案主要目的是为保护美国国内企业,维护其国际竞争力,并防止他人以不正当方法掠取美国厂商的商业秘密(trade secret),以严法来制止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美国总统克林顿于1996年10月签署通过经济间谍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简称EEA)。该法适用情形,例如,但不限于以下三种情况:外国政府或机构窃取美国的商业机密。厂商竞标以不法手段探询底价。员工转业将在前雇主处所知道的机密带到新雇主的情形。,2005年6月6日,30,技术转移法律,(二)日本1.科学技术基本法2.日本中小企业事业团法3.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法4.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法5.促进大学等的技术成果向民间事业转移法6.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三)法国技术创新与研究法,2005年6月6日,31,(二)国外技术转移机构设置及运行机制,1.国家层面的技术转移机构2.经济发展联合体技术转移网络3.各国大学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4.面向大学进行技术转移的盈利性机构,32,(三)美国技术转移发展趋势,1.美国联邦政府2.产业界3.美国大学4.美国技术许可办公室对新成立公司许可专利:发明增值基金专利许可组合:行业专利捐赠:通过互联网络为发明寻找市场:新的专利许可合同形式:选择权协议:实物转移协议:清除法律隐语员工流动:利益冲突,2005年6月6日,33,2.3 发达国家技术转移经验的启示和借鉴,1.加强技术转移,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保护国家安全利益。从上个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70年代末,美国为发展国防力量,建立坚实的国防与空间技术研究开发基础,加强联邦实验室建设,培养了大量人才,为以后转向民用和国际商业技术的竞争打下了基础。但是,在70年代后期,美国竞争力遭到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的挑战,导致许多工厂关闭,出口下降,技术产品的国内和国际市场份额降低。针对这些问题,美国及时采取措施,特别是制定了一系列同科学技术政策有关的法律,来充分发挥科学和技术的作用。,2006年01月10日,34,美国国会通过制定各种法律,其目的通过立法,加强政府机构及研究机构对技术转移的责任,去除制约技术转移的不合理障碍,通过加速政府资助研发成果的技术转移,提高美国经济的竞争力。美国国会强调,加强技术转移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项主要措施;保护美国企业、研发机构和其他组织的经济利益;保护美国国家的安全利益。,2006年01月10日,35,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技术转移活动,美国国会强调,如果没有国家综合性的法律和政策,就不可能为了商业和公众目的而加强技术创新。有制定这样政策的需要,包括一些强有力的国家政策,以支持国内技术转移和使用联邦政府的科学与技术资源。美国技术转移政策是作为公共政策来研究制定通过实施这些政策促进包括大学、联邦实验室与企业界的互动。,2006年01月10日,36,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技术转移活动,1980年以来,美国国会不断地制定和修订技术转移相关法律1980年通过拜杜法案,1980年通过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1982年通过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1984年通过国家合作研究法,1996年通过经济间谍法以这5部法案为支柱,建立完整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2006年01月10日,37,技术转移法律体系,一是调整知识产权权属方面的法案。1980年通过了拜杜法案,允许大学、中小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对政府资助所得的研发成果拥有专利权,并可以专有或者非专有方式授权给企业,进行技术转移;研发成果的运用须符合美国企业优先原则。1984年通过了拜杜法修正案。,2006年01月10日,38,二是加强技术转移运作方面法案,1980年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被多次修订1986年修订成联邦技术转移法体现权威性,联邦实验室直接与企业签订合作研究开发协议(CRADAs)。1988年通过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加强技术转移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项主要措施,强调非营利组织与私营企业在充分利用成果和资源上合作的必要性。1989年修订成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从提高国家竞争力的角度强调技术转移问题。1991年修订成美国技术优先法规定专利权为合作研发协议(CRADAs)中一种出资方式。1995年修订成国家技术转移与促进法。2000年修订成技术转移商业化法。,2006年01月10日,39,技术转移法律体系,三是促进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的法案。1982年通过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利用中小企业技术力量满足联邦政府研究开发工作及商业市场的需要,强化社会各界在联邦政府研究成果商品化过程中的作用。1992年修订成小企业技术转移法。,2006年01月10日,40,技术转移法律体系,四是加强合作研究方面的法案。1984年通过国家合作研究法,允许两家以上公司合作从事同一个竞争前研发项目,不受反托拉斯法限制,并成立若干个大学和产业界组成的技术移转联盟。1993年国家合作研究与生产法。利用反垄断法限制技术交易中的垄断行为。五是保护国家安全利益的法案。1996年通过经济间谍法,利用该法和相关法律打击技术转移中的犯罪行为。美国关于技术转移法律、法规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修改、完善。国会每二至三年就要对过去的法律进行修订,以保障法律时效性。,2006年01月10日,41,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应用力度。,技术转移核心问题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美国知识产权权属政策总原则是鼓励创新,公平配置资源,提高产业整体的竞争力,增加社会效益。联邦政府出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可归研发执行单位,大学、小型企业及非营利组织可选择拥有发明权,政府保留非专有、不得转让、可撤销及不必支付专利权使用费的使用权。允许联邦实验室进行独占性授权或部分独占性授权,私营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可以接受独占性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权属政策在发明人和投资者之间寻找平衡点,既鼓励发明人,又保护雇主利益。,2006年01月10日,42,4.增强和规范政府作用,积极推动技术转移,政府资助形成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要有利于技术转移和技术扩散,提高公共资源的社会效益。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承担单位所有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技术成果的利用和扩散,而不是为了某个单位的利益。政府在赋予承担单位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同时,应同时赋予转移和扩散技术的责任。如果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利用和转移技术,政府有权将技术成果转给其他单位继续利用。,2006年01月10日,43,保证技术利用和转移,建立激励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政府拥有介入权在大学、中小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持有专利所有权的情况下,政府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行使介入权,即有权要求将某一专利的非专有或专有使用权,许可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使用。政府出资设立计划非营利组织和中小企业合作参加,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制造业发展合作计划(MEP)先进技术计划(ATP)等。,2006年01月10日,44,美国国会授权1980年拜杜法案和1980年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的实施监督机构是商务部,在商务部里建立技术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包括: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国家技术信息中心(NTIS)技术政策办公室(TA/0TP)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孵化器培育可商业化的技术;鼓励和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发展和运作。,2006年01月10日,45,5.明确职责与权力,加强业绩考核,技术转移制度化,美国国会立法规定政府机构和代理机构技术转移职责授权商务部、国防部、能源部、卫生部、国家宇航局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等机构是相应技术转移法案的执行机构,非常具体地规定各个机构职责、权力和拨款额度。规定联邦实验室、大学等非营利组织的技术转移职责技术转移是国家实验室和联邦实验室的重要任务;规定科技人员技术转移的职责将技术转移作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一项职责,并与其绩效评估挂钩。规定联邦实验室可和企业合作研发重要关键技术。,2006年01月10日,46,6.坚持本国企业优先原则,立法促进产学研结合,法律规定政府资助形成的研发成果的应用,必须符合美国企业优先原则该研发成果形成的商品,必须是在美国境内生产、制造。建立合作研究发展协约制度。积极促进国家关键技术和重要技术领域的研究组合,例如半导体研究合作组织、电子及计算机研究合作组织等。联邦实验室可与产业界进行合作研发,建立合作研究发展协议制度,促成研究组合。政府为中小型企业提供特别资金,以帮助其进行研究开发。对进行联合研究开发的企业免除反托拉斯法倍损失赔偿的限制。联邦实验室可以提供人员、设备等服务给其研究伙伴。,2005年6月6日,47,7.建立技术转移相关机构,构筑完善体系,强化技术转移机制,美国有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技术转移通道通畅,促进了知识、技术、人才的流动,密切大学、研究机构、政府实验室和产业界的结合。国会立法成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国家技术信息中心(NTIS)联邦实验室联盟(FLC)联邦实验室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ORTA)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2005年6月6日,48,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增强社会信用程度,降低技术交易成本。,建立多层次的金融体系,鼓励风险投资,为不同层次的投资者提供融资。发达的风险投资极大地促进了技术转移的发展,这使得技术转移的重要因素,即资金、人才、技术、产业发展有效紧密地结合起来。导入创业投资公司资金,提供早期研发的种子资金和后期商业化匹配资金。运用有关机构和协会作为协调单元。发行刊物、通讯以及有关信息。整合技术开发、技术转移组织、创业投资公司以及国家产业技术发展的相关资源,提升技术开发、技术转移至产业发展整个链条的效率。,2005年6月6日,49,8.建立国家信息中心,拓展技术信息平台,疏通技术转移通道。,美国立法建立专利、技术、产业、技术人才以及法律相关资料库。由国家技术信息中心(NTIS)以及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和联邦实验室联盟(FLC),授权收集与整合国家相关研究计划、各类实验室以及大学专利、技术发明、可转移技术项目,并建立相关资料库,通过NTIS、NTTC、FLC和一些私人公司的网络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建立相关产业(如信息和生物医药)技术发展资料库、技术管理系统,如NTTC技术评估系统、法律咨询资料库等。,2005年6月6日,50,9.制定技术转移提成办法,设立国家技术奖,重奖有功科技人员。,美国法律规定大学必须与科技人员分享技术转移收入,并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外,将余额用于科学研究和教育。允许在职或离职联邦政府雇员在没有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参加科技商业开发计划。联邦实验室的科研人员,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的技术转移收入,个人提成所得可不少于15%,每年获取奖励的上限由10万美元提高到15万美元。美国国会强调,国家应该对那些个人和群体给予更充分的重视,他们已经为科学技术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并改善了美国的经济、环境以及公民幸福社会。为此,特设立国家技术奖,由总统奖励在技术创新和技术人才培养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企业。,2005年6月6日,51,10.重视技术人才,促进人才交流,加强技术转移培训。,“技术转移的关键是人而不是技术文件”,这是近几年西方管理界十分流行的理论。国会授权教育部管理技术转移培训中心。国会立法建立专门人才资料库,通过联邦实验室联盟(FLC)、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可以查寻联邦实验室、大学的专业技术人才。规定建立技术转移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建立技术管理培训系统,如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专业技能培训系统。,2005年6月6日,52,规定政府制定计划,促进学术界、企业界、联邦实验室的科学技术人员的相互交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互派人员访问或学习和工作,技术知识随着这种人员的交流得到转移。关键技术人才的流动常常伴随着技术成果的流动。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这是一种比较直接的技术转移方式,转移中的问题较容易解决,成功率较大;成本也不高;人员交流也有利于增进相互了解,建立更好的合作关系。,2005年6月6日,53,建议:确立技术转移战略,技术转移已成为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促进技术转移来催化科技创新,发展高科技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速区域经济和科技发展,是我国经济的大势和主流之一。技术转移是围绕某种技术类型产生的某种技术水平的知识群的扩散过程,这一过程可以在地理空间上进行,也可以在不同领域、部门之间进行技术形成产业的过程,往往也正是技术在产业内转移、扩散的过程。目前技术转移已经成为不同企业、行业、政府都可以参与的发展战略,因此,在大力倡导和加强原始性创新的同时,重视和促进技术转移,对提高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54,三、发达国家农业技术转移经验与启示,发达国家通过建立健全农业技术转移体系和运行机制,加快农业技术的转移,提高了农民的科学种田水平,科技转化率达到70%80%(我国为40%左右),科技在农业增产中的贡献率也提高到70%左右,进而增强了农产品的竞争力,其农业技术转移的经验值得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2006年11月10日,55,3.1发达国家农业技术转移的组织机构,政府主导的农业推广体系国家投资建立农业科技推广体系,3.1.2 农民面向市场的自我服务组织3.1.3 市场商业化分工模式运作的服务企业,56,3.2 发达国家农业技术转移的运作模式,3.2.1 通过农业协会3.2.2 通过私营咨询机构。3.2.3 通过政府主办机构。3.2.4 通过大学为主的机构。3.2.5 政府、企业相结合模式,57,3.3 发达国家农业技术转移体系特点,3.3.1 组织机构类型多元化。3.3.2 政府投入为主导。3.3.3 以法律法规作保障。3.3.4 教育、科研与技术转移相结合,58,3.4 我国农业技术转移体系现状和问题,3.4.1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现状和存在问题 推广工作转为以创收为主和停留于物资性技术买卖等目标异化的问题推广人员还不具备综合的知识与技能。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开展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缺乏激励机制,59,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科技成果本身有待进一步提高 体制性障碍成为最大的困扰因素成果转化渠道需要畅通和规范,分散的家庭种植不利于新技术大面积推广。,60,四、思考与建议,我国农业技术转移工作的转变实现从单一技术服务向综合技术服务的转变。实现技术扩散由技术人员单向输入向技术人员与农民互动的转变。实现技术供给主体由一元向多元的转变。,2006年11月10日,61,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