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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行政行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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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行政行概述.ppt

    第七章 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基础理论,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动,(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关于行政行为究竟具有何种效力,行政法学界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三种效力二是认为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四种效力三是认为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五种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1公定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4执行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就其对象和内容来看,它是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即对任何人都具有的法律效力,任何人对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尊重。不仅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应予尊重,而且其他行政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具有对行政行为表示尊重的义务,因而它是一种被“公认”的效力,是社会对行政行为的尊重和信任,确定力。确定力又称不可改变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这是公定力引申出来的一个重要法律效力。既然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即一经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因此非由国家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就不得随意改变该行为。所以,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以其公定力为前提的,是公定力引申出来的一个重要效力,但她们又是相互独立的两种效力,不可相等同。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又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两个方面。前者是行政行为对相对人而言的不可改变力,即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变更、撤销或废止受拘束的行政行为,又称“不可争力”;后者则是对行政主体而言的不可改变力,即行政主体也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或废止所作的行政行为,又称“自缚力”或“一事不再理”。当然,确定力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拘束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它既表现为对相对人的拘束力,即相对人的行为应符合行政行为的规定而不得予以违反;也表现为对行政主体行为的拘束力,即行政主体本身对自己作出的执法行为应予以严格遵循而不得超越于该行为之外,违反其行为的规定。,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使其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法律效力。它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效力,包括自行执行力即要求义务主体自行履行所负义务的法律效力,和强制实现力即强制义务主体履行所负义务的法律效力两种形式。,执行力,(1)行政处理具有执行力,并不意味着必须都要强制执行。如果相对人自动履行了所设定的义务,则不存在强制执行。只有当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义务得以实现。(2)行政处理具有执行力,并不是说行政处理行为一旦成立必须立即执行。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理行为实行“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即行为生效后立即执行,不因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暂缓执行的条件,应暂缓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动,1生效(1)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对相对人即生效。(2)告知生效,指行政行为必须告知相对人后才能生效;(3)受领生效,指行政行为须经相对人受领后才能生效。这一般采用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一经送达即视为相对人受领,行政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4)附款生效。指行政行为的生效被附有某种条件或一定期限,当该种条件达到后或期限到达之时,该执法行为才能生效。,行政行为的无效、可撤销和有效行政行为的不成立、无效和有效无效(不成立)的行政行为的公定力问题,2失效,行政行为主要因下列情况而失效:(1)撤销。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其存在违法事由而由有权机关依法消灭其法律效力。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视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2)废止。指已生效且合法成立的行政行为,因其不适应新的情况而由有权机关依法消灭其法律效力。引起废止的原因,一般是作出行政行为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已经没有必要让该行政行为继续发生法律效力。被废止的行政行为本身并无违法或者不当,因此该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不再生效,而废止前的行为后果依然有效。,失效,(3)变更。指对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部分内容加以改变,从而使其部分内容失去效力,而并非将全部行为撤销或者废止。引起变更的原因是行政行为的部分内容或者违法,或者不适应新的情况。其失效的时间因变更的原因不同而不同。因部分内容违法而被变更的行政行为,该被变更部分内容自始无效;因部分内容不适应新的情况而被变更的行政行为,该被变更的部分内容自变更之日起无效。(4)无效。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无效的行政处理,相对人可以其无效为由拒绝执行,有权机关也可宣布其无效。行政行为无效认定的风险问题,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一)行为主体合法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享有行政主体资格。此外,代表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员具有合法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要求。(二)行为权限合法权限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是属于行政主体法定权限范围之内的行为,否则就是一种越权行为,而不是合法有效的行为。(三)行为内容合法(1)有事实依据,证据确凿。(2)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即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具有法定的依据,且严格符合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3)内容要适当。即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实际,作出的行为符合法定目的,不能畸轻畸重,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能显失公正。,合法要件,(四)行为程序合法程序要件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实施时所要经过的过程和步骤,它是保证行为合法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违反法定程序,即使内容合法、正确,同样构成行政行为无效。(五)行为形式合法 形式要件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尤其是对于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应严格按相应的法定形式实施,否则也不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废止,一、授益行为的废止台湾行政程序法规定废止的条件:1.原处分机关保留废止权者;2.负负担行政处分,受益人未履行负担者;3.处分所依据之法规或事实时候发生变更,不废止该处分对公益将有所危害者;4.其他无防止或除去对公益之重大危害者。,授益行政行为的废除,必须符合比例原则,防止裁量权的滥用;第三项、第四项事由导致的废止,行政机关应负赔偿责任。二、负担行政行为的废止1.羁束负担行为,不得废止;2.裁量负担行为的废止,不得违法。如不得违背比例原则和平等原则。,违法的行政行为,一、无效的行政行为台湾行政程序法的列举:不能由书面处分中得知处分机关者、应以证书方式作成而为给予证书者、内容对任何人均不能实现者、所要求或许可的行为构成犯罪者、内容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者、未经授权而违背法规有关专属管辖之规定或缺乏事务权限者、其他重大明显之瑕疵者。德国行政程序法关于不当然无效的列举:应回避未回避者(公务员为当事人除外)、依法应参与作成中行政机关未参与者、依法应参与处分作成而召集之委员会未为作成处分所须之决议,或决议不足法定人数者、行为违背地域管辖者。无效行为的确认之诉、行政机关对无效的确认,二、瑕疵的补正台湾行政程序法规定的情形:须申请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事后申请的、必须记明理由已于事后记明的、应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已于事后给予的、应参与作成行政行为的委员会已于事后作成决议的、应参与作成行政行为的其他机关已于事后参与的。补正的期限:复议程序终结前,可以不经复议程序的,在起诉前。德国行政程序法:程序瑕疵对作出决定无影响的,以及地域管辖错误(除专属管辖)的,不能撤销。,三、行政行为的转换台湾行政程序法对转换的限制:1.新处分与原处分具有相同的实质及程序要件,即新处分包含在原处分之中;2.新处分形式和实质俱合法;3.新处分与原处分须追求相同目的;4.原处分为可撤销行为;5.转换的法律效果不能对当事人更不利;6.转换前给当事人陈述的机会。应否专门作成一转换的决定,稳妥起见,要求作决定为宜。,信赖利益限制撤销的条件:1.受益人有实际信赖。如不知行为自不产生信赖;2.信赖值得保护;3.受益人必须有信赖行为。即信赖确已影响受益人的行为;4.信赖利益大于撤销的公益。如信赖利益小于公益,即应损失补偿。撤销原则上应溯及既往,但应视对社会秩序即当事人利益影响而定,不宜过于机械。撤销的除斥期间。德国行政程序法:行政机关自知悉得撤销违法授益行为的事由起逾1年的,不得撤销。2.违法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如撤销对公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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