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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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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ppt

    复习案例:2006年7月8日,双牌县公安局受理泷泊镇双新村四组组长唐某与同组村民郑某、袁某、刘某因分配田地款项一事发生斗殴的治安行政案件。同年8月16日,双牌县公安局将写有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权利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同一天分别送达给了袁某和刘某。8月17日,双牌县公安局将袁某和刘某拘留。袁某和刘某不服,11月7日,袁某和刘某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碰到下列情形该怎么办?,1、某一药店卖假药,被药监部门处罚5000元,但这药店过缴纳处罚期限后仍然不交,请问药监部门该怎么办?2、据调查,某贪官收受账款1000余万且有逃跑迹象,请问公安机关该怎么办?,第二节 行政强制,一、导入案例二、行政强制概述三、行政强制执行四、行政强制措施,案例1 2006年6月20日,某县卫生局依法对该县若干餐馆进行抽样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甲乡佳佳餐馆餐具未消毒,且有三名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于是,县卫生局对该餐馆作出15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3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但是,佳佳餐馆在接到处罚通知书的15日内,既没缴纳罚款,也没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该卫生局该怎么办吗?,一、行政强制概述,(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迫使履行行政罚义务的对象方履行义务或者处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财产、人身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行政强制措施)。,(二)行政强制的原则,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3、及时、准确、手段正确原则4、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三)行政强制的分类,(1)按照行政强制的内容,可将行政强制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2)按照行政强制行为的适用目的,行政强制可划分为执行性强制措施和即时性强制措施。,行政强制,义务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出现紧急情况,迫使其履行,直接执行其人身或财产,程序,方式,案例一,案例二,综合案例,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代履行或代执行,执行罚,直接行政强制执行,代执行程序,执行罚程序,概念,种类,程序,一般程序,别人代其 履 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行政强制执行属于行政强制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1、发生的前提: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2、执行的目的和程度:促使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达到义务人被履行的同一状态);3、执行主体: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强制执行对公民的权益影响较大,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目前,我国法律只授予公安、海关、税务、审计等少数几个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也就是说,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并不一定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二、行政强制执行,返首,【代履行(代执行)】,【概念】:义务人不履行作为义务时,由他人(行政主体自行或交由他人)代替其履行(排除障碍、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并由义务人支付执行费用。【理解要点】:1、前提: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2、客体的性质: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并且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义务不履行将直接影响公共利益;3、代履行的程度:达到义务人直接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执行罚】,【概念】:行政主体以增加义务人一定的财产义务的手段(罚款或滞纳金),而达到使拒绝履行义务的人自动履行义务的目的。【理解要点】:1、前提: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设立的义务。2、客体的性质:不能或难以实现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义务;3、目的: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执行罚与罚款的区别】1、目的不同:执行罚是为了促使义务主体履行其应履行却尚未履行的义务;而罚款则是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金钱制裁。2、适用原则不同:执行罚可以针对同一事项反复适用;而罚款则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3、程序不同:执行罚必须预先告诫,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内,义务主体仍不履行其义务时,才能实施执行罚。,【直接强制执行】,【概念】直接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对(人身自由的直接强制,如拘留;对财物的直接强制,如强制划拨存款、强制扣押财产、强制收缴财物和以物折抵等),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制度。【理解要点】1、适用条件:使用间接强制难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2、强制的程度:直接强制执行必须体现适度原则,即应以实现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为限;,案例:潘某是某大学的学生。2007年3月5日,潘某因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处罚(裁定书标明限定时间为10天)。但是,潘某仗着父亲在市政府工作,对公安机关的拘留处罚置之不理。2007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人员对其进行了强制拘留。请问:公安机关可否对其采取强制拘留?,行政强制的适用条件是使用间接强制难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才能采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分析】,案例2 王某是南京某区市民。2006年5月,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将座落在方山镇北街的三层楼改建成五层楼房。在施工时,区城建局曾多次劝阻无效,王某终将楼房建成。为了严惩王某蔑视政府权力的傲慢行径以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6月12日区城建局派人将王某的整栋楼房全部拆除,并要求王某15天内支付拆除费3万元。15天后,王某并未支付。7月28日,区城建局派人强行将王某商店的彩电、冰箱、空调抬走扣押,并出具了直接强制执行的决定书和盖有区城建局公章的收据。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区城建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吗?如果你是法官,该怎么判?如果你是城建局长,你会怎样处理这件事?,返首页,这案例须弄清的几个问题:,1、王某的违章建筑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手段吗?2、区城建局有权作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吗?3、区城建局所采用的行政强制方式适当吗?执行费用应由谁支付?4、区城建局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度适当吗?5、区城建局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合理吗?,返首页,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由他人(行政主体自行或交由他人)代替其履行。因此,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可以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实行强制拆除。,思考一:王某的违章建筑可以”强制拆除”吗?,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作出处罚决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思考 二:区建设局有权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吗?,城建局自行拆除王某的违章建筑(代履行)的方式和强行扣押王某的财物都是错误的,其可申请区法院强制执行;因为区城建局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而且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是在执行罚和代履行这两种间接强制方式难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时才适用。行政强制方式不合法,故无效,所以执行费用应退回。,思考三:区城建局所采用的行政强制方式适当吗?执行费用应由谁支付?,思考四:区城建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合理吗?,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法的义务,所以强制执行的程度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本案既违反了行政强制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也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因此,城建局属于滥用职权行为。,思考五:区城建局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合法吗?,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是:第一步、催告;第二步、听取行政相对人进行陈述与申辩;第三步、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第四步、送达。而区城建局未履行(催告,听取行政相对人进行陈述与申辩等程序),违法了程序法定。,因区城建局的行政行为不合法,故判决其无效;撤销区城建局直接强制执行的决定,责令区城建局归还王某财物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判决,返首页,返案例,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1、催告。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督促催告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内容:(一)明确的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所需的合理期限;(二)强制执行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必须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行政相对人进行陈述与申辩。3、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4、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在执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执行后的五日内送达。,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程序,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按日加处罚款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按日加处滞纳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千分之二。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罚实施超过三十日,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或者无法采取执行罚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实施划拨存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不作为义务的执行程序,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为履行。代履行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送达并公告代履行的标的、方式、日期、地点以及代履行人;(二)在代履行日期的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字。,黄某开了一家电脑配件店,由于经营不善,已有四个月未交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黄某片区的税收征收刚好在你的辖区,单位领导把此案件交由你处理,你会怎么做?,你会怎么办?,【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消除紧急危险,维护或恢复正常社会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直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强制行为。1、前提:基于紧急情况;2、主体: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3、对象:不特定的;4、程度: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行政强制执行与即时强制】,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达到某种状态,防止、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2、前提不同:前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后者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3、起因不同:前者只能是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后者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4、实施主体不同:前者包括行政机关和法院;后者为行政机关。,(1)对人身、自由的强制 治安管理领域的强制约束、盘问、检查;海关采取的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卫生防疫领域的强制隔离、强制治疗(2)对财产的强制 查封、扣押、冻结(3)对住宅、营业场所等的强制 强制检查、搜查,【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六)制作现场笔录;(七)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八)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八条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行政机关后二日内补办相关手续。第十九条 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程序外,还必须遵守下列程序:(一)进入公民住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还应当出示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二)当场告知或者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和地点;(三)在紧急情况下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返回行政机关后六小时内补办手续;(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2001年10月18日晚8时,某市火车站广场扔有一黑色布包,且不时散发白烟。这时甲某为了避免伤害路人,便在布包周围划定一个大圆圈不准路人通过并准备自己检查黑色布包。这时乙某的三轮车恰好要经过此地方,遭到甲某阻拦,乙某不听,两人随后扭打一团。请问:谁错了?,案例3,案例4 魏某与全某从外地进京打工,在一次送货返回途中,因骑三轮车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但当时魏某与全某身上都没有带钱,交警因他们在北京居无定所,又无固定收入,害怕放他们走了以后,罚款决定没法执行,因此,将他们的三轮车以及全某暂时扣留,让魏某回去取钱。请问:交警的做法正确吗?,分析,本案属于当场处罚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的规定,属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魏某、金某在北京居无定所又无固定收入,属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以实现罚款决定的内容,在魏某、金某无钱交纳罚款时,执法人员通过扣押财物,以保证魏某、金某按时交纳罚款,这是合法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扣押的财物必须与罚款的数额大致相当,而不能无必要地扣押当事人的巨额财物或者所有财物。在本案中,因交纳罚款问题而扣留金某,这是违法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是该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实施时,行政机关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于年月日作出长府()第号强制搬迁避险的紧急处理决定,认定虞菊贞、郑鸿钧母子原居住上海市新泾一村号室公房内。该房系上海县房产开发公司于年所建。年月,郑鸿钧按公房出售的有关规定,购买了上述房屋。常住户口三人,即户主虞菊贞、子郑鸿钧、女郑淑钧。年月,该房经有关部门勘察测试确定为危险房屋,上海市长宁区房产管理局做了大量的避险解危工作,并为虞菊贞、郑鸿钧就近提供金钟路弄号室居住面积为平方米加厅平方米现房作临时过渡居住使用,但虞菊贞、郑鸿钧以追究伪劣房屋责任,赔偿有关损失为由,拒绝搬迁,影响避险工作的顺利进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遂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限虞菊贞、郑鸿钧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四日内搬迁至临时过渡房金钟路弄号室。郑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上海市政府于同年月日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综合案例分析,虞菊贞、郑鸿钧仍不服,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其居住的房屋系危险房屋,有关部门对其未进行妥善安置,又拒绝提供临时过渡房的钥匙,使其无法搬迁。被告超越职权范围,对其作出强制搬迁避险的紧急处理决定,违反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是不合法的。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紧急处理决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虞菊贞医疗费、两原告搬迁费等经济损失,重新安置房屋及予以装修,并消除影响。被告辩称:有关部门已为两原告就近提供临时过渡房,但两原告以追究伪劣房屋责任,并赔偿有关损失为由,拒绝搬离所居住的危险房屋,影响避险解危工作的顺利进行,故对两原告作出紧急处理的决定为合法,请求维持该决定,并驳回两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审判过程及结果,上诉人所居住上海市新泾一村号室房屋,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已丧失承载能力,随时有坍塌的危险。虞菊贞、郑鸿钧明知上述情况,拒不搬迁。被上诉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领导机关,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该户所作强制搬迁避险的紧急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所称未对其作出妥善安置等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年月日作出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上诉人虞菊贞、郑鸿钧共同负担(已付)。,案例:潘某是某大学的学生。2007年3月5日,潘某因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处罚(裁定书标明限定时间为10天)。但是,潘某仗着父亲在市政府工作,对公安机关的拘留处罚置之不理。2007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人员对其进行了强制拘留。请问:公安机关可否对其采取强制拘留?,行政强制的适用条件是使用间接强制难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才能采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分析】,1、行政强制主体在职权范围内作出;2、行政强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3、行政强制符合法律程序;,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执行标的有限原则,1、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2、应当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最低生活标准为限;,【申请法院执行的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明确地作出了规定,第1款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按此款规定,反之,如果法律法规已明确授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如果法律法规只授予了行政机关部份强制执行权,对已授予强制执行权部份,人民法院仍不能受理,对没有授予强制权部份,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的,应当受理。解释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既可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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