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ppt
第三节 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立法宗旨,赋权说:对行政相对人的解禁?权利恢复说: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禁制?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行政许可的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法定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有限政府原则 第三个原则是信赖保护原则。第四个原则是便民原则。,案例:1990年3月原告某村民委员会向某县林业局申请采伐树木,作为增建村小学教室用。某县林业局批准并发给采伐许可证,指定原告在村北公路(国道)139路标间采伐榆树200棵,伐后补栽幼树。原告在获准后,于3月20日组织村民按照林业局指定的区域如数采伐了榆树200棵。该县公路局发现后、于5月12日以原告滥伐树木为由,对原告作出了补种幼树,没收已伐榆树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8000元(按每棵90元计价)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于5月20日向某市公路局申请复议。市公路局经复议认为、县公路局认定事实属实,但适用法律不当,于5月28日依中华人民兵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l项规定作出复议裁决:责令原告在采伐路段补栽幼树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计18000元。原告对复议决定仍不服,6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此案的审理中,将林业局作为第三人。法律问题 林业局是否有权颁发此种采伐许可证.,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林业局是否有权就公路的树木颁发采伐许可证,即公路上的树木的管理权,是属于林业局,还是属于公路局?相关法律链接:森林法第28条第3款规定:“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公路管理条例第22条第3款规定:“公路两侧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该条比较明确地规定了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的发放机关。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2款规定:“对公路花草林木,只许作抚养和更新性质的修饰或者采伐。需要更新砍伐公路林木的、国道、省道须经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县道须经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乡道须经县(旗、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如下:(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一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非林区木材半立方米以下、幼树二十株以下的,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七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五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非林区木材二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四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超过一立方米、幼树超过五十株的,非林区木材超过半立方米、幼树超过二十株的,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超过五立方米、幼树超过一百株的,非林区木材超过二立方米、幼树超过五 十株的,除责令补种树木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结论,根据森林法及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公路局是有权发放公路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惟一主管机关。林业局颁发采伐许可证属于超越职权。县公路局、市公路局也不是合格的主管机关,国道应由省公路局主管。,返回,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返,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返,【案例】何某,男,30岁,原系某市重型机械厂,1997年4月因该厂停业而下岗。其下岗以后,家庭收入大幅减少,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基于这种情况,何某于1997年6月贷款购置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准备以跑车拉客为生计。车买好后,何某多次到市交通管理局申领三轮车运营许可证。交通管理部门考虑到本市电动三轮车已有很多,便称现有指标已经用完,要等到下一季度再作“研究”。由于三轮车是贷款购置的,闲置下来损失只能与日俱增,故何某于1997年9月在没有运营证的情况下,私自从事起电动三轮车的运营。1997年11月5日,被市交通管理局发现,将电动三轮车扣押,并罚款1500元。后经复议程序,市交通管理局向何某颁发了运营证,但维持行政处罚。问题:请问这是谁的错?,二、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安全方面)(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有限资源方面)(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公共服务方面)(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法所讲的行政许可:,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直属事业单位所进行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排除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报告事项的审批。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等事项审批。行政机关对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登记、审批、计划和规划。,三、哪些法律法规有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及地方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地方性规章)。,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案例某省卫生局向全省所有医院下发文件,规定凡是在本省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在该省卫生厅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医院不得采购。某药品生产企业将其刚投入试产的新药报到卫生厅备案,结果卫生厅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十余种,并指出其中的三份资质文件不合格,不能办理登记手续,也不能在该省的医疗机构销售。此药品生产企业认为该省卫生厅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遂将其告上法庭。问题:该省卫生厅的行为是否合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即为合法药品产品企业,其产品经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后(取得药品生产批件),就可以投入生产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本案的省卫生厅无权对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在本省的销售设置“登记”程序。该登记行为的设定是违法的,既违反了行政许可设定事项的规定,也违反了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规则(作为省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省卫生厅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案例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所”,于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补正。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法厅发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问题:(1)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2)该省地方规章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是否合法?能否收取50元工本费?为什么?(3)司法厅对撤销“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为什么?,(1)不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应该用法律设定,而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对律师事务所的成法中明确规定,已经有国家法律约束,地方法规及规章是不能在加限制条件的。因为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2)合法,但不能收取工本费,因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3)不需要,因为造成利益损失的是由于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而不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因此是不需要赔偿的。,分析要点:,四、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 申请与受理第二 审查与决定 第三 听证 第四 变更与延续 第五 特别程序:招标、拍卖、考试、检测等,案例:2004年7月10日,某国有企业新上一项目,计划用地100亩。项目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该企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4个月后,企业的用地申请仍没有通过。原因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次都会要求该企业提交新的用地申请材料。后来,该企业诉至法院。问题: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分析,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本案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多次要求该企业提交新的用地申请材料,而不是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该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便民原则,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这是行政许可追求的目标之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败诉。,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村民王某报上的材料,在未进行实地勘测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称王某占用耕地建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现场调查后,发现举报属实,拟对王某作出拆除房屋的行政处罚。王某认为用地用途都已经在上报的材料中写明,现在的问题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中工作失职所致,如果要拆除房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承担办证中的过错责任,赔偿其损失。因此,王某诉至法院。问题:请分析本案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王某行为的合法性。,分析要点:,依照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而本案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经过地籍调查即直接颁发证书,属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依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如果撤销行政许可,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然而,在本案中,王某实为占用耕地建房,但在申请宅基地时并未说明这一点,其行为有骗取行政许可的嫌疑。依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后又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因此,在这一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申请人都有过错,应共同承担责任。,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返回,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返回,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返回,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返回,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返回,案例 陈建的丈夫王云原系中国农业科学院某家育寄生虫病研究所研究人员,1989年12月公派出国至今逾期不归。其子王进亦于1990年经批准去美国。陈建于1991年4月以去美国探望儿子为由申请出境,并按规定填写了中国公民出境申请书和调查表;被告经审核后同意其出境,并颁发了有关证件。陈建据此办妥了去前往国探望丈夫的签证,同年6月7日陈建向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换发第二张出境卡,6月8日,陈建丈夫的单位得悉其已获准赴美探亲的消息后,印发函至出入境管理处,反映其丈夫为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要求出入境管理处阻止陈建出境探亲。6月12日出入境管理处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原告丈夫系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其单位不同意原告出境为由,决定暂缓颁发出境卡。当月20日,陈建去美国驻沪领事馆换取探望儿子的签证后,并再次向出入境管理处申请颁发出境卡。出入境管理处未在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3天期限内予以答复。此后,原告多次去信去电催办,仍无法获得明确答复。陈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作出答复。问题:法院该怎样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条款,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分析,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围私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难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该法虽然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上海市公安局根据该法的原则对颁发出境卡的申请明确规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在本案中,被告未在规定的3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答复,显然已构成不予答复。2被告拒发出境卡是否合法?中国公民出人境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该法第5条规定:“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该法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本案原告不具有该法规定的不能出境的五种情形之一。同时,该法也没有规定公民在出境探亲之前必须向被探望者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其同意的程序。因此,公安部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人境管理法的规定相抵触,应当是无效的。而某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拒发给原告出境卡,是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技术等级;其它客运车辆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技术等级。(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运管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运管部分),(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从业人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注: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