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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税种及会计核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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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税种及会计核算.ppt

    1,第六章 其他税种及会计核算,本章主要内容:本章介绍各个小税种的税法要素规定及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这些小税种主要是财产行为税,较流转税、所得税主体税种而言,虽然在纳税金额等方面都较小,但它们却是国家主体税种不可缺少的补充,征税范围广泛,具有重要的财政收入及经济调节效应。对于纳税人来讲,在其经营中会经常发生各种涉及这些小税种的行为。在企业的会计工作中只有很好地掌握这一部分知识,才能正确处理相关业务。,2,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概述,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具有收益性质的税种。我国对土地增值收益设税课征尚属首次,起征于1994年1月1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目的有三:一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进一步完善税制,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二是抑制炒买炒卖土地投机获取暴利的行为;三是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土地增值税亦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根据其课征制度的不同,大致有“土地转移增值税”和“土地定期增值税”两种类型。,3,二、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及国内其他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驻华机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等。区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与非纳税人的关键在于是否因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而取得了收益,只要以出售或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而取得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4,三、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下。(一)一般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下。(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二)征税范围的界定标准(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2)土地增值税只对房地产权属(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的转让行为征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3)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不包括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权属的行为。,5,三、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三)具体情况的判定根据以上三条判定标准我们就可对以下若干具体情况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判定。1.以出售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2.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 3.房地产的出租4.房地产的抵押5.房地产的交换6.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7.合作建房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9.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10.房地产的重新评估,6,四、纳税地点,在实际工作中,纳税地点的确定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在其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7,五、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规定如下。(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8,六、税收优惠,(一)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二)对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三)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四)其他税收优惠,9,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即: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法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越多。如果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后没有余额,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0,一、应税收入额的确定,应税收入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收入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或其他形式。(一)货币收入(二)实物收入(三)其他收入,11,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的确定,(一)新建房地产扣除项目及其金额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二)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及其金额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项目及其金额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12,三、评估价格办法及有关规定,在实际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以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及扣除项目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1)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13,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算方法与步骤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有以下两种计算方法。1.分步计算法2.速算扣除法(二)计算案例【例8-1】某房地产公司转让取得转让收入为500万元,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150万元,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例8-2】2006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并销售一幢高级公寓,取得转让收入5000万元,开发该高级公寓有关支出为:已知该公司支付与该高级公寓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费用及开发成本合计为1700万元,该公司没有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息,该高级公寓所在地的省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销售该高级公寓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277.5万元(其中印花税为2.5万元)。计算该公司销售高级公寓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例8-3】某企业转让一幢已使用了近10年的旧厂房,当时造价120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按现行市场价的材料、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600万元,该房子为6成新,按400万元出售,支付有关税费22.2万元。计算该企业转让旧房应缴纳的土增值税税额。,14,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一)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是指企业的经营业务中,开发和销售房地产业务是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其经营收入在企业的所有经营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并且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1.现货房地产销售 2.商品房预售(二)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是指虽然经营房地产业务,但不是以此为主,而是兼营或附带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15,二、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一)销售旧房旧房是企业已使用过的房屋,一般在“固定资产”账户中反映。销售旧房时,首先将旧房从“固定资产”账户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账户,贷记“固定资产”账户;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账户;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16,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实际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17,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须如实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该系列报表包括了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见表8-2)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见表8-3),以及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见表8-4)。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根据自身所属的经济性质的不同,在纳税申报时选择填写。同时,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以及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期缴纳税款。,18,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自2007年2月1日起,各省税务机关可按以下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并依据以下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3.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4.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5.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6.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7.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8.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19,第九章 其他税种及会计核算,本章主要内容:本章介绍各个小税种的税法要素规定及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这些小税种主要是财产行为税,较流转税、所得税主体税种而言,虽然在纳税金额等方面都较小,但它们却是国家主体税种不可缺少的补充,征税范围广泛,具有重要的财政收入及经济调节效应。对于纳税人来讲,在其经营中会经常发生各种涉及这些小税种的行为。在企业的会计工作中只有很好地掌握这一部分知识,才能正确处理相关业务。本章内容分为七节,第一节介绍资源税及会计处理;第二节介绍城镇土地使用税及会计处理;第三节介绍房产税及会计处理;第四节介绍车船税及会计处理;第五部分介绍契税及会计处理;第六节介绍印花税及会计处理;第七节介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会计处理。,20,第一节 资源税及会计处理,一、资源税的定义、作用及特点1.资源税定义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因自然资源和开采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2.资源税的作用3.资源税的特点资源税的主要特点是:征收范围较小,只对特定资源征税;具有受益税性质(是资源有偿分配);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实行从量定额征收。,21,二、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一)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外籍人员和其他个人。(二)扣缴义务人税法规定,收购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22,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税目和税额,(一)征税范围、税目1.原油2.天然气3.煤炭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7.盐(二)税额资源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即固定税额,以此实施级差调节,即对因资源贮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额标准进行调节。,23,四、资源税的税收优惠,(一)减税、免税项目资源税贯彻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思想,因此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比较少。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3)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的,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24,五、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课税数量)1.基本规定(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已开采或生产但尚未实现销售的,不征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2.特殊规定对上述两条课税数量的具体规定(二)应纳税额的计算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方法征税,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可以计算应纳税额,计税时不考虑价格问题,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25,六、资源税的会计处理,(一)对外直接销售资源产品的应纳资源税(二)自产自用资源产品应纳资源税(三)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四)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时应纳资源税,26,七、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纳税期限(三)纳税地点(四)纳税申报1.纳税申报方式2.纳税申报表的填制,27,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及会计处理,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分等级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税通行于世界各国,按具体征税对象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财产税性质的土地税,以土地的数量或价值为课税对象,如我国历史上曾开征的田赋和地亩税。这类土地税的历史十分悠久,属于原始的直接税或财产税。另一类是收益税性质的土地税,以土地的收益额或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这类土地税源于20世纪初,为现代国家广泛采用,如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再一类是带有资源税和行为税性质的土地税,以使用或占用土地资源的行为为课税对象,如我国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28,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2007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将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根据现实经济生活中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具体规定如下。(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以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以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即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29,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确认。(1)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和县级市。(2)县城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30,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由于全国城镇经济发展水平千差万别,又是地方税,所以国家只是规定了一个幅度差别税额。具体标准如表9-3所示。,31,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一)基本规定 1.法定免税项目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确定的减免税项目(二)特殊规定为了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32,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以后再作调整。(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月(或季、半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额12(或4、2)不足12个月的,其年应纳税额为全年应纳税额除以12乘以实际使用月数。,33,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即提取时,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账户;若税务征收机关征收次数少,一次数额较大的,可先通过“待摊费用”账户,分摊“管理费用”账户;交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例9-10】根据例9-8,该公司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4000元,据此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34,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纳税期限(三)纳税地点(四)纳税申报,35,第三节 房产税及会计处理,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是财产税类,财产税是对过去积累的主要形式,所以对房产征收财产税是世界通行的做法。房产税属地方税税种,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该税种由原税种(城市房地产税)因原城市改革分设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于1986年10月1日开征。房产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最早始于周朝。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1年8月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的房屋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为城市房地产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现行房产税仅对国内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而涉外企业和外籍人员依然实行原税种,两种房产税并存实施。,36,一、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与个人。外资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不是房产税的纳税人,而是原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产权所有人,简称“产权人”或“业主”、“房东”,是指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即房产的使用、收益、出卖、赠送等权利归其所有。产权所有人具体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和使用人。(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4)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37,二、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一)征税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二)征税范围(1)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2)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3)建制镇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较发达,人口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三、房产税的税率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一种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另一种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从租计征的,税率为l2%。,38,四、房产税的税收优惠,(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和艺术等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5)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产。,39,五、房产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1.从价计征2.从租计征(二)应纳税额的计算1.地上建筑物(1)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2)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或按优惠税率4%)不足12个月的,其全年应纳税额为按年应纳税额除以12乘以实际使用月数求得。2.地下建筑物,40,六、房产税的会计处理,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房产税时,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账户;缴纳税金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房产租金收入缴纳的税金,通过“其他业务成本”和“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账户核算。,41,七、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纳税期限(三)纳税地点(四)纳税申报,42,第四节 车船税及会计处理,车船税是国家对行使于我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境内河流、湖泊或领海的船舶,按其种类、吨位或数量,向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车船税是一种财产兼具使用行为性质的税种,它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就不征税。国务院于2006年12月29日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合并修订,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暂行条例),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征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43,一、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的纳税人为车船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44,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为纳税人在我国境内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和船舶,具体包括机动车、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机动车是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机动船舶是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轮、汽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是指依靠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驳船等。,45,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一)计税依据车船税以应税车船为征税对象,而以征税对象的计量标准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按车船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辆、自重吨位和净吨位三种。(1)载客汽车和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以“自重吨位”为计税依据。(3)船舶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二)税率应税车辆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即对各类车辆分别规定一个最低到最高限度的年税额幅度,同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额标准幅度内,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适用税额。,46,四、车船税的税收优惠,车船税暂行条例对车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定期减征或者免征。下列车辆、船舶可以免征车船税。(一)法定的免税车船(二)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47,五、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2)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3)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二)纳税期限车船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三)纳税地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48,六、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总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数量适用单位税额具体适用公式如下:(1)机动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2)拖船、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50%(3)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车辆数适用单位税额(4)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49,七、车船税的会计处理,对车船税的会计处理,应通过“管理费用”和“应交税费应交车船使用税”账户核算。按月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车船使用税”账户;按季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车船使用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例9-17】根据例9-15,盈运出租汽车公司全年应纳车船使用税税额为25 000元,分季缴纳,按月计提。则作出该公司相应的会计分录。,50,第五节 契税及会计处理,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即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契税具有不动产财产税的性质,它是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权属的受让(购买)方,征收的一种地方性财产税。目前,由农税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国务院于1997年7月7日重新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51,一、契税的纳税人,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过程中,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但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中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和中国公民、外籍人员。,52,二、契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其具体征税范围如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是指土地所有者第一次让予土地使用权,称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二)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权属者再次让予土地使用权,亦称土地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53,二、契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三)房屋买卖“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四)房屋赠与“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54,二、契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五)房屋交换“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六)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1.公司制改革2.企业合并3.企业分立 4.股权重组5.企业破产,55,二、契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七)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不征收契税。(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56,三、契税的税率,契税采用3%5%的幅度比例税率。实行幅度比例税率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因此具体执行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西藏自治区目前没有开征此税。,57,四、契税的税收优惠,(一)基本规定(二)企业改制重组中契税的征免规定1.企业公司制改造2.企业股权重组3.企业合并4.企业分立5.企业出售6.企业关闭、破产7.其他(三)其他减免税规定1.房屋的附属设施2.继承土地、房屋权属3.社会力量办学 4.离婚后的房屋权属5.城镇房屋拆迁6.购买期房后办理退房手续7.对青藏铁路公司的特殊规定,58,五、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其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4)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59,六、契税的会计处理,对契税的会计处理,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契税”账户核算。(1)属受让土地使用权的,计算应缴纳的契税时,借记“无形资产”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契税”账户;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契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2)属购房屋产权和受赠房屋等的,计算应缴纳的契税时,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契税”账户,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契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60,七、契税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三)纳税地点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61,七、契税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四)纳税申报契税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如表9-7所示。(参见教材P355)(五)征收管理其他规定(1)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2)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3)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4)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62,第六节 印花税及会计处理,一、印花税的定义与特征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因其采取在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标志而得名。,63,二、印花税的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1.立合同人2.立据人3.立账簿人4.领受人5.使用人,64,三、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税目和征税范围,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合法凭证。印花税的税目,指印花税法明确规定的应当纳税的项目,它具体划定了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一般的说,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未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列举的纳入征税范围的有以下五类凭证。(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等。(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力转移合同。(3)营业账簿,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专利证等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65,四、印花税的税率,1.比例税率在印花税的l3个税目中,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比例税率。印花税的比例税率分为五个档次,分别是0.05、0.3、0.5、l、3。(1)适用0.05税率的为“借款合同”。(2)适用0.3税率的为“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3)适用0.5税率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4)适用1税率的为“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5)适用3税率的为“股权转让书据”。2.定额税率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如果计算结果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66,五、印花税的税收优惠,(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但副本或者抄本作为正本用的应另行贴花。(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与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3)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4)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5)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7)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对该类合同免税,是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减轻农牧业生产的负担。(8)特殊货运凭证免税。(9)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征(10)证券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免征印花税。(11)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1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下列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享受印花的优惠政策。(13)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l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67,六、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1.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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