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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建造公路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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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建造公路法律法规.doc

    三、内容讲解1B431010 公路法中公路建设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责任1B431011 了解<公路法)中公路建设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公路的建设资金(一)财政拨款(二)贷款(三)资本金、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四)集资集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二、公路建设基本管理制度(一)公路建设的基本程序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如下:1项目建议书;2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4编制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5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6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7项目实施;8竣工验收;9项目后评价。(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制度(三)公路建设项目的主体资格管理制度1B431012了解违反<公路法的相关法律责任一、对路产造成危害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使用公路中的危害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使用公路中的危害行为(1)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处5000元以下罚款(2)违规使用公路造成路损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3)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公路。 处30000元以下罚款(二)非公路使用的危害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有违法设置物 处5000元以下罚款2.破坏、损坏、移动公路工程设施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法律责任对于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如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lOOm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施工的法律责任对于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施工,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提出警告,待完善防护措施后复工或限期迁出规定范围;对已经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另处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三)阻碍公路建设或抢修的法律责任阻碍公路建设或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公路上擅自没卡、收费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lB432000公路建设管理法规和标准lB432010公路建设管理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1B432011掌握公路工程标准体系体系依据公路法、标准化法,参照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GBT130162009,结合我国公路工程标准化工作的实践制定。1B432012熟悉公路建设管理法规体系公路建设管理法规体系是梯形,分为二级五层次。第一级为国家级,由国家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交通部法规三层次组成。第二级为地方级,由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两层次组成。公路建设管理主要法规文件如下:一、相关法律法规二、市场管理三、招标投标管理1B432020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承担工程的范围111432021掌握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类别、等级的划分一、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类别划分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路工程特点,共分为六大类,具体划分如下:第一类: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第二类: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第三类: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第四类: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第五类: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第六类: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分为一级、二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分为一级、二级。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按施工内容分为5个分项施工企业:即交通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企业;通信系统工程分项承包企业;监控系统工程分项承包企业;收费系统工程分项承包企业;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承包企业。1B432022了解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一、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序 号企业等级承包工程范围1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2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m及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3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跨跨度<100m的桥梁,长度<100m的隧道工程的施工4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m,单跨跨度<40m的桥梁工程的施工二、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序 号企业等级承包工程范围1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各类路面和钢桥面工程的施工2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3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三、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序 号企业等级承包工程范围1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土石方、单跨跨度小于l00m、单座桥长小于500m桥梁、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2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的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3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的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四、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见教材第458页。五、隧道工程专业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见教材第458页六、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全市承包工程范围见教材第458页1B432030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B432031掌握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第七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第九条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第十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B432032掌握公路工程承包人安全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合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1B432033掌握公路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1与P290页重复2必要时,施工单位对上述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1)建设单位项目或技术负责人;(2)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4)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5)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由5名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勘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1B432034 掌握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与报告的规定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日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1B432040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1B432041掌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分级标准一、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第一类: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第二类: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第三类: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二、一般质量事故分级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一300万元之间。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50万元之间。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50万元之间。三、重大质量事故分级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1B432042掌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一、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级管理规定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相关规定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三、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五、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1B432050公路工程验收条件与内容1B432051掌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依据一、交工验收、竣工验收范围1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2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3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指示文件;5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1B432052 掌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工作内容一、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工作内容(一)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2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4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5竣工文件编制完成;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二)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4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5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6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7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二、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工作内容(一)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通车试运营2年后;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二)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3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4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5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6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7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8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1B432060公路建设管理相关规定1B432061掌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全文58条,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定如下,(一)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二)管理职责(三)市场准人管理(四)市场主体行为管理第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公路建设市场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2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3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4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第十九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2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3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法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国家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签订廉政合同。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第二十五条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第二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1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2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4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5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供货质量和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工作;6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试验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资料。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第三十二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合同工期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合同工期,但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并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三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第三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第三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重大工程变更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工程分包计划和所有分包协议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同意。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第四十条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并报请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五)动态管理(六)法律责任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一)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根据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如下:1信用信息征集2信用评价信用评价主要包括评价内容和主体、评价等级划分、评价标准和方法等。(1)评价主体和主要内容。(2)评价等级划分。全国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统一划分五个级别,即: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不再对同一等级进行细分。(3)评价标准。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信用等级划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量化、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信用评价,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4)评价周期。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和履约考核原则上每年评定12次。若从业单位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应立即对其信用进行重新评级并公布,强化信用行为的动态管理。3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平台按部、省二级建立,各有侧重,互联互通。部负责建立“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发布相关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同时,研究制订统一的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信息格式、信用报告文本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为实现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创造条件。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4信用奖惩机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动态管理。对长期评定为AA、A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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