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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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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

    陕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12月1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陕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各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职工和群众的生命健康,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完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陕西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多领域、多行业、多层次、高风险”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生产、和谐发展”的理念,基本工作思路是:以集团发展战略为指导,以控股产权关系为纽带,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核心,以强化管理和监督为重点,注重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保证安全经费投入,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提升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逐步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为集团公司长远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第四条 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依法接受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资人对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依法接受集团公司和直接控股母公司对其安全生产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和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的各级企业,以及集团公司所属的公益服务性单位和项目建设主体单位。第六条 集团公司对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管理和监督,各企业按照资产规模、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分为三类:安全生产一类企业:处于生产经营期,经营或投资的主业为煤炭、化工、天然气、电力及其它高危行业,企业总资产超过10亿元或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的企业。 安全生产二类企业:处于生产经营期,总资产超过5亿元或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生产经营型企业。 安全生产三类企业:除一、二类企业以外的其它独立企业。 集团公司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类别由集团公司安委会根据以上标准认定或调整,其它企业安全生产类别由其控股企业参照以上标准确定。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第七条 集团公司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第八条 各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董事长为兼职的企业,总经理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各企业应建立全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以及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第九条 集团公司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全面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对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主要包括:1、监督管理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2、监督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3、监督管理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4、监督管理各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5、监督管理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情况;6、监督各企业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监督管理各企业安全生产其它重要工作。(三)将集团公司各控股企业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营、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四)监督各企业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一)各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定期组织分析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研究并组织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8、组织对本企业的控股子公司(或代管企业)实施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9、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组织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监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要求向集团公司进行安全工作汇报和述职。(二)各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三)各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四)各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门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根据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主要措施。集团公司各企业安委会主任一般应由总经理担任,安委会可下设日常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企业以行政和生产经营部门为主体,党团、工会、后勤、多经等部门全面参与的安全生产执行和保证体系。第十三条 各企业应当明确内部各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完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四条 各企业应建立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 (一)集团公司设安全生产监察部,履行对集团公司本部和控股各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二)安全生产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履行内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三)安全生产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或者对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子公司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四)安全生产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且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任务较轻的,可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配备一名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各企业要不断加强安全生产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第十五条 各企业对于其代管企业、委托运营企业,以及对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在多个责任主体间分担或移转的情况,应当通过公司章程、承包经营合同、安全协议书、安全责任书等书面文件形式明确相关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控制目标和管理要求。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各企业要贯彻“谁控股、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执行、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经营工作,必须同时对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执行、检查、总结和考核。第十七条 各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各企业每年(季度、月)应制定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计划,纳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并保证实施。第十八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技术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监督保障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等。第十九条 各企业应根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加强对安全生产各要素的系统性分析和控制,实现全过程动态管理,确保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转。同时,应积极借鉴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第二十条 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形成安全生产的制度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包括:标准、规程、规定、措施、办法、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一)各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不低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的规定和要求。(二)集团公司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工作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实行标准化管理。(三)各企业应规范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起草、审议、签发、发布、培训考核和修订程序。企业内部制定的作业规程、安全规程和技术规程(措施),一般经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签发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主管领导签发执行。(四)各企业应定期查询和搜集国家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时进行宣贯和落实;各企业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修订变更情况,结合企业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内部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适用性。(五)集团公司对各企业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行备案监督,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集团公司可以提出修改、撤销或废止的监督意见。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会议制度。集团公司每年初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临时安全专项会议。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委会会议、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分析会等会议,并确保会议研究安排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定,规范各类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和报送工作。(一)各企业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主要工作计划书面报送集团公司。(二)各企业要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规定的要求,及时、规范报送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报表、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及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报表。(三)各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分工、工作制度、联系方式应向集团公司备案,并及时报告变动情况。(四)各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要工作进展、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事项,应以安全简报或专项报告的形式向集团公司报告。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有关行业监管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实行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和项目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和资金落到实处。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基金,作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集约综合治理和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按规定开展职业危害评价,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预防、控制和消除员工的职业健康风险,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安全。各企业应当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缴纳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建档、申报、警示以及应急预案管理等工作进行规范化严格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工作制度,落实内部隐患治理的责任和各项措施,形成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常态化管理机制。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综合管理的各项措施,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确保实现项目建设安全目标。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劳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第二十九条 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外委工程和委托运营项目(业务)的安全管理制度,以书面文件规范各主体之间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加强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规定,开展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资质管理等监管要求。集团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第三十一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组织领导体系、预案体系、日常工作体系、保障体系等。各企业应加强事故预警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价、培训和演练,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事故预警系统和应急通讯、信息联络系统,落实应急物资、装备和器材,加强与属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不断提高企业应急管理效能。第三十二条 各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专项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一)各生产经营企业每年应编制和执行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简称“两措”)计划,不断改进和提升设备设施安全水平,改善员工生产作业环境和劳动保护条件,完善消除隐患、防范事故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二)集团公司在生产经营企业推行应用于日常作业环节的运行操作票和检修工作票(简称“两票”)及相关作业票证制度,以规范员工生产作业行为,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措施,防范人为因素导致的各类事故。 (三)各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安全设备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检测、维护、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工作进行达标管理,对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及安全标识、警示标志进行标准化管理。(四)各企业应制定专门管理措施,对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进行查处,防控人为责任性事故。(五)各企业应根据行业规范,不断完善保证安全生产的各项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集团公司鼓励和支持各企业开展交流、借鉴和创新,鼓励学习应用相关行业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专项措施。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相关专项工作,全面防控各类风险和事故。(一)各企业应加强防汛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完善防汛设施,加强汛前检查和汛期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防汛(洪)调度的规定和命令,健全应急抢险措施,确保在设计标准内不发生跨坝、水淹厂房、水毁重要生产设施等安全事故。(二)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加强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物品)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专门的生产、储存、装卸、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实行规范化管理、标准化作业。(三)各企业要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开展车辆定期安全检查、维护工作和驾驶员定期安全教育工作,实行异常气象条件下的车辆管制,严控公车私用和各类违章驾驶行为,采取严格措施预防交通事故。(四)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完善消防管理的各项措施,加强硬件建设和日常管理,形成防控火灾的有效机制。(五)各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技术监督工作。(六)各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生产经营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进行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进行规范化管理。(七)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经营范围内涉及的其它安全风险和其它专项安全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安全管理实现全覆盖。第三十四条 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开展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日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要对人员、设备设施、环境、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等各项要素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改。专项安全检查主要对各专项工作和专项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整改。集团公司每年组织春、秋季两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项安全检查。第三十五条 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并严格落实安全评价意见。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有效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程序,定期开展综合性或专项工作安全现状评价,促进和提升安全管理基础工作。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安全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制度,为安全生产工作在技术、法律、管理、事故分析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第三十七条 各企业应对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开展安全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活动,通过技术进步促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水平。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对安全技术进步成果进行奖励。第三十八条 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的各类记录、报表、台帐等资料文件,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档案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企业应将安全文化建设纳入企业文化建设体系,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理念,完善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经常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员工形成安全生产的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为安全生产营造良好人文环境,促进和提升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第四十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信息新闻发布和媒体应对工作制度,并按照集团公司信息管理的要求进行请示或报告。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制度,母公司对其控股的子公司、企业内部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通过控股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程序,明确集团公司及其职能部门对控股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对其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向直接控股的一类重点高危安全生产企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或临时派驻专职安监人员,加强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第四十五条 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内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一般应建立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网络),有效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第四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务时,有权进入相关区域和场所,有权查阅相关资料,有权向相关人员询问情况,有权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有权责令排除隐患,有权提出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的意见,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和取证,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越级反映。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各级党团组织、工会组织有权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并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建议和意见。集团公司各企业应对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落实和处理。第四十八条 集团公司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依法监督、分类控制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的等级标准和监管程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制度,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和职责,并作为监督管理和业绩考核的基础依据。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企业履职状况评价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控股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评价和考核。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可以根据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经集团公司安委会同意后执行。第五十一条 集团公司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基础,以安全目标管理和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分类为主要依据,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安全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制度,体现安全生产风险差别、责任共担、全员参与、激励和约束相匹配的奖惩原则。第五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存在问题的企业,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整改;对安全生产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可以进行通报批评,或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对安全生产存在严重问题或重大隐患,可能发生较大事故的企业,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向安委会提出限期整改或停业(产)整顿等紧急措施的建议,安委会同意后,有关企业应当执行。第五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未完成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的企业,取消其参加各类综合性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依法配合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受到集团公司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应在年度安全业绩考核时给予加分。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安委会。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提出修订意见,经安委会同意后执行。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之前,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单项制度中的条款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依据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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