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运用.ppt
第四章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运用,案例:利用第二章的案例上海新龙股份有限公司(SHANGHAI NEW DRAGON CO.,LTD.)与美国CRYSTAL KOBE LTD.洽谈含55%纤维45%的棉女士短衫(LADIES 55%ACRYLIC 45%COTTON KNITTED BLOUSE)。签定的合同,请为进口商CRYSTAL KOBE LTD向美国纽约银行申请开列信用证并填写开证申请书,一、填制开证申请书和申请开列信用证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以后,进口方首先应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填写开证申请书(Documentary Credit Application),银行再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开出正式信用证,第一节 进口信用证结算,1.申请开证日期:一般填制在申请书的右上角。2.受益人:应填写受益人的名称(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号码等。3.信用证的性质:根据UCP600条款的规定,所有信用证均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一般已印制在申请书上,如果需要保兑等可以在此加上。信用证的号码由开证行填写。信用证的有效期及到期地点由开证申请人填写。4分批装运和转运:应根据合同的规定明确表示“允许”或“不允许”,在选择项目前面的方框中打“”表示选择该项。,(一)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正面内容的填制,5信用证的传递方式:有四种可供选择,即信开(航空邮寄)、电开(电报)、快递、简电后随寄电报证实书,在所选择项前面的方框中打“”表示选择该项。例如:选择电开,则在“with brief advice by teletransmission”前的方框中大“”即可。6装运条款:应根据合同规定填写装运地(港)及目的地(港),最晚装运期,如果需要转运,则应写明转运地(港)。7信用证金额:必须用数字和文字两种形式表示,并且要表明币种。信用证金额是开证行付款的最高限额,必须根据合同的规定明确表示清楚,如果允许其金额有一定比率的上下浮动幅度,应该写清楚。8有关货物的情况:主要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等内容,所有内容都必须与合同规定的相一致。,9信用证付款方式的选择:信用证有效兑付方式有四种选择,即:即期支付、承兑支付、议付、延期支付。如何选择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在所选择方式前的方框中打“”。10汇票条款: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填写信用证项下应支付发票金额的百分比。如合同规定所有货款都用信用证支付,则应填写信用证项下汇票金额是发票金额的100%。如果合同规定该笔货款有信用证和托收各支付50%,则应填写信用证项下汇票金额是全部发票金额的50%。对于汇票的支付期限,如即期应填写at sight;如果是远期,应填写具体的天数,如30天、60天、90天等。付款人的填写,根据UCP 600规定,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11贸易术语:有FOB、CFR、CIF和“其他条件”可供选择,根据合同成交的贸易术语在所选择项前的方框中打“”。如果是其他条件,则应在该项目后面写明。,12单据条款:银行印制好的单据要求共有11条,其中第1条到第11条是针对具体的单据,第12条是“其他单据”,即以上11种单据以外的单据要求,可填在第12条中,填制单据条款时应注意:(1)在所需要单据前的括号里打“”;(2)在所选择单据条款后填写具体的要求,如果印制好的要求不完整,可在该单据条款后面补充填写;(3)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填写单据条款,既不能随意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要求,也不能随意降低或减少合同规定的要求。13附加条款:印制好的有6条,其中第1条到第6条是具体的条款要求,如果需要可在其前面的括号里打“”,如果有其他附加条款,可根据合同规定和买方的具体需要填写在第7条中。14申请人信息:填写申请人的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申请人(法定代表)签字以及联系电话等信息。,1申请人同意按照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该信用证项下一切事宜,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2声明委托银行开列信用证,并向银行保证按时支付货款、手续费、利息及一切费用;3明确收到单据后,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开证行办理对外付款/承兑,否则作为申请人同意接受单据,同意付款/承兑;4申请人保证在单证表面符合的条件下办理有关付款/承兑手续。如因单证有不符点之处而拒绝付款/承兑,申请人保证在开证行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之前将全套单据如数退还开证行并附书面理由,由开证行按照国际惯例确定能否对外拒付。5声明该信用证及其项下业务往来中如因邮、电或其他方式传递中发生的遗失、延误、错漏等银行概不负责;6声明如信用证需要修改,应由申请人及时向开证行提出书面申请,由开证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能否办理修改;7声明在收到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后,保证及时与原申请书核对,如有不符之处,保证在收到副本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通知开证行,如未通知,当视为正确无误;8声明如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义含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负责。,(二)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反面的内容,二、银行开列信用证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是第一性的付款人。只要出口商通过其银行交来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必须依据进口商递交的开证申请书,完整、准确、及时地开出信用证。1开证所使用的货币币别,应与成交合约所规定的币别相同;2开证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3价格条件在进口企业对外成交时已经确定,银行在审核价格条件时,必须注意与价格条件适应的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以使信用证条款前后吻合。4付款条件均为不可撤销信用证。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不开可转让信用证,因为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的资信可能不了解。付款期限有即期付款、远期付款等。5到达港或目的港应为进口国口岸。6开证申请书中所列的各项开证条款,前后不得有矛盾之处。,三、修改信用证 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请求开出信用证后,开证申请人认为或者应受益人的要求,需要对原信用证的内容或条款进行修改时,可向开证行提出申请,银行凭修改申请书办理。1申请人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2审查修改申请书的内容。3缮制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四、审单、付款、进口付汇核销和信用证注销 购买外汇申请书(WORD文档样式样式43)进口付汇核销单(WORD文档样式44)中国银行外汇牌价表(WORD示样45),第二节 出口信用证结算,一、审核信用证,审核信用证,来证背景,信用证的类型,有效期,议付地点和交单期限,装运条款,保险,来证所需的各种单据,货物的描述,银行费用,特殊条款,二、修改信用证信用证的修改应注意以下问题1信用证修改书必须经原通知行传递方为有效;2凡需要修改的内容,应一次向开证人提出,尽量避免多次改证。如果修改通知书涉及两处以上的条款,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即不能只接受部分修改内容。3只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都同意,修改才有效。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同意修改,则修改不能成立,信用证仍以原条款为准。4受益人必须在收到通知银行的“修改通知书”后,才能办理装运事宜,绝不可仅凭买方通知“证已该妥”或其他类似的通知就发货装船。5修改手续费一般由提出修改的一方负担。国内银行按修改次数计算修改费用,不按信用证金额的大小计算。,三、制单四、审单五、交单结汇,(一)交单,(二)结汇 1出口押汇 2定期结汇 3收妥结汇 4担保结汇,六、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一)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缮制 1存根联的缮制 2正联的缮制 3退税联的缮制 出口收汇核销单(简称核销单,见式样4-6),(二)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图4-1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示意图,七、出口退税(一)出口企业的退税登记(二)出口退税的一般程序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2出口货物退税的按时申报 3税务机关定期审核 4出口企业提供相关凭证,取得退税,(三)出口退税应提供的凭证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须提供的凭证主要有: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款)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附核销单编号);已办完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四)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 1“免、抵、退”税的计算(1)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计算应退税款当外商投资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应纳税额为正数某电器厂2007年一季度出口电视机30000台,离岸价为每台20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8.2928;内销货物销售额8200万元。上期结转进项税额200万元,本期进项税额800万元。用免、抵、扣税法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300002108.2928=52244640(元)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52244640(17%-9%)=4179571.2(元)当期应纳税额=8200000017%-(2000000+8000000-4179571.2)=8119571.2(元)应纳税额为正数,反映企业出口货物给予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已全部在企业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抵减完毕,不必退税。,应纳税额为负数,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不到50%某电视机厂2007年二季度出口电视机40000台,每台离岸价15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8.2928,内销收入56000000元,进项税额13800000元。用免、抵、扣税法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400001501.2928=49756800(元)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49756800(17%-9%)=3980544(元)当期应纳税额=5600000017%-(13800000-3980544)=-299456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比例=49756800/(49756800+56000000)=47.05%虽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但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比例只有47.05%,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299456元不能退税,只能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应纳税额为负数,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50%某电器厂2007年一季度出口空调30000台,其中:(1)28000台以FOB价成交,每台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2)2000台以CIF价成交,每台240美元,并每台支付运费20美元,保险费10美元,佣金2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948。当期实现内销空调19400台,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用免、抵、扣税法计算。,出口货物销售收入=280002008.8236+2000(240-20-10-2)8.2948=49838796.8(元)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49838796.8(17%-9%)=3987103.74(元)当期应纳税额=3492000017%-(10800000-3987103.74)=-876496.26(元)出口货物占企业当期销售比例=49838796.8/(49838796.8+34920000)=58.8%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49838796.89%=4485491.71(元)-876496.264485491.71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876496.26(元)如果应纳税额为负数5000000元,大于4485491.71元,也只退税4485491.71元,差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2“先征后退”税的计算“先征后退”是指收购货物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某鞋厂2003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2)2000打以CIF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美元,保险费10美元,佣金2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当期实现内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280002008.8236+2000(240-20-10-2)8.8236=49834137.6(元)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5936400+49834137.617%-10800000=3608203.39(元)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49834137.613%=6478437.89(元),部分练习题讲解,1.案例分析(1)【分析】开证行不能凭开证人对货物品质不满的意见拒付25%的应付款。因为根据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第9条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受益人提交了所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了信用证条款时,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如系即期信用证,则可根据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日期进行付款.”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据此,开证行拒绝付款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因迟付而使受益人遭受利息的损失,理应由开证行承担。关于货物品质问题,如果确实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开证人可以根据实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依照合同条款直接向出口方提出索赔,绝不能要求开证行拒付货款,开证行也不得受理此种要求。,(2)【分析】本案例因对信用证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因而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结果:开证行不能拒付,理由:(a)L/C规定的条件仅仅是说明付款时间;(b)货到港后,只要单证相符,不管货物好坏,开证行均应付款。开证行有权拒付,理由:(a)L/C中的条款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b)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不能满足L/C条件。所以开证行有权拒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审证,以免造成被动和损失。,(3)【分析】在出口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L/C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作出此项规定,不妥。凭L/C付款结算的交易,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在装运月前15到30天将L/C送达卖方,而在本案中,L/C只到装运期开始后第28天才送达,显然违反这一惯例。我出口公司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提出索赔的权利,而我方未提出此项要求。本案中装运期为8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7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日后该公司比较被动也说明了这一问题。8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规定简电本是无效文本。出口方收到L/C后应该认真地加以审核,而我方工作人员竟如此疏忽大意。,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