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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证前景及实务动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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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证前景及实务动态.ppt

    信用证前景及实务动态,主讲人:兴业银行 林建煌 于杭州,20090815-16,1,主讲人介绍,林建煌,男,现供职于兴业银行总行,ICC DOCDEX专家,ICC CHINA特聘信用证专家,1995年本科毕业于厦门大学计划统计系,同年入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2004年入兴业银行总行单证中心,2005-2006年负责开发网上“兴业单证通”系统,2008年7月出版专著品读UCP600一书(95万字,厦门大学出版社)。联系方式:,,2,内容,一、信用证的前景二、信用证业务处理三原则三、不符点四、信用证转让五、中盛粮油案评析,3,4,一、信用证前景,信用证拒付率,绍兴外管局的一项调查表明:“2008年第4季度至2009年第一季度,绍兴地区出口拒付率25%”“拒付率低的只有15%,最高的达48%”“出口信用证这一传统信用,有被颠覆的危险。”“出口拒付率与单据处理水平有关。”,5,名义拒付率vs.实际拒付率,名义拒付率:银行拒付电实际拒付率:申请人拒付意图大陆地区样本行名义拒付率23%,实际拒付率1.8%,未审出不符点遭拒付率0.5%。“金融危机以来,信用证成为企业国际结算的首选。”,6,信用证结算的现状,上个世纪70年代,国际结算中信用证占比70%以上。中国外汇管理2006年的一篇文章表明:全球信用证结算占比33%。“新一轮金融危机以来,信用证成为企业国际结算的首选。”贸易金融网,电子杂志7月份,7,信用证生命力,商业信用证的生命力之源双重功能:贸易结算贸易担保(准贸易融资)一个近似而简明的说法:商业信用证保函+托收信用证原理,是最复杂的国际结算原理;也是最基础的贸易融资原理注:本课程,特指货物交易下的商业信用证,8,信用证原理的重要,信用证原理,是最复杂的国际结算原理从汇款,到托收,直到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保函是结算方式吗?保理,是结算方式吗?信用证原理,也是最基础的贸易融资原理自偿性结构性,9,问题:出口议付vs.出口押汇,融资的三个方向: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融资不同的结算方式是否具有善意第三人地位,10,我的观点,与同仁们共勉:大凡一家银行,想在国际业务领域有所作为,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很长一段时期,信用证的地位都不可小看。,11,12,二、信用证业务处理三原则,信用证业务处理三原则,“诚信”为前提下,独立抽象性原则“欺诈”为前提下,欺诈例外原则“善意”为前提下,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13,UCPvs.法律,UCP:是银行间信用证产品运作的国际惯例。法律:当地法律和国际公约。最高法最新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联合国的法律委员会,最近背书了UCP600。,14,UCPvs.法律(续),UCP的作用:它是嫁接各国法律的一个桥梁。国内信用证莱芜中行拒付案。广义的法律:UCP被法律吸收后,实际上,成为了法律的一部分。在此意义上,法律包括UCP。狭义的法律:UCP与法律各有分工,各司其职。,15,国内信用证莱芜中行拒付案,案情:2007年6月4日,莱芜中行开立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90天延期付款,购买棉纱,人民币100万元,要求货物收据,适用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受益人于6月25日交单,莱芜中行于7月3日以“缺少货物收据”拒付。申请人于7月5日出具同意信用证付款的函,请求莱芜中行付款,但莱芜中行一直未付款。当年底,申请人破产。,16,国内信用证莱芜中行拒付案-焦点,焦点:申请人同意付款下,开证行是否必须对外付款。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最高法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矛盾。如何适用?,17,国内信用证莱芜中行拒付案-受益人意见,受益人认为,应适用办法:第二十八条 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时,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将全部不符点用电讯方式通知交单人。该通知必须说明单据已代为保管听候处理。同时商洽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应即办理付款,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应将单据退交议付行或将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单据退交受益人。,18,国内信用证莱芜中行拒付案-中行意见,莱芜中行认为,应适用规定:第七条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9,国内信用证莱芜中行拒付案-判决,法院判决莱芜中行败诉,认为: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办法是双方处理信用证纠纷的约定条款,应优先适用。只有在办法对相关问题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规定。,20,国内信用证莱芜中行拒付案-点评,办法第七条与第二十八条的自相矛盾:办法第七条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规定适用国内信用证吗?,21,“诚信”与独立抽象性原则,UCP框架的自足性:一手交单,一手付款交单:有效地点及有效银行出口来证下:31D:USA,41D:any bank出口来证下:31D:China,41D:issuing bank付款:允许议付和代为承付、偿付拒付:拒付三要素。改单与交涉可以并行吗?单据状态:A和B?TA655rev:指定银行延期付款承诺的不确定性,22,问题:何谓非实质性不符点?,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非实质性不符点!?ICC在R213说:单据不符,没有“extent程度大小之分”。单据不是相符就是不符。,23,TA655rev:指定银行的延期付款承诺,延期付款信用证下,指定银行收到单据后向出口方银行发电通知:“请注意单据已经被我们接受,到期日是2008年6月5日,在到期日我们将回复关于资金支付的问题”。问题:该电文,构成指定银行的延期付款承诺吗?事后,应受益人要求,出口方发电请指定银行澄清最后一句话关于到期日资金支付事宜的含义。指定银行回复说:“由于我们没有对信用证加保兑,我们不能够担保在到期日付款。”,24,TA655rev:分析及结论,结论:指定银行第一份电报中的措辞并不代表指定银行已经做出了延期付款承诺。理由:UCP600第12条c款内容是非保兑行的指定银行收到或者审核并且转递单据的行为不能使指定银行有责任承付或者议付,也不构成承付或者议付。建议:银行在表述他们对单据的立场以及他们在结算中的角色时,应该仔细地选择词汇,以避免出现本咨询中所描述的情形。,25,TA655rev:点评,缺陷之一:指定银行未加保,没有代为承付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指定银行无此权利。指定银行怎么会表明接受单据呢?又何谓接受单据?UCP500 Art 14(a):当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依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和保兑行(如有),应承担下列责任:对已付款、已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已承兑汇票或已作议付的指定银行予以偿付。接受单据。,26,TA655rev:点评(续),缺陷之二:指定银行一旦代为承付了,会怎么样呢?指定银行先行承诺,但并未到期付款。如果相符交单,开证行必须最终到期付款;如果不符交单,开证行没有责任到期付款,指定银行必将陷入尴尬,特别是出口方银行已经提前付款买入了指定银行的承诺情况下。远期承付是一个过程:承诺并到期付款,27,“诚信”与独立抽象性原则(续),“诚信”为前提下TA638rev:没有受到尚未被接受的信用证修改影响的交单不构成是对信用证修改的自动接受。独立抽象性原则的相对性TA658rev-query 1:提单显示了一个错误的信用证号是否可以接受?,28,TA638rev:修改,UCP600 第10条c款:“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29,TA638rev-query 5:问题,一个极其特殊的情况:交单,与修改后相符,也与修改前相符。这种交单,称为“未对修改造成影响的交单”。比如:信用证规定:金额是十万美元,允许部分发运,开证行修改:金额减少至五万,受益人交单的金额是五万,但是并没有说明接受或拒绝本次修改。,30,TA638rev-query 5:分析及结论,结论:没有受到尚未被接受的信用证修改影响的交单不构成是对信用证修改的自动接受。分析:保留UCP500的第9条d款iii项里的用词,意味着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在咨询中所引案例的情况下,都不能自行决定受益人是否已经接受了信用证修改。尽管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已经询问了受益人是否接受信用证的修改,根据第10条第c款,受益人仍然可以声称他还没有决定是否接受。,31,TA658rev-query1:提单上信用证号错误,出口方银行从开证行收到不符点通知:“提单标注信用证号码7XXXX1/0165/AN 而非7XXXX1/0165/4A。”(正确的信用证号码是7XXXX1/0165/4N)。提单上的信用证号码错打印为AN,但是通知中,开证行也将4N误打为4A,可见开证行在打印长的信用证号码时也非常容易打错。其他单据上的信用证号码都是正确的。开证行拒付是否正确?,32,TA658rev-query1:分析及结论,开证行错误援引信用证号码的事实并没有改变他们强调不符点的用意。案例所述情况将被视为枝节问题而不构成拒付的基础,因为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已将所交提单匹配到正确的信用证号码下。R289意见中说:单据中显示信用证号码的要求,只是为了如果单据被误寄时可以便于查询。,33,“欺诈”与欺诈例外原则,“欺诈”的实质性:美国统一商法典code 5:信用证要求发货1000件,实际只装2件,这是欺诈;如果实际装了998件,这是一般商业纠纷。“欺诈”,是个民法概念,与刑法上的“诈骗”不同。欺诈的实质,在于破坏了信用证的运作规则从“单货对应”到“单货未必对应”从“款单对流”到“款单未必对流”,34,“欺诈”与欺诈例外原则(续),欺诈例外下的“抗辩”vs.拒付法律框架内的“抗辩”,包括向法院申请止付令。UCP框架内的“抗辩”,实务中称为拒付。广义的“抗辩”,包括拒付;狭义的“抗辩”,与拒付有所分工,各司其职。相符交单下,开证行不得在UCP框架内“抗辩”,即拒付,但可以法律框架内“抗辩”,包括申请止付令。,35,问:汇票上的“不符点”可以拒付吗?,TA590的问题及结论:信用证要求所有单据显示合同号。汇票没有显示合同号,不是不符点。背景:赞同说:汇票上的“不符点”是不符点反对说:汇票上不是在信用证中要求的单据点评:汇票不是申请人在信用证下要求的单据URDG458/758第四稿和ISP98会怎么说?为什么?,36,“善意”与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欺诈下的善意第三方,受保护:信用证下的按指定行事的善意指定银行、信用下的汇票的善意持票人。TA672REV:止付令vs.偿付指定银行。在“善意”的认定中,ICC DOCDEX 第291号决定中会说些什么呢?,37,付款保函/备用证+出口托收押汇案,案情:基础合同规定,以付款保函/备用证结算货款。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声明(“申请人未到期付款”)。付款备用证+出口托收押汇分析:备用信用证不能直接用于结算货款。直接结算货款只能是托收、汇款 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不适用,38,TA672REV:止付令vs.偿付指定银行,经保兑的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相符交单保兑行无追索权的付款。开证行来电确认接受单据并且将在到期日付款。到期日前一天,开证行再次来电告知保兑行:根据法院止付令,原计划的付款被中止。,39,TA672REV:分析与结论,根据UCP,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性。指定银行的善意付款行为应该得到保护。签发止付令的依据似乎只是和货物的质量有关。这不应该影响到指定银行从开证行处得到偿付。此类问题应该参考UCP600第4条和第5条。根据法律,止付令的强制性。正如ICC 官方意见第R519号中所述,通常的原则是:当地的法律高于交易。显然,开证行不能忽视法院的止付令,他们不进行偿付的抗辩正是基于该止付令。,40,TA672REV:分析与结论,该信用证适用于UCP600,而且UCP600第12条b款显然没有被排除。基于UCP600第12条b款和UCP600第7条c款的内容,为了维护信用证和UCP的信誉,开证行应寻求抗辩止付令,向法院解释以取消该止付令。告知申请人UCP600第12条b款的内容以及该条款对于此次以及将来交易的影响,使其明白有责任自行解决单据中提到产品的质量问题,而不是通过损害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索偿权利来寻求补救。,41,第二部分 三原则小结,1、信用证适用规则UCP和法律。法律优于UCP,法律兼容UCP.2、“诚信”为前提。独立抽象性即自足性。独立抽象性原则的相对性。3、“欺诈”例外原则。抗辩和拒付。4、“善意”的认定。两种“善意”第三人。,42,43,三、不符点,不符点案例,排除或修改UCP条款适用案例,2个单据概述案例,4个更正证实案例,2个单据语言及文字效力案例,3个运输单据案例,9个保险单据案例,2个,44,排除或修改UCP条款案例,TA638rev query 1-4:排除UCP 600第14条 L款第28条H款(除外险别)和I款(除外责任)第16条C款(III)(D)第14条F款(单据功能)和K款(单据上的托运人或发货人)的影响。(略,只点评。)TA671:限制发运次数的信用证,最后一批必须发完吗?TA633:分期发运下的部分发运。,45,TA638rev-query1:点评,如何辨别单据出具人?ISBP Para 22:如果信用证要求单据由某具名个人或实体出具,只要单据看似由该具名个人或实体出具,即符合信用证要求。单据使用该具名个人或实体的函头,或如果未使用其函头,但看似由该具名个人或实体或其代理人完成或签署,即为看似由该某具名个人或实体出具。,46,TA638rev-query1:点评(续),问题:谁是提单出具人?单据的出具与签署不同:出具,即作成并发出。出具人,是对单据背景的真实性承担最终责任的人。而签署人,是对单据出具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的人。个人认为:归根结底,承运人,是提单的出具人,47,TA671:证限制发运次数,最后一批必须发完吗?,原证:43P:允许部分发运两次45A:总数3385CBM,分两次发运,每次1692CBM47A:第9项本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要分两次发运之后做了修改:43P:改为:“允许部分发运”,删去“两次”45A:改为:“总数3385CBM,全部数量分两次发运”47A:删除第9项,48,TA671:问题,交单情况:三批单据。第二批未发运完,第三批继续发运。保兑行认为:信用证已经修改了43P及47A.9,所以部分发运是允许的。问题:开证行拒付第三批交单,认为:货描部分仍然限定了发运次数2次。请问:货描提及两批发运是否对43P的规定事实上有影响,这一点由47A.9的删除而加以强调?,49,TA671:分析及结论,第31条规定了部分发运的规定。“规定了允许部分发运的信用证即认可了发运可以为任意批次。”原证修改上述规定,要求“分两批数量相同的发运”修改书,关于“两批”的要求已经从43P和47A.9删除。但45A仍要求“两批”发运,只是没有规定每批数量。关于发运批次的规定可以在信用证的任何地方,而不仅仅是43P和47A。实际上第二批发运已经构成了不符点,因为没有把剩余的数量运完。开证行有权拒付第三批单据。,50,单据概述案例,TA663rev:检验证明的内容必须由出具人完成吗?TA652rev:何谓本地(LOCAL)商会?略。TA670:与提单一同提交的船公司证明如何显示签署人身份?TA668rev/TA654rev:快邮收据默认要签署吗,51,TA663rev:检验证明的内容由谁完成?,某份信用证的单据条款内容如下:“一份由USDA-FGIS 在装货地点装货时出具的大米检验服务证明的正本,并且注明是2007 农历年的。”提交的单据内容如下:“申请人声明货物是2007 农历年的。”开证行指出单据不符,理由是所提及的声明内容必须是出单人完成,也就是说,所有检验证明的内容必须由出具单据的人完成。不符点成立吗?,52,TA663rev:分析及结论,如果一份检验证明的其他方面都满足信用证条款和第14 条(f)款的要求,那么上述的声明是可以接受的。,53,TA663rev:点评,如果ICC的结论可接受,检验证出具人还须对其证明内容的背景真实性承担最终责任吗?如果不需要承担最终责任,此类检验证的可信度有多大?这就是申请人的期望吗?与此类似,信用证要求玻璃,提交的发票显示“碎”玻璃,可以吗?提交的提单显示“碎”玻璃,可以接受吗?提交的检验证显示“碎”玻璃,还可以接受吗?,54,TA670:船公司证明如何显示签署人身份?,背景:一份适用于UCP600的信用证要求提交“由运输公司或其代理出具的船舶证明”。问题: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出具的“船舶证明”可以接受吗?即由(同一次交单中的)提交的出具人出具了船舶证明,但是没有特别“表明”是“运输公司”或者“运输公司的代理”,可以接受吗?分析及结论:是的。由提单上的承运人或者代表承运人签署提单的代理出具的船舶证明是符合要求的。,55,TA670:点评,受益人证明签署人身份是否必须显示为受益人呢?信用证要求制造商证明。提交的发票上已经显示具名制造商。提交的制造商证明上,还需显示制造商身份吗?,56,TA668rev/TA654rev:快邮收据默认要签署吗,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DHL收据快递公司收据没有显示取件日期和快递公司的简签/签字不符点成立吗?,57,TA668rev/TA654rev:分析,能够证明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证据是显示在快递收据上的取单日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快递收据(证本、副本或者影印件)。如果快递收据上包含有快递公司签字的栏位,那么快递收据需要被签署。如果要求或者允许提交副本快递收据,那么不需要签署。快递收据的格式不是受UCP管辖的,是快递公司决定的,没有签字栏表示快递公司认为收据没有必要被签署,ICC不能强求。,58,TA668rev/TA654rev:结论,最终结论:快递收据没有显示取单日期是不符点。如果正本快递收据有签字的栏位,那么需要签署;如果正本没有签字栏位或者提交的是副本,那么不需要签署,59,更正证实案例,何谓更正?TA657rev-q2:钢笔填写收货日期须证实吗?略。只点评。第三方单据或已“签证”单据,必须证实。前者由出具人或其授权人证实,后者由签证人证实。TA664rev:发票、提单、保险单上的修改证实人?单据上更正证实,仅限于证实人的签字或小签,并与更正内容相联系。中性更正章“correct”不构成证实小签,为慎重起见,视为手签,60,TA664rev:发票/提单/保险单上的修改证实人,ISBP681 Para 9:除了由受益人制作的单据外,对其他单据中的信息或数据的更正和更改必须看似经单据出具人或其授权之人证实。对履行过法定手续或载有签证、证明之类的单据的更正和更改必须看似经该法定手续实施人、签证人、或证明人证实。证实必须表明证实人的名称,并包括其签字或小签。如果证实看似并非由单据出具人所为,则该证实必须清楚地表明证实人系以何身份证实单据的更正或更改。,61,TA664rev:信用证的特殊要求,信用证的一条特殊条款内容:“所有的修改必须由出具人进行证实。”我们和开证行之间就以下问题产生了争议,另外,单据满足UCP 关于签署的要求。,62,TA664rev:争议-经合法化的发票,信用证要求一份由商会使其合法化(legalized)的发票。所提交的发票出现了一些修改,并由商会进行了证实。根据ISBP 681 号第9 段,我们认为单据相符继而接受了单据,但是开证行指出修改处应该由受益人进行证实,理由是特殊条款已经排除了ISBP 681 号 第9 段的内容。,63,TA664rev:争议-提单、保险单据,提单上显示了一个修改,并由签署单据的承运代理人进行了证实。但是开证行指出修改处应该由提单上方显示的具名承运人进行证实,因为出具人是承运人,而不是代理人。与上述提单的问题类似,开证行指出保险单的修改处应该由保险单上方显示的具名保险公司进行证实,而不是签署单据的代理人,因为出具人是保险公司。,64,TA664rev:分析,信用证条文所述的“所有的修改必须由出具人进行证实。”应该理解为适用于出具,或者完成和签署单据的一个实体。因此得出结论,特殊条款里提及的“issuer”可能是或者可能不是单据上方显示的具名实体。它可以是完成或签署单据的公司或个人。,65,TA664rev:结论,发票特殊条款要求受益人和商会对任一修改或更正进行证实。这是在ISBP681 号 第9 段条件之外的要求。提单特殊条款允许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完成和签署提单的实体,即代理人来完成修改或更正。保险单特殊条款允许指定保险公司或代表保险公司完成和签署保险单的实体,即代理人(代表)来完成修改或更正。,66,TA664rev:点评,出具人与签署人不同,也与“签证”人不同,这是另一个角度的说明。发票上的出具人是受益人,但“签证”人是商会。提单和保险单的出具人的认定,不能单纯在ISBP681 第22段中找答案。,67,单据语言及文字效力案例,单据语言TA647rev:所有单据必须用英语出具。略。TA686rev:多种语言出具的单据单据文字效力TA684:运输单据上批注文字的效力,68,TA686rev:多种语言出具的单据,我行通知了一个由C国银行开给D国受益人的信用证。在信用证“单据要求”提交“中英文双语的标签副本”。信用证用英语开立。审核单据时,我们注意到单据中的一栏写道:“每件公斤以下”,单据本身和信用证显示的英文信息与其他单据显示的内容相一致。但是我们不懂中文。单据提交到开证行后,被以下不符点拒付:“提交的副本标签上关于大小的翻译有误”。在咨询了一个说中文的人后,被告知中文内容的含义为“每件公斤以上”。,69,TA686rev:分析及结论,信用证以英语开立而将提交“中英文双语的标签副本”。英语是开证行和指定银行都接受的语种。中文是开证行接受和理解的语种,而不是指定银行得以判定单据相符与否的可接受和理解的语种。要求用双语出具标签的副本,指定银行和开证行审核所依据的基本语言应该是英语信用证的语言。只要该单据被提交了,那么指定银行就有权接受该中文版本而不需要关注其是否被正确地翻译。,70,TA686rev:分析及结论(续),当一份信用证被用一种以上的语言出具时,指定银行应当通知开证行用于确定单证一致的语种。结论:没有不符点。,71,TA684:运输单据上批注文字的效力,一些运输单据上面印有预先印就的声明,出具单据后,除了那些有关“已装船”、“已收货”或“已被接管”处的情况,其他内容可能与添加的声明不匹配。例如,提单签署栏中:预先印就的声明显示“代表船长签署”,而添加的批注表明,看似由某具名代理人代表某具名承运人签署。预先印就的声明显示“由代理人代表承运人”,而添加的批注表明,看似由某真正的承运人签字。,72,TA684:问题,我们想知道:此类预先印就的声明和添加的声明之间的不匹配,是否可以认为是矛盾的数据?或者还是以添加批注的声明内容为准,简单地把它看作是出具人在出具日的实际或最终的意思表示?,73,TA684:分析及结论,用以证明运输单据签署人员名称和身份的附加印戳或其他形式的批注可以取代提单上与之矛盾的预先印就的签字。如果运输单据的签署方式符合相关运输条款的要求,那么单据可以被接受。,74,运输单据案例,TA641:货代收据需要注明交货地点吗?略。TA651:货代提单是提单吗?略。TA681rev:提单应该如何显示货描?TA650rev:多式运输单据何时需要已装船批注?TA635rev-Q3:提单vs.多种方式运输单据,及已装船批注?略。TA634rev:提单是否必须有出具日期?TA662rev:租船合同提单有哪几种?TA675rev:海运提单下的无单放货条款,可以接受吗?TA657rev:一份同一运输路线的CMR上两个具名承运人,可以吗?略。R466,75,TA651:最终的分析及结论,单据名称:UCP600第19至23条的第一款都提到了单据“无论如何命名”。比如,即使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出具以货代为函头的货代提单,只要符合信用证关于运输条款和其它适用条款要求,也是可以被接受的。出具人:从这一方面来看,符合UCP600第14条l款:“运输单据可以由任何人出具,无须为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只要其符合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或二十四条的要求。”,76,TA651:最终的分析及结论(续一),货代提单的审核,将按UCP600第20条,而不是第14条f款。ISBP681第72、95和138段仅仅是在涉及单据应该如何签署时使用的。以上段落规定:“如果信用证声明货代单据名称 可接受、航空分运单可接受或者类似措辞,则单据名称可以由货代以货代身份签署,而无须表明其是承运人或者具名承运人的代理。在此情况下,也无须显示承运人的名称。”,77,TA681rev:提单上应该如何显示货描?,基本情况:Container Shipping Lines 出具的提单,在“收妥备运”栏里用预先印就的条款显示了如下关于货描的声明:“此处的描述未经承运人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检验,且不作为提单的一部分。”问题在于:在声明货物描述不作为提单的一部分的同时,以下情况是否可以接受?如果提单没有显示货描如果提单显示的货描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78,TA681rev:分析及结论,类似措词:提单所引的措辞,是与第26条所引的内容,即“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和“内容据托运人报称”类似的措辞。免责惯例:承运人对提单上的货物描述不承担责任是一种运输惯例,载明以上类似措辞是提单普遍的特点。,79,TA681rev:分析及结论(续),虽然第20条(a)款(ii)包含了这样的文字:“表明货物已装船.”,这并不意味着要显示货描。UCP没有要求除发票以外的其他单据上显示货描(第14条(e)提到)。然而,这种显示货描的形式已是运输行业的一种惯例,货物描述不可与信用证中的描述矛盾。,80,TA681rev:点评,提单可以不显示货物描述吗?ISBP681 Para 108:“提单上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所载不相矛盾的统称。”ISBP681 Para 183:“原产地证明必须看似与发票所指货物相关联。原产地证明中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所载不相矛盾的统称,或通过其他援引表明其与要求的单据中的货物相关联。”,81,TA650rev:多式运输单据上的已装船批注?,第19条a(ii)款:“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送、接管或装船的日期,也即发运的日期。然而如单据以印戳或批注的方式表明了发送、接管或装船日期,该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第19条a(iii)款:“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送、接管或发运地点,以及最终目的地,即使:a)该运输单据另外还载明了一个不同的发送、接管或发运地点或最终目的地,或者”,82,TA650rev:信用证特殊要求,信用证要求:clean on board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consigned to the order of shipper,blank endorsed,notify applicant,marked freight prepaid从美国主要港口运送到中国黄埔港,83,TA650rev:单据提交,提交的多式运输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其他条件。但是,在运输单据上单独加注的已装船批注没有包括日期作为批注的一部分该多式运输单据显示:收货地:孟菲斯装货港:长滩卸货港:中国赤湾交货地:中国黄埔,84,TA650rev:问题,1、第19条a款第ii项是否有表示如果已装船批注被添加在单据上需要加日期的含义?2、如果不需要日期,那么银行可以认为货物是在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装运的吗?3、如果信用证特别要求已装船批注的条件改成信用证仅仅要求多式运输单据而没有要求已装船批注时,前述意见会有变化吗?,85,TA650rev:结论,1、当信用证有要求时,加注日期的已装船批注很清楚地是需要的。当单据已经证明第一程运输是从信用证所规定的地点出发的海运,也是需要的。2、如果运输单据已经预先印就了已装船批注,那么单据的出单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当单据已经证明第一程运输是从信用证所规定的地点出发的海运,也需要证明货物已经装运的日期,例如通过预先印就的字样或者通过批注的形式。3、没有变化。参见上述结论1和结论2。,86,TA650rev:点评,信用证要求了多种方式运输单据,同时要求从美国主要港口至中国黄浦港。矛盾吗?矛盾后的处理方案:TA629-query2。坚持多种方式运输单据从美国到中国黄浦信用证要求了海洋提单,同时要求从美国至中国黄浦,起讫地点均不是港口。还矛盾吗?,87,TA634rev:提单是否必须有出具日期?,我们的一次信用证项下交单,包括全套正本海运提单(B/L),提单预先印就的文字显示货物已经被“收妥待运”。开证行拒付:“提单没有显示出具日期。”依据之一:国际商会银行委员的R285号意见。依据之二:提单作为运输单据必须符合ISBP681第13段的要求:“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也必须注明日期。”,88,TA634rev:分析及结论,需要注意的是从国际商会R285号意见咨询的内容来看,其问题是关于运输单据,在这一案例中是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是否应该注明两个日期一个是出具日期,另一个是装运日期是由一家运输(船运)公司提出来的。这个咨询可能是基于他们出具的运输单据的形式。同样也可以基于船运公司出具的提单的形式。,89,TA634rev:分析及结论(续),从本意见所提供的提单样本来看,没有出具地点和/或出具日期的栏位。只有一个标记为“已装船日期”的栏位。运输单据的结构不受UCP管理,而是由船运公司或者他们的代理机构决定的。从这份特定的提单上的细节来看,不需要有出具日期;因此,注明的已装船日期有两个作用:(1)单据的出具日期;(2)货物被装船的日期。按照所提供的格式出具的单据如果没有显示出具日期,没有不符点。已装船日期将符合ISBP681第13段对提单日期的要求。,90,TA662rev:租船合同提单有哪几种?,问题:租船合同提单有哪几种?受租船合同约束subject to charter party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freight as per charter party名称Charter Party B/L曲折经历,91,TA675rev:海运提单上的无单放货条款,信用证要求:指示抬头,且不接受正面显示货物在没有提交一份正本的海运提单时也可以被提取的提单可转让的海运提单上显示:“当提单作成不可转让的形式时,承运人可以在没有提交正本提单下放货给记名收货人,只要该收货人能证明其身份”问题:是不符点吗?,92,TA675rev:分析,2008年10月,ICC的秘书长明确了就关于包含交货条款的运输单据的开立问题不必给出任何意见。然而,本咨询有其特殊性。提单上没有单独的交货条款,但确实含有无单放货语句“当提单”出现在特定提单上,例如在咨询中所引用的以“当提单”为开头的语句,应视为承运条款不予审核。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信用证的条件,提单被做成为可转让的形式了。结论:就此特定的提单,没有不符点。,93,保险单据案例,TA673rev:保险单据如何签署?TA687rev:计算保险金额小数点后保留几位呢?略。只点评。,94,TA673rev:保险单据如何签署,问题:保险单据是由保险经纪人签字可以吗?结论:保险单据可以由保险经纪人出具并签字,只要该保险经纪人表明其系以保险公司或承保人的代理人或代表的身份行事(provided it indicates that it is acting in the capacity of agent or proxy for an insurance company or underwriter)。当一个人作为保险公司的员工并被赋予保险经纪人的头衔时,他必须代表(sign for or on behalf of)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单据。,95,TA673rev:点评,保险单据的签署与运输单据一样吗?相似,但不相同。proxy及agent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保险商underwriter保险单据的出具与运输单据一样吗?个人认为:基本相似。,96,TA687rev:点评,四舍五入原则如何应用?装箱单毛重1000.1KGS,提单显示1000KGS,可以吗?装箱单毛重1.1KGS,提单显示1KGS,可以吗?发票金额USD1000.01,装船通知显示金额USD1000。还可以吗?,97,98,四、信用证转让,信用证转让的实质,转让了什么?兑用信用证的权利。相应产生了变更条款和替换单据这两件事。TA632rev:如果信用证全额转让且不换单,同时UCP600第38条K款被排除,那么转让行的利益还能得到保护吗?,第二受益人,开证行,指定银行转让行,指定/母证,转让/子证,第一受益人,99,TA632rev:排除UCP600第38条K款,排除第38条k款后,我们发现“转让信用证可以显示允许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这样的观点已经明确。问题:我们理解只有开证行有资格依据UCP600第一条明确修改或者排除UCP600的任何部分。在全额转让且不换单的情况下,除了第38条g款外,UCP是否赋予指定转让行对第38条k款做出任何明确的修改或排除的权利呢?如果转让行对转让信用证做出这样的排除,还能得到UCP600的保护吗?,100,TA632rev:分析及结论,UCP500项下经常发生第二受益人的单据不由转让行经手,第一受益人没有机会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的话)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UCP600第38条k款的规定对此进行了修正。该条款反映了大多数转让信用证都涉及换单这一事实。当信用证金额全额转让而不发生换单的时候,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就没有必要提交给转让行。这种做法得到盛行是因为转让行没有对转让证进行加保,因而,当转让行加保时,将单据提交给该银行以取得保兑行的保兑承诺是有必要的。,101,TA632rev:分析及结论(续一),开证行在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时候,通常是无从事先得知日后的转让情况。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开证行在可转让信用证中修改或者排除UCP600第38条k款的规定是不恰当的。当开立之时,已经意识到100%全额转让将会发生,则可以选择修改UCP600第38条k款要求单据寄给他们自己。然而该可转让信用证应该明确表明其后的任意转让都必须为信用证金额的100%并且不必替换单据。这样,转让行就会了解修改的原因,并且只能接受第一受益人关于100%全额转让的规定。第一受益人也会意识到不会再有换单的发生。,102,TA632rev:分析及结论(续二),转让行:才会关注任何有关转让的需求。当信用证转让的时候,由转让行负责为第二受益人开具转让通知。当100%全额转让的时候,转让行可以在转让通知中对条款进行修改,表明单据可以直接寄给开证行。在这种情况下,转让行应该把这个举动通知给开证行。,103,TA632rev:点评,问题1:UCP600不替换单据的全额信用证转让下,第二受益人就可以向开证行直接寄单吗?支取差价保守秘密问题2:信用证转让时,仅限于UCP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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