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筹划技巧“45妙计”及经典案例.ppt
新税收政策环境下企业纳税筹划技巧“45妙计”及经典案例解析,主讲人:肖太寿博客地址:,第一讲、企业所得税的新节税筹划技巧“16妙计”及经典案例分析,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在遵循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费用额度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案例分析1,【案例】维思集团2008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50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125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试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并拟进行纳税筹划。分析 业务招待费若按发生额150万的60扣除,则超过了税法规定的销售收入的5,根据孰低原则,只能扣除40万元(8000万元5)。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共1250万元,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两者取其低故只能扣除1200万元。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60万元(100万元+110万元+50万元)。企业应纳所得税65万元(260万元25)。,案例分析1,【筹划方案】把维思集团将其下设的销售部门注册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先将产品以7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8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维思集团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90万元和6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900万元、350万元。假设维思集团的税前利润为40万元,销售公司的税前利润为60万元。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1,【筹划后分析】维思集团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7.5万元(7500万元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90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则维思集团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92.5万元(40万元+90万元37.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3.125万元(92.5万元25)。销售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6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35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则销售公司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84万元(60万元+2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1万元(84万元25)。,案例分析1,因此,则整个利益集团总共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4.125万元(23.125万元+21万元),相较与纳税筹划前节省所得税20.875万元(65万元一44.125万元)。【风险提示】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获得节税收益外,对于扩大整个利益集团产品销售市场,规范销售管理均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独立纳税单位。,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二)业务招待费应与会务费、差旅费分别核算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将产生不利影响。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务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例如发生会务费时,按照规定应该有详细的会议签到簿、召开会议的文件,否则不能证实会议费的真实性,仍然不得税前扣除。同时,不能故意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差旅费中核算,否则属于逃避缴纳税款。,案例分析2,【案例】A企业2008年度发生会务费、差旅费共计18万元,业务招待费6万元,其中,部分会务费的会议邀请函以及相关凭证等保存不全,导致5万元的会务费无法扣除。该企业2008年度的销售收入为400万元。试计算企业所得税额并拟进行纳税筹划。,案例分析2,【筹划前分析】根据税法的规定,如凭证票据齐全则18万元的会务费、差旅费可以全部扣除,但其中凭证不全的5万元会务费和会议费只能算作业务招待费,而该企业2008年度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2万元(400万元5)。超过的9万元(6万元+5万元一2万元)不得扣除,也不能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仅此项超支费用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25万元(9万元25)。,案例分析2,【筹划后分析】如果在2009年度,企业加强了财务管理,准确把握相关政策的同时进行事先纳税筹划。严格将业务招待费尽量控制在2万元以内,各种会务费、差旅费都按税法规定保留了完整合法的凭证,同时,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将部分类似会务费性质的业务招待费并入会务费项目核算,使得当年可扣除费用达8万元。由此可节约企业所得税2万元(8万元25)。,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三)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理转换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除了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外,还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并通过二者间的合理转换进行纳税筹划。,案例分析3,【案例】A企业计划2008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20万元,广告费支出为48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的预计销售额8000万元。试对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筹划前分析 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2008年度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40万元(8000万元5)。该企业2008年度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90万元,故该企业无法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10万元(150万元一4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1200万元(8000万元15),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实际发生额为600万元(120万元+48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案例分析3,【分析】如果该企业事前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考虑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为业务宣传费,比如,可以将若干次餐饮招待费改为宣传产品用的赠送礼品。这样可以将业务招待费的总额降低为65万元,而将业务宣传费的支出提高到205万元。此时,该企业2008年度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的60为39万元,可以全额扣除。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总发生额为685万元,亦可全额扣除。通过纳税筹划,企业不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25万元,由此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21万元(110万元一25万元)25。,二、利用总分机构所处地区税率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对于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其分配的比例按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占分支机构该三个因素总和的比例进行计算;当某公司只有一个分支机构时,则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需要在该分支机构缴纳;当总机构处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或西部地区等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其分支机构处在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并且该分支机构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时,总机构的收入本来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但根据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几乎有50%的收入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针对这种情况,企业该如何应对呢?,二、利用总分机构所处地区税率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国税发200828号第十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利用总分机构所处地区税率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不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还有以下五种: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3、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4、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5、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利用总分机构所处地区税率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所以,可以从二个方面进行考虑:1、当分支机构满足不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形的,分支机构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2、当分支机构不满足上述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时,企业可以将总机构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分支机构,参与分支机构预缴比例的计算;由于该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与总机构处于同一地区,企业可以最大限度享受到总机构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案例分析4,某公司设立在西部地区,根据规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公司在北京有一个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即使北京分公司没有任何收益,只要北京分公司有工资支出及拥有资产,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50%就需要按北京的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北京预缴;这对企业来说,等于有将近50%的收入不能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总机构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事业部、销售部、采购部、生产部等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参与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由于北京分公司在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方面所占比例微不足道,该公司就可以最大限度享受西部地区15%的优惠税率,三、利用公司分立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进行税收筹划,1、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三、利用公司分立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进行税收筹划,关于小形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计算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三、利用公司分立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进行税收筹划,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三、利用公司分立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进行税收筹划,关于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主体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7月3日下发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该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三、利用公司分立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进行税收筹划,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三、利用公司分立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进行税收筹划,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利用公司分立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进行税收筹划,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三、利用公司分立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进行税收筹划,2、税收筹划分析 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没有终身制,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要根据企业当年的实际情况而定。根据以上政策法律依据,小型微利企业要同时符合六个条件: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三是从业人数在一定范围内,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100人,四是资产总额在一定范围内,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它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五是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六十是必须是国内的居民企业。,三、利用公司分立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进行税收筹划,2、税收筹划分析 因此,符合以上六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享受20%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基于以上分析,如果一个企业大大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完全可以把该企业进行分立,组成几个小型微利企业,每个小型微利企业经营某一方面的专业业务,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负担。但要权衡公司分立所花费的各种成本,如注册费、各种管理费用,与节税效益及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战略,慎重决策。,案例分析5,案例 某建筑安装公司主要经营工程承包建筑、安装和各种建筑装饰劳务,2008年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和装饰劳务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45万,30万,25万。企业有职工人数100人,资产总额为3000万,则2008年度,该建筑安装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为多少?应如何税收筹划?,案例分析5,分析 1、税收筹划前的分析 根据案例中的情况,该建筑安装公司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为200万元25%=50万元。2、税收筹划方案 把建筑安装公司进行分立,设立甲、乙和丙三个独立的公司,其中甲对乙和丙实行100%控股,三者分别经营建筑、安装和装饰业务。其中甲、乙和丙三个子公司的年职工人数分别50人,30人,20人。资产总额都各自为1000万元。,案例分析5,分析 3、税收筹划后的分析 根据筹划方案,乙和丙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可以享受20%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基于此,甲、乙和丙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14525%=36.25万元,30万20%=6万元,25万20%=5万元,总的税负为36.25万元+6万元+5万元=47.25万元,比筹划前节省50万元-47.25万元=2.75万元。,案例分析5,分析 4、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月(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预缴时并不能预知全年的实际情况,所以要根据上一年的情况是否认定小型微利企业。尽管预缴时是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预缴,但如果利润多了,或者员工多了,或者资产多了,就不是小型微利企业了,就按25%税率汇算清缴。反之,如果预缴时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按25%税率预缴,但利润少了,同时员工少了,资产也少了,汇算清缴时也可以按20%优惠税率。因此,企业要安排好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要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的临界点。,四、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临界点和加速折旧法进行筹划,1、政策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四、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临界点和加速折旧法进行筹划,1、政策法律依据(2)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 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知道,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必须是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固定资产:一是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是企业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确实需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四、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临界点和加速折旧法进行筹划,(2)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必须是以下原因之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四、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临界点和加速折旧法进行筹划,(2)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981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以上所述两条原因之一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四、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临界点和加速折旧法进行筹划,1、政策法律依据(2)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规定 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四、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临界点和加速折旧法进行筹划,2、筹划分析(1)根据税法有关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企业只要折旧年限大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就不要进行纳税调整,反之则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间的企业可以把折旧年限定在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可以在以后少缴纳税。(2)由于折旧具有抵税的作用,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能获得更大的时间价值。,四、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临界点和加速折旧法进行筹划,2、筹划分析(3)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案例分析6,某企业2008年6月取得一台新设备,原值100万元,预计净残值10万元,企业按规定办理了加速折旧备案,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企业选用缩短年限法。按照规定,企业可选用最低折旧年限为1060%6(年),缩短年限前,企业年折旧额为(10010)109(万元),月折旧额为912=0.75(万元);缩短年限后,企业年折旧额为(10010)615(万元),月折旧额为15121.25(万元),月折旧额提高1.250.750.5(万元),可以少缴纳所得税0.5万元25%=1250元。,四、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临界点和加速折旧法进行筹划,3、税务风险提示(1)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 在特殊情况下,企业采取加速折旧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企业发生亏损只能向以后结转弥补5个年度,因此,不排除由于加速折旧产生的亏损在以后得不到弥补。相反,如果不使用加速折旧,企业的折旧额反而可以在税前扣除。,案例分析7,某企业各年适用税率均为25%,2008年不采取加速折旧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采取加速折旧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2008年以后连续5个年度共能弥补亏损8万元,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则企业共有10万元亏损得不到弥补。如果企业不采取加速折旧,即使在2009年2013年发生亏损,也能在2014年得到税前弥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由于使用加速折旧最终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1025%=2.5(万元)。,案例分析7,假设某公司采用加速折旧,当年亏损总额10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此700万元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而该公司若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年亏损总额7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7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因为折旧方法不同,采用加速折旧法比平均年限法增加税负30025%75(万元)。,四、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临界点和加速折旧法进行筹划,3、税务风险提示(2)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案例分析8,案例 某公司2008年2012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2009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分析(1)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200034003)25%1200(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200/5=240万元;(2)采取加速折旧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20003288216216)25%1310(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310/5=262万元。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262-240=22万元,增加税负总额1310-1200=110万元。,五、利用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筹划,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又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五、利用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筹划,按照这些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可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内资企业的税收筹划。内资企业是设立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公司制企业还是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其税收负担明显不同。对于个人投资设立营业机构。若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就会面临双重纳税的责任。即:企业在获利时要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在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造成双重征税。而个人投资设立营业机构时,若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就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发生,这显然会产生税收筹划利益;,五、利用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筹划,按照这些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可归结为两个方面:(二)外资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的筹划 外资若在中国境内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就会成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的境内、境外所得全部在中国纳税;若设立为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就是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就会不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外资在中国设立营业机构也有税收筹划的空间。,五、利用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筹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或亏损,均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居民企业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微利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降低,在给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可以免税,则设立子公司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其税负为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母公司自身负担的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形成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当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如果是微利,总公司就其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时,不能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如果是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从而达到降低总公司的整体税负。,案例分析9,案例 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09年1月拟投资设立一公司,预测其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3万元,假定A公司当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100万元。现有两种方案可供参考: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甲公司分配利润2万元;二是设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筹划分析 1、设立全资子公司情况下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320%=0.6万元;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10025%=25.13万元;集团公司整体税负=0.6+25.13=25.万元。,案例分析9,筹划分析 2.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总公司的所得税税负: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100+3)25%=25.75万元。3.比较A公司的整体税负,设立分公司的所得税税负比设立子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多0.75(25.75-25)万元。结论 从上述实例看出,企业投资设立下属公司,当下属公司微利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子公司的组织形式。,案例分析10,案例 B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09年1月拟投资设立回收期长的公司,预测该投资公司当年亏损600万元,假定B公司当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现有两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设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筹划分析 1、设立子公司情况下的所得税税负:子公司当年亏损,不缴纳所得税,其亏损可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B公司当年缴纳的所得税=100025%=250万元;集团公司整体税负=250万元。,案例分析10,筹划分析 2、设立分公司情况下的所得税税负:B公司当年缴纳的所得税=(1000-600)25%=100万元。3、比较B公司的整体税负,设立子公司情况下缴纳的所得税比设立分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多缴纳150(250-100)万元。结论 从上述实例可看出,企业投资设立下属公司,当下属公司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综上所述,在设立企业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再决定是设立公司还是合伙企业,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六、利用新办企业减免税起始时间进行筹划,(一)新办软件企业的纳税筹划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可知: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起始时间为自获利年度开始。这种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方法主要有两点:1、尽量推迟获利年度。方法有:(1)加大前期费用;,六、利用新办企业减免税起始时间进行筹划,(一)新办软件企业的纳税筹划(2)推迟确认收入和进行业务分拆;(3)将前期盈利项目由关联企业经营。也就是至少要等到企业获得资质认证后才能进入获利年度,以便充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2、在企业的优惠期内固定资产的平均年限法优于加速折旧法,不能因企业获得的资质盲目选用加速折旧法。,六、利用新办企业减免税起始时间进行筹划,(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六、利用新办企业减免税起始时间进行筹划,(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 法律依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六、利用新办企业减免税起始时间进行筹划,(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 法律依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可知:新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六、利用新办企业减免税起始时间进行筹划,(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 筹划技巧 1、选择好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几个要素中,减免税期限长度,时间长度是政策法规规定好的,基本没有筹划余地;减征比例或完全免税也是政策法规规定好的,视企业达到相关条件的程度而定,有筹划之处,而享受优惠的起止时间大可筹划。因为一旦优惠期限开始,那么不管企业盈亏,优惠固定期限都得连续计算,不得更改。通常而言,企业在初创阶段,投入比较大,亏损多盈利少,几乎没有应税所得,如果急忙享受优惠政策,恐怕就白享优惠之名而无优惠之实。因此,什么时候取得第一笔收入,是企业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案例分析11,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吉祥有限公司是一家2008年新办的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公司。2008年12月开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假设该公司2009年提供申报资料,于2010年获得有关部门的资格确认。,案例分析11,筹划前分析 2008年到2010年的应纳税额为0万元。(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1006000万元)2011年到2014年各年的应纳税额分别为 200025%50%250万元 300025%50%375万元 400025%50%500万元 500025%1250万元。25037550012502375万元。,案例分析11,纳税筹划方案 2009年开始营业,假设2008年的亏损金额在转移到2009年后,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6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案例分析11,筹划后分析 吉祥公司2009年2011年免税。2012年到2014年的应纳税额为 300025%50%375万元 400025%50%500万元 500025%50%625万元。3755006251500万元。纳税筹划方案节税:23751500875万元。,案例分析11,筹划后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规定可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上述吉祥公司2008年12月开业,吉祥公司2008年实际经营期为1个月,但还是要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损失了11个月的税收优惠。如果开业时间是下半年,尽量延迟到第二年开始销售,如此第二年才能完全享受税收优惠!,六、利用新办企业减免税起始时间进行筹划,(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 筹划技巧 2、尽快取得有关资格证明或证书。企业的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期限是否就是法定的优惠期限,取决于企业能否尽快取得相应资格。也就是说,取得资格要在享受优惠开始之前,如果优惠期限开始了,而相应的资格证书还没拿到,那么只能在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这里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不同的资格证书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审批发给。有关部门要对企业的情况一一审查核实,而且在认定过程中需要互相监督制约,防止舞弊,不是短时间内能办成的。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后取得证书,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企业必须未雨绸缪,算好时间提前量。,案例分析12,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2008年新办的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公司。2009年1月开业,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6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假设该公司2009年提供申报资料,于2012年获得有关部门的资格确认。,案例分析12,筹划分析 该公司2010年弥补2009年亏损不纳税。2011年应纳税金额为200025%500万元。2012年到2014年的应纳税额为:300025%50%375万元 400025%50%500万元 500025%50%625万元。3755006251500万元。,案例分析12,筹划分析 该公司在2011年应纳税金额为200025%500万元。2009年到2011年为三免期,2012年到2014年为半征期。企业实际上少享受税收优惠3年。只不过2009年和2010年因无应纳税所得额,享受税收优惠与否没有太大的关系,但企业2011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白白缴纳了5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从上可以看出:企业可根据新办企业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不同选择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法,减轻自身税负的同时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七、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纳税筹划,(一)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为目的进行税收筹划 1、财产损失时应及时进行处置 法律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