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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法大学经济法考试复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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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法大学经济法考试复习.ppt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5-2,本章内容,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2,管理人,3,概述,1,债权人会议,4,重整,5,和解,6,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7,破产宣告与清算,8,破产法律责任,9,5-3,学习目标了解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熟悉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财产的分配、管理人报酬的确定、管理人的任职资格、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的责任等。掌握破产的概念、特征、破产原因、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管理人的概念及其指定、债权人会议的概念、组成、召集、职权、决议、债权人委员会;重整的概念、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程序的终结等。,5-4,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概念,破产,经济意义,债务人在经济上处于一种事实状态,即无力偿还其到期的债务,最终不得不倾其所有以偿债务。,概念,破产,法律意义,是指一种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并以此来解决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5-5,二、破产的特征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2)破产是一种特定的偿债手段3)破产是一种公平的偿债手段4)破产是一种司法程序下的偿债手段,第一、破产还债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第二、破产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清偿全体债权人的物质基础,并且清偿是一次性;第三、清偿程序结束后,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破产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情况下方可实施的偿命手段。,债务人所欠的各项债务原因不同,次序有先后,数额有大小,如果允许捷足者先登,则迟到的债权人就可能一无所获。为了平等地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体现可债权人的地位平等原则,由法院主持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管理、清算和变价。并使所有同序债权人能得到公平清偿,未能清偿的部分,债权人公平分担损失,从而结束债务关系。,破产最终要消灭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要对债务人进行清算,为确保破产工人顺利进行,防止债务人恶意破产或逃匿财产等不法行为,需要法院部门的介入。,5-6,三、破产法的概念,概念,破产法,概念,是调整因企业法人破产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体规范,程序规范,破产法,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费用、法律责任,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案件的受理、和解和重整、破产宣告等,5-7,四、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时应具备的条件,即企业法人在什么情况下才进入破产程序。破产原因包括下述两层含义:(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到期、确定的债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停止支付且处于连续状态。,5-8,五、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即相关主体的破产能力问题,也即破产法对哪些主体适用、哪些主体不适用的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为企业法人。在我国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的企业法人的范围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5-9,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如民事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清算),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时,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但是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5-10,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一、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程序的启动是以人民法院的受理为准。(一)破产申请人在我国破产申请人依法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和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5-11,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一)立案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应当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裁定是否受理。(二)发布通知和公告受理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未知债权人。,5-12,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三)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对于未到期债权,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的证据。管理人或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敛财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5-13,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四)受理的法律效力对管理人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5-14,第三节 管理人,一、管理人的概念,概念,管理人,概念,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对其进行管理、清理、处理、分配的专门机关。,管理人联系债权人和债务人;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5-15,二、管理人的指定管理人的产生,各国破产法规定的也不尽相同。在立法体例上,主要存在着四种模式:一是,由法院选任。二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三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为主,法定机构选任为辅的双轨制,采取此立法例的国家有英国。四是,由法院选任为主,债权人会议选任为辅的双轨制,采取此立法例的国家和地区有中国的台湾地区。,5-16,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法院指定管理人应尽到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负有义务选择合适的管理人。,5-17,三、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关于管理人报酬的确定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由债权人会议来决定,在我们国家管理人的报酬则是由人民法院确定。但是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5-18,管理人的任职资格(1)积极条件。能够担任管理人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二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2)消极条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5-19,管理人的职责1)管理人的一般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5-20,2)管理人的特别职责(1)决定尚未履行的合同或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2)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前的不正当财产处分行为的撤销权和追回权;(3)制定重整计划草案;(4)重整期间主持重整计划或对债务人自行营业进行监督,破产宣告后拟定和执行破产变价、分配方案等等。,5-21,管理人的责任首先,管理人在处理企业破产事务中,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其次,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过程中,因玩忽懈怠或过错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如果管理人想辞去职务,则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5-22,选择题:1、下列有关管理人产生方式和组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依法指定 B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担任C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可以担任管理人D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担任管理人,2023/6/15,22,5-23,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概念,债权人会议,概念,指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由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决议机构、监督机构、临时机构、自治机构,5-24,一是,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二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三是,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5-2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召开:(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召开时;(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3)债权人委员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4)占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5-26,(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5-27,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决议方式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人数计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人数 2、债权的数额:以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额计算。,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他们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一般事项,和解协议:债权人过半数,债权额必须2/3重整计划:表决组,每组过半数、债权额2/3.,特别事项,5-28,(二)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三)对决议的异议,若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 15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未通过,人民法院裁定,15,5-29,如果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二次会议未通过,人民法院裁定,5-30,(二)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六、债权人委员会,概念,债权人委员会,概念,指在破产程序中,由债权人会议依法设立的,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并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监督的机构。,(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第一、债权人委员会设立与否取决于债权人会议;第二、债权人委员会组成:债权人代表+1名职工或工会代表;第三、人数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第四、人民法院支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审查权。,5-31,(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三)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提供有关文件。若其违反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5-32,第五节 重 整,一、重整的概念,概念,重整,概念,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在人民法院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不对其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制定重组计划,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以期重获经营能力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债务的特殊法律程序。,5-33,1、原因的宽泛性2、参与主体的广泛性3、程序启动的私权化、多元化4、过程的公权化5、程序的优先化6、措施的多样化7、担保特权的非优先化8、目的的多重化,二、重整的特征,不以出现破产为必要条件,只要能证明明显丧失清偿可能,可申请,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债权人、管理人、法院、债务人的职工、政府,整个过程由法院主持,国家干预,重整程序优先于破产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债权人让步,债务企业整体出让、合并等,担保特权不享有别除权,清理债务人的债务,恢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5-34,(一)重整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起重整申请:(1)债权人(2)债务人(3)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2)重整申请的审查针对重整申请人的重整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进行审查。,三、重整申请,5-35,(二)重整期间的法律效力(1)债务人的营业活动正常进行(2)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受到限制,四、重整期间,(一)概念,概念,重整期间,概念,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的这一期间。,冻结期间、中止期间,5-36,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2)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3)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4)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 5)重整计划的执行6)重整程序的终结,四、重整计划的制度和批准,债务人、管理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债权点该组的2/3以上,该组通过。,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提前终结、期满终结,5-37,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级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5-38,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前终结,宣告破产的情形,(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5-39,第六节 和 解,二、和解申请有权提起和解申请的主体仅限于债务人,债权人没有和解申请权。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一、和解的概念,概念,和解,概念,是指指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债务危机、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5-40,三、和解协议(一)和解协议的内容(1)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自然情况;(2)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3)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或保障;(4)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办法;(5)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6)若请求减免债务额,请求减免的额度等。,5-41,(二)和解协议的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三)和解协议的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5-42,(四)和解协议的终结1、正常终结和解协议的正常终结,即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和解程序自然终结。2、非正常终结一是,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二是,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5-43,第七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破产费用的范围(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概念,破产费用,概念,是指破产过程中,为保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和保障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费用。,一、破产费用,5-44,二、共益债务(一)共益债务的概念,概念,共益债务,概念,是指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破产财产为基础所形成的债务。,共益债务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该债务的发生是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的行为;2、该债务的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5-45,(二)共益债务的范围(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5-46,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1)随时清偿。(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3)按比例清偿。(4)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的处理。,5-47,第八节 破产宣告与清算,(一)破产宣告的概念,一、破产宣告,概念,破产宣告,概念,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对于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予以判定,依法裁定债务人破产还债的司法裁定行为。,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一种宣判行为,5-48,(二)破产宣告的效力1、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2)债务人丧失对其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5-49,2、对债权人的效力(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经到期。(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该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3)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抵销权。,5-50,二、破产财产(一)破产财产的概念,概念,破产财产,概念,是指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所依法拥有或经营管理的,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只要破产程序没有终结,债务人所依法取得的所有财产均为破产财产。,5-51,(二)破产财产的范围,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4、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这些财产主要是指破产人的债务人偿还的债务及相应的利息、破产人的财产持有人交付的财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等;,这些财产权利主要有: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5-52,5、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6、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7、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8、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9、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5-53,(三)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对上述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5-54,三、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的概念,概念,破产债权,概念,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依破产程序且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得到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二)破产债权的范围(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5-55,(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但是,该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5-56,(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12)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13)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14)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该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债务人转让上述财产获利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等值赔偿。(15)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5-57,四、破产财产的变价 由于破产财产的分配以货币分配为主要方式,因此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合理变价。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5-58,五、破产财产的分配(一)破产财产分配的概念破产财产分配是指对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予以处理。破产财产依分配方案进行。(二)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1)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5-59,(三)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首先,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如果发现债务人有依企业破产法第31、32、33、和36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或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倘若上述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其次,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再次,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5-60,六、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程序的终结分正常终结和非正常终结两种。正常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全面进行了破产程序后而终止破产程序属正常终结;非正常终结: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以及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而终止破产程序属非正常终结。,5-61,第九节 破产法律责任,一、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同时,债务人有本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62,二、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依据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63,三、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64,四、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同时,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上述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65,复习思考题(一)重点名词:破产 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债务人财产 破产原因 破产宣告重整 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 破产费用 公益债务,5-66,(二)重点思考题:1.如何理解破产的概念及其特征?2.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有哪些?。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法律效力是什么?4.如何理解管理人任职资格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5.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6.如何理解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组成?7.论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8.论述破产费用的概念和范围。9.论述共益债务的概念和范围。10.简述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5-67,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的是()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C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2023/6/15,67,5-68,选择题:1、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A中止执行 B继续执行 C终结执行 D与破产程序合并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中止 B继续进行C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D终结审理,2023/6/15,68,5-69,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管理人的职责的有()。A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B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C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D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2023/6/15,69,5-70,选择题:假设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法人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A.该企业于2006年3月1日对应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B.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于2006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套C.该企业于2007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D.该企业于2006年9月1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2023/6/15,70,5-71,选择题: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注塑设备1台,在租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乙公司出租的该台设备,应由乙公司()。A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B向甲公司申请收回C向人民法院申请收回 D向管理人申请收回,2023/6/15,71,5-72,选择题:以下为三河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消主张。其中哪一项不能合法成立()A,甲公司主张抵消23万元:“三河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三河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B,乙主张抵消49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三河公司欠我厂设备款120万元;三河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9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2023/6/15,72,5-73,C,丙公司主张抵消85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三河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D,丁公司主张抵消142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255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三河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权。”,2023/6/15,73,5-74,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D管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2023/6/15,74,5-75,2、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A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估价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报酬C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时发生的运送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由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和文件送达费用,2023/6/15,75,5-76,选择题1、皇都大酒店于1999年3月2日被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提出的下列给付请求,哪些能够成为破产债权?()A,某女士于1998年3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 B,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市公安局于1999年2月26日对其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C,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 D,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现该公司要求返还,2023/6/15,76,5-77,2、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A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B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2023/6/15,77,5-78,C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D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2023/6/15,78,5-79,案例分析:,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深蓝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A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11月11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深蓝公司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1)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2000万元。其中包括:已作为建设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50万元;管理人发现深蓝公司于2006年12月2日无偿转让140万元的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并于2007年11月2日将该财产全部追回;,2023/6/15,79,5-80,深蓝公司综合办公楼价值800万元,已用于对所欠甲企业500万元货款的抵押担保,货款尚未支付。(2)欠发职工工资200万元、欠交税款100万元;管理人于8月16日解除了深蓝公司与乙公司所签的一份买卖合同,给乙公司造成了120万元的经济损失。(3)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40万元。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2023/6/15,80,5-81,(2)对深蓝公司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3)乙公司是否可以就其120万元的经济损失申报债权?并说明理由。(4)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建设银行、甲企业均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在债权人会议上就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5)根据本题的具体数字,简述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6)如果甲公司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其破产财产分配额,其分配额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2023/6/15,81,5-82,答案:(1)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属于破产费用,合计5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4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2)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丙公司可以申报债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2023/6/15,82,5-83,(4)债权人丁银行、甲企业在债权人会议上就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中不享有表决权。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5)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清偿银行贷款250万元、甲企业货款500万元;清偿5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40万元的共益债务;清偿职工工资200万元;清偿税款100万元;,2023/6/15,83,5-84,剩余860万元的破产财产清偿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6)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根据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2023/6/1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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