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中心专题讲座.ppt
企业技术中心专题讲座兰石集团科技部,目 录,一、我国企业技术中心发展的基本状况 二、兰石集团技术中心的简介 三、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1、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管理办法中附件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 四、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优惠政策 1、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 2、技术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集团技术中心运行情况,一、我国企业技术中心发展的基本状况,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从1993年开始,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到2007年为止,已经认定了十四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总数已经达到499家(其中省内国家级技术中心有6家)。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编写相关的申请材料,各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各省市择优推荐的企业每年不超过8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原则:加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要坚持国家目标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需求和产业技术政策,在重点产业领域以大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为依托,以产学研联合为主要形式,以企业投资为主,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有利于广泛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培育和掌握产业核心技术的创新基础条件,促进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目标: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产业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加强政策导向,鼓励企业技术,中心的产业基础性、共性技术研究与实验设施的建设,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产业创新能力建设,为促进产业技术的自主创新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鼓励和引导企业技术中心围绕国家重点工程,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建立相关配套的研究开发支撑体系,提高关键技术与装备的自主创新能力,促使重点工程建设有效地带动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在国家战略性资源开发、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领域,鼓励企业技术中心的相关创新能力基础设施建设,以发挥其示范和导向作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十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大力加强自主创新支撑体系,建设。以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为模式的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开展,增强了企业研究开发能力,产生了一大批具有国际影响的成果,培养了一批行业领军企业和国际知名企业,成为支撑企业发展的主要力量,有力地促进了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二、兰石集团技术中心的简介,兰石集团公司技术中心1995年被认定为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经过多年的进步与发展,从2005年开始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2007年9月获得专家评审通过,经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五部委于2007年9月22日发布的“2007年第58号”公告,认定兰石集团技术中心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兰石集团企业技术中心上升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体现了兰石集团技术实力和行业地位的重要性,是企业品牌的重要内容,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它的,作用:创建集团技术创新体系,搭建创新平台,提升集团技术创新能力。它的主要任务:建立技术中心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投入机制、人才机制、产学研合作机制。它的目的:提升集团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及自主知识产权能力,创建兰石知名品牌,开创集团创新工作的新局面,以实际行动践行兰石“装备石化、造福员工、创造未来”的企业使命。目前集团技术中心组织机构已建立,如图1所示。集团技术中心组织机构有决策层、管理层、实施层三个层次构成。管理层由技术中心常设机构科技部承担,它主要职能是:,(1)负责制定技术中心总体发展规划及科技发展规划并提交专家委员会审议。(2)负责将12个研发部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汇总,编制技术中心年度技术创新项目计划。(3)负责将各研发部技术创新项目筛选、分类、立项,根据技术创新项目技术含量、预期带来的经济效益向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争取优惠政策和项目支持资金。(4)负责组织科技成果的初评工作,提交专家委员会审议。(5)负责向国家、省、市申报科技成果和优秀新产品奖。(6)负责专利申报及管理工作。(7)负责编写年度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和评价材料,上报国家发改委进行复审。,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1、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 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八)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第六条 认定程序:(一)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二)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五)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年度方案、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七条 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认定结果(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第九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第三章 评 价 第十条 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一)数据采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二)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一式三份)。(三)数据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四)数据计算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形式颁布评价结果。第十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应予调整,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集团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单独享受优惠政策。,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评价不合格;(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五)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第十九条 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国家认定。,第二十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督促整改。第二十一条 各直属海关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 业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通知。第二十二条 税务部门每年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第二十三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优惠政策一年。第二十四条 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一年(从发布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公告之日算起)。第二十五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告一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二十七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07第44号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认定企 业技术中心的异地分支机构需满足第五条第八款,并经核准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技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第二十九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要填报享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情况表(见附件五),并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各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于2月底前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第30号令)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2、管理办法中的附件 附件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 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 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10、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11、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 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12、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15、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 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24、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26、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27、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28、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31、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33、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34、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数。35、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附件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基本要求 二、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1、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3、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0万元。,附件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需要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二、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三、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五、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六、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附件五:享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政策 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情况表,四、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优惠政策,1、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 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是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项实施本着“培育创新主体、提升创新能力、完善基础平台、突破关键技术”的原则,从培育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优势骨干企业出发,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依托,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针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薄弱环节,通过产学研结合等有效形式,建设与企业发展相适应、代表行业领先水平的自主创新基础平台,支撑企业实现关键技术突破,提升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产业技术进步与升级。,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从2004年开始设立,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连续批准建设了四批专项项目,截止目前,共有243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建设获得了国家补助资金支持。“十一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进一步加大投入,显著提高我国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初步建立我国创新能力的支撑体系框架,形成科学合理的创新能力设施布局,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奠定更坚实的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十一五”期间还将支持300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2008年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07年11月27日以发改办高技20072936号文的形式,发布了关于组织实施2008年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专项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依托,以“培育创新主体、完善基础平台、突破关键技术、提升创新能力”为目的,针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薄弱环节,通过产学研结合等有效形式,建设与企业发展相适应、代表行业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基础平台,支撑企业实现关键技术突破,提升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产业技术进步与升级。,专项重点围绕国民经济主要产业领域,特别是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装备制造、农产品深加工以及节能减排、环保、战略性资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领域,支持对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带动作用的优势骨干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2007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70分及以上,且三年内未获得过同类专项支持。专项项目资金主要由企业筹集,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国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基础设施中的关键研发试验条件建设,建立相应的研究开发基础平台,开展,相关关键技术研发。鼓励多渠道加大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支持,有条件的省市应对项目给予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支持。2、技术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件”)。该文件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配套文件,其中明确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四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加速折旧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技术开发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88号文件政策的适用范围并未规定仅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并不区分企业是否盈利,以及企业的经济性质。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若要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应于次年年度纳税申报时间向税务机关报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专业人员名单以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经税务机关审查评估方可享受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的政策。同时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规定,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2)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关于加速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五、集团技术中心运行情况,技术中心经近一年的运行,建立了组织机构,并按国家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要求逐步完善了集团技术创新体系,但从上半年技术中心评价体系表(半年报)基本情况看,有些方面尚存在不足,今后还需努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1)各研发部对研发项目、研发费用、研发人员应单独建帐;(2)各研发部要积极参与专利申报、产学研、新标准制定等项目的工作,争取专利申报项目突破零项,工作有新进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