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成本费用部分.ppt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1,2011年4月,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培训 成本费用部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2,涉及到的主要内容,一、企业有关合理支出的问题二、成本税金支出三、费用支出四、损失支出五、其他支出,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3,一、企业有关合理支出的问题,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4,一、企业有关合理支出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2010年04月12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5,一、企业有关合理支出的问题,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6,二、成本税金支出,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七十三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7,二、成本税金支出的问题,对于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的成本费用项目,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当年没有取得发票,而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企业该项成本费用可以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7月2日 津地税企所2010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8,二、成本税金支出,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9,二、成本税金支出,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管理费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10,二、成本税金支出,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概念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土地,建造住 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时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各项耗费。,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11,二、成本税金支出,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分类开发企业的各项耗费按其性质和因果关系可以区分为: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成本 开发产品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 已销开发产品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完工开发产品与未完工开发品计税成本,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12,二、成本税金支出,房地产企业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一)可否销售原则*(二)分类归集原则*(三)功能区分原则*(四)定价差异原则(五)成本差异原则(六)权益区分原则,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13,二、成本税金支出,房地产企业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14,二、成本税金支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二)前期工程费(三)建筑安装工程费(四)基础设施建设费(五)公共配套设施费(六)开发间接费,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15,计税成本,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16,三、费用工资薪金,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17,三、费用工资薪金,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年1月4日 国税函20093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18,三、费用工资薪金,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7月2日 津地税企所2010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19,三、费用保险,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20,三、费用保险,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9年6月2日 财税200927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21,三、费用保险,二、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三、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 2009年5月31日 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本通知仅适用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49号 2010年5月28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22,三、费用保险,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市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津财税政20092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23,三、费用保险,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24,三、费用保险,(八)企业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2009年9月4日 企便函200933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25,三、费用职工福利费,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26,三、费用职工福利费,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2009年2月27日 国税函200998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27,三、费用职工福利费,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9年1月4日 国税函20093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28,三、费用职工福利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29,三、费用职工福利费,一、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二、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四、职工住宿租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七、职工交通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十、职工食堂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7月2日 津地税企所2010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30,三、费用捐赠,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31,三、费用捐赠,政策把握:1.公益性捐赠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2.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是经过省级以上民政、财政、税务部门认定有接受捐赠资格的社会团体;财税2008160号 财税2009124号 津财税政200912号等等 3.要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公益性捐赠专用收据;4.最高扣除比例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含12%;5.年度利润总额,必须是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利润总额。,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32,三、费用捐赠,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4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33,三、费用捐赠,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34,三、费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特殊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号)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35,三、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36,三、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注意:一是向工会拨缴;二是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37,三、费用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注意: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2010年2月22日 国税函201079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38,三、费用业务招待费,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 国税函2009202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39,三、费用业务招待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在项目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已作为三项费用计算基数的,在开发产品完工后结转收入时,不得再重复计算。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三项费用的扣除比例。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3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40,三、费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特殊政策: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2009年2月27日 国税函200998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41,三、费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42,三、费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2009年9月4日 企便函200933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43,三、费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09年7月31日 财税200972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44,三、费用差旅费,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能够提供证明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合法凭证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津地税企所2010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45,三、费用租赁交通工具,(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津地税企所2010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46,三、费用装修费,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凭相关合法凭证按照实际使用年限摊销。,津地税企所2010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47,三、费用开办费,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2009年2月27日 国税函200998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48,三、费用利息,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49,三、费用利息,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50,三、费用利息,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51,三、费用利息,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52,三、费用利息,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53,三、费用利息,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54,三、费用利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55,三、费用利息,第八十六条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9年1月8日 国税发20092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56,三、费用利息,房地产企业利息 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 直接扣除。,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57,三、费用利息,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津地税企所(2010)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58,三、费用利息,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暂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津地税企所(2010)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59,三、费用利息,利息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312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60,三、费用利息,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税前扣除问题凡企业投资者,按照公司章程或投资者约定的出资时间,在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投资公司为五年),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津地税企所2010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61,四、损失税前扣除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09年4月16日 财税200957号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年第25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62,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