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机遇与风险.ppt
第一部分 如何洞悉年度汇算清缴的机遇与风险,一、汇算清缴前的准备工作不容忽视,请回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从什么时间开始?,二、税务机关常用的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 1、税负率 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与当地同行业同期比 本企业基期比 税负低可能存在以下问题:-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2、主营业务利润税负率利润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主营业务利润)100%3、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评估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0%.关注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前后,该指标如果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人为调节利润问题-费用配比不合理问题等,4、所得税贡献率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主营业务收入100%.5、所得税贡献变动率所得税贡献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100%.6、所得税负担变动率所得税负担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100%.,与当地同行业同期比 本企业基期比 税负低可能存在以下问题:-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三、关注税务机关近期稽查重点,及时消除隐患 2012年税务稽查重点:-接受成品油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资本交易-办理电子、家具、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汇算清缴前做好发票的自查工作不容忽视 假发票=真票假开+假票真开,假发票,税务会重点关注哪些列支项目发票呢?,会议费,办公用品,餐 费,佣金,手续费,发票给我开“办公费”!,我买卡,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购卡企业的税收稽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11413号 严格购卡单位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管理 依法查处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等行为,加强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和管理,虚假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均不得予以税前扣除。加强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通过纳税评估,审核企业税前扣除的费用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发现费用扣除数额异常的,要通过约谈等方式予以核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 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项目填写不全,简称,无付款单位,四、避免多预缴税款造成退税尴尬的几种有效方式 1、税务机关如何处理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的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34号 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 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 或预缴税额。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 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2、企业未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简易汇算清缴法”的运用,运用原则抓大放小,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五、如何面对年度汇算的机遇创造税收利益,六、纳税成本预算理念的建立与实际应用,现实状况:重申报 轻管理请您回答以下问题:-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是否直接按税审报告直接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您是否建立了纳税调整台帐?,1、纳税调整台帐的作用与建立(1)纳税调整台帐的作用-真实反映本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奠定下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基础-便于历年纳税调整分析与评价-制定汇算清缴预算方案的前提案例分析:无形资产摊销额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产生的困惑(2)纳税调整台帐的建立举例说明:不征税收入、支出纳税调整台帐,2、纳税成本预算管理应用 产生企业经营 涉税业务 渗透纳税成本管理理念控制、降低税务风险-挖掘适合的筹划管理模式纳税成本管理实施-全员参与-各个环节-制度保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预算管理实施步骤预算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税负期望值分析近三年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基期税负与预算年度税负期望值差异计算预算年度与基期经营差异因素对税负的影响调整对纳税调整项目实施分解预算对纳税调整项目预算进行修正预算与决算的对比分析,第二部分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防控,一、收入确认的风险防控,销售收入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风险规避与 筹划空间,案例分析:A公司2010年7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机电设备一台,售价400 000元,增值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320 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在1年内按季度平均收回,每季度末为收款日期,每期收回100 000元。请问: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时间规定是否一致?,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 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 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 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 地核算。,企业所得税对分期收款方式收入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 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 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收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做纳税调整 成本确认符合收入、成本配比原则,销售收入纳税风险点提示纳税风险点一:年末产生的收入计入次年一月份,认为税务机关不会发现纳税风险点二: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确认的差异性,导致不能准确把握收入的确认时间纳税风险点三:预收账款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不能正确区分纳税风险点四:现金交易不入账,不确认收入纳税风险点五:边角料、次品、副产品帐外经营纳税风险点六:价外费用不确认收入纳税风险点七:.通过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转移收入或利润,纳税筹划:选对销售方式可延缓纳税案例1:某企业大部分销售业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到年末12月份的时候,财务经理发现本月将产生大量的销项税额,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较大,且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也较高。目前还将有部分销售业务将要发生,货物在年底前发出。请问:财务经理应该怎样处理才能做到降低税负?,视同销售的涉税争议处理 案情分析:某乳品生产企业,经当地政府部门,向贫困 地区的学校捐赠牛奶。该产品成本80万元,不含 税售价100万元。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 97万元 贷:产成品 80万元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 17万元,争议焦点 会计处理引发税务争议:-捐赠是否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条件?-上述会计处理对税务处理有什么影响?视同销售汇算清缴纳税调整:调增:视同销售收入 100万元 调减:视同销售成本 80万元 公允价值与成本的差异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捐赠资产价值的确定: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4号 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 下原则确认: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 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 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 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 书收据联。,企业所得税哪些情况下不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试运行收入会计、税法差异纳税调整误区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对应的试运行成本允许扣除。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否存在差异?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例如:某公司在建工程一生产线投资5000万元,试运行收入500万元,耗用原材料等成本400万元。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纳税调整: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19行(其他收入)纳税调增试运行净收入100万元,折旧调减。,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给对方开具发票?是否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案例分析),买方违约,合同履行,合同未履行,卖方违约,合同履行,合同未履行,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规定,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违约金税前扣除的风险防范措施:1、必须有购销合同或协议 2、合同或协议中有违约条款的约定及违 约赔付的金额或比例 3、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4、支付凭证,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及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的关注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不征税收入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总局重申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或稽查对不征税收入的关注点是什么?关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不征税收入”第四列“调减金额”与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三列“调增金额”进行填报的合规性确认(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出口退税款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 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行先缴后补贴办法,不征税收入孳生利息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例如:A企业2011年7月取得财政专项技术资金拨款5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专户存储,若活期存款年利率0.5%,第三季度该账户存款利息为6250元,请问该利息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所孳生的利息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国债到期前转让,转让收入中包含的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争议问题解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举例:假设2011年7月1日,A公司以520万元购买了5万手XX品种的记账式国债,每手面值为100元,面值共计500万元,该国债计息日为2011年1月1日,年末12月31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5%。2012年1月1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550万元1、计算免税的国债利息 免税国债利息收入=500万5%184天/365天=12.6万元2、计算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国债转让收益=550-520-12.6=17.4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收入总额可以减除不征 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核定征收企业转让财产是以收入全额还是以扣除财产净值后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请判断: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账务处理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是否正确?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重点关注:债务重组确认条件 收入确认时间问题 请判断:债务人以账面价值100万元,评估值500万元的房产偿还A公司的债务500万元,是否属于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一)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将债务转为资本;(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举例:债务人以账面价值100万元(假定与计税基础一致),评估值300万元的房产偿还A公司的债务500万元,是否属于债务重组?资产转让所得=300-100=200万元 债务重组利得=500-300=200万元 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0+200=40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债务重组的概念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即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举例:某公司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重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66.67%,可分5年,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分5年纳税的应准备以下资料: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3.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符合什么条件的债务重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文件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符合特殊重组税务处理的条件,对于债转股形式的债务重组来说,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对于债权方来说,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举例: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0万元,因甲公司财务出现困难,与乙公司协商,以债转股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甲公司以50万股抵偿该项债务,每股公允价值2.5元(合125万元)。,债转股暂不确认收入或损失的,应准备以下资料: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2.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3.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4.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股权转让收入、成本的税务处理及税务稽查关注点 税务机关对资本交易项目稽查的主要线索税务对股权转让交易的稽查会从哪几个方面入手,企业如何有针对性地规避税务风险?税务对股权转让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1、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间 2、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 3、股权转让成本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二)税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如何正确判断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应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确认股息、红利收入实现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政策性搬迁2012年最新政策 新政策出台背景原政策:原则性规定 实际征管:理解不一,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 关于政策性搬迁范围界定的争议 关于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争议 关于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的争议 关于可以扣除的搬迁支出的争议,政策依据,现行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失效文件: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新政策规定,1、政策性搬迁范围:新政策:对政策性搬迁的范围有了细化规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新政策规定,1、政策性搬迁范围:原政策:原则性规定(征管中界定问题出现争议)新政策强调:“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主导”,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新政策规定,2、政策性搬迁收入包括哪些,(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搬迁补偿收入(包括政府和其他单位),搬迁资产处置收入,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新政策规定,3、政策性搬迁支出包括哪些,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搬迁费用支出,资产处置支出,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新政策规定,4、政策性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新政策规定,5、政策性搬迁所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搬迁所得,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新政策规定,6、政策性搬迁涉及亏损弥补的处理,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边搬迁边生产,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新政策规定,关于企业撤资的最新税收政策案例讲解及实务操作中的误区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请问:投资方以其减资直接弥补被投资方亏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例如:甲公司2009年以1000万元投资A公司,占A公司20%股份,2010年1月股东会决议通过了甲公司抽回其投资,甲公司分得现金2000万元。截止2009年年底,被投资公司A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按照甲公司持有的注册资本比例计算,甲公司应该享有600万元。因此,甲公司股权撤回投资所得=2000-1000-600=400(万元)。,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的三种不同税务处理:1、转让股权:转让价款不得减去其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份额。2、被投资企业清算: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允许在剩余资产中扣减其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撤资或减资:可以扣减其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税企争议焦点解析 案情分析 长期挂账不偿还的应付款项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争议焦点 应付款项挂账三年以上是否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争议处理 切入点“确实无法偿付的款项”“模糊地带”,企业代个人转让限售股的收入是作为企业的收入还是作为个人的收入?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二、扣除项目的风险防控,工资薪金列支合理尺度的把握及风险控制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扣除的合理性要求指什么?国税函【2009】3号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和劳务在实务中如何正确区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辞退员工一次性补偿款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职工福利费列支的争议焦点和难点问题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件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问题:(总局在线访谈)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老板请员工吃饭是否属于福利费列支项目?咨询:我们单位的老板经常请员工吃饭,请问餐费是在福利费列支,还是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单位组织员工旅游能否作为福利费列支的争议(各地政策执行不一)南京地税局网站 发布日期:2010-08-30 某公司安排一部分工作业绩突出的员工外出旅游作为奖励,旅游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答复:根据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公司安排员工旅游的费用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之列。因此,企业安排员工旅游发生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2-06-26 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交通、住房补贴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交通、住房补助应该包括在企业职工福利费范畴,因此企业无论是按月以货币形式发放,还是报销形式,或者是向职工提供住房供其居住等非货币形式的支出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不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属于福利费列支范围吗?职工个人名字的手机费报销怎么处理?发放通讯补贴怎么处理?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通讯补助属于工资薪金总额的一部分,如符合合理工资薪金判定标准,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在税前扣除。,私车公用有哪些方式?哪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哪些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企业无租使用职工私人车辆,发生的费用可否税前扣除?,企业购买加油卡、电话充值卡等支出税前扣除的误区 企业购买充值卡取得发票而没有实际消费的,购充值卡支出应作为预付款项,支出当期不得税前扣除;待实际发生时按实际用途根据税法规定列支。,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误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航空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案例:企业在购买机票时未支付航空保险,但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预先购买了交通意外保险,以保证无论哪名员工出差都可以享受保险保证,请问企业统一为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劳动保护费的列支范围及企业常见错误处理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符合劳动保护支出的条件:-工作必需的-为员工配备或提供-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如何税前扣除?,员工服装费属于劳动保护费吗?企业为职工报销的服装费可以税前扣除吗?怎样做才能合理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如何把握相关性、合理性?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发放退休人员的补贴、津贴等支出能否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特殊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工会经费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机关代收的,凭代收收据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列支风险及疑难问题处理业务人员出差归来去财务报销,餐费600元,餐费1000元,餐费800元,会议发生的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的纳税争议 案情分析 为开拓业务,公司在宾馆举办业务专题会 议,发生的餐费属于会议费还是业务招待费?,参考: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 会议费开支范围: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标准80元/人.天)、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提供充分的证据: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必要时提供会议纪要)、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餐费标准的确定,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能否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计入在建工程的业务招待费当前是否调增的纳税争议案情分析 2011年我公司自建办公楼,与工程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在建工程中核算,会计处理:借:“在建工程业务招待费”科目,贷:“银行存款”科目,未计入当期费用。请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要按照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标准做纳税调增处理?,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在建工程”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送礼支出能否计入业务招待费中?黄金饰品送客户可否列入业务招待费?2010年12月30日(重庆国税局答复)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2.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3.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时间地点、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因此,如果企业购买饰品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