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培训会课件-于永勤.ppt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2014年1月,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 汇算清缴应重点关注的内容第二部分 政策问题解答,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 汇算清缴应关注的重点内容一、不征税收入(一)政策依据1.实施条例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政策规定1.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税务处理(1)财政性资金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府性基金如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行政管理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鉴定类收费、考试类收费、培训类收费、其他类收费等六类。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3.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税务处理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4.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税务处理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不征税收入的申报问题不得将不征税收入申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一问: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常见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2000万元 贷:递延收益 2000万元 以后年度,再结转:借:递延收益 10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000万元 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必须在取得年度一次性计入收入?答: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补贴收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二:问:按照1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答:对于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可以按税法规定从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 1.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内容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6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政策规定(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2)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4)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股息、红利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回投资时,投资收回额大于初始投资成本和投资后新增留存收益中权属于企业的份额部分。撤回或减少投资时,投资收回额大于初始投资成本和投资后新增留存收益中权属于企业的份额部分。转让股权时,投资后被投资企业新增留存收益中权属于企业的份额。被投资企业用预计利润分配的股息、红利。超出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而分配的股息、红利。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合作方或合资方从开发企业取得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利润。,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工资薪金支出(一)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企业负担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支出属于与企业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为不同的纳税主体,应分别负担各自支出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支出,企业不得承担企业的支出如构成个人收入来源,则属于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对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一问: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关系?个税明细申报工资额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安全奖等直接进费用科目,没有通过“应付工资”等科目核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此部分工资性支出是否属于合理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判定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的原则之一,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还应满足按工资薪金制度实际发放、该员工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等其他条件。因此并非个税明细申报的工资额均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支付的安全奖虽未通过“应付工资”等科目核算,但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应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的标准才可以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二问:职工工资薪金中增加发放的每月的住房补贴,是认定为工资薪金还是福利费?问题的争议点表现在:1.国税函20093号文对于福利费的内容的列举,如果在工资中体现,是否一定要从工资明细中调整到福利费中进行额度计算与比较。2.国税函20093号与财企2009242号文对工资薪金的处理口径不同,242文也认可税法优先的原则。但上述企业用主管政府部门批复的工资额度发放的补贴,与242号文的表态是否说明了调整的正确?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对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酬制度,构成工资薪金一部分并按月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住房福利性补贴,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三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问:上述劳务派遣费已取得发票,在劳务派遣公司已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在用工单位还能再税前扣除吗?答:为防止出现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和派遣企业均对同一员工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问题,考虑到企业(用人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支付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企业(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以下简称直接支付);二是企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付给员工(以下简称间接支付)。对于直接支付的,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间接支付的,作为劳务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不再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四、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一外籍员工费用税前扣除问题问:企业以报销或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方式支付的外籍人员费用,如房租、探亲假路费、安家费、职工医疗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配偶继续教育费等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答:1.按照财政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第317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与提升工作能力或沟通能力有关的语言培训费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比例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按照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探亲假路费、安家费、房租和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同时考虑到职工福利应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因此对外商企业发生的外籍人员探亲假路费、安家费、房租、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等适用于全体员工的费用计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对于外籍人员在我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外籍人员医疗费用不得计入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福利对象适用于全体员工是指出现相同情形的员工应享有同等的福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3.外商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生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的外籍员工费用子女教育费、配偶继续教育费等作为企业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从税前扣除;对不符合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的外籍员工费用,如未在工资薪金制度中明确或未计入个人工资薪金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各种补助补贴等,不得作为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二问: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疗养费用、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列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这部分支出税前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扣除?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企业发生的职工疗养费用、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三为员工报销的通讯费应如何税前扣除?问题描述很多企业有为员工报销手机费(或电话费)的制度,一般员工按照员工级别每月限额报销,公司领导据实报销,取得的手机费(或电话费)发票台头有两种情况:发票台头为个人或个人名字;发票台头为公司名称。账务处理一般放在管理费用-通讯费中。另外,部分企业也会采取统一购买充值卡,按照员工级别发放的方式,为员工承担通讯费。,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对于上述问题,实务中目前有以下几种观点:1.国税函(2009)3号文中虽然并未列举企业给员工报销的通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但该项费用应属于为员工生活等所发放的各项非货币性福利,因此,企业为员工报销的通讯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调入职工福利费进行纳税调整。2.很多员工的手机已不仅仅是个人使用,实际上还经常用于工作,例如:与客户、领导、同事等工作的联系,因此,通讯费应属于员工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3.员工的手机系员工个人所有,因此,该项费用属于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全额纳税调增。4.如果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或直接在税前扣除,应如何规范发票台头的问题?上述哪种方式可被税务机关接受?是否还有其他解决方法?,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答:对企业按照工资薪酬制度规定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补贴,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规定从税前扣除;对手机号属于职工个人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不得负担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对企业报销的员工个人手机费,无论发票台头为个人或企业,均属于企业发生的与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按照税法和实施条例关于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规定,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统一购买的手机话费充值卡,如不是为本企业手机号充值,而是给员工手机号充值则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五、借款利息支出(一)融资费用资本化和费用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化条件的融资性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融资性费用属于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以下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一某企业2013年向银行借款用于建造一幢建设期为 2 年的厂房,从银行专门借入款项5000 万元,年利率6.31%。同时银行的投资部与该企业签定协议,针对此笔贷款收取财务顾问费500万元。考虑到厂房建造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因此对归属于厂房建造的借款利息和财务顾问费支出应予以资本化,应计入厂房的计税基础,通过计算折旧予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二问: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如何提供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证明?信托投资公司收利息不开发票,可否参照银行收息单据?答:企业可通过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关系获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信托投资公司收取利息应开具发票。,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六、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扣除(一)一般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国税函200979号考虑到此项规定未明确股权投资性收入可以作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因此企业的股权投资性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但不能作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扣除时不受当期销售(营业)收入5的限制。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扣除时不受当期销售(营业)收入15%的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开(筹)办费的扣除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题问:2012年1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60%计入筹办费,在税前扣除,不受当年销售收入的限制,请问:筹建期如何界定?是否企业从开业到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之前都叫筹建期?答: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的期间。不同行业企业其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确认标准不同,因此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予以判断,不能仅以企业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作为判断开始生产经营的唯一标准。,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七、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一)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将货物(包括自产产品)、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公允价值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二是相应支出按公允价值计量。,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视同销售一般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对于企业处置的外购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10148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一企业以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投出的资产是否视同销售或转让资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如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企业以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二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增值税略)借:销售费用 80万元 贷:库存商品 80万元,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广告和业务宣传,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公允价值销售产品;二是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产品用于广告和业务宣传。视同销售处理时,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产品用于广告和业务宣传时,在不超过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情况下,企业对外用于业务宣传的支出额税收应确认为100万元。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80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的税务处理。纳税调减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20万元。?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广告和业务宣传行为净调整额为0。,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接上例,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捐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性社会团体,也未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增值税略)借:营业外支出 80万元 贷:库存商品 80万元捐赠在会计上是非会计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公允价值销售产品;二是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产品用于捐赠。视同销售处理时,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产品用于捐赠时,由于企业捐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性社会团体,也未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发生的捐赠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80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增80万元的税务处理。纳税调增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8行“捐赠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80万元。(不同意见:应该在33行赞助支出直接调增80万元)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广告和业务宣传行为共调整增加纳税所得额100万元(20+80)。,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接上例,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拓展客户的业务招待行为。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增值税略)借:管理费用 80万元 贷:库存商品 80万元,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公允价值销售产品;二是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视同销售处理时,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产品用于业务招待时,只能按发生的额的60%扣除,该产品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前提下只能扣60万元(100*60%)。而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80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增20万元进行税务处理。纳税调增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业务招待费”第3列“调增金额”20万元。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行为共调整增加纳税所得40万元(20+20)。,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八)资产损失和税收优惠备案问题资产损失注意区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并按照财税200957号和25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享受税收优惠应在规定的期限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二部分 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一、收入类问题(一)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A公司(以下简称A)转让B公司(以下简称B)的股权,A与受让方之间签定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协议转让价格为7000万元,后因存在或有负债,即B已造成X航空公司飞机报废损失,X航空已向北京中级法院起诉,B承担连带责任人,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中约定由原股东A承担B的赔偿责任,因案件未审结,股权转让所得不能确定,受让方实际支付给A价款4000万元,A仅就实际收到的转让款4000万元入帐反映。问:A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按原先的股权转让价格7000万确认转让收入还是按照4000万元确认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如A与受让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A应按协议约定的7000万元确认股权转让收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当A因按照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其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如A与受让方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待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再确认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关于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 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对其中的“提前一次性支付”应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答:“提前一次性支付”是指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赁结束年度(不含)前一次性支付。个人理解:就是租金跨年度提前收租,则可按月分摊到不同的年度,划分不同年度的收入,分别计入年度所得税表。若同一年度,则一次性计入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销售退回的确认时间问: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0329号)中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75号)中规定: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矛盾?如果2012年发生的销售行为,在2013年4月份,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发生了销售退回,应该在汇算清缴时直接冲减2012年的收入,还是应当冲减2013年的销售收入?答:应冲减2013年销售收入。(按新税法实施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扣除类问题(一)查补调增的销售(营业)收入能否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问题问:企业查补调增的销售(营业)收入能否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答:企业查补调增的销售(营业)收入应计入当期纳税所得,属于企业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个人经验:如果是当年稽查评估等查补收入,先会计上做调账增加会计收入。如果是过年度申报期后的查增上年收入,则应重新作完全口径申报表,上期已交所得税作已交税金可抵。(但稽查模块补所得税如果与年度申报表协调这个问题,不太熟悉),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保险相关问题1.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问:很多基层税务机关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要求企业扣除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条件之一是必须为“全体员工”上缴,而为“部分员工”上缴,不管是否超过5%的标准都不能扣除。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因此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条件之一是为全体员工支付,为部分员工支付的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人身安全保险费中涉及的特殊工种范围问题问: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其中“特殊工种”税法上无明确的定义,实际中无法执行。答:企业“特殊工种职工”的具体工种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特殊工种允许职工提前退休,因此有非常详细的具体特殊工种明细及具体文件)中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3.由于公司成立需要资质,使用一些人员的资质,并为其负担社会保险,但并未实际发放工资,对于此类人员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资质需要而使用的人员,该人员未向企业提供劳务,企业也未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不属于企业的职工,因此企业为其缴纳的五险一金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问: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否仅限于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以文件正式明确前,自2013年度起,对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投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均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但不得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四)政策性搬迁衔接政策中购置资产的扣除问题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中的规定,采用搬迁支出冲抵搬迁收入的处理方式,那么,搬迁企业购买的无形资产支出,能否也可以冲抵搬迁收入呢?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规定,“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因此搬迁企业购买的无形资产支出,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25号公告对于企业可以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判定条件是: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现实中,企业有可能存在如下的情形:(1)先账务处理,暂估收入,次年进行实际处置(2)先处置,次年结算进行账务处理(3)实际处置与账务处理同一年度进行发生我们的意见及疑问:以25号公告的理解,实际发生并形成损失应是判断的第一要件,会计上是否已作损失,则要看企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之前年度计提了减值准备,当年度会计上并未形成账务上的损失,此时仍应允许其作税前扣除的发生。会计处理只能是一种辅助的证据。上述三种情形时损失的判断申报时点?,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答:在确认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时,应同时符合损失已经发生和进行会计处理两个条件。未进行会计处理的损失,不得申报扣除。对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同时满足已实际处置(转让)和进行会计处理两个条件时税前扣除。会计核算中已通过计提准备确认的损失,待其符合损失条件时再申报扣除。会计处理应符合企业适用的相关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不得以减少、免除或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为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六)问:企业举办促销活动,针对客户进行抽奖,奖品为现金,奖金已经替客户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没有发票能否作为企业的销售费用税前扣除?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举办的促销活动中,针对客户发放的符合有关规定的现金奖品,在税前扣除时应取得有中奖人签字、身份证号的凭据、代扣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证明资料方可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七)问:企业虽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但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确实实际发生的费用,且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例:A企业与B企业签订一份合同,由B企业向其提供服务并按进度分期支付费用。后因两企业发生纠纷,致使部分款项已支付尚未完全取得发票。后A企业将B企业讼诉至法院,要求B企业提供已支付款项的剩余发票并完成合同。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定B企业开具发票并继续履行合同。但B企业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由于B企业找不到人,法院也无法强制执行 A企业虽然未全部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但依据部分发票和法院判决书按已支付金额入账,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按照国税发2009114号的规定,在法院对B企业的执行过程中,A企业未取得发票部分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在法院对B企业的执行终结后仍未取得发票的,企业可将法院出具的裁定书等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八)问:海关进口增值税缓税利息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么?答:海关部门收取的进口增值税缓税利息如属于行政处罚或属于税收滞纳金性质则不可以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九)以前年度调增未实际支付费用的税务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问:如企业当期汇算清缴前未能取得相关有效凭证,已进行纳税调增,下一年取得有效凭证时是否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还是需要追溯调整上年汇算清缴结果。答: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