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重点及难点问题深度剖析专题.ppt
企业所得税政策重点及难点问题深度剖析,主讲:丁建飞,讲课提纲,1.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在实务中的应用2.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3.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4.资产的税务处理5.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层次,税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立法法: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务、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税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税务部门规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税务行政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收入的形式、内容、确定原则实务应用,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在实务中的应用,(一)收入的形式 货币形式货币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二)收入的内容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问题:哪些收入可以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国税函2009202号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_国税函201079号,收入总额如图所示:,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财政拨款,免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收入,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非居民企业从其境内机构取得的股息红利,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国债利息收入,(三)收入确定原则权责发生制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_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能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税函2008875号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国税函2008875号(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剖析,比较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条件,会计确认收入时要考虑“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个条件,而税法上无此条件。企业库存商品发出后,在会计上认为“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所得税申报时对收入及成本作调整处理,待会计上对该收入确认时再作相反调整处理。,如果钱收不回来,该怎么办呢?,财税200957号 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扣除,属时间性差异。,国税发200988号 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托收承付方式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甲公司在2009年7月12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60000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维持与乙公司长期的商业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乙公司,开具发票并办妥托收手续。由于乙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因而甲公司在货款回收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该批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乙公司。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甲公司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不能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成本应通过“发出商品”科目反映。甲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1)2009年7月12日发出商品时,借:发出商品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转入应收账款,借:应收账款 1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2)2009年10月5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时,借:应收账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发出商品 60000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销售折扣与折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1、相关概念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销货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货退回应冲减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会计处理:第六条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第七条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第八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第九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2)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3)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2010年2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二月八日,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收入确认的特殊情形,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分期收款方式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1.A公司2009年9月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该批货物的成本7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合同约定,B公司2009年12月付款35.1万元,2010年5月付清余款81.9万元。(假设9月份开增值税发票),剖析:增值税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会计处理为:(1)9月份发出货物时,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70万元 贷:库存商品 70万元(2)9月份开票时,借:应收账款 17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3)12月份收款时,借:银行存款 35.1万元 贷:应收账款 35.1万元 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 3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万元 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21万元(70*30/100)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1万元,2.2008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赊销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不含税价款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万元,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40万元。,甲公司财务费用和已收本金计算表,未来五年收款额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利用内插法计算,折现率7.93%.,甲公司分年度比较表,会计处理(1)2008年发出货物时,借:长期应收款 2000万元 银行存款 34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万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6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560万元(2)2008年末收款时,借:银行存款 400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 400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6.88万元 贷:财务费用 126.88万元(3)2009、2010、2011、2012年末同(2)*金额见前表。,问题剖析:1.税收上如何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成本?2.申报表如何填?2008年调整:调减收入1200万元,调减利息收入126.88万元,调增成本1248万元.(1326.88-1248=78.88万元)2009年调整:调增收入400万元,调减利息收入105.22万元,调减成本312万元.(400-105.22-312=17.22万元)2010年调整:调增收入400万元,调减利息收入81.85万元,调减成本312万元.(400-81.85-312=-6.15万元)2011年调整:调增收入400万元,调减利息收入56.62万元,调减成本312万元.(400-56.62-312=-31.38万元)2012年调整:调增收入400万元,调减利息收入29.43万元,调减成本312万元.(400-29.43-312=-58.57万元),权责发生制的例外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这里的收付实现制并非是实际收到款,而是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体现了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新旧衔接国税函200998号,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租金收入,租赁收入涉税规定租赁收入会计与税法差异租赁收入确认的特殊规定实务应用,租金收入涉税规定(重点介绍出租房屋),思考: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车位涉及哪些税?出租地下车位呢?,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25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二十六条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租金收入确认的特殊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跨年度租金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问:2009年10月1日,我公司将一店面使用权出租给某企业,租赁期3年,年租金12万元,合同约定该企业要将3年的租金36万元一次性付清。请问,我们应如何确认这笔租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浙江省国税局12366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因此,上述公司的固定资产使用权跨年度租金收入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即按月份汇总计算每年度的租金收入,2009年可确认3个月的租金收入计3万元,其余年度依次类推。(周建均),思考:2008年1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5年,每年租金100万元,共500万元。合同约定方式:1、租赁期届满支付(如果2009年末甲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取租金500万元)2、合同签订日一次性支付租金500万元;3、租赁期届满一次性支付租金500万元。问:甲企业如何确认收入?乙企业如何税前扣除?,国税发1997191号第七条七、关于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的处理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2008年1月1日前,目前已废止)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1.提前收到租金的收入确认,2008年,甲企业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乙企业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1002009年提前一次性收取了5年的租金500万元,甲企业在会计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的同时对已收取的租金全部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甲企业剔除2008年已确认的营业税纳税义务100万元外,应对已收取的400万元租金在2009年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借:银行存款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100 预收账款预收租金300 应收账款乙企业 1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5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252010年2012年甲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3年共计300万元。借:预收账款预收租金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100,根据税法规定,对租赁合同已经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而出租人提前一次性收到的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既可以按照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又可以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的年度收入。甲企业可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2008年2011年每年通过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调减100万元,2012年一次性确认收入500万元。或者,甲企业在租赁期2008年2012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一致,无需作任何调整。,2.合同签订日支付租金的收入确认,2008年甲企业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并同时确认相应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借:银行存款500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100 预收账款预收租金4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5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2520092012年甲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4年共计400万元。借:预收账款预收租金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10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甲企业2008年应确认租金收入5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填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第3列,2009年2012年每年调减100万元。,3.租赁期间届满租金收入确认,2008年2011甲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甲企业2008年2011年不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100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100 2012年收到租金,甲企业在确认100万元租金收入的同时,应对已收取的500万元租金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借:银行存款500贷:应收账款乙企业400 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1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5贷:应交税费营业税25,甲企业2008年2011年每年通过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第4列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2012年一次性确认租金收入500万元。,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 2004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 2006年3月27日)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财政部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102号 2004年12月31日)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0022号 2000年3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2008年12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2009年6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遵照执行。,该文件是对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补充,是政策的松绑,有着明显的积极变化。,思考,1.企业如何对财政性资金及其支出进行单独核算?2.企业以免税收入发生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何区别?(1)不征税收入属于非经营活动带来的收入,原则上不应该纳税。因此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优惠政策。如果利用财政拨款购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就不能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免税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带来的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但国家因特别需要予以免除。因此,免税收入属于优惠政策。问:3.1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4.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如何在纳税申报表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三)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税法规定实务应用,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税字19960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已废止)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衔接,另一方面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所得税。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2008年10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已废止)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