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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制度政策新旧比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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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制度政策新旧比较.ppt

    2023/6/14,企业所得税制度政策新旧比较,2023/6/14,2023/6/14,培训目标:,1、掌握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条款的政策解读。2、掌握企业所得税法与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比较。,2023/6/14,授课详细内容:,按企业所得税法的结构,共分八章,三十二个问题进行讲解。其中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重点讲解。部分问题由于时间关系,略讲或不作讲解。,2023/6/14,说明:为便于表述,本课件中,新法指企业所得税法,条例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法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023/6/14,第一章 总则,2023/6/14,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纳税人的定义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2023/6/14,政策解读:,(1)新法以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说明事项:一人有限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23/6/14,新旧比较(与条例第一条相比),(1)增加了“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的纳税人”。(条例第一、二条未能衔接)(2)未将应税所得划分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3)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2023/6/14,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二)纳税人的分类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2023/6/14,政策解读:,(1)新法把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负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2)新法对居民纳税人的认定,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2023/6/14,新旧比较(与条例第二条相比),(1)新法以法人为纳税人。条例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2)新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条例按所有制性质对纳税人分类。(3)新法对纳税人的分类,与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类似。,2023/6/14,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三)纳税义务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6/14,政策解读:,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我国选择了同时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原则。居民管辖权是指对本国居民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他们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地域管辖权是指对来源于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2023/6/14,政策解读:,(1)我国对居民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征税原则。(2)我国对在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非居民,实行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相结合的征税原则。(3)我国对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征税原则。,2023/6/14,新旧比较:,(1)新法规定了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征税原则,条例无类似规定。(2)新法的规定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类似。,2023/6/14,二、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2023/6/14,政策解读:,(1)新税率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比,有所降低。(2)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与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中预提所得税税率相同。(3)新税率与国外公司所得税税率相比,处于中等偏下水平。,2023/6/14,新旧比较:,(1)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33%。另有27%、18%的两档照顾性税率。还有15%的优惠税率。(2)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另有24%、15%的优惠税率。,2023/6/14,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2023/6/14,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23/6/14,政策解读:,新法引入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区分开来。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免税收入:是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在特定时期给予的优惠照顾。,2023/6/14,新旧比较:,条例第四条未能体现出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处理。,2023/6/14,四、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2023/6/14,新旧比较:,(1)非货性交易视同销售,与细则第五十八条、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相同。(2)投资收益,税法细则第十八条将外资企业的利润(股息)未作为应税收入。条例第五条将内资企业的股息收入作为应税收入。,2023/6/14,新旧比较:,(3)接受捐赠收入,条例未作为应税收入,国税发200345号作为应税收入。(4)新法将条例第五条的生产经营收入分解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两项。(5)新法将条例第五条的股息收入,修改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023/6/14,五、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2023/6/14,新旧比较:,(1)本条第一款与财税199581号文件的规定类似。财税199581号文件中,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财政补贴,有批准权限和账务处理方面的限制。,2023/6/14,新旧比较:,(2)本条第二款与财税199722号文件的规定类似。财税199722号文件规定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金和收费,有批准权限和资金管理方面的限制。,2023/6/14,六、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一)可税前扣除的项目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23/6/14,新旧比较(与条例第六条相比),(1)将税前扣除的支出,限定为“实际发生的支出”。(2)将税前扣除的支出,限定为“合理的支出”。(3)扣除项目增加了“其他支出”一项。,2023/6/14,六、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二)公益性捐赠支出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23/6/14,政策解读:,(1)捐赠支出的称谓有所变化。(2)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有所变化。(3)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比率有所提高。(4)税法中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可据实扣除。,2023/6/14,六、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三)固定资产折旧费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2023/6/14,新旧比较:,(1)采取排除的方法,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税前扣除。(2)删除了细则第三十一条中不需用及封存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的规定。,2023/6/14,新旧比较:,(3)将细则中规定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修改为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提取折旧。(4)取消了细则中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得扣除折旧的规定。(5)取消了细则中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的规定。,2023/6/14,六、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四)无形资产摊销费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2023/6/14,新旧比较:,(1)采取排除的方法,规定了无形资产摊销费的税前扣除。(2)第一款与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相同。(3)取消了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外购商誉的摊销费不能在税前扣除的规定。,2023/6/14,六、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五)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2023/6/14,政策解读:,(1)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前扣除,为本法新增概念。(2)税前扣除的长期待摊费用,仅限于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修理支出。(3)固定资产日常修理支出,可在税前直接扣除。,2023/6/14,新旧比较:,(1)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将固定资产的修理费分为修理支出和改良支出两大类。(2)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规定了固定资产日常修理和改良支出的划分标准。,2023/6/14,六、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六)存货成本 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23/6/14,政策解读:,(1)新法准予税前扣除的存货成本,仅限于使用或销售存货两种情况。(2)新法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存货成本,仅限于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2023/6/14,新旧比较:,(1)新法中,对存货成本的构成、存货税前扣除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均未规定,有待明确。(2)细则第三十五条、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了存货成本的构成、计价原则及计价方法。,2023/6/14,六、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七)转让资产净值 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23/6/14,新旧比较:,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新法未作相应规定。,2023/6/14,六、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八)亏损弥补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2023/6/14,新旧比较:,(1)弥补亏损的时间,新法与条例、税法的规定相同。(2)弥补亏损时间的称谓,新法将原弥补期限修改为结转期限。(3)细则对弥补年限的计算有限制性规定,新法未引入相关规定。,2023/6/14,六、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九)新法未规定扣除条件的项目 1、工资费用;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3、借款费用;4、业务招待费;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6、坏账准备金;7、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8、住房公积金;9、财产损失;10、上缴总机构管理费。,2023/6/14,七、企业所得税不予扣除项目(一)不予扣除的支出项目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2023/6/14,新旧比较:,(1)税法的分配原则,先税后分。(2)“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的内容有待明确。(3)细则、国税发200084号 等文件对以上问题有具体规定。,2023/6/14,七、企业所得税不予扣除项目(二)投资成本 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2023/6/14,新旧比较:,(1)条例第七条、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发生的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2)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的,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2023/6/14,八、法律冲突时的适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2023/6/14,政策解读:,(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本法未规定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计算。,2023/6/14,新旧比较:,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2023/6/14,第三章 应纳税额,2023/6/14,九、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2023/6/14,政策解读:,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2023/6/14,新旧比较:,(1)细则第五条对应纳税额的计算,未考虑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不够准确。(2)新法中应纳税额的计算顺序,与国税发200656号文件规定的计算顺序相同。,2023/6/14,第四章 税收优惠,2023/6/14,十、税收优惠原则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2023/6/14,政策解读:,新法的税收优惠以产业优惠为主,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以区域优惠为主。,2023/6/14,十一、免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2023/6/14,政策解读:,(1)国债利息收入的免税规定,与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相同。(2)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基本规定,与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相同。(3)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认定有待明确。,2023/6/14,十二、减免税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2023/6/14,新旧比较:,(1)第一、二款规定与现行税制相同。(2)将原对利用三废产品的税收优惠调整为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优惠,扩大了优惠面。(3)对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与财税19941号文件的规定基本相同。(4)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国内的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征税,新法规定可以减免税。,2023/6/14,十三、优惠税率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3/6/14,政策解读:,(1)本条第一款将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两档低税率优惠,调整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一档税收优惠。(2)本条第二款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与财税19941号文件的规定类似。(3)财税19941号文件仅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适用于所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23/6/14,十四、加计扣除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2023/6/14,新旧比较:,(1)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基本规定同财税200688号。(2)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基本规定同财税200792号。(3)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现行税收制度规定为减免税,新法规定为加计扣除应税所得额。,2023/6/14,十五、创业投资抵免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023/6/14,政策解读:,(1)本条的适用主体为创业投资企业。(2)本条的适用对象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3)本条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是抵扣所得税额。(4)本条基本规定同财税200731号。,2023/6/14,十六、加速折旧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023/6/14,新旧比较:,(1)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改变折旧方法,需报总局批准。(3)本条规定与国税发200480号文件对外商投资企业改变折旧方法的规定相同。,2023/6/14,十七、投资抵免税额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2023/6/14,政策解读(与财税1999290号相比),(1)投资抵免所得税额的范围有所缩小。(2)现行规定按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新法未作明确规定。(3)现行规定,投资抵免的是新增企业所得税。新法未作具体规定。(4)现行规定的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新法未作具体规定。,2023/6/14,十八、税收优惠权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023/6/14,政策解读:,(1)新法从总体上,将专项税收优惠权的决定权授予国务院。(2)税收优惠权实行备案制度,即国务院决定的税收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3)现行税收制度对税收优惠权无明确规定,但从具体规定看,财政部、税务总局均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权。,2023/6/14,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2023/6/14,十九、关联交易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2023/6/14,政策解读:,(1)关联交易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而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3)关联企业共同开发、受让资产,接受劳务的成本,应按独立交易原则分摊。(4)本条与条例第十条、税法第十三条、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类似。,2023/6/14,二十、预约定价制度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2023/6/14,新旧比较:,(1)关联交易应实行预约定价制度。(2)本条规定与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国税发2004118号文件的规定基本一致。,2023/6/14,二十一、关联交易资料的提供(一)关联交易资料的提供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2023/6/14,新旧比较:,(1)关联交易,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关联交易往来报告表。(2)关联业务调查时,提供关联交易资料是企业、关联方及相关责任方的法定义务。(3)本条规定与国税发199859号文件的规定相似。,2023/6/14,二十一、不提供关联交易资料的后果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2023/6/14,政策解读:,(1)适用范围:企业不提供关联交易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真实的资料。(2)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是依法核定,核定的是应纳税所得额,不是所得税额。(3)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按征管法、国税发199859号、国税发2004143号等文件规定的方法核定。,2023/6/14,二十二、资本弱化条款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23/6/14,新旧比较:,(1)适用条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超过权益性投资的一定比例。(2)适用方法:超过权益性投资一定比例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本条规定与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未规定比例数值。,2023/6/14,二十三、非关联方纳税调整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2023/6/14,政策解读:,(1)本条适用于非关联方交易等行为而减少的应税收入或所得额。(2)本条主要是判断非关联方交易等行为的合理性。(3)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调整方法同样应当合理。,2023/6/14,二十四、特别纳税调整税款的补征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2023/6/14,政策解读:,(1)特别纳税调整需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2)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不是加收滞纳金。,2023/6/14,第七章 征收管理,2023/6/14,二十五、纳税地点(一)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6/14,政策解读:,(1)我国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采用的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相应地,以登记注册地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2)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按此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2023/6/14,二十六、纳税地点(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2023/6/14,政策解读:,(1)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2)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3)本条规定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相同。,2023/6/14,二十七、纳税期间 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2023/6/14,政策解读:,新法纳税期间的规定,与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相同。,2023/6/14,二十八、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一)正常情况下的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2023/6/14,政策解读:,(1)所得税预缴的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同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2)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同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制。,2023/6/14,新旧比较:,(1)条例规定纳税人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的时间为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新法规定为五个月内。(2)条例规定纳税人报送的是会计决算报表,新法规定的是财务会计报告。,2023/6/14,二十八、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二)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 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6/14,政策解读:,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基本同国税发2005200号。,2023/6/14,第八章 附则,2023/6/14,二十九、新旧政策的衔接 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2023/6/14,政策解读:,(1)新法施行后继续按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仅限于本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不是本法施行前成立的企业。(2)现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与定期优惠的企业,新法施行后继续享受优惠的规定不同。,2023/6/14,三十、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政策解读:新法贯彻了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原则。,2023/6/14,三十一、条例的制定权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政策解读: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2023/6/14,三十二、新法的施行时间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2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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