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讲解刘伟明.ppt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讲解刘伟明,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基本规定(一)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二)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三)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 1号),(五)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规定(一)农、林、牧、渔业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149号 26号 48号,(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3.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5.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电网企业新建项目享受优惠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对于企业能独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和500KV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应在项目投运后,按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单独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该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可按照企业期间费用与分摊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应分摊的期间费用企业期间费用分摊比例第一年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至当年底的月份数/12)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2)对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但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输变电项目,可先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项目投运后的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计算得出该新建项目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当年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比例减免比例当年新增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四年至第六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3)依照本公告规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电网企业,应对其符合税法规定的电网新增输变电资产按年建立台账,并将相关资产的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项目政府核准文件的复印件于次年3月31日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4)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2013年1月1日前的电网新建项目,已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不再调整;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可依照本公告的规定享受剩余年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三)小型微利企业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2014 23号)及解读,(四)金融保险 1.债券利息(1)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2)铁路建设债券利息 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3)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2.证券投资基金(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 1号),3.期货保障基金公司(1)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捐赠所得。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4.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3)捐赠所得;,(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五)文化产业 1.动漫企业 自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2.文化企业(1)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上述优惠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除上述条款中有明确期限规定者外,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摘自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经营型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六)高新技术、自主创新 1.研究开发费用(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2)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3)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4)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5)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2.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可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风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3.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7)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9)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10)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11)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12)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包括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外,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13)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4.技术转让所得(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2)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4)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5)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a.技术转让合同(副本);b.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c.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d.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a.技术出口合同(副本);b.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c.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d.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e.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6)自2013年11月1日起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2)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3)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4)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5)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6)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7)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8)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最新的两个文件:财税201475号 总局2014第64号公告,(七)就业、伤残用品生产 1.支持和促进就业(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2)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3)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5)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6)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2.安置残疾人员企业(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3)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4)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3.生产伤残人员用品企业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八)节能环保、安全生产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2.节能服务企业(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