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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安全主体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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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安全主体责任.ppt

    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重庆市安监局 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 高 级 经 济 师任 荣 贵,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就是要在生产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惜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预防为主:就是要按照事故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重心下沉、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主体化的事故隐患防范体系,改善安全状况,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防范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综合治理:遵循安全生产的规律,正视和针对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重视安全隐患的广泛性和隐蔽性,针对安全事故的偶然性和突发性,抓住主要矛盾和主要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安全生产的两大责任主体:政府监管主体 履行全面监督管理职责;企业责任主体 履行全方位保障职责;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企业主体责任:1、建立建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及时消除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 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核心内容(3、9、9、9、12、12、10):(一)三个坚持:1、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管理,夯实基础;3、坚持依法依规经营,加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二)九大重点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交通运输、冶金、消防。,(三)确立企业安全九大主体责任:1、设备设施安全保障责任;2、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落实责任;3、规章制度建立、落实责任;4、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保障责任;5、安全管理责任;6、安全宣传、培训教育责任;7、应急救援责任;8、安全标准化建设责任;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四)企业负责人职责:五个应当:应当执行相关规定;应当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具备安全条件;应当达到行业标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九项职责:1、“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2、安全标准化建设;3、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4、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5、机构建立、人员配备;6、定期研究、督促检查;7、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8、制定预案、组织演练;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五)建立十二项创新制度:1、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挂牌、公告 2、企业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先矿山,逐步推向其他 3、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煤矿六大系统,专用、旅游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卫星定位,危化隔阻防爆,压容电子标签等 4、安全投入:工伤、责任保险,风险抵押,法定投入 5、安全信用挂钩联动:项目、信贷、用地、市场管理部门联动机制,社会公告,安全级别公示 6、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乡镇、村居为基础,消防、武警为主体,重点企业为依托,7、现场紧急撤人避险:赋予一线带班人、班组长遇险撤人决策权 8、高危企业安全标准核准:安全评价,条件论证,资格准入 9、工伤事故赔偿:提高标准,三项赔偿(补助金、怃恤金、伤葬费)10、企业负责人资格否决:刑事、撤职 5年,重特大事故 终身,全国联网核查 11、安全监管人员职业改革试点:提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 12、预警机制:危险分析、隐患排治、气象信息,(六)采取十二项强化措施:1、集中开展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行动:自查、评级、复核、分类指导 2、加快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 3、加强安全技术队伍建设:政府专家组、安全工程师、安全技术人员 4、加强安全综合监管: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形成合力 5、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申报、教育、防护、监测、职查 6、强化企业安全属地化管理:地方主动监管、企业接受监管,7、严格限定行政处罚裁量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上限处罚,媒体爆光,社会监督 8、扩大专业人才培养:专业学院、职业教育、常规培训 加快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9、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安全年度述职、追究安全管理、打非不力责任 10、加快建设安全产业研发基地 11、加大安全举报力度:12350投诉、举报、重奖、舆论监督 12、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安全论证、安全专篇、“三同时”管理、建设过程各方责任。(七)落实十项主体责任工作(后逐一介绍),(八)工作部署 市政府九月专题会议决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市政府决定,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今年后四个月和2011、2012两年全市安全工作的重点和主题。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0.9 2011.3 宣传发动,评定企业安全级别;第二阶段:2011.4 2012.6 分类整改,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第三阶段:2012.7 2012.12 考核验收,清理处置,建立安全监管常态机制。,一、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一)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安全法规;3、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9年6月)发展是硬道理,安全稳定是硬任务;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稳定是第一责任;发展是政绩,安全稳定也是政绩。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一手抓生产,一手抓安全。4、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225号令,2009年7月颁发),(二)责任划分及承担原则:1、“一岗双责”制:管生产必须管安全;2、“三谁”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3、分级负责:行政、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专项工作分管负责人,承担专项安全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的专项工作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4、失职追责、尽职免责。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处分;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因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不予处分。,(三)实施责任追究的范围(要素):1、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安全指标严重超标;2、重、特大未遂事故;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4、谎报、瞒报事故;5、工作严重失职渎职。(四)需承担责任原因(属责任事故):1、作业场所设施不合规定。2、设备、器材不合标准。3、未按规定配备劳保用品。4、未按规定培训。5、劳动组织不合理。6、违章指挥。7、冒险作业。8、管理上的疏忽与失误。,(五)问责方式:党政、安全监管部门:九种:取消评先评优、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诫免谈话、公开道歉、调离现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如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警告、记过、降级降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警告、行政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煤炭设备和产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吊销证照、关闭、拘留。如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规章制度建设 安全规章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1、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原则:亲自组织,调动各方资源,协调各方关系;2、安全第一的原则:突出安全生产居于各项工作首位,处理好安全与生产进度、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3、系统性原则:按照系统工程原理,建立涵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规章制度;4、规范化和标准化原则:制度起草、审核、发布、教育培训、修订的组织管理应当严密慎重;做到标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安全规章制度建设的目的:1、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3、生产经营单位保护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标志。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2、生产经营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和事故教训;3、借鉴国际、国内安全管理先进方法。,按照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建立的安全规章制度体系,一般由综合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环境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四类组成。(一)综合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和费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及奖惩制度。,(二)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3.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制度;4.特种作业及特殊作业管理制度;5.岗位标准化操作及安全规范;6.高温、露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7.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三)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2.安全定期巡查巡检制度;3.设备定期维护检修及拆除报废制度;4.特种设备建档及定期检测、检验制度;5.仓储、生产场所安全管理制度;6、承包、租赁安全管理制度;7.安全操作规程。(四)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标志标识管理制度;2.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3.生产劳动组织管理制度;4.电器设施及用电管理制度;5.吊装、高处作业管理制度;6.焊接、焊割作业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监测监控管理制度。,(五)特殊行业需要制定的专门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告之制度;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全员安全责任制度:各岗位安全职责 从第一责任人到驾驶员,层层明确执行各项事故控制措施和安全规范的岗位职责;2、安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企业安委会会议、安全例会、驾驶员安全会议;3、定期评析公示制度:对本企业和外企业事故、未遂事故、违章行为等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并公示,科学评析,找出差距,制定对策。4、安全检查及隐患查处制度:结合实际,重点以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安全规范的执行、习惯性违章等为检查内容,查找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检查、整改、验收的闭环管理;,5、安全风险保证和奖惩制度:(1)安全风险金制度:管理层、车主、驾驶员各层次、环节;(2)制度的执行和管理;(3)制度的考核、奖惩兑现及公示。6、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制定有具体量化标准、操作性强的责任追究制度。7、驾驶员考核制度:建立一人一档年度卡片,定期进行技能考核、择优录用(可实行线路效益差异调整);对习惯性违章和肇事者实行聘用限制。8、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制度:安全宣传内容、形式、计划;安全培训对象、内容、考核。,9、行车日志制度:车辆运行记录 内容:始发、停靠、终点站;开停时间;天气、路况;行车中车辆故障、隐患、事故。管理:驾驶员填写记录,企业专人管理,定期处理档案资料,登记保存记录。10、驾驶员告诫制度:车辆日常维护检查;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带病上岗等引注和禁止事项;路况及天气情况;载运货物特性及遇险处置措施。11、安全台帐管理制度:车辆技术档案、车辆保险档案、驾驶员档案、行车日志档案、事故档案、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考核记录、安全会议记录。12、其他:企业安全所涉及并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建立本安全管理台帐 安全会议 安全组织 安全投入 安全培训教育 安全检查 安全事故 安全考核与奖惩 安全防护用品 事故预案 重大危险源 安全科技装备 特殊工种人员,制度建设中应注意问题:1、不得违背和违反法律、法规;2、体现企业发展目标、需要与广大职工、群众意愿的一致性;3、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切异闭门造车;4、文字精炼,条文适度,通俗易懂,含义明确;5、时效相对稳定,切勿朝令夕改;6、广泛宣传,人人知晓;7、执行认真,奖惩逗硬。,三、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培训教育,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一)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矿山、危化、建筑等高危企业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以上的其他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非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配备有资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机构、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实行委托服务的,安全责任由委托方和提供方共同承担。,(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培训的主要内容(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责任制分解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使用、维护、管理。,培训时间(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2)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再培训主要内容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4)安全科技及运用;()典型事故案例分析。,2、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 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2)新从业人员 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厂(矿)级: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培训时间:普通企业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新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高危企业新上岗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培训时间:(1)一般行业企业:不得少于24学时。(2)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不得少于48学时。(3)高危企业或岗位:不得少于70学时。(4)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四新”培训: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其他的作业。专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实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全国通用。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复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1次。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记录,安全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三)日常管理 1、设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职工培训教育工作;2、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中、长期和年度培训计划(含常规培训、专业培训、学历教育)3、配备师资、教材、实习基地、培训经费;4、建立培训档案和分类管理台帐;5、建立培训教育奖励机制。,(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1、配备职数: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少于安全管理人员的15%;安全管理人员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安全注册工程师或委托中介机构选配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服务;安全中介机构按照不少于专业服务人员的30%配备。2、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定位:在大型企业协助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生产安全;在中小型企业负责管理生产安全。,3、注册分类(共分五类)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其他安全。4、执业范围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5、服务职责 以下工作须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2)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4)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6)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7)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五)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82条和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2、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煤矿处10万元50万元罚款)4、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企业未如实告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的;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煤矿处10万元50万元罚款),四、安全投入及隐患排查治理,(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1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投入不足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法第3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建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逐级落实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一)加大安全投入:、提取安全生产费用:高危行业和交通运输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无规定的,按实际需要提取和保证。2、高危行业按规定交存安全风险抵押金;3、按规定投保工伤保险和安全责任保险;4、保证隐患整改所需的资金投入;5、设备设施完好和“三同时”所需资金投入;6、安全监控监测、安全评估评价所需开支;7、职工培训教育所需经费;8、应急管理所需资金投入;9、消防安全所需经费开支;10、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所需费用;11、职业卫生、职业健康体系建设、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12、安全举报奖励、安全激励、安全文化建设所需经费;13、安全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购置、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二)隐患分级 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面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三)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有: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落实责任制;2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3定期组织排查;对排查的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信息档案,按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4建立隐患报告和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和社会公众举报,并给予表彰奖励。,5.对承包、租赁项目隐患排查治理纳入统一管理 6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7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8采取治理防范措施: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示标志,暂时停产停业和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备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9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四)法律责任:1、未按规定保证安全投入到位,对单位处1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千元1万元罚款;2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1)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2)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3)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未及时报告的;(5)未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6)整改不合格或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五、消防安全职责 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在生产过程中,凡超出有效范围的燃烧都称为火灾。燃烧的必要条件:具备足够数量的可燃物;有足够数量的氧化液;点火源要具备足够的能量。燃烧的种类:强制着火:可燃物与明火直接接触引起燃烧。闪燃:可燃液体表面上的蒸汽遇点火源产生的燃烧现象。自发着火(自燃):物质在无外部火源条件下,在常温中自行发热,由于散热受阻,使热量积累并逐渐达到该物质的自燃点而引起燃烧。,(一)机关、企事业单位职责:、落实责任制、建立制度、制定操作规程,编制应急预案;、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检修,确保完好有效;、建筑消防设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检验;、保障疏散出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二)火灾对人的伤害方式:(1)火焰:烧毁财物,烧伤皮肤;大面积烧伤导致免疫功能下降,严重感染,威胁生命。(2)热量:火灾产生并不断增加的热量达到或超过了未能逃生人员所能承受的极限温度时,就会威胁人的生命。(3)烟气:火灾中的完全燃烧物和不完全燃烧物所产生的烟气,尤其是燃烧物产生的具有毒性的烟气,会造成人员烟气窒息。(4)缺氧:由于燃烧消耗氧气的能力远远大于人的呼吸能力,尤其是在通风不良的情况下,随着燃烧的进行,氧气浓度会不断减少。如果氧气浓度低于逃生人员所需要的浓度时,就会使人呼吸困难,导致发生窒息,威胁生命。,(三)常用灭火器及应对火源:()干粉灭火器 可燃物、明火、可燃气体;()泡沫灭火器 电能火源(颠倒使用);()1211(卤代烷)灭火器 毒气、爆炸物()二氧化碳灭火器 化学火源(室内慎用)、易燃液体火灾、电器设备、精密仪器等;除此之外,水、河沙也是常用的灭火介质。但油类、苯燃烧,电起火,遇水反发生燃烧的金属钾、钠、铝粉、电石等,不能用水;用河沙灭火的效果更好。,(四)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修订部分)(1)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管理和使用单位的,应明确各方职责;共用部分确定管理责任人;物业企业负责住宅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新增)(2)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不得与居住区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居住区保持安全距离;(原限定于车间、仓库)(3)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特殊情况需要需报审批,并采取安全措施,遵守安全操作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明确责任,制定预案,配备器材,确定管理人员,保持通道畅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专用码头的设置应等人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设置位置要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指向具体化)已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应组织、协调,限期解决,消除隐患。()进入生产、储存危险品场所,必须执行消防管理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物爆危险品(原法:火种)进入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品的仓库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拆除;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五)火灾风险保障与抢险:1、风险保障: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2、应急抢险:()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报警,严禁谎报;()人员密集场所负责组织在场人员疏散;()立即组织扑救,邻近单位予以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立即赴现场施救排险。、灭火后要求:()责任单位保护现场、提供情况、接受调查;()公安消防机关组织调查,进行事故认定;()向同级或上级政府报告;()组织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六)法律责任:违反以下消防管理规定,将被处以 5千元 5万元罚款。(1)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准配置不符合规定或未保持完好;(2)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3)占用、阻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其他防碍安全疏散行为的;(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消防间距的;(5)占用、阻塞、封闭消防通道,防碍消防车通行的;(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7)不及时消除经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的。,六、职业危害及防护,(一)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52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建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法第4、5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建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或护士;不具备配备条件的,应当与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二)危害识别及分类 1、存在什么危害和伤害源;2、谁会受到伤害;3、伤害会怎样发生。分类:区别客体对人体的不利作用的特点和效果,分为:危险因素:强调突发性和瞬间的作用。危害因素:强调在一定时间内的积累作用。,(三)职业危害因素:1、生产过程中的危害因素:(1)化学因素:生产、使用过程和接触到的原材料、中间产品、产成品所产生的可能对作业人员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工业毒物、粉尘等;(2)物理因素:设备设施缺陷:强度或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外型缺陷、外露运动件、制动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设备设施其他缺陷;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他防护缺陷;电危害: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他电危害;,噪声危害: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其他噪声;振动危害: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其他振动;电磁辐射:各种电离辐射、非电辐射、超高压电场;运动物危害: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反弹物、岩土滑动、料堆滑动、气流卷动、冲击地压、其他运动物伤害;明火;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高温气体、高温固体、高温液体及其他高温物质;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低温气体、低温液体、低温固体及其他低温物质。,粉尘:矽、煤、铝、石墨、炭黑、石棉、水泥、云母、陶瓷、电焊烟尘、铸造粉尘等;作业环境不良:基础下沉、安全过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通风不良、缺氧、空气质量不良、给排水不良、强迫体位、气温过高、过低、气压过高、过低、高温、高湿、自然灾害、其他作业环境不良;信号缺陷: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信号显示不准、其他信号缺陷;标志缺陷:无标志、标志不清楚、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他信号缺陷。(3)生物因素: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以及在作业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某些微生物和寄生虫。,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主要涉及劳动力、劳动对象、生产工具三个要素。(1)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2)劳动中紧张度过高;(3)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4)不良工作体位。3、生产环境中的不良因素:(1)生产场所设计或安装不符合职业要求;(2)车间布局不合理;(3)通风不良或缺乏换气装置;(4)照明、采光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5)缺乏防尘、防毒、降温设施;(6)安全防护不到位。,(四)职业病种类:1、尘肺病:各种矿物质产生的灰尘和电焊、铸造等产生的烟尘吸入所导致对人体肺部的伤害疾病,共13种;2、职业性放射疾病;3、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疾病:中暑、减压、手臂振动等;5、生物因素所致疾病;6、职业性眼病;7、职业性皮肤病;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五)主要职业危害控制及预防:1、粉尘:综合措施:革、水、密、风、护、管、教、查(1)革新工艺设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降低粉尘浓度,减少粉尘危害;(2)湿式作业:防止粉尘飞扬,降低粉尘;(3)密封粉尘发生源,防止粉尘向外飞扬;(4)通风防尘:局部机械通风,全面通风;(5)个体防护:防止粉尘进入呼吸道;(6)技术管理:建立管理制度,设备定期保养维修,监测检查;(7)宣传教育:了解粉尘危害,懂得防尘知识,提高防尘意识;(8)健康检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早诊断,及早采取防治措施。,2、毒物 工艺措施:(1)采用新技术,改进落后生产工艺;(2)以无毒、低毒原料代替有毒、高毒原料;(3)密封化生产;(4)隔离操作和自动化控制。管理措施:(1)严格生产场所和设施的“三同时”审查;(2)采取防毒、避毒的技术措施;(3)加大个人劳动防护措施;(4)卫生保健措施:搞好个人卫生,定期检查,建立健康档案,中毒急救措施。,3、物理性危害:(1)控制噪声:降低声源噪声;在传播途径上降低噪声;采取防止噪声入耳的保健措施。(2)振动伤害预防:从建筑物上防振动:隔离振动源 从机械设备上预防振动:消除或减少振动源 减少振动接触时间:工间休息,轮换作业 改进操作:机械支撑振动工具 加强培训:减轻、避免振动技术的掌握 注重个人防护:佩戴使用防护用品,定期体验,4、射频、电离辐射危害:射频辐射:(1)屏蔽:限制电磁能量在指定的空间范围内;(2)区域控制:相对集中辐射源,绿化工作区域;(3)个人防护:作业人员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品。电离辐射:(1)封闭式防护:将放射源藏在壳体内,防止向周围扩散;(2)开放性防护:对无包壳的放射源在使用操作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5、防暑降温:(1)减轻热源影响:提高机械化作业程度,减少笨重体力劳动;(2)热绝缘:用耐热材料包覆发热体,隔阻热量,减少热量散发;(3)热屏挡:把工作地点与需要观察的发热体隔离开;(4)排热量:通过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排出热空气,吸入冷空气,循环通风;(5)局部降温冷却:装置风扇、喷雾风扇、空气淋浴等实行局部降温。(6)食物防暑:对高温、露天工作人员提供防暑药品和清凉饮料。,(六)特别保护规定 女职工保护:1、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2、女职工生育产假不得低于90天;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降低基本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3、所有女职工禁忌以下劳动作业:(1)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森林伐木及流放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组装及拆除作业;(5)电力、电信业的高处架线作业;(6)连续负重(每小时6次以上)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未成年工保护:未成年工禁忌以下作业:1、达到国家标准中一级以上生产性粉尘作业;2、达到国家标准中第十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达到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达到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高温、低温作业;5、达到国家标准中第四级劳动强度的作业;6、矿山井下及矿山采石作业;7、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8、有易燃易爆、化学烧伤危险性较大的作业;9、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野外作业;10、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11、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电锤的作业;12、锅炉司炉工。,(七)生产经营单位基本职责:1、建立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2、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如实告之职业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及待遇,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3、向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因素;4、建设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治专篇和实施“三同时”管理;5、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防护用品并监督佩戴;6、对产生职业危害因素设施设置警示标志,对防治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确保完好运行和使用;7、对危害因素至少每年一次检测、三年一次评价;8、提供有职业危害的材料和产品,应有明显标识和说明;9、优先采用“四新”,替代产品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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