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IPO上市的关注重点.ppt
企业IPO上市关注重点,目 录,3,A股市场IPO形势分析,3,第一部分,A股市场IPO形势分析,A股市场IPO形势分析,制度体系日臻完善制度建设稳步推进,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从最初的部门规章、单一的法律条文到全国性的、涵盖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到监管等各个领域的法律体系。,5,5,投资者逐步成长投资者队伍不断壮大,机构投资者发展突飞猛进。,A股市场IPO形势分析,6,6,发行筹资规模近两年快速增长 2010年证券市场股权融资规模突破万亿,2007-2010发行总览,A股市场IPO形势分析,发行市盈率偏高 自2009年6月IPO重启以来,A股市场发行市盈率水平不断走高。2009年10月,伴随创业板新股的发行,新股发行市盈率平均达到53倍;2009年12月份35只新股的发行市盈率进一步升至64倍。首批28家创业板发行市盈率平均56.6倍,第二为83.59倍,第三批为78.11倍,第四批达到了88.6倍。盈率最高的金龙机电(300032)达126.7倍。2010年新股发行市盈率平均值:中小板54.96倍,创业板71.08倍。2011年以来,尤其进入4月份之后,新股发行市盈率大幅度下行:4月至6月中旬,中小板新股发行市盈率平均值38.23倍,最低17倍;创业板新股发行市盈率平均值40.88倍,最低18.12倍。,7,7,A股市场IPO形势分析,发行审核节奏趋于稳定 发行审核通过率基本保持在80-85左右,8,8,2007-2010发审情况,A股市场IPO形势分析,IPO被否原因分析股权分置改革之后,自2007年开始投资银行业务开始步入快速发展时期,发行审核政策日趋成熟明朗。2007年至今,主板IPO被否项目原因 主要有:(1)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2)募投项目存在较大风险(3)独立性较差(4)历史沿革合法合规存在问题(5)会计核算不恰当(6)规范运作存在较大问题(7)信息披露质量差(8)内控机制不健全(9)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存在较大依赖(10)重大违法违规行为,9,9,A股市场IPO形势分析,IPO被否原因分析2009年-2010年,创业板IPO被否项目原因 主要有:(1)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知识产权重大不利变化、整体抗风险能力较弱、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事项是否持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2)独立性较差(同业竞争、重大非必要且持续存在的关联交易、市场销售或原料采购依赖等)(3)募集资金使用存在不确定性(4)会计核算不恰当(财务资料、会计处理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5)规范运作存在较大问题(6)信息披露质量差(7)内控机制不健全(8)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存在较大依赖(9)历史沿革(出资问题,尤其是无形资产出资),10,1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概述,11,第二部分,12,IPO的涵义在A股市场IPO指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提供的股份制改制、辅导、向中国证监会推荐等企业发行上市服务,企业最终实现在A股市场发行上市、筹资资金并成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担任的角色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IPO对企业的意义企业通过发行上市,可以扩大经营,有效改善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充分挖掘企业内在价值,促进企业财富最大化上市企业适用于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良好、在行业中具备一定竞争优势,能达到公开信息披露要求的企业,IPO产品概述,投资故事,成功的发行上市,组织承销团及促销,尽职调查,路演,定价及配售,稳定后市,文件制作及汇编,估值,公司改制重组,证监会审核,内部资料,仅供参考,尽职调查,审计,IPO的基本程序,内部资料,仅供参考,证监会发行审核程序,审核程序,申报,具有保荐资格的公司推荐,证监会受理,资料补齐30日,初审,反馈及补充材料,初审报告,专项复核,安排上会,发审会审核(7名,5名同意),内部资料,仅供参考,10内完善补充申报材料,企业发行上市的各参与方,企业的发行上市需要由发行人和各个专业的中介机构协作完成 保荐机构是参与各方的总协调人,内部资料,仅供参考,17,A股IPO所需遵循的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另外,还需要关注其他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与公司股权变更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与财务及税务相关的各类规定各个地方颁布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如产业政策等商务部相关规定: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等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股份公司设立的合法性最近三年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最近三年/二年主营业务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三年/二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缴足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重大不确定性。各项财务指标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IPO申报的基本要求,中介机构调查及监管部门的审核重点,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企业的情况较为特殊,对于某些事项的判断遵循重实质不重形式的原则对于没有量化指标的,主要依赖于保荐机构的专业判断,关注要点,一、主体资格,收入及利润最近3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大于3000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最近3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净额累计大于5000万元;或营业收入大于3亿元股本及净资产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股最近1期末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小于20最近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借鉴境外市场,规定净利润、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三个关键指标三个指标的满足基本上说明了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较充分地考虑了不同类型企业的财务特征,保证发行前拥有一定的净资产规模防止发行人资产结构存在较大的风险上市后具备向股东分红的基本能力,基本财务指标背后的数据:毛利率、净利率、流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基本财务指标及其变动趋势,以及最近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数据,显示公司最基本的经营能力和盈利质量。要充分考虑会计准则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二、财务指标主板,解析,其他考虑,基本要求,内部资料,仅供参考,收入及利润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股本及净资产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规定净利润、营业收入及其增长率等关键指标指标的要求基本上说明了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成长性的要求较充分地考虑了不同类型企业的财务特征,保证发行前拥有一定的净资产规模上市后具备向股东分红的基本能力保证发行人后拥有一定的股本规模,二、财务指标创业板,解析,基本要求,内部资料,仅供参考,21,第三部分,IPO审核重点关注问题,内部资料,仅供参考,核 准 制,核准制境内证券市场发展阶段:新兴加转轨、市场约束等约束机制不健全、诚信意识缺失核准制的目标: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核准制的理念: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强制性信息披露、发行部合规性审核、发审委的独立专业判断审核程序受理见面会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批文,初审重在合规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改制过程的合法、合规,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申报前的增资行为独立性和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情况税务、土地、环保等情况财务审计、评估、验资情况,内控是否完备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发审委重在独立、实质不存在重大障碍的企业都会提交发审会审议独立性和持续盈利能力是审核重点重视企业经营模式成熟、盈利能力持续稳定历史沿革的合法合规,23,IPO审核主要法律问题,一、股本演变及历史沿革,内部资料,仅供参考,基本原则:股东历次出资足额到位、历次股权转让法律手续完备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工会资产转让等问题重点关注国有资产转给自然人时的资产评估合理性、审核程序与相关批准文件齐备性、受让人员身份明确、转让资金来源合法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就该类问题要求相关中介机构明确发表意见;对于在改制过程中故意将原企业压为亏损甚至导致清算破产或低价受让等类似没有履行好受托义务的会重点关注。将集体资产奖励给个人,需提供省级政府对该奖励合法性的确认文件;集体资产量化的,要求详细披露是否有相关依据,是否有完善的决策程序,范围是如何确定的,并会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相关意见。将国有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需提供省级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对于工会将其持有公司股份奖励给个人的,应说明奖励的依据和履行的法律程序,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曾经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等情况的,要特别关注其清理规范的法律程序,同时要做到“三公”。就信托公司作为公司股东的情况,需说明该股东所持股权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信托计划、是否符合中国银监会有关信托投资公司实业投资的规定。,一、股本演变及历史沿革,内部资料,仅供参考,公司股东超过200人问题法律依据:2006年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基本原则:直接股东、间接股东或者二者合并计算认定200人。两个例外情况:(1)1993年新公司法前的定向募集公司,(2)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超过200人,如果形成过程不涉及违规并经过监管机构核准,不构成障碍。定募公司不能以托管文件作核查边界,追查到登记人和实际持有人是否一致,找到90%以上的股东。对于2006年前与2006年后形成的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思路是区别对待:06年后形成的必须清理,06年前符合法规要求的不鼓励为了上市而清理,证监会目前正在研究解决方案,若清理,中介机构应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属自愿、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并且不要清理后马上申报,要求运行一段时间,合理把握申报时间。委托和信托等方式持股:原则上不允许,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能超过200人。合伙企业(PE公司)可以做股东,原则上算1人,但明显为了规避200人要求的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以及合伙企业运作实质判断。,一、股本演变及历史沿革,内部资料,仅供参考,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问题有关增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履行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是否订立合同,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或者信托持股,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合理性,新股东与发行人及其老股东、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关系,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资金来源等。涉及国有股权的,是否符合国有股权管理相关规定(备案、评估、确认)。涉及工会或者职工持股会转让股份的,关注是否有工会会员或者职工持股会会员逐一确认的书面文件(严格把关,因为关系个人利益,避免纠纷)。定价方式及价格合理性,涉及国有股权相关问题存在瑕疵的,应对取得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中介机构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核查过程、核查方式、核查结论及其依据。股份锁定:一年或三年,董事、监事和高管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的锁定应按照公司法第142条的要求进行。审核中对公司增资股权与股权转让相关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可在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突击入股:身份、价格、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其他利益关系。,一、股本演变及历史沿革,内部资料,仅供参考,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问题合伙企业作为股东时股东人数计算问题(一般作一个股东计算,但若以此规避人数问题则不行)。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全体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伙企业信息披露原则:比照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法人股东的披露要求进行处理,根据合伙企业的身份(发起人和非发起人)和持股比例高低(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来决定披露信息的详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合伙企业披露的信息以及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3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相关交易存在疑问的,不论持股的多少和身份的不同,均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关于合伙企业中股权安排的代持问题,最近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合法代持是能得到法院的认可的,体现谁投资谁获益的理念,但保荐机构在尽调中要注意对合伙企业股东、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代持等事项进行详细尽职调查。,一、股本演变及历史沿革,内部资料,仅供参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和投资规范问题符合国资委要求即可。有时不是简单入股问题,有不少身份特殊的高管可能涉及违法违纪问题,需要给予关注并加以调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定时的代持问题“代持”是现实中的普遍现象,基本原则是: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简单以“代持协议”为依据,要求客观依据,因为三年实际控制人无变化是一个基本发行条件,否则,形同虚设。所谓客观依据:(1)国企改制批准文件(也要结合其他因素看)(2)代持协议,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代持应是合法的(3)代持股东在工商局已登记备案,或在章程中有规定(要注意非倒签)红筹架构、返程投资问题强调掌握3点原则(1)股权形式规范(2)架构清晰(3)股权结构透明、层次少。否则,应清理;外商投资企业去掉红筹架构后影响税收等优惠享受的,可保留外资身份,原则上不要因上市增加企业负担,控股权回来即可,外方25%股权可继续保留,但前提是层次要相对简单,不影响透明度创业板也适用。,一、股本演变及历史沿革,内部资料,仅供参考,上市前突击入股问题(创业板特别要求)把握原则:合法合理,经得起推敲,全面披露且要有一定深度,全面调查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 1、程序要求:董事会、股东会 2、披露要求:(1)持股时间、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价格及定价依据(2)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的履历,如学生股东(3)法人股东:法人股东最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申报前6个月内新增股东,进一步的披露要求:1、增资或转让的基本情况:增资或转让原因、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新增股东的背景 2、股份代持情况:委托、信托持股 3、关联关系: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之间、与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关系 4、对发行人的影响: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的影响 5、发行人的专项说明 6、保荐机构、律师的核查意见 7、在申报前短期内私募增资的要说明:既然私募已经拿到一笔钱,那么是否还存在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必须披露私募资金的使用情况,一、股本演变及历史沿革,内部资料,仅供参考,无形资产出资问题(主要针对创业板)主要现象: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而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权属情况不清楚的、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瑕疵的、无形资产出资超过法定比例的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有效性权属情况及纠纷或潜在纠纷,职务成果无形资产对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的实际作用保荐机构、律师的核查无形资产出资的问题核心是关注无形资产的形成和权属历史出资不规范问题(注意诚信问题)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在报告期内持续存在 对发行人目前的经营运作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是否会引起债权人利益的纠纷、质疑或潜在风险,二、独立性,内部资料,仅供参考,三分开、五独立要求形式独立与实质独立均有要求基本原则1完整的业务体系:资产完整-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配套设施,相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独立的原料采购及产品销售系统;特别强调公司经营对核心技术、商标、专利等关键资产的依赖程度及该等资产的权属完整性;特别关注公司现有土地、房产,募投项目涉及的土地房产,必须取得合法权属证书基本原则2直接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业务独立-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有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整体上市与主业突出独立完整是审核基本政策要求和基本原则原则上鼓励整体上市,主板不同于创业板,主业突出与整体上市相比,更强调后者,因为整体上市使得独立性有基本保障同业竞争成为IPO的实质性障碍判断标准不能过细,相同、相似、相关联均应视为同业竞争消除同业竞争后,应有一段运行时间,让投资者判断除了关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在主要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的情况下,发行人与其他股东之间同业竞争,也会重点关注,看其影响,实质性判断,不一刀切,二、独立性,内部资料,仅供参考,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等代理持股情形;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情况,是否公允等两种形式:注销、转让对于清算注销的公司:要关注资产处置情况和人员去向情况,不要注销后又很容易的再设一家公司,原班人马和资产继续可以经营对于转让的公司:要关注真实性、合理性,不要有掩盖历史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图,而这些行为对发行人上市有实质性影响,关注转让后与该公司的交易行为。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并非还款、解除担保即可,而应关注导致此类事项的基本因素是否消除,否则为持续督导留下后患根本解决的三个层面:情形改正、制度安排、制度保障资产完整特别强调发行人产权转移手续问题,应该注意尽早完成转移过户手续,尤其是涉及出资的资产,如未完成视同首发条件的实质性障碍,二、独立性,内部资料,仅供参考,主要股东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也需要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注该类股东对发行人的重要影响以股权结构的状态判断哪些是主要股东经营上的影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联业务的处理直系亲属需要整合兄弟姐妹远房亲戚等尽量整合,确实无渊源的独立发展起来的,如果业务之间的紧密度高应整合,如果完全可以各自独立发展、没有关联交易的可以不整合亲戚关系的紧密度也是判断是否整合的一个要素独立性的时点或申报期的把握关键在判断问题的实质性内容,有些行为如关联资金往来在申报时点前清理即可以,这是个时点的考察,但有些关联交易要看在报告期内的整体情况,是否会影响独立性,二、独立性,内部资料,仅供参考,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处理发行人与关联方合资设立企业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共同设立公司,要求清理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设立公司的,加以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建议清理公司独立性是IPO的最基本条件,是影响企业持续盈利能力最核心因素,如果公司在独立性上存在瑕疵,很难通过发行审核。独立性欠缺分两种:一是对内独立性不够,这是由于改制不彻底造成的,表现为对主要股东的依赖或日常经营管理完全受制于控股股东二是对外独立性不够,这是由公司的实力决定的,表现为在技术或业务上对其他公司的依赖,对单一客户或供应商的依赖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独立性的角度进行判断,对于关联交易会里还是明确要求要不断规范和减少的,三、持续稳定的经营,内部资料,仅供参考,经营模式关注公司经营模式的成熟稳定,尤其是新经济模式(如轻资产经营模式),要重点关注其持续性、稳定性、在行业内是否具有可复制与扩展性;未来发展特别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会否导致现有盈利模式发生变化或具有不确定性;公司经营模式是否存在明显缺陷,如过度依赖上游供应商或下游客户;特殊行业的经营模式描述要清晰、透彻,既要准确概括又要通俗易懂;同时,行业特殊、企业特殊往往会带来公司财务结构、收入确认等方面的特殊表现,需要详细分析与解释;发行人自身拥有不同于行业通行模式的独特的采购、生产、销售等模式,需要深入理解、准确表达;业务与技术关注发行人的核心竞争能力,制造行业一般要求对市场竞争格局、主要竞争对手做充分披露,主营产品在成本、价格、质量、技术等方面要与竞争对手做详细对比;关注发行人的抗风险能力:原材料价格、人力成本持续上涨;销售价格波动较大;供应商相对集中、销售客户相对集中、重要销售客户发生变化、依赖外包或外协;政府补贴、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对销售模式、与客户合作的稳定性、报告期内销售应收款前五名客户的名单、余额、年度交易金额以及资信情况等做详细披露;对于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及销售价格持续下降给公司带来的经营影响一般要求做定量分析;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持续稳定、可能影响做详细分析。,三、持续稳定的经营,内部资料,仅供参考,海外经营或出口经营重点关注出口销售的真实性,要求对出口销售的模式、渠道、主要合同、出口报关单、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等情况做披露;重点关注海外销售款项的结算方式、帐期、回款风险;外向型企业受全球经济环境悲观和人民币升值的影响,经营业绩的持续稳定遭遇较多质疑;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一般要求进行定量分析;进出口政策、非关税壁垒、出口退税等政策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出口企业需披露主要出口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变化趋势,并分析其对公司未来出口业务的影响,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公司产品存在遭受反倾销、反补贴的风险,应作特别风险提示。存在主辅业或对外投资关注发行人对主辅业务的发展规划、资金投入、对整体经营业绩的影响;要求对非主营业务以外的长期投资做详细披露企业经营规模较小的IPO项目通过审核的难度越来越大企业经营业绩对政府补贴、税收优惠依赖较大的IPO较难通过审核,四、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及诚信,内部资料,仅供参考,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问题属于发行条件无量化指标,需就具体个案分析,要看变动的原因、变动人员具体岗位和作用、变动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相关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实践中只要保持了核心人员稳定,一般不认为发生重大变化国有企业在任职期内由于组织安排导致的变化,一般不认定为重大变化一人公司,其公司治理本身需完善和优化,其发展过程中董事、高管均会有所增加,只要核心人员未变,不认定为重大变化董事、高管、监事的任职资格遵照公司法规定,关注在资本市场上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如被证监会、交易所处罚,刑事案件等家族企业中,董监高不能全部是家族成员,注意董事会机构的科学合理,监事的选择要注重独立性问题,四、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及诚信,内部资料,仅供参考,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公司法、首发办法等规定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首先对其经历加以考察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1)发行人通过关联交易将部分相关联业务转让给董监高,对于IPO审核是不合适的;(2)另外发行人拉供应商、经销商、客户等入股后可能会在董事会、监事会内有席位,对于这种情况要具体分析,要保证利益不能冲突、完整信息披露、是否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的关注:改制、出资、历史沿革、架构(子公司及兄弟公司)、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回避股东义务与董事、高管的义务(二者有区别,有时股东同时兼任高管,在不同情形下要求履行的义务不同,辅导中应重点强调)董事、高管及其亲属不得与发行人共同兴办企业,五、重大违法违规的认定,内部资料,仅供参考,发行主体重大违法违规的认定重大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原则上,凡被处以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处罚机关: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由其他有权部门作出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列最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又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如非法公开发行股票,一直要等清理完毕之日起计算)不服行政处罚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律判决裁定尚未作出前,原则上不影响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以申请暂缓作出决定兜底条款: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问题创业板将此列为发行条件之一,中小板虽尚未规则出台,但审核实务中是一致的个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刑罚执行期内构成实质性障碍对犯罪行为审核严格,不能简单的以满3年就可以的标准判断,会里目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有几点需要注意:诚信问题、犯罪行为的性质分析、主观意识是故意还是疏忽、比照公司法对董监高的任职资格的要求,六、土地,内部资料,仅供参考,土地问题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合法:作价入股、出让、租赁、转让、划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土地问题的核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程序、登记手续、项目用地、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违法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如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也是核查依据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下列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程序、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情况;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情况;土地闲置及土地闲置费缴纳;是否存在违法用地项目;土地开发是否符合出让合同的约定,是否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情形募投用于房地产项目,需要取得四证:募投用于非房地产项目时,项目用地应基本落实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土地使用权相关信息:取得方式、土地出让金(转让价款、租金)的支付情况、产权登记手续办理情况房地产企业征求国土部意见,七、环保,内部资料,仅供参考,环保问题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环保相关信息: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最近3年环保投资和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未来环保支出、曾经发行的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处罚情况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环保问题进行全面核查(至少简单作检查);不能简单以环保部门文件为依据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文件(在环保部门出具文件前,做持续调查)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处罚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八、税务问题,内部资料,仅供参考,关于申报报告期内存在偷漏税行为、申报前补缴、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的问题对于因会计差错、会计准则/会计方法等使用不当而导致的跨期调整、差错更正,不影响正常申报和审核;对于调整幅度不大(没有给出量化指标,但应该比较严格)并有充分合理解释的,不影响正常申报与审核;对于报告期内明显滥用会计政策、虚假作帐而达到逃税、漏税目的;原始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以致原始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调整导致企业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受到质疑;即使补缴税款、当地税局出具完税证明,证监会也会认为公司在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IPO发行的基本条件。保荐机构、律师应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发行人的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但与国家规定不符的问题提供同级税收征管部门对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文件发行前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由发行前股东承担可能存在的税收优惠被追缴的风险披露“存在税收优惠被追缴的风险”,披露被追缴税款的责任承担主体,并作“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律师应对上述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意见,八、税务问题,内部资料,仅供参考,严重依赖发生人的经营成果不得严重依赖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扣除财务报表中反映的税收优惠后,仍应符合发行条件中对净利润绝对额的要求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历史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获利必须依法纳税公司设立以来历次分红所得必须依法纳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的纳税问题,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别对待,但股东应有明确承担纳税义务的承诺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上述纳税情况及是否存在税务风险需要核查并发表意见关注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增值税的足额计提、缴纳情况。,九、实际控制人界定,内部资料,仅供参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2条:“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立法意图: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常见问题:公司最近3年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但多个共同控制公司的小股东没有发生变化;公司股权结构比较分散,没有实际控制人。2009年3月,证监会法律部颁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界定实际控制人为多人共同控制的审核标准:前提条件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历史上必须有明确的安排、协议或章程,中介机构要认真履行核查职责,最主要的是报告期内股权结构必须稳定,未发生过重大变化,同时,该等股东要承诺按照实际控制人要求锁定股份;公司非第一大股东的几个小股东合计持股比例更高,且几个小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安排,并界定几个小股东为实际控制人的,则对第一大股东要查看是否有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报告期内如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更,则不认可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九、实际控制人界定,内部资料,仅供参考,公司股权相对分散,相互之间无关联关系,无实际控制人的审核标准:确实分散,且股权结构稳定,业务稳定持股比例最高的几个股东未发生变化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承诺锁定三年,且锁定的股份须达到公司股本的50%以上律师明确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家族控制如持股比例未发生重大变化,可认定为家族控制;亲属之间发生股权转让和继承,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主要取决于受让方在公司的决策参与程度。如受让方不参与公司经营和重大决策,则不可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主要强调一贯性和稳定性。国有公司之间股权换转导致控股股东变更央企之间的股权划转不构成实际控制人变化;省一级直属国有企业股权划转必须符合一定要求,才能满足未变更的要求:即整体性调整,明确的决策程序,无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省级以下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的股权划转则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九、实际控制人界定,内部资料,仅供参考,最新动向:共同控制:如果一个公司董监高持股基本稳定,在界定共同控制时只挑了其中几个人,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事实根据说明为什么界定这几个人,应该说董监高是个整体概念股权分散情况下的认定:第一大股东为实际控制人,几十个人和他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或做其他安排等,这种情形不是不允许,只是很多人签署一致行动的可实施性不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上市前后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是最重要的,是否认定实际控制人并不特别重要,要有稳定股权结构的具体措施家族企业:家族成员共同控制也应有整体的概念,十、诉讼与仲裁,内部资料,仅供参考,如实披露、客观分析;需要持续关注,在会审核期间一定要关注是否发生该类事件发行人:较大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重大影响,刑事诉讼,十一、上市前发生重大业务重组对上市申报的影响,内部资料,仅供参考,十一、上市前发生重大业务重组对上市申报的影响,内部资料,仅供参考,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拟发行主体存在交易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不扣除。(与同一控制下重组规定不同,后者分子分母同时扣除,更不易闯红线)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按三年又一期内任何1个12个月累计。,十二、涉及上市公司权益问题(即已上市公司持有发行人股权问题),内部资料,仅供参考,证监会拟出正式文件规范,目前判断要点是不能引起社会广泛质疑,不能涉嫌掏空上市公司资产上市,分四种情形:申请时,发行人已在上市公司内,由其直接或间接控股(1)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能投到发行人业务,严格把握说不清楚也不能通过(2)上市公司3年盈利(3)不存在同业竞争(4)发行人利润不超过上市公司50%,净资产不超过30(5)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关联方持发行人股份不超发行前10%曾经控股发行人,但目前不再控股,要求充分披露(1)上市公司转入或转出发行人股份不违法违规,不侵犯上市公司利益,履行了程序(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没有用于发行人(3)不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4)上市公司董监高不拥有发行人控制权由境外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股不违反境外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满足独立性要求发行人下属公司在代办系统挂牌。不要求清理,披露即可,十三、其他,内部资料,仅供参考,社保、公积金问题按规定执行。但由于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因此本着历史问题历史看的原则,只要不影响发行条件即可。但有缴纳能力,拒不缴纳的不能发行上市历史问题如实讲清,欠缴、未缴不能影响发行条件对盈利的要求,不能以此调节利润,同时还应披露上市后的处理。资产、业务等涉及已上市公司资产、技术、人员与原上市公司有关系的,涉及关联交易,程序、金额应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要求,如是否恰当披露,是否做到关联人回避表决,定价是否合理,投资人选择是否规范等,总之要打消“掏空上市公司”疑虑。发行部有时也会征求上市部、证监局、交易所的意见上市公司剥离出来的资产,要确认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文化企业上市问题国家政策鼓励文化企业上市(如书店、出版社等,鼓励跨地区整合)文化企业上市应注意的问题:独立性、业务发展空间、政策变化的影响拟上市文化企业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改制时间不够3年(行业前几名、整体上市可豁免)、独立性存在缺陷、经营的区域性、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十三、其他,内部资料,仅供参考,军工企业或涉军企业上市信息披露问题相关规则:(1)“招股说明书准则”规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涉密的或者披露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申请豁免;(2)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局出具的证明,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提出豁免申请基本原则:符合上市公司透明度的基本要求,不得滥用信息披露豁免(并且申请豁免后,就不能再予披露,否则出现矛盾)保荐机构应对信息披露豁免的依据、合规性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透明度的基本要求以及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保密要求等出具意见提供相关部门对招股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保密要求出具的确认文件证监会不判断需要豁免的信息披露是否恰当,但主要判断公司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的条件,不符合上市公司透明度基本要求的不能上市,十三、其他,内部资料,仅供参考,特殊行业的发行上市问题有些特殊行业须慎重,有的行业暂不适合上市,要考虑到投资者的接受度。有的行业盈利模式还不稳定;有的行业监管尚不健全;有的行业市场化程度不够。因此现阶段受到上市限制的行业:如担保、拍卖、殡葬等;特殊行业特殊理解,不能简单套用发行条件(如银行、保险、煤矿等行业规模太小也不行);鼓励有竞争力的优质银行上市(目前几大国有银行均已上市了,一些中小银行规范程度不足、份额小、地域色彩浓、监管级别低,保荐机构选择推荐要有特殊考虑,要慎重)特殊行业的特殊风险点,审核难度较大(有的行业较新,整个行业不成熟,现阶段申报上市条件不成熟,如餐饮业,在我国财务控制方面问题普遍较为突出,进出均为现金交易,保荐机构对此类行业要找出特殊风险点,调查清楚到位,不影响上市后的规范运作才能推荐),十三、其他,内部资料,仅供参考,行业和市场数据问题目前“概览”、“业务与技术”引用的行业、市场数据多,美好色彩浓,行业市场数据引用要有确切依据,要落实到招股书验证底稿中。“概览”:没必要披露获奖情况、竞争优势。“业务与技术”:(1)行业市场排名情况,其数据来源应客观、独立、权威、公正、充分,无行业数据不强求,只要清楚即可。不鼓励花钱调查市场排名情况,没有必要。(2)竞争对手描述,不是必要的,一旦披露要经得起推敲,且要注意审核期间数据可能发生变动。(3)行业数据不要分得太细,不要变成产品的排名。核心是全部招股书引用的数据一定要权威来源,如果确认为新行业,无相关数据,不要勉为其难,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