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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务九收付货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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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务九收付货款.ppt

    任务九 收付货款,9.1 选择支付工具9.2 选择汇付、托收方式支付9.3 选择信用证方式支付,9.1 选择支付工具,始创于1823年(清道光年间),财东是平遥县李家,共设立分号43处。鼎盛时期,一年的汇兑数可达到3,800万两白银。1932年,因业务缩减,改成钱庄,至1946年停止所有业务。,汇通天下,南京条约清朝需赔款2,100万银元。各省通过日升昌票号,将赔款银两以汇票汇往首都北京。道光皇帝得知票号确实能用一纸汇票兑汇银两,赞扬道:“好一个日升昌,还能汇通天下!”。自此北京日升昌的牌匾改为“京都日升昌汇通天下”。,票据分类,狭义票据定义,由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汇票:另一人付款本票:出票人本人付款支票:另一人付款,选择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汇票的概念汇票的要式汇票的使用汇票的贴现汇票的种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运用最广泛的金融票据,概念,汇票的要式,出票人:出口方或指定银行受票人:付款人受款人:出口人、银行或其他人付款的金额: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付款的时间和地点出票的时间和地点出票人签字“汇票”字样,3.收款人名称。汇票的收款人通常称为抬头。(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规定只许收款人本人收款,其他人持票要求付款时付款人可拒付,出票人不受这些人的追索。这种抬头的汇票不能流通转让。如:pay A only(仅对A支付)。pay A not transferable(付A不得转让)。在票面上注明“not transferable”(不得转让).(2)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pay to the order of A(付A的指定人)。pay A or order(付A或指定人)。pay A(付A)。(3)持票来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pay bearer(付持票来人)。pay A or bearer(付A或持票来人)。,4.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1)书面形式。汇票必须是书面的,若为手写而成,不能用铅笔写,容易被涂改变造。(2)支付命令。汇票是付款命令,其措词应使用祈使句。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不能使用商量或请求的语气,如“would you please pay to the order of”。(3)无条件性。汇票所传达的付款命令不能以其他行为或事件作为先决条件,即出票人不能在汇票中加列附加条件。如“pay to the order of A the sum of pound sterling one thousand only provided that the goods are up to the standard of the contract”(若货与合同相符则支付A1000英镑整);,(1)即期付款。如“at sight(见票时)”、“on demand(在被要求时)”、“upon presentation(在提示时)”。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远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为出票日后的一个确定日期,如“30 days after date(出票日后30天)”或者“one month after date(出票日后一个月)”。见票后定期。即付款人第一次见票后的一个确定日期作为付款到期日,例如“90days after sight(见票后90天)”。确定日期。在将来某个确定日期付款。特定事件后定期。贸易实务中,常常以提单签发作为特定事件来确定到期日。到期日的计算:算尾不算头。即起算日不包括在内,而最后一天是付款到期日。月为日历月。以月计算的不考虑每月的具体天数。先算整月,后算半月,半月以15天计算。节假日顺延。,5.付款日期,出票地点的作用:汇票的有效性以出票地法律为依据,只要在出票地有效的汇票在其他国家亦有效,相反若出票地法律判定无效,那么在其他国家亦不会被认可。,6.出票地点,日内瓦统一汇票法公约规定汇票应明确表明“汇票”字样;英国票据法对此不做规定。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应明确表明“汇票”字样。,8“汇票(exchange)”字样。,Due 11 July,2000Exchange for US5000.00 Beijing At 9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C Co.or order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dollarsTo Bank of Europe,London.For A Company Beijing Signature,中国建设银行汇票样本,出票 背书 贴现 提示 付款、承兑拒付 付款、承兑追索,汇票的使用,1出票(issue)出票人签发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是形式完整的票据从出票人到收款人的第一次支付。(1)出票人按汇票的必要项目开立汇票并签字。(2)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或执票来人。2背书(endorsement/indorsement)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交付给受让人以实现票据权利转让的行为,使被背书人成为票据的持票人。进行背书应注意以下:(1)背书通常写在汇票的背面,并由背书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2)背书转让的应该是汇票的全部金额。(3)若汇票是签发给两个或数个收款人,或者已经背书给两个或数个被背书人,那么在进一步转让该汇票时,全体收款人都必须签字,除非其中有人被授权代表其余当事人。,汇票的使用,背书的种类:(1)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又称无记名背书,只有背书人签字,不记明被背书人。(2)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又称完全背书,不仅有背书人签字,而且也注明了付给被背书人的指定人。Pay to the order of Citi Bank,New York(被背书人)Bank of china,Shanghai Branch(背书人)(3)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禁止汇票继续流通的背书,或者是指授权被背书人按既定指示处理汇票而非转让汇票所有权的背书。Pay A only.Pay A for the account of X Pay A or order for collection.,3提示(presentation)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注:远期汇票需作两次提示:一是提示承兑;二是提示付款。提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2)提示必须在营业时间内进行,付款人没有义务在非营业时间内接受提示。(3)必须在汇票载明付款地点向付款人提示,若未载明付款地点,则为付款人名称旁的地址。,4承兑(acceptance)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字表示同意出票人的命令到期付款的行为。完整的承兑行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付款人在背面签字 第二,交付 承兑的种类:(1)一般性承兑(general acceptance)付款人完全同意出票人命令的行为。,(2)限制性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又称保留承兑,是指付款人虽同意付款,但在付款的时间、地点、金额、方式、当事人等汇票要件方面作出了不同于出票人指示的变动,因此付款人并非完全同意按票面文义承担其责任,而是按其自愿的方式承担责任。限制性承兑有以下几种:有条件承兑(conditional acceptance)付款人同意承兑,但加注了附加条件。Accepted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 of lading 部分承兑(partial acceptance)付款人只对票面金额的一部分作出承兑。例如汇票金额为USD 10000承兑如下:accepted payable for amount of USD 5000 only,地方性承兑(local acceptance)明确限制付款于某一特定地点的承兑。Accepted,payable at bank of china,shanghai branch only.改变付款时间承兑(time qualified acceptance)承兑人表示在一个不同于票面规定日期的到期日进行付款。改变当事人承兑(parties qualified acceptance)一份汇票由两个或数个付款人共同付款时,其中有付款人未签字承兑,而其他签字者又不能代表此人,则承兑人就不是全体付款人,就为改变当事人的承兑。,中国工商银行承兑汇票样本,5.付款(payment)6.退票(拒付)(dishonor)及退票通知(notice of dishonor)退票(拒付):是指持票人按票据法规定作有效提示时遭到付款人或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行为。退票通知:由于持票人只有在汇票遭到退票的情况下才能向前手追索,因此持票人必须让所有可追索的前手及早了解退票这一事实,这就是退票通知。,7追索(recourse)持票人在票据被退票时,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款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追索的条件:第一,提出追索者必须是持票人。第二,持票人在遵循票据法规的程序方面尽心尽责。第三,持票人在采取若干票据行为时遵守票据法规定的时效,也就是说作到了“守时”。追索金额:第一,票面金额。第二,到期日至清偿日的利息,第三,制作退票通知、拒绝证书等费用。拒绝证书:是由公证机关或其他有权公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汇票退票事实的书面文件,是证明退票的法律文件。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追索顺序:在承兑前,出票人 第一背书人 第二背书人 在承兑后,承兑人 出票人 第一背书人 第二背书人,案例票据追索纠纷案,原告:上海皮革公司德惠皮革制品厂。被告:上海亚细亚皮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亚细亚皮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亚细亚)签发了一张收款人系上海亚泰皮件厂、票面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6年5月30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号码为ZXZV6468553),同时该汇票经被告亚细亚承兑,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款。上海亚泰皮件厂收到汇票后,于同年3月8日背书后交付原告上海皮革公司德惠皮革制品厂(简称皮革厂),原告皮革厂遂在背书人一栏中填写了自己的名称。同年5月30日原告皮革厂因出借钱款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借款方上海希伦赛勒赫和奎因皮革化工品技术服务寄售站(简称寄售站)。同日,该寄售站持该汇票至银行提示付款。次日,因被告亚细亚帐户内存款不足银行拒付款而退票。为此,该寄售站将汇票退回原告皮革厂,原告皮革厂与该寄售站之间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此,原告皮革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皮革厂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票据金额20万元,承担利息及诉讼费。被告亚细亚辩称:原告皮革厂取得汇票后已背书转让他人,且本案系争汇票的前后手之间均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为此,原告皮革厂不具备持票人资格,无票据权利,要求驳回原告皮革厂之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亚细亚于1996年2月14日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记载完备、真实,并经其盖章承兑,属合法有效,被告亚细亚理应承担票据的付款义务,并在票据不获付款时承担票据的清偿责任,且不得以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对抗持票人。原告皮革厂与其后手之间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依法向被告亚细亚行使追索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6条、第61条之规定,于1996年11月13日作出判决:被告亚细亚应偿付原告皮革厂票载金额2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1996年5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是一起票据追索纠纷。就本案而言,主要涉及到票据的追索权、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承兑的法律效力等。一、票据的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在汇票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到期未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的影响汇票信用的情形出现时,持票人在行使或者保全其票据上的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汇票的背书人、出票人或者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及其他法定金额的权利。追索权的行使,须同时具备票据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包括:(一)背书连续。背书的连续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必要条件。(二)须有行使追索权的原因事实存在。即行使到期后追索权必须有汇票被拒绝付款的事实。形式要件是指必须作成拒绝证书以证明其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的事实,如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本案原告即背书人的后手上海希伦赛勒赫和奎因皮革化工品技术服务寄售站持汇票不获付款,后因与原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将汇票退回原告。这样,原告就成为该汇票的合法持有者。原告以汇票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的存在,并有上海城市信用社退票通知,故原告可以向出票人(被告)行使追索权。,二、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乃无因证券。所谓无因,是指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要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即持票人享有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对于持票人取得票据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在所不问,因而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但是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直接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以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本案被告辩称,本案系争汇票的前后手之间均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为此原告不具备持票人资格,不享有票据权利,是违背票据的无因性的。,三、票据承兑的法律效力(一)付款人因承兑而负付款的责任。一旦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承兑,即意味着付款人愿意按照汇票所载文义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二)付款人因承兑而负担票据的主债务。付款人因承兑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第一债务人。其所负担的付款债务是汇票的主债务,且具有绝对的性质。付款人依其承兑无条件地支付票款。本案被告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记载完备、真实,且经其盖章承兑,被告应依其承兑无条件地支付票款。,(四)贴现(discount),一、贴现的概念 持票人将已承兑而尚未到期的远期汇票按低于汇票到期价值的价格出售给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行为。二、贴现息的计算。计算公式:D(Vdt)/T 其中:D贴现利息;V到期价值;d年贴现率;t贴现期(从贴现日到到期日的天数);T年的基础天数 贴现净值的计算公式:NPVD,例题,一张见票后90天付款的汇票,票面金额为8000美元,出票日为1994年3月26日,承兑日为1994年4月5日,持票人于承兑日当天贴现,贴现率为6,持票人可获得净额是:NPV1(dt)/T8000(1690/360)7880美元,(五)种类,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光票和跟单汇票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凭信用证汇票和不凭信用证汇票直接汇票和间接汇票,票据本票(promissory note),本票的概念本票必要项目本票与汇票的区别,(一)概念,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是无条件支付确定的今额给受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有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在国际贸易的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银行本票,(一)必要项目,(1)“本票”字样;(2)无条件付款承诺;(3)收款人姓名或其指定人或来人;(4)签票人签字;(5)出票日期与地点;(6)付款期限;(7)金额;(8)付款地点,Promissory note for US800 London,8 Sept.,2000 At 60 days after date we promise to pay Beijing Arts Corp.or order the sum of eight hundred dollarsFor bank of Europe,London.signature,本票样本,本票样本,(三)本票与汇票的区别,1.基本性质不同 本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承诺,是签票人本人的一项债务,而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命令。2.基本当事人不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签票人和收款人。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3.出票人的责任不同 本票的签票人自始至终对票据承担主要的付款责任。汇票的出票人只有在汇票未获承兑之前才承担主要的付款责任。4.份数不同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汇票通常都采用一式两份的形式,两份汇票内容完全一样,效力也完全相同,付款人只需对其中一份进行付款或承兑,另一份就自动失效。本票的签发,历来是一式两份。5.承兑不同 远期汇票都要经付款人承兑。而远期本票无须承兑,但需要出票人“签见”(签字确认见票),6远期票据的提示程序不同 远期汇票的提示包括两次,第一次提示要求承兑,第二次在到期日提示要求付款。远期本票的提示通常只需要一次,即在到期日提示要求付款。7过期提示出票人责任不同。如果持票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有效的提示,那么对于汇票而言,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的责任都可以解除,对本票而言,只有背书人可以解除其责任,签票人的责任依然存在8汇票的承兑可以是有条件的,而本票的付款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9汇票在退票后应作成拒绝证书以保持对前手的追索权,而本票无需作拒绝证书。,票据支票(cheque),支票的概念支票的必要项目支票种类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一)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今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有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二)必要项目,(1)“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3)付款银行的名称;(4)付款地;(5)出票日期与地点;(6)出票人签字;(7)一定金额,种类,支票,普通支票,转帐支票,现金支票,划线支票,未划线支票,支票,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也称平行线支票,因其票面上带有两道平行横线而得名,划线支票只能通过转帐付给代收银行,是针对一般支票易于被他人冒领现金的缺点而设计的。(1)一般划线支票 是指在划线中不写明具体取款银行名称的支票。(2)特别划线支票 是指必须由划线中指定银行代收而不能由其他银行收款的支票。(3)保付支票 是经过付款银行承兑的支票。,中国工商银行转帐支票票样,中国建设银行现金支票样本,二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1.当事人。汇票和支票均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本票的付款人即出票人自己。2.证券的性质。汇票与支票属委托支付证券,而本票属自付证券或承诺证券。3.到期日。支票均为见票即付;而汇票和本票除见票即付外,还可作出不同到期日的记载,如: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4.承兑。远期汇票需要付款人履行承兑手续。本票由于出票时出票人就负有担保付款的责任,因此无需提示承兑,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必须经出票人见票才能确定到期日,因此又有提示见票即“签见”的必要。支票均为即期,故也无需承兑。5.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汇票的出票人对付款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付款人是否愿意承兑或付款,是付款人自己的独立行为,但一经承兑,承兑人就应承担到期付款的绝对责任;本票的付款人即出票人自己,一经出票,出票人即应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付款人只有在出票人在付款人处足以支付支票金额存款的条件下才负有付款义务。,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9.2.1 汇付(remittance),定义当事人业务程序种类汇付的使用案例分析,1.定义,汇付:又称汇款,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使用一定的结算工具,通过其在海外发分支机构或代理行,把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是最简单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特点:资金的流向与结算工具的传送方向相同,属顺汇(to remit)。属于商业信用。,2.当事人,(1)汇款人(remitter),向银行交出款项,申请汇出款项的人。(2)收款人或受益人(payee),接受汇款的人。(3)汇出行(remitting bank),接受汇款人的委托,办理汇出款业务的银行。(4)汇入行(paying bank),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汇款给收款人的银行,即办理汇入汇款业务的银行。,3.汇付业务程序,付款人,收款人,汇入行,汇出行,1.合同,2.付款申请书,支付付款金额及费用,3.委托付款,4.汇款通知书,5.取款,4.汇付的种类,电汇信汇票汇,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加押电报、电传形式指示汇入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优点:交款迅速 缺点:费用较高,信汇(mail tranfer),信汇(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优点:费用较低廉 缺点:收款人收到的时间较晚,电汇和信汇的业务程序,汇款人(买方),收款人(卖方),4.电/信汇委托通知,8.付讫借记通知,汇入行,汇出行,1.买卖合同规定以电/信汇付款,2.电/信汇申请书,交款、付费,5.汇款通知,6.收据,7.付款,3.回单,票汇(bankers demand draft),票汇(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出一张有指定解付行的汇票给汇款人,这种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汇款工具的支付方式称为票汇。,票汇的业务程序,汇款人(买方),收款人(卖方),2.寄汇票通知书,7.付讫借记通知,汇入行(付款人),汇出行(出票人),买卖合同规定以票汇付款,1.票汇申请书,交款、付费,5.背书后交汇票,6.经核对与票根无误后付款,2.银行即期汇票,4.寄交银行即期汇票,三种汇款方式的比较,5.汇付在国贸中的使用,预付货款:进口商压力大货到付款:出口商风险较大凭单付汇:双方较易接受,6.案例分析汇款诈骗案,2001年5月18日,国内某外贸公司(出口方)与加拿大一家公司(进口方)经中间人介绍签订了一份金额为39万美元的贸易合同,合同规定:由进口方开出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出口方付款。但过了合同规定的开证日期仍未见进口方开来信用证,经出口方的催问,对方称:“证已开出,请速备货”。然而,临近约定的装运期前一周,出口方还未收到信用证。出口方再次查询,对方才告知“因开证行与出口方银行并无业务代理关系,故此证已开往有代理关系的某地银行转交”。,此时,船期已到,因合同规定货物需运抵加拿大,而此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错过这一次船期,则要推迟至下一个月才能装船,这样,将造成利息和费用的损失。这时,进口方提出改用电汇方式把货款汇来,以促成该笔生意。鉴于以上情况,出口方只好同意并要求对方提供汇款凭证传真件,确认后马上发货。次日,进口方便传来了银行的汇款凭证,出口方财务人员持该传真件到银行核对签字无误后,以为款项已汇出,便安排货物装船。但货物出运后十多天,出口方财会人员查询时才发现货款根本未到帐。原来,该进口方瞄准出口方急于销货的心理,先购买一张小额汇票,涂改后,再传真过来,冒充电汇凭证,蒙骗出口方,使其遭受重大损失。,评析,汇款属于国际结算方式之一,它对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防范类似上述汇款诈骗案,首先,从事对外贸易的人员应努力提高防诈风险意识,掌握真假汇款鉴别方法;其次,注意调查客户的资信情况,在签合同前,委托专职、权威的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调查,降低上当受骗的几率;最后,出口商应加强与银行、海关和运输部门的密切配合,发现案情,迅速通报有关方面,对诈骗者严惩。,9.2.2 托收(collection),托收的定义: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托收,托收的当事人:委托人 托收行 代收行 付款人 提示行、代理,托收跟单托收,托收的种类: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付款交单(D/P)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两次提示)远期汇票 承兑交单远期承兑交单(D/A),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托收的业务程序:,Drawee付款人(进口商),1 买卖合同,Collecting Bank代收行,Remitting Bank托收行,Principal委托人(出口商),2,3,7,4,5,6,7,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托收的业务程序:,Drawee付款人(进口商),1买卖合同,Collecting Bank代收行,Remitting Bank托收行,Principal委托人(出口商),2,3,9,4,5,6,10,远期付款交单,7,8,Drawee付款人(进口商),1买卖合同,Collecting Bank代收行,Remitting Bank托收行,Principal委托人(出口商),2,3,9,4,5,6,10,远期承兑交单,7,8,远期承兑交单(D/A),托收跟单托收,托收方式下的资金融通 进口押汇(凭信托收据借单)(T/R),注:凭信托收据借单纯粹是代收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和托收行无关。但如果是由出口人主动托代收银行授权办理的,则是另一种情形。(与D/A差不多),托收跟单托收,托收方式的性质和作用性质: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性质(与汇付一样)作用 对出口人来说,风险很大(货物先运出后收款)对进口人来说,很有利,案例D/P 远期交单的风险,X月X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进行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我方的托收行是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银行放单给B公司。于是A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银行,因其将D/P 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当地法院以惯例为依据,主动请求我方撤诉,以调解方式解决该案例。经过双方多次谈判,该案终以双方互相让步而得以妥善解决。,分析,托收方式是一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显然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鉴于当今世界是个买方市场这一情况,作为出口商的我方想通过支付方式给予对方优惠来开拓市场。增加出口,这一做法本无可厚非,问题是在采用此种结算方式时,我们除了要了解客户的资信以外,还应掌握当地的习惯做法。,在这一案例中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与南美习惯做法是有抵触的。据URC522第7条a款: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指示的远期汇票;b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款人(D/A)还是凭付款交付款人(D/P)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单,而代收行对由于交付单据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将不承担责任;c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汇票,且托收指示书注明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于因任何迟交单据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但从南美的习惯做法看,南美客商认为,托收方式既然是种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就应体现其优越性。D/P远期本意是出口商给进口商的资金融通。而现在的情况是货到南美后,若按D/P远期的做法,进口商既不能提货,又要承担因货压港而产生的滞迟费。若进口商想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则必须提早付款从而提早提货,那么这D/P远期还有什么意义?故南美的做法是所有的D/P远期均视作D/A对待。在此情况下,B银行在B公司承兑后放单给B公司的做法也就顺理成章了。,9.3 信用证,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的支付操作履行信用证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9.3.1 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保兑行,9.3.2 信用证支付操作,7.议付,10.付款,9.3.3 履行信用证,受益人交单,交单期限信用证失效的日期装运日后交单的特定交单期银行在工作日外有无接受交单的义务,交单地点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自由议付除外信用证到期地点,(一)、即期信用证支付条款 买方应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与装运月份前30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日后15天在中国议付,但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二)、保兑、不可撤销并有电报索偿条款的即期跟单信用证 买方应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45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保兑、不可撤销并列有电报索偿条款的跟单信用证,凭受益人开立的发票全额大的即期汇票付款,有效期至装运后15天在中国议付。(三)、远期信用证支付条款 买方应不迟于xx年x月x日通过A级银行开立不可撤销的见票后60天付款的信用证,信用证的议付有效期延至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到期。,银行审核单据,确定交单是否相符单据有效性的免责审核单据的期限不符单据与通知,信用证结算,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汇票议付,9.3.4 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进口商面临的风险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将货物中途卖掉,出口商面临的风险,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进口商利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货物正本提单直接寄给进口商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开证行倒闭或者无力偿付信用证款项,银行面临的风险,进口商无理拒付合格单据进口商破产而无力偿付信用证打包贷款进出口双方合谋欺诈给银行带来风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保持高度警惕性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单据对整笔业务完成的重要性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9.4 不同支付方式的灵活运用,案例1信用证之与合同的独立性,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但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要求,重新打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了退货主张.A公司认为在信用证条件下应凭信用证来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又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A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其成交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处理本案争执的关键是依合同还是依据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支付原则,卖方上海A公司依据信用证行事是合法,合理的,应给予支持.因为在给付时,开证行和受益人只依据信用证行事,而不看重合同的规定,而对买方香港B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为本案处理是依据信用而不依据合同.,案例2信用证指示不明确,不完整,欧洲某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该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Certificate of Origin:EECCountries”(标明产地为欧共体国家的原产地证明书)。该证经通知行通知后,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受益人交来了全套单据。在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商业发票上关于产地描述为“Country of Origin:EEC”,产地证则表明“Country of Origin:EECCountries”。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完全一致,于是该行对受益人付款,同时向开证行索汇。,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交来的全套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不符:1 发票上产地一栏标明:EEC,而信用证要求为EECCountries。2 产地证上产地一栏标明EECCountries,与发票产地标明EEC开证行明确表明拒付,并且保留单据听候处理。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后,议付行拒理力争:信用证对于发票并未要求提供产地证明,况且发票上的产地系与产地证一致。故议付行认为不能接受拒付,要求开证行立即付款。,分析,该案的争议源于信用证条款的不完整,不明确,在开证行开列的信用证中,开证行对产地的要求为,而并未具体要求哪一国。在此情况下,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中涉及产地一栏时既可笼统表示为欧共体国家,也可具体指明某一特定国家(只要该国是欧共体成员国即可)。倘若开证行认为不符合其规定,它应在开证时将产地国予以明确表示。UCP600规定: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信用证本身,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以及修改书本身必须完整,明确。,既然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指示不明确,它将自己承受此后果。故在此案中开证行的拒付是不成立的。此案中给我们的启示是:作为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是必须完整,明确。议付行在收到不明确,不完整的指示时,应及时与对方联系,以免不必要的纠纷。受益人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行事。对于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千万别画蛇添足。在本案中既然商业发票中不必显示产地,虽然商业发票中显示产地是许多国家的习惯做法,但为避免麻烦也不应该出现原产地。,案例3 过量保险,某日,I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该信用证以M为受益人,A银行为该证的通知行。接到此证后,A银行将该证通知给了M。M即要求A银行将该证部分转移给第二受益人X。为履行UCP600第38条的规定,A银行转让了此证,并将此情况通知给了开证行I银行。于是,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第二受益人X将金额为USD376155.00的全套单据向A银行提示。经审核,A银行注意到X提示的单据中缺少内容为在48小时内将装运详情以电传.电报.传真形式通知申请人的证明书,并将此不符点及时通知了X。由于第二受益人X无法更正此不符点,他即与第一受益人M联系,M直接与开证申请人协商,要求其修改信用证关于此条的规定。同时M又告诉申请人出运的货物重量为585吨,而非信用证要求的600吨。在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下,I银行对信用证做了如下修改:,1.取消要求提供在48小时内将装运详情以电传.电报.传真形式通知申请人的证明书条款。2.原信用证金额减少USD14130.00,新信用证金额为USD387270.00。3.单价降低为每吨USD662.00。4.展效期。,A银行将此修改通知给了第一受益人M。M将其金额为USD387270.00的发票代替了X金额为USD376155.00的发票。随即,A银行将USD376155.00入X之账,并且把两张发票间的差额USD11115.00支付给了第一受益人M。A银行将全套单据寄给了I银行(除了第二受益人X的发票,该发票在A行留档保存)。I银行收到单据审核后认为:A银行提供的保险单金额为USD430509.00,该金额超过信用证的规定(信用证规定保险金额应为发票金额的110)。超过部分为USD4512.40,为此I银行将保留单据,听候处理。,A银行认为I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在第二受益人X交单时,第一受益人M已与申请人联系,要求其接受第二受益人X已提示的单据(为参考起见,提供第二受益人原保险单一份,该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是以原单价。原金额为计算依据的)。过量保险的不符点是由于修改信用证而引起的,而在信用证修改时,货物早已装毕,保险也早已落实,故不可能再对保险作更动。况且1.17的过量保险并不会给申请人增加任何非用。I银行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保险的金额应为110发票金额,不能有任何伸缩。,分析,该案的关键在于对保险过量的认识问题。一般以为保险少保不好,多保尤其是少量多保既不增加开证申请人负担,也不会给任何一方带来害处,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一般不将少量多保视为不符点。问题是在本案中,信用证中明确表示保险金额为发票的110,这就意味着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不多也不能少。由于该证是转让信用证,能不能援引UCP600第38条g款的规定?UCP600第38条g款规定: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的条款转让,但下列除外:信用证金额.所列单价.到期日.交单最后日期.装运期,上列任何一项或全部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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