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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育成体系 之 代资考辅导,理清脉络解释含义寻找窍门模考技巧,辅导学习技巧,各章、各节之间的逻辑关系(不谋全局者,不谋一域)重点章节风险及风险管理风险三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风险的分类:a、产生的原因(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技术)风险 b、风险标的(人身、财产、责任与信用)风险 c、风险性质(纯粹、投机)风险 d、产生的环境(动态、静态)风险 f、产生风险行为(基本、特定)风险风险的五特征:1、不确定性是否发生 发生时间 产生结果 2、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3、普遍性无处不在 无时不有 4、可测性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成为风险估测的基础 5、发展性会因时间 空间因素的不断变化而发展,理 清 脉 络,风险管理含义的五个内容:1 风险管理的对象是风险2 主体是任何组织和个人 包括 个人 家庭 组织3过程包括:风险识别-估测-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评估风险管理效益4 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5风险管理成为一个独立的管理系统,并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风险管理程序的五个环节:1风险识别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2风险估测收集资料进行分析并估计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程度3风险评价以判断处理风险所支出的费用是否有效益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最重要的环节5评估风险管理效果-技术适用性和收益性的分析和评估A 是否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B是否以整体管理目标相一致,理 清 脉 络,风险管理的两个目标:1损失前目标减少发生机会 预防损失发生 减轻忧虑 遵守社会行为规范2损失后目标减轻危害程度 及时提供经济补偿风险管理的两个方法:1控制型避免(根本上消除或放弃)预防(消除或减少各种因素降低发生频率)抑制(降低损失程度的措施)2财务型自留风险:(企业自我承担)分为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 财务型: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和财务型保险转移,理 清 脉 络,保险概述一、三个角度看保险 1、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 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 制,起到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作用2、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确立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3、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一种财务安排,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理 清 脉 络,二、保险的五要素:1、可保风险的存在 性质(意外、纯粹)损失(大量且不同时)损失(重、但可测)、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前提:1、风险大量性 2、风险同质性3、保险费率的厘定公平性、合理性、适度性、稳定性、弹性原则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5、保险合同的订立,理 清 脉 络,保险合同静态1、保险合同的定义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 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2、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偿 保障 双务 附和 射幸 最大诚信 3、保险合同的分类补对给 定不定 足不足 财与人 原与再 单一综合与一切,理 清 脉 络,理 清 脉 络,动态1、保险合同订立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的基 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 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2、保险合同成立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 达成协议3、保险合同生效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 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4、保险合同有效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 家法律保护,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 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投保人的告知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 保险人的告知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2、保证:明示保证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默示保证用于海上保险 3、弃权与禁止反言仅约束与保险人 二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时效财产险(从订立合同到事故发生全过程都有)人身险(只考察订立时有无保险利益)货物运输险(只考察索赔时有无保险利益)2、索赔时效非人寿保险2年 人寿保险5年 货物运输险180天,理 清 脉 络,三 损失补偿原则1、两个含义质(事故发生遭受经济损失)量(补偿量以实际损失为限)2、两个派生原则保险代位原则(代位求偿和物上代位)3、三个例外定值保险 重置成本保险 人寿保险4、四个影响因素实损 保险金额 保险利益 赔偿方式 四 近因原则1、含义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2、方法从前到后,从后到前,理 清 脉 络,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一、销售的四个环节1、准保户开拓准保户鉴定与准保户开拓的步骤和准保户的开拓途径2、调查并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分析准保户所面临的风险 分析准保户的经济状况 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3、设计并介绍保险方案方案即全面且突出重点 说明简明 易懂 准4、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解答疑问 促成签约 填写投保书二、销售的两个渠道1、直接销售渠道直销员 邮寄销售 电话销售 网络销售2、间接销售渠道代理人 经纪人 公估人,理 清 脉 络,三、承保的环节核保 作出承保决策 缮制单证 复核签章 收取保费四、核保要素财产险核保要素1、保险标的物所处的环境2、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3、投保标的物的主要风险隐患和关键防护部位及防护措施状况4、检查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5、有无处于危险状态中的财产6、检查被保险人的以往事故记录7、调查被保险人的道德情况,理 清 脉 络,理 清 脉 络,四、核保要素人寿保险的核保要素1年龄和性别2体格及身体情况3个人病史和家族病史4职业习惯嗜好及生存环境,五、理赔1、理赔三个原则:1、重合同守信用 2、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3、事实求实2、理赔的流程:寿险理赔流程接案 立案 初审 调查 核定 复核审批 结案 归档,理 清 脉 络,理 清 脉 络,非寿险理赔流程 损失通知 审核保险责任 进行损失调查 赔偿保险金 损余处理 代位求偿,理 清 脉 络,六、保险客户服务三个环节:售前 售中 售后五个内容:提供咨询 风险规划 接报案查勘定损 核赔 客户投诉处理保全五方面:内容变更 行使合同权益 续期收费 保险关系转移 生存给付孤儿保单服务:保全服务 收展服务 全面收展服务,理 清 脉 络,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种类:一、财产损失保险:企业财产险基本险、综合险、财产险、一切险利润损失险利润损失、营业中断需要支付的费用家庭财产保险普通、两全、投资和个人房贷运输工具保险机动车辆、船舶、飞机等货物运输保险,国内水、陆路货物运输,国内航空运输货物,进出口货物运输,理 清 脉 络,财产保险的种类:一、财产损失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海洋石油开发、航天、核电站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机机器损坏险,理 清 脉 络,责任保险,公共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财产保险的种类:,理 清 脉 络,财产保险的种类:,信用保险,信用保险,赊销信用,一般商业信用,贷款信用,个人贷款信用,出口信用,短期出口信用(不超过180天),中长期出口信用(2年以上),36个月短期,保证保险,保证合同,忠诚保证,产品质量保证,供应保证,投标保证,履约保证,预付款保证,维修保证,理 清 脉 络,人 身 保 险概述:人身保险的定义:保险标的为寿命和身体 人身保险的性质:风险、标的、利益、合同、期限 人身保险的种类: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理 清 脉 络,人寿保险,种类,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人寿保险的定价,普通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简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新型人寿保险,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理 清 脉 络,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的含义,人身意外伤害的特征,人身意外伤害可保风险的分析,人身意外伤害的主要内容,人身意外伤害的种类,理 清 脉 络,健康保险,健康保险及特征,健康保险的种类,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普通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理 清 脉 络,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指引(七原则)守法遵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是基础诚实信用职业道德的灵魂,是核心专业胜任是基础客户至上正确处理与客户之间关系的基 本准则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 险 法第一章 总则,保险法通过的时间及修改的时间制定保险法的目的保险的定义保险活动的范围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的原则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单位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遵循的原则保险业的监督机构,理 清 脉 络,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第六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承保流程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合同解除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保险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变更保险事故通知保险责任赔偿保险合同时效谎称、伪造、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再保险争议处理保密,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七条(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二十四条(续),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第二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二十七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第二十八条(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第二十八条(续),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第三十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二章 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定义保险标的的转让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危险程度的增加与减少保险价值,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重复保险施救费用物上代位代为求偿权责任保险,第三十四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第三十五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第三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第三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第四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第四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第四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的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四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第四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四十七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九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五十一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二章 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定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年龄误告保险合同承保条件保费缴纳宽限期复效,受益人指定现金价值自杀条款人寿保险不享有代位追偿权合同解除,第五十二条,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本节中的人身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第五十三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 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五十四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第五十四条(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五十五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第五十七条,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第五十八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第五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第五十九条(续),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六十条,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六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第六十三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六十四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第六十五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第六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第六十七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第六十八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六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三章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注册资金申请设立保险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批准设立保险公司的时间许可证、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保证金,第三章 保险公司,法人资格保险公司变更监事会保险公司解散保险公司破产后的清偿顺序保险公司依法终止业务活动,注销业务许可证,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第七十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第七十一条,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七十三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第七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七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第八十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代表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八十二条,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调整业务范围;,第八十二条(续),(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第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第八十四条,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八十七条,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注意:什么原因破产?谁组织清算?),第八十八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内)(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外)(三)所欠税款;(税)(四)清偿公司债务。(债)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各项准备金的提取最低偿付能力危险单位再保险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第九十二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第九十二条(续),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第九十三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前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第九十六条,除依照前二条规定提取准备金外,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第九十九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注:当年自留保费(实有资本金+公积金)4),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第一百零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条款、费率的审批最低偿付能力的监控业务状况、资金运用的管理未提取各项准备金、未办理再保险的处理办法整顿接管各种报告上报的时间和要求评估和鉴定凭证、帐簿、资料的保管期限,第一百零七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一百零七条(续),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一百一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一百一十八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接管终止。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依法公布。,第一百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定义二者承担的责任不得有的行为二者的经营资格条件,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第一百三十条,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第一百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本公司保险代理人登记簿。,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海上保险中资以外的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保险法执行的时间,第一百五十八条,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络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