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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企业交易订购合约书(doc 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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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企业交易订购合约书(doc 8页).docx

    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订购合约书】合约编号:立约人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日星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兹甲方拟向乙方订购壁挂式烘碗机(以下简称烘碗机),乙方为烘碗机供货商,同意制造提供甲方销售,经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如下:(本合约书所有内容之附件,均视为本合约之有效部分)第1条:订购标的产品1.1 品名:壁挂式烘碗机1.2 规格:依乙方提供之样品(如规格式样书)。1.3 价格:(型号及价格)F.O.B顺德港品名/料号规格型号价格烘碗机S86-0032-B.80CM,白色机型.附03臭氧杀菌装置.内壁及碗盘架均为白铁材质.置筷架为塑料材质.规格符合CNS3766标准.产品通过EMC电磁兼容特性.Q-755WLUSD58.17(含税)烘碗机S86-0032-C.90CM,白色机型.附03臭氧杀菌装置.内壁及碗盘架均为白铁材质.置筷架为塑料材质.规格符合CNS3766标准.产品通过EMC电磁兼容特性.Q-755WXLUSD60.77(含税)1.4 价格标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含税价标准列表。1.5 以上价格包含机器主体、包装纸箱、说明书、保证卡、配部饰板、机体POP及运费(运送地点及相关规定如本合约第5条)。16价格有效期:自签约日起壹年内价格不变,追加设变另议定之。1.7 乙方所提供甲方之商品,基于双方合意之基础下,甲方有权变更商品之零组件或规格,或由甲方提供零组件,乙方得予配合并调整售价,惟乙方仍须概括承受合约中商品保证及保固之义务与罚责。1.8 质量生产标准及甲方要求符合台湾CNS3766之标准规格制作。第2条:订购方式2.1 甲方以实际需求量开立订购单向乙方订购本合约标的物品。2.2 乙方之产能及提供量应能随市场之变化,依甲方订购批量长期稳定提供。2.3 如有临时订购需求时,甲方得以电话或会谈备忘录方式先行向乙方订货,但甲方同意一周内传真订购单给乙方,经双方确认,订购单视为本合约之部份。第3条:包装方式依乙方现有之包装方式包装。但由甲方提供包装材料之设计稿,且由甲方指定之专人确认完成之首样样品为准。甲方以无偿方式提供乙方检验合格标签,使用于甲方订购标的上之指定贴付位置。第4条:订购标的物之交货期限4.1 依甲方订购单之交货日为交货期限,交货的前置时间应有25日;但甲方有特别要求时,乙方同意全力配合提前完成生产及交货。4.2 分批交货则依甲方订购交货之安排为依据,并于订购单上注明批量交货明细。4.3 甲方如需变动交货日,应由双方契约,并于变动日的前七天以书面通告乙方,变动的延迟日期,最多以45日为限。第5条:交货方式及地点5.1 广东省顺德港为交货地点。5.2 船务公司及保险公司由甲方指定,乙方在预定出口前应以传真主动通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乙方有关船公司结关日讯息。5.3 交货时,由船公司以电报放货方式,透过甲方在海外子公司(B.V.I)之名义文件形式,径行运送。5.4 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应于装运前将l/V、P/LFAX于甲方确认无误后,配合船期,将货物送交指定船公司并将文件以甲方在海外子公司(B.V.I)名义l/V、P/L保单正本及船名、船次、B/LNO等资料以FAX通知甲方后,并以快递方式寄送甲方【大雅厂地址:台湾省台中县大雅乡雅潭路298号】第6条:验收6.1 产品之验收规格,以经甲方确认乙方之图面,测试规格及经双方签认的样品为基准,并依下列各条款之约定完成验收程序。6.2 乙方所交产品如有质量不良,若经判定特采时,需甲方派员代为全检或再加工处理时,其耗费工时甲方得由乙方保留款中直接扣除。6.3 乙方所交产品须做制造批号管制,以利质量之追溯。6.4 订购标的之验收判定,需以甲方之质量检测基准为最终检验之依据。有关验收之检测项目及信赖性之检测基准由双方协订之。6.5 乙方须提供零组件、成品之质量规格及厂商数据,供甲方据此验收商品。甲方有权针对上述供货商提供质量规格做变更或追力口,乙方须予配合。6.6 乙方须随货检附当批生产之出厂检查合格记录表供甲方作为验收之参考依据,否则甲方得予拒绝验收。出厂检查记录表抽样计划按MIL-STD-105E加严检验,单次抽样,水平IIjAQL为0.65%o6.7 基于互信原则,乙方须确保订购标的物之质量,不良率目标值应控制于0.3%以下,否则甲方得依此向乙方提出损害赔偿,依第19条之罚责办理。第7条:付款方式7.1 乙方应于出货前,按1.3条之美金价格开立销售确认书给甲方,其汇率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换美金之''中间牌价折算美金并乘以订货数量为其销售之总金额,付款方式由甲方之海外子公司B.V.I以T/T付款,汇款时间为在甲方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后15天内汇交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7.2 甲方海外子公司B.V.I:全名:SAKURAENTERPRISES(B.V.I)LTD地址:P.OBOX3340,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法定代理人:Erust&YoungTrustCorporation(B.V.I)LimitedTEL:(886)423013113FAX:(886)423052986账户:法国巴黎银行台中分行账号:50400069097.3 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资料:全名:广东省顺德丝绸进出口公司SHUNDESILKIMP.&EXP.CORPORATIONOFGUANGDONG地址:广东省顺德市容桂镇容奇大道中22号NO:22,RONGQIDADAOZHONG,RONGQI,SHUNDE,Guangdong5ChinaTEL:(0765)6628885FAX:(0765)6625925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顺德支行容奇办事处BANKOFCHINA,SHUNDESUB-BRANCHRONGQIOFFICE地址:广东省顺德市容桂镇容奇大道中29号NO:29,RONGQIDADAOZHONG,RONGQI,SHUNDE,GuangdongjChina第8条:延迟交货8.1 乙方除不可抗拒之原因(天灾、战争)外,须确保依第4条之交货期限之约定提供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径行终止乙方之交货,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之一切损失。8.2 乙方收到订单后,须依甲方之订购单指示交期完成交货数量,每逾一日,罚订单订购总价之百分之一罚款;逾30日,仍无法履行交货,除计算累计罚款外,甲方可径行取消订单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12万元整,以弥补上市日程延后损失,乙方不得作任何抗辩于甲方。8.3 双方若征得对方同意延迟交货,或因天然灾害或人力无法抗拒之因素而延迟交货,则不在此限。8.4 因验收不合格,至逾原定交货期限者,概作逾期交货论,惟交货之待验日数(不含验收不合格后换货品之待验日数)应予扣除不计。第9条:质量异常处理9.1 乙方保证所交之货品均为新品,若日后甲方发觉其中有隐含旧品,不论验收与否,乙方均应负责于接获甲方通知后十天内无偿给予更换。9.2 产品在上市后,依使用说明书正常使用下,若发现货品损坏或效用异常时,甲方得全数自市场回收该批货品,并全数退货予乙方;乙方应依甲方之要求限期改善,否则甲方有权径自取消订单。9.3 以上质量异常之产品,在经双方配合确认后(乙方应配合甲方于三日内给予确认,否则甲方得径行判定),甲方得要求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所生一切费用损失。且其因而所生之费用,可归责于乙方时概由乙方负责支付。第10条:保证期间10.1 产品自交货之验收合格日起的24个月内为售后保证期间。10.2 在保证期限【24个月】内,维修零件均由乙方义务无偿提供,维修费用由保留款中扣除;超过保证期间或非原始设计不良故障者,由乙方提供有偿维修零件给甲方。10.3 订购之标的发生故障,非因乙方原始设计不良所造成,维修由甲方负责。反之,则由乙方办理。10.4 产品售出后,在正常使用下,产生故障、烧毁、无法维修之不良品,乙方得以一台赔一台处理。第11条:服务及零件提供11.1 乙方须提供出货后7年之维修必要零件及能力,明细如11.3之易损零件表11.2 原设计之产品特性、效用、结构尺寸、B.OM.零组件规格及第11.3款所提及的易损零件的提供来源,在未获甲方同意前,乙方不得任意变更规格及设计或以替代品取代。11.3每次出货无偿提供易损零件35%不等,实际比例依易损零件表中所述(易损零件含规格、厂牌如下)。品名规格比例规格厂牌品名规格比例规格厂牌臭氧总成5%电路基板3%温控器3%熔断器3%PTC发热器5%振流器3%干燥风机5%PTC外壳3%11.4维修服务零件由乙方提供服务零件价格清表,经双方议定后另行订购。第12条:损害赔偿甲方向乙方所购之商品零件因意外发生人员损伤或财物损失时,经双方同意之第三法人或他国公证机构确认为乙方本身零件故障因素所致,则乙方应负责该情况所有损失与赔偿责任。第13条:专业技术及教育训练协助乙方得依甲方需求,配合提供产品相关知识及技术。并得配合甲方作教育训练时,提供书面资料及讲师人员。第14条:专属限制14.1 乙方提供甲方商标之商品,不得转售其它厂牌。乙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转售本产品予非甲方及甲方经销体系以外之第三者,但其销售价格于同样交易条件下,应高于售予甲方价格之10%以上,其不足之价差应赔偿甲方或立即反映于给予甲方之商品价格降低上。14.2 乙方不得将甲方无偿提供之检验合格标签,未经甲方同意,使用于非本约之商品上。若乙方违约使用,甲方得依侵害商标权之事实,处以本约商品之100倍计。第15条:责任15.1 乙方对于甲方提供之产销计划、技术数据、及采购有关之质量、成本、纳期等信息,不论以有形之文字、图形、照片、实物、契约记录.等或无形之口述、联系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均应负责任,非经甲方之事前书面同意,不得泄漏予第三者或团体。15.2 甲方所提供之图面、规格、仕样书、指示书、样品及相关之技术资料,为甲方智慧财产权,禁止以任何形式之复制、流用及贩卖。15.3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经双方查证属实者,除赔偿甲方之损失外,甲方有权终止交易合约书。本合约终止时,乙方即无权再使用由甲方所提供之所有数据及信息,并应即刻将所持有之甲方所提供之数据送还甲方。第16条:专利16.1 乙方提供之商品或其零件,若涉及侵犯第三者之专利纠纷时,概由乙方承担全部之责任,与甲方无涉。16.2 乙方提供之商品及所属专利技术权,乙方同意授权甲方无偿使用。乙方须提供该专利文件及相关数据给予甲方。第17条:履约保证17.1 为维护甲方建立的品牌商誉,乙方同意于签署本合约后留置首批货款之30%作为履约保证金,继续保留至本合约终止日,若乙方无法履约时,甲方有权径行处置。双方并契约,本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于合约终止后三十日内无息退还乙方。17.2 履约保证金成数若不足30%,甲方得通知乙方并径行于给付乙方任一批货款中先行补足30%后,再就货款余额给付乙方。18.1 甲乙任一方当事者若违反本契约中第1条至第17条中各项条款时,他方当事者可设立一期限催告其更正,而在该期间内当事者未更正前记违约情事时,得解除契约。18.2 因一方当事者之违约而使他方当事者受有损害时,他方得向违约之一方,求偿金额为新台币100万元整计算。18.3甲方或乙方之一有下列任一项原因时,不须催告得解除本合约及所有的个别合约:接受票据或所开出票据遭受无法付款处分时。停止付款或不能付款时。遭受强制执行或公开拍卖处分时。宣告破产,公司重整时。违反法令遭受停止营业或取消营业许可时。天然灾害、劳资争议或其它不可抗拒事由导致不能履行,或有困难履行合约时。违反本合约或个别合约规定时。依上述诸因素解除本合约或个别合约时,解约者不问偿还期已否届至,均得将持有之对方债权,与应付对方之债务抵偿。第19条:罚责若乙方违反本约中之6.7条文内容时,则甲方可依此要求赔偿,赔偿之依据依甲方检验出不良品数之20倍金额计算。第20条:情报提供20.1 甲方对于提供零件或有关之模具、设备之生产制作、质量保证、提供价格、改善措施、提供状况等情报,认为有必要了解时,得随时安排有关人员(含甲方技术提供者)至乙方公司或工厂调查提供零件之质量管理、生产管理、制造设备等状况,并且得要求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及人员之协助,乙方应予配合不得借故推拒、对于上述调查,甲方认为有必要改变时,得要求乙方提出改善措施,乙方必须依据此要求限期改善。20.2 乙方有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须事前通知甲方:经营管理权之让渡、合并、解散。商号、资本、地址、组织、经营者等各项变更时。接受票据、或所开出支票遭退票处分时。陷于停止付款或不能支付时。遭受强制执行或公司标售时。违反法令遭受营业停止或是取消营业许可处分时。技术合作之变更或取消时。其它有关公司经营之重大变动事项。第21条:有效期间本合约有效期间自公元2002年1月1日至公元2002年12月31日止共一年,但有必要延长及变更有效期间时,双方得于契约终了之3个月前互以书面通知对方。第22条:纷争解决合约之执行,如遇有争执时,双方同意以台北法院或以中立之第三地之国际法庭为最终裁决机构。第23条:合约本合约正本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乙份为根据。合约签定以经双方立约人正式签认,并加盖印章始为有效。合约签定日起,本合约生效。立约人甲方: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姓名:张宗玺地址:台中县神冈乡岸里村大富路35巷5号电话:886-4-25666106乙方:日星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代表人姓名:邵劲勋地址:中国广东省顺德市容桂镇文华路37号电话:86-760-2630818西元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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