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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N商检标准】snt 08922000 进出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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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N商检标准】snt 08922000 进出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规程.doc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cargo weighing and measurements for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SNT 0892000平,不可倾斜。遇到地面平坦的着地货物不易翻动时,可将主尺倒置竖直。取出活动卡爪反套在主尺上,紧贴货物表面,量得高度(见图1、图2)。进出口商品 货载 衡量 检验规 程代替ZBAIO 004 1986前言本标准是对原专业标准ZBAl0 004 1986出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规程的修订。本标准与原标准比较无技术内容的改变,仅在标准格式上按照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写,并在文字叙述上进行了修订。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ZBAl0 004 198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起草人:陈士屏。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的定义、抽量和衡量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商品的货载衡量的检验。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2.1 货载衡量 鉴定被承运货物的体积和质量。2.2 货物体积 承运货物所占的空间。2.3 货物质量 对运输工具所加的荷载。3 衡量检验3.1 量尺3.1.1 抽量比例a)同批规格和包装形式相同的货物,以100件为基数抽量10件,超过100件者,每增100件增抽2件,不足100件时按100件增抽,但抽量总数一般不得超 过50件。b)同批规格和包装形式相同的货物,件与件或包与包之间体积相差较大,差值在±30以上者,以100件为基数抽量20件,每增100件增抽4件,不足100件者按100件增抽,但抽量总数一般不得超过100件。c)同批货物不同商品、不同规格、不同包装的应按不同规格、不同包装分别进行抽量。 d)同批货物体积各异,应逐件进行测量。 e)同规格袋装商品,以每5件为1组,垂直码垛测量;以100件为基数抽量5组,每增100件增抽2组,最多抽量不得超过25组。3.1.2 量具及使用a)卡尺:适用于测量纸箱、桶装、布包、扎包及异型木箱等包装的货物,使用卡尺测量货物,须将卡尺的卡爪卡紧货物,主尺紧贴货物表面直线放b)钢卷尺:适用于测量规整的木箱包装的货物。使用钢卷尺测量货物时,须将钢卷尺前端的直角钩钩住箱角的棱边,然后紧贴箱子表面成直线平行, 不得倾斜。c)皮带卷尺:适用于测量大型木箱及裸装的大件货物。使用皮带卷尺测量货物时,皮带卷尺必须拉紧,不得倾斜及松带。3.1.3 体积测量方法 a)“满尺”测量法:即从货物突出部位处测量其最大长度、最大宽度和最大高度。 b)长度、宽度和高度尺寸中的数值,分别称为“头档”、“二档”和“三档”。3.1.4 一般货物测量 a)均匀件货物的测量:一批数量较大的商品,规格和包装形式相同,按3.1.1a)规定抽量,测得平均体积,推算全批总体积。 b)桶装货物的测量:桶装货物采用“满尺”法测量。 c)袋装货物的测量:袋装货物5袋为一组垂直码垛,采用“满尺”法测量高度、长度和宽度,再推算全批总体积。 d)扁平和形状不一货物的测量:可整批或选其代表性部分货物堆垛,采用“满尺”法测量,测得总体积或部分体积推算全批总体积。 e)圆木的测量:圆木应逐根进行测量,分别测出两头最大直径和最小直径取其平均值,再测得最大的长度,求出该圆木的体积。 f)斜割面箱装货物的测量:按标准附录A执行。g)带有超出箱体的底托货物的测量:按标准附录B执行。3.1.5 特殊体型货物测量法及计算 a)圆柱体货物测量法及计算按标准附录C执行。 b)鞍马腿测量法及计算,按标准附录D执行。 c)梯形货物测量法及计算,按标准附录E执行。 d)不规整箱形货物测量法及计算,按标准附录F执行。 e)车辆测量法及计算,按标准附录G执行。3.1.6 托盘散装货物测量b)散装货物的体积测量,采用求积载因素的方法,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装入标准容器内,装满摊平称重,求出单位重量所占的体积,并推算出货物 的总体积。3.1.7 体积计量单位 a)货物体积的测量计算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体积以m3为计数单位。 b)货物的尺寸以m或cm为计数单位。c)单件体积保留小数点六位,总体积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第四位采用数字修约办法处理。d)遇到一件或一批货物体积不到0.0013m时按0.0013m计。a)托盘货物应以“满尺”法逐一测量。对同批规格及包装形式相同的托盘的货物,按本标准3.1.1 a)“抽量比例”的规定测量,计算体积。3.2 衡重3.2.1 抽衡比例 货物的重量一般应逐件衡重,但对某些货物可按其种类采用下述方法抽衡: a)同批商品,规格和包装形式相同的货物,可选一定数量的代表性包件进行衡重,测得平均重量,推算全批的总重量。 抽衡货物件与件之间上下幅度在2以内,以100件为基数抽衡10,每增加100件增抽5,最高抽衡数不得超过50件。 b)标明质量货物的衡重:每批可抽衡5至50件,其抽衡重量与标明质量相差幅度在±1以内,按标明重量计。3.2.2 衡器 a)用于计重的衡器,必须是经国家计量部门检定合格,且在使用有效期内。 b)使用前衡器须经检测、校正。c)被衡重商品,每次衡重的量值,应不小于衡器的最大称重的五分之一。特殊情况,可扩大范围,但不得小于最大称重的十分之一。3.2.3 衡重 a)一般货物的衡重,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有关标准或规定进行衡重。 b)大型裸装货物或箱装机械,申请人提供发票列明毛重,与箱件上标明毛重一致时,可认可发票上列明毛重。 c)持有检验检疫机构出口货物重量鉴定证书的,按证书所列毛重换发货载衡量单。货物经装卸或其他原因导致重量变化,应重新衡重。3.2.4 质量的计量单位: a)货物的质量以kg为单位。本标准中所述的质量均指毛重。 b)单件货物的质量应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每批货物总质量的小数部分,按数字修约办法修约成整数。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斜剖面箱装货物测量及 计算 A1 斜剖面箱装货物测量及 计算 如钢琴等货物(见图A1),应采取“满尺”法测量计算体积见式(A1)。图A1V=a×b×c.(A1)式中:V体积,m3;a高度,m; b宽度,m; c长度,m。附 录 B(标准的附录)带有超出箱体的底托 货物测量及 计算B1 带有超出箱体的底托 货物测量及 计算带有超出箱体的底托货物,可采取免去一侧超出部分(见图B1)进行测量,计算其体积见式(B1)。V=a×b×c.(B1)式中:V体积,m3; a高度,m; b宽度,m; c长度,m。附 录 C (标准的附录)圆柱体 货物测量及 计算C1 圆柱体 货物测量及 计算一头带有管套节的钢管,或形状类似的圆柱体(见图C1),一件应按“满尺”测量法计算体积,两件以上按图示标示尺寸计算见式(C1)。式中:V体积,m3; a高度,m; b宽度,m; c长度,m。C2 圆柱体 货物测量及 计算.C(1)圆锥形货物各形状类似货物(见图C2),一件应按“满尺”法测量计算体积,两件以上按式(C2)计算体积。 .C(2)式中:V体积,m3; d圆锥体小头直径平均值,m; b圆锥体大头直径平均值,m; c长度,m。C3 圆柱体 货物测量及 计算 汽车零件(见图C3),一件应按“满尺”法测量,计算体积,两件以上按式(C3)计算体积。 .C(3)式中:V体积,m3;a高度,m;b宽度,m;b宽度,m;c长度,m。附 录 D(标准的附录)鞍马腿测量及 计算D1 鞍马腿测量及 计算体育用具鞍马腿(见图D1),或形状类似货物,一件应按“满尺”测量法计算体积,两件以上者按交叉叠量或五件一组套叠量方法进行测量,计算体积见式(D1)、式(D2)。D1.1 交叉叠量 .D(1)式中:V体积,m3; a高度,m; b宽度,m; c长度,m。D1.2 套叠量 . D2()式中:V体积,m3;a高度,m;V2体积,m3。c长度,m。附 录 E (标准的附录)梯形货物测量法E1 梯形货物测量法梯形货物或形状类似货物的测量,一件可按“满尺”测量法,计算体积。两件以上者(见图E1),在货物可以倒置的情况下,可将其颠倒堆放,进行叠 量,计算体积见式(E1)。 .(E1)式中:V体积,m3; a高度,m; b宽度,m; c长度,m。附 录 F (标准的附录)不规则 箱形 测量法及 计算 F1 不规则 箱形 测量法及 计算 不规整箱形的货物(见图F1),在可承受其他货物的压力,有可被利用的空间高度不少于50cm的情况下,可采用分割测量,计算体积见式(F1)。V=V1+V2.(F1)式中:V1体积,m3;附 录 G(标准的附录)车辆测量及 计算G1 车辆测量及 计算以专用运输工具载运的车辆,均采用“满尺”测量法。凡以其他运输工具载运的,车辆的挡泥板、保险杠、反光镜等突出部位,应在免去其对称的一 端后进行测量。起重机和类似货物(见图G1),其机臂长出机身,在机臂下面及两侧能配载其他货物的,可采取减量的方法,作为该货物的体积,按式(G1)计算: .(G1)式中:V体积,m3; a高度,m; b宽度,m; c长度,m; d长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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