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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保险学课件 标准保单条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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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保险学课件 标准保单条款.ppt

    允许保单所有人在收到保单后的一个期限内(通常为10天)进一步考虑是否应当需要购买该保险。在犹豫期内,保单所有人可以撤销合同,保险公司将如数退回投保人缴纳的首期保费。,对构成保险人与保单所有人之间合同的文件加以定义,通过将保险合同条款限制在特定的书面文件中,完整合同条款可以防止口头陈述影响保单条款,避免有关合同条款的争议。,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通常两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除由于投保人欠交保险费以外,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如误报年龄,但仍符合合同约定的限制,其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保险法第32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发现年龄误报,可调整保费,而维持保额不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发现年龄误报,则只能按真实年龄调整保额。,例题:某人投保20年期的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费的交付方式是10年期限交,投保年龄为40岁,年交保费为2540元。若干年后,此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在理赔时发现被保险人投保时的真实年龄为42岁,而42岁的人年交保费为2760元。所以,实际保险金额应调整为:,如果理赔时发现被保险人投保的真实年龄为37岁,而37岁的人年交保费为2220元。则实际保险金额应调整为:,即保险人给付受益人保险金应为114 414元,案例分析 案例一:2002年6月22日,甲为自己投保了两全险,其子乙为受益人。2004年7月15日,甲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在悲痛之后,乙找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确认甲的死亡属保险责任范围。但当查验乙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时,发现甲投保时所填写的投保年龄63岁是虚假的,已经超出了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保险公司遂以此为由,拒付保险金,只同意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乙则以甲并非故意虚报年龄、不存在过错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双方争执不下,乙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分析: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本案中甲死亡距保险合同自成立之逾2年,根据上述规定,不管甲申报的年龄真实与否,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于没有按时交纳续期保费的投保人,保险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2个月)。只要投保人在宽限期内续交了保费,保单继续有效。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即使保险人没有交费,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如宽限期满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如果无保费自动垫缴条款,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翌日停止效力。宽限期的规定对合同双方有利无害。,别拿生命赌在宽限期上,陈某于1999年1月为自己在国寿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额3万元,保险期限自1999年1月9日零时起,交费期20年。2004年1月20日陈某因原发性肝癌身故,受益人向国寿申请保险金给付。经核查保全、核保记录,投保人在03年缴费日期及宽限期内未及时缴纳保险费,合同中止。日办理复效手续,自2003年8月30日复效,但规定了180天的观察期。,该条款规定保单的所有人是谁,及其享有的保单质押贷款权、领取红利、退保金等权利。,人寿保险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自失效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一般为两年),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如果投保人在两年内不申请复效,则交费不足两年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单也将永久失效。,也称不没收条款,即使保险单失效,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所有权仍归投保人所有。当投保人无力或不愿继续缴纳保险费时,长期人身险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依然由投保人享有,不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投保人处置失效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一)办理退保,领取退保金(二)将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投保人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保险人根据此数额改变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原保单的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保持不变。改保后,不用再缴纳保险费。(三)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保险人据此数额改变原保单的保险期限,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不变。改保后投保人不再缴付保险费。,寿险保单所有人可以保单作抵押,向保险人进行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保单当时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贷款本息等于或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应在保险人发出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还清款项,否则保单失效。失效后可否申请复效?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如保单上的借款本息尚未还清,应在保险金内扣除借款本息。,2007年11月份,林女士看好奥运行情,认为2008年将是股票大涨之年,想给自己的股票追加资金,遂将家里的存款提现,另外将自己缴费十几年的寿险保单做了抵押贷款。一共筹集30万元现金的林女士浩浩荡荡地杀进股市,谁知结果和她的预测大相径庭,她不仅被套在股票市场,原本该在2008年4月份还清保单贷款的她再一次逾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保单作废。,也称部分退保条款,它允许保单所有人从保单现金价值中提取现金,提现金额不能超过现金价值。保险人通常不对保单提现计划,而只是将提现金额从保单现金价值中扣除。许多保单对每次提取一定的手续费,并限制每年的提现次数。,投保人按期缴费满一定时期以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把保单上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自动贷给投保人抵缴保险费,使保单继续有效。如果第一次垫缴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费,垫缴继续进行,直到累计的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分红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享受红利分配。,受益人条款通常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 如果未指定受益人的,并且被保险人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该保险金转回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另行支配。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的更换,为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更有效地使用保险金,保险合同往往允许投保人选择保险给付的不同方式。1.一次性支付现金方式2.利息收入方式3.定期收入方式4.定额收入方式5.终身收入方式,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包括复效),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但退还所缴保费。但如果自杀发生在保单生效两年以后,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将自杀作为除外责任,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谋取保险金,防止产生道德风险,同时也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正当利益。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案例分析: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两全保险,受益人为其妻李某。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妻子李某遂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理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认为疾病对于被保险人身故而言居于决定性地位,在整个过程中,疾病持续发挥其支配作用,且并没有其他因素介入。保险公司则认为自杀行为是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近因,且以法律明确规定为由拒绝给付。疾病是死亡的近因,最终,法院支持了受益人的主张。,寿险保单一般将犯罪、吸毒、殴斗、酒醉、自残、无照驾驶和酒后驾驶、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自保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等,列为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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