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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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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培训课件.ppt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目 录,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历程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主要法律制度,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历程,法制,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特指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物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概括起来说,法制是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在内的有机统一体。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就是国家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在城乡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回顾30年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走过的道路,从法制建设角度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从70年代到80年代初,主要是依靠政策推行计划生育。第二个阶段从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中后期,主要是依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合来推行计划生育。第三个阶段以21世纪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为标志,我国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了主要依靠法制的新阶段,实现了从主要依靠政策,到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制,再到主要依靠法制的重要转变。,(一)法律体系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效力次于法律。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行政法规,只限于本地区施行。5.政府规章和部委规章:前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内有效;后者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其他具有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本系统内有效。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区域自治法)制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地方有效。7特别行政区法: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依据宪法和特区基本法)制定,特区内有效。,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计生行政法规有3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1年12年26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现已全部颁布实施。3地方性法规:各省、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计生条例。如,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2006年9月29日)。,4政府规章和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的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2月25日)、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8月5日)、省级有关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及考评办法、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规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防假、治假的若干规定等政府规章。部委规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如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均以国家计生委令形式发布。,1.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是指一定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素质、人口结构都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协调,以保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并为后代提供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同时,又不损害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经济、社会的发展是人口发展的决定因素,人口问题的最终解决也有赖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人口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又有反作用,可以促进或者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度的人口数量,优良的素质、合理的结构将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人口与资源、环境之间也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尤其是人口数量与可持续发展有着更为直接的关系。不断增长的人口数量将导致不断增加的需求,导致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的过度的消耗和破坏。人口与资源的平衡及保护环境是保证生活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三)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2.以人为本,维护公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依法生育权、生育权男女平等、生殖健康权、安全保障权、知情选择权、获得奖励优待、社会保障权、法律救助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3.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指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战略决策。实现到2010年末,总人口得到一定控制,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2006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指出,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强劲,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正常值为104107),4采取综合措施,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所谓综合措施,是指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采取政策、法律、宣传、教育、经济、行政等多种措施解决人口问题。人口问题本质上是发展问题,人口与计划生育是一项综合的社会系统工作,解决人口问题必须采取综合措施。,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宪法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里。(一)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主要有 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的权利;6获得奖励、优待、社会保障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权利;8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等。,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律救济,是指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 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目前,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民事诉讼。法律救济有明确的申请、起诉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行政复议是一级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15日内可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该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一审判决后,15日内可提起上诉,二审终审;提起国家赔偿要求,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时效为2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逾期将丧失申请、起诉权。,(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主要有 1公民有依法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3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4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等;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主要法律制度(一)宣传教育制度,1宣传教育的基本原则,2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1)理论联系实际原则(2)正面宣传原则(3)群众参与原则(4)积极疏导原则(5)效益原则,(1)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2)我国的基本国情;(3)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4)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5)计划生育政策法规。,3宣传教育的主要途径(1)社会宣传;(2)学校宣传;(3)新闻传媒宣传;(4)集中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3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6条,(二)人口发展规划制度 1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可见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2.人口发展规划的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发展规划的实施是通过编制人口计划来实现的。,3.人口计划的分类及内容(1)按计划期限长短的不同,分长期人口计划、中期人口计划和年度人口计划。长期人口计划是战略性计划,期限一般是20年及以上;中期人口计划是阶段性计划,期限一般是5年;年度人口计划是战略性计划,是更具体的行动计划。年度人口计划采取了两年滚动形式,即:下达当年计划的同时,提出下一年的框架计划。年度计划和5年计划是我国人口计划的主要形式。(2)按计划范围的不同,又可分为国家人口计划和地区人口计划(分省、地、县三级人口计划)人口计划的内容,即指标体系由三类指标构成:第一类是人口控制指标,主要有计划期末总人口、计划期内出生率、自然增长率;第二类是为达到人口控制指标而设置的工作指标,主要有计划生育率、避孕节育率、独生子女领证率等;第三类是为完成人口计划而设置的保证指标或事业发展指标,主要有人均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数,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等。,(三)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制度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1.事业费投入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 2.事业费投入标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为确保“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财政逐年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到2010年,全国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十五”期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2元,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国内外资金。,(四)生育政策管理制度1.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对生育政策作了如下规定: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2.河南省对现行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河南实际情况,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对生育政策作了如下具体规定: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5)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2)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3)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4)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第二十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五)生育登记和再生育管理制度 1一孩生育登记制度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2再生育审批制度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 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六)孕前管理制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要建立经常性的、有效的孕情检查和随访服务制度,把工作做在妇女怀孕之前,预防和减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怀孕及生育,指导育龄夫妇知情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怀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安全保障制度,确保技术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更好地把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七)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制度 1纵向目标管理制度。纵向目标管理制度又可分为政府系统和计划生育部门系统(俗称分线考核)。政府系统的目标管理。政府系统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力求做到以下几点:(1)纵向要到头,即上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至乡、镇(街道),上下之间必须层层签订;(2)由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与下级政府的 相应负责人签订;(3)计划生育的目标列入政府年底工作的总目标;(4)将计划生育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一项内容。计划生育部门目标管理。计划生育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基本要求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1)在实现人口计划指标同时,突出计划生育工作质量指标;(2)目标要求具体、明确,尽可能量化;(3)各层次的目标既要有共同的要求,又要各有侧重。,2横向目标管理制度。横向目标管理制度是指各级党委、政府与所辖的宣传、组织、农工、公安、民政、司法、工商、统计、卫生、交通等各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签订的目标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必须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范下,建立健全横向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现齐抓共管。,3农村(村、组)计划生育责任制和制度。为使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真正落实到村、组和人头,除纵向横向责任制外,村、组还必须建立健全责任制和有关制度。包括:(1)乡、村企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双轨管理责任制;(2)孕情管理制度;(3)党员联系户制度;(4)公开办事制度;(5)婚、孕、育和人口计划落实信息的收集、传递、反馈制度;(6)乡、村、组计划生育干部定期活动日制度。,(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1婚育证明办理和查验制度;2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检查制度;3两地交流和共同管理制度;4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九)技术服务制度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制度;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准入制度;3生殖健康检查制度;4避孕节育手术知情同意制度;5免费提供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制度;6病残、伤残鉴定制度;7并发症鉴定及处理制度;8计划生育手术事故处理制度;9禁止“两非”制度。,(十)奖励优待和保障救助制度 1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制度;2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奖励制度;3对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制度;4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的奖励制度;5计划生育保障制度;6计划生育救助制度;(参看只有一个 孩子,华益出版社,杨晓晔著)7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制度。,(十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1征收性质 社会抚养费是根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一项补偿性费用。不属于罚款,因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多生孩子多占用公共资源就应该进行经济补偿。,2征收目的 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有利于有效地调节公民的生育行为,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减轻政府公共投入负担。3征收对象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不符合条例第 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 第 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就意味着对未婚先孕的,不够间隔的,一胎、二胎未领证生育的,够收养条件收养一个未办手续的都不受社会抚养费。),4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国务院只提出基本依据而是授权给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作出。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发现其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如下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1)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女双方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存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2)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分别按男女双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3)违法收养子女的,按以上两款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下列规定办理:(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5征收原则 分一次性缴纳和分批缴纳两种。办法第六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至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批准分期缴纳的,当事人可自收到批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次数、数额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未被批准的,当事人仍应一次性缴纳,但缴纳的时间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仍为30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未缴清社会抚养费而调动工作的,办理调动手续之前应缴清社会抚养费。,6.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也可委托乡(镇)或街道办 事处代征。办法第三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 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 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 定。,7.缴纳方法 缴纳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把钱直接缴到指定的金融机构,一种是当事人把钱缴到代收代缴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上缴国库,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确有困难不便于直接缴纳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其具体办法和要求是:(1)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立案、调查取证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先出具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再出具规范的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向当事人填开“一般缴款书”,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一般缴款书”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交款后,由当事人持金融机构加盖收款印章的“一般缴款书”,到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单位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2)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社会抚养费的,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填开“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库。(3)填开缴纳社会抚养费“一般缴款书”在“代入机关”栏,填写“xx县(市、区)财政局”;在“预算级次”栏填写“县级”;在“收缴国库”栏填写“xx县(市、区)支库”;在“科目”栏,填写“第4228款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他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8法律责任 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包括一次性缴纳的期限或分期缴纳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未起诉的,法定起诉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责任,是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由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而应当具体承担的强制履行的义务。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责任,集中体现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各省的条例中。,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责任,按其性质可划分为三种形式:1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就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上的后果。主要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限制和经济制约措施、承担设定义务、行政赔偿和追偿等。(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施违法行为(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取、收受贿赂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除依法应有国家机关承担责任外,个人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本人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3)行政限制和经济制约措施。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政限制和经济制约措施主要有不得担任领导职务,少分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不再发给生育证等。(4)承担设定义务。承担设定义务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的某种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为其设定的义务。如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二条规定,在限定的期限内参加孕检、终止妊娠、缴纳社会抚养费、缴纳滞纳金、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等。,(5)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有三条途径:通过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解决;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赔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相比,有两个特点: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必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申请人应先向作出违法行为的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该机关先行处理,该机关超过2个月不予处理或申请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审理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6)行政追偿。行政追偿是指行政机关赔偿受害人损失后,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2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就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妨害社会秩序和职务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有重大医疗事故罪、擅自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罪、非法行医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受贿罪等。,3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就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有关单位和个人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而引起的民事赔偿、有关单位不兑现法定奖励而引起的给付责任等。不能因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而减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如个体医疗机构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人身体损害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依照人口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附案例:(关于民事赔偿、行政赔偿、行政追偿),2003年11月20日下午,青岛市丰台区某中学高三学生陈力(17岁)在学校操场上体育课。20分钟后,体育老师安排学生自由活动便离开操场。陈力与同班同学苏强(17岁)在足球场边玩起了摔跤。苏强将陈力摔倒致使陈力头部着地。当时,陈力感觉头昏脑胀,勉强坚持了一节课后被班主任送往校医务室诊段,校医初步判断是脑震荡,建议送往医院。后被医院确定为脑震荡,共花去医药费及治疗费1万余元。分析:在本案中,谁应对陈力的伤害承担责任?为什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责任,按其主体可划分为两种形式:1.计划生育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1)国家机关的法律责任(条例第50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条例 48条)2.计划生育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1)负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的法律责任(条例第37、38、39、40、41、42、43、45、46、47条)(2)医务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条例第44条)(3)负有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条例第49、51条),请多指教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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