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 8515—1997 矿用绞车安全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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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 8515—1997 矿用绞车安全要求.doc
矿用绞车 安全要求JB 8515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19970304批准 19971001实施 0 引言 本标准符合有关法规规定。 本标准所包括的危险范围,表明在本标准的范围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用绞车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是从物理性能及预定使用方面对矿用绞车提出的限制。 本标准包含的安全要求是针对矿用绞车所有的危险,它适用于GBT 1570611995中311描述的机器寿命期内务阶段所产生的危险。 本标准适用于凿井绞车、调度绞车、调车绞车、耙矿绞车、回柱绞车、运输绞车、无极绳绞车、风门绞车、气动绞车、JT0.8和2JT0.8型矿用提升绞车等矿用绞车(以下简称绞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89488 安全标志 GB 376883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 简易法 GB 38361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 GBT 1330691 标牌 GBT 1570611995 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1部分:基本术语、方法学 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 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1990年版) 3 危险一览表 绞车在其寿命期间内,因物理性能及预定使用而在各阶段可能产生的危险列于表1中。 表1 危险一览表序 号危 险1油路系统漏油严重2噪声过大3主轴或卷筒存在缺陷4工作制动失效5安全制动失效6闸瓦与制动轮接触面积不足7闸瓦与制动轮松闸后的间隙过大8安全制动空行程时间不能保证9制动力矩不足10操纵机构不灵活或失效11防护装置损坏或不齐全12安装处有过量的尘埃和爆炸性气体,不能满足防爆要求 4 安全要求和措施41 绞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42绞车不能用于人员的运输。43 绞车(凿井绞车除外)应能在540C的环境温度下正常工作;对凿井绞车,则应能在一2540的环境温度下正常工作。44 用于井下有防爆要求的绞车,必须具备防爆功能。其电气设备应符合GB 38361的规定。45绞车工作时应运转平稳,无异常现象。46绞车所有密封处,不得有漏油现象。47 绞车的整机噪声声压级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绞车整机噪声声压级值产品名称及工况条件声压级值dB(A)凿井绞车运输绞车回柱绞车风门绞车无极绳绞车调车绞车(额定载荷时)859090858590调度绞车(空载时)外层钢丝绳静张力10kN84外层钢丝绳静张力>10kN88耙矿绞车(空载时)功率7.5kW功率1555 kW功率75100kW869093气动绞车(负载时)中间层钢丝绳额定拉力22.7 kN110中间层钢丝绳额定拉力>22.7 kN115JT0.8和2JT0.8型矿用提升绞车(司机操作位置处额定载荷时)88 48 主轴和卷筒不得有降低机械性能和使用性能的缺陷。49 挡绳板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应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410 除风门绞车、回柱绞车外,绞车应设置可靠的工作制动器。411 对凿井绞车和运输绞车,不但应设置独立的工作制动器,而且还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制动器。安全制动器可采用锤重力或弹簧力进行制动。412 安全梯凿井绞车应具有手驱动和电力驱动的功能,其制动器在断电的情况下,应能手动解除制动。413 制动闸瓦(带)与制动轮的接触面积应不少于70。414 闸瓦(带)与制动轮无缺损,表面无油迹。415 闸瓦(带)与制动轮松闸后的间隙: 平移式块式制动器不得大于2mm,且上下相等; 角移式块式制动器在闸瓦中心不得大于2.5 mm; 带式制动器不得大于3mm。416 闸瓦(带)磨损后,表面距固定螺栓头或铆钉头端部不小于2mm。417 凿井绞车和运输绞车的安全制动空行程时间: 压缩空气驱动闸瓦式制动器不得超过0.5 s; 一蓄能液压驱动闸瓦式制动器不得超过0.6 s。418 制动力矩: 凿井绞车的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在提升物料时均不得小于最大静力矩的2倍; 运输绞车的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在制动时,其制动力矩均不得小于额定静力矩的3倍; JT0.8和2JT0.8型矿用提升绞车在制动时,其制动力矩不得小于额定静力矩的3倍; 气动绞车的制动力矩不得小于额定静力矩的1.25倍。419 操纵机构应灵活可靠,操作方便、安全。 采用手动操纵机构时,手把上的作用力: 运输绞车不应超过200N; 耙矿绞车、JT0.8和2JT0.8型矿用提升绞车不应超过150N; 风门绞车不应超过300N; 气动绞车不应超过156 N。 气动绞车的脚踏操作力不应大于222 N且不小于36 N。420 气动绞车的双向手柄自中间位置起移动行程不应大于300mm,单向手柄行程不应大于600mm,脚踏行程不应大于250mm。421 气动绞车的制动器应配调整机构,便于补偿磨损并维持规定的制动力矩。422 绞车所有外露旋转零部件(除卷筒、制动器外)应有防护装置。423 运输绞车应设有深度指示器。424 对耙矿绞车,可根据用户要求,实现远距离操纵。此时,绞车结构应保证: a)防止钢丝绳自行松卷; b)操作系统电压不应超过36 V。 5 安全要求和措施的判定51 每台绞车应在制造厂的试验台上进行出厂试验。52 绞车在整机试验台上或现场,首先做空负荷试运转,待运转平稳后,再进行负荷试验。在额定负荷下运转不少于30min后,检查: a)运转的平稳性; b)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的灵活可靠性; c)闸瓦(带)的接触面积。53按GB 3768的规定测量绞车的噪声。54 安全制动空行程时间的检验,可在闸瓦接触面上贴人金属箔片,用电秒表进行测定;或采用“提升机智能测试仪”进行测定。55制动力矩可用精度不低于2级的测力计、应变仪或采用“提升机智能测试仪”进行测定。56手柄操纵力用精确度为1 N的测力计进行测定。 6 使用信息61 每台绞车均应在明显位置处固定产品标牌,标牌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a)制造厂名称和商标;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d)产品合格标记; e)产品制造日期及出厂编号。62绞车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63每台绞车应随机提供: a)产品安装、使用和维修说明书; b)产品总装配图样和基础图样; c)产品装箱清单及成套发货明细表; d)产品出厂合格证。 单轨小车悬挂输送机 安全规程JB 70189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19930921批准 19940701实施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98511990连续机械搬运设备 单轨小车悬挂输送机定义和安全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轨小车悬挂输送机(以下简称输送机)的术语、通用安全规则和特殊安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搬运物料的单轨小车悬挂输送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手动或重力驱动悬挂输送机和其他通用悬挂输送机,也不适用于人员输送系统。 2 引用标准 GB 49422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 11341 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 GBJ 23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B 5317 环链电动葫芦 ZB J80 013 钢丝绳电动葫芦 3 术语31 载物车 包括小车和承载装置。见下图。311 小车 装有车轮在轨道上运行的移动部件。它由主车和副车组成,也可以只有主车。见下图。312 承载装置 连接载荷和承载梁的装置。它由吊架和支承架组成,也可以是电动葫芦。见下图。32 轨道 承载和导向的结构件,包括水平轨、倾斜轨、升降轨和道岔。33 升降装置(升降段) 通过升降轨的垂直或倾斜移动,使小车在不同高度的轨道上转运的装置。34 支撑结构 用于悬挂或支撑轨道的结构件。35 运行区 载物车(包括载荷)在运行时所经过的空间。36 固定工作区 供人员停留从事工作的区域。37 人员通道 供人员走动的区域。38 非经常接近区 只限于专职人员使用的限制接近的区域。 4 通用安全规则 输送机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则,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还应符合GB 11341的规定。41 当载物车的起升装置装配了钢丝绳电动葫芦或环链电动葫芦时,则应符合ZBJ80 013或JB 5317的规定。42 输送机上装卸载荷和(或)承载装置的相关设备(如升降段)应满足第5章的规定。 5 特殊安全规则51 建造阶段(设计和制造)511 当小车上某一零(部)件失效时,小车应不脱轨、不跌落。512 当在固定工作区和人员通道之内或其上方运行时,输送机的设计应考虑在货物翻转或跌落时对人员的保护。513 主车的连接装置应防止副车或地面小车突然脱落。514 载物车应能随时单独停住。515 在轨道末端或断路处,如在道岔、升降段等,应有机动止挡器防止小车跌落。在工作区内的轨道末端,允许使用手动止挡器。516 在倾斜运行区,为防止由于电动机故障等原因引起的下滑,应装设能自锁的驱动装置、制动器或上下坡捕捉器等安全装置。517 当维修人员使用专用的载物车对输送机进行维修时,专用载物车至少应装设如下装置: a 双向连续动作控制器; b 制动器(运行制动器、停车制动器); c 为防止手伸出,围在工作轿厢周围的侧护栏应设金属网,侧护栏的高度至少为1.1 m; d 国家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装置。52 安装阶段(设计、施工和交货试运转)521 输送机的每个载物车应有区别标志,如数字、字母或颜色。522 每个载物车应标出额定起重量。当承载装置可拆时,还应标出其重量。523 固定工作区和人员通道内的剪切点、挤压点和可能撞击点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5231 当轨道上的剪切点、挤压点和可能撞击点<如在机动道岔、转盘、支撑、车轮和导向轮上)高于工作区地面25m时是安全的。5232 在运行区内为使人员迅速通过,载物车应能停住,且两载物车从地面起2m的空间内,在其运行方向上的间距应不小于0.5m。这个间距应考虑载物车的正常摆动。5233 当通向运行区内的走道被防护设施(如护栏)阻挡,则安全距离应符合法规的规定。这些安全装置应与输送机在相应区域内对人员有危害的机械设备联锁。5234 当输送机在固定工作区和人员通道内或其上方运行时,应采用适当的防护装置防止货物翻转或跌落对人员造成伤害。5235 为防止载物车(包括载荷)与其周围的固定物,以及与其相邻运行区的载物车(包括载荷)在运行方向上产生侧向危险挤压点,在高度2m以下的各个区域内应保证下列最小安全距离: a 在固定工作区内和人员通道,0.8 m; b 在非经常接近区一侧至少0.6m,在一长度小于1 m的障碍物垂直面处,可减为0.5m; c 当运行区在门前、门架前、出入口或梯子前经过时,侧向间距应不小于1 m。 这些值应考虑载物车在运行中的正常摆动。5236 为防止载物车(包括载荷)与周围固定物在水平方向上产生危险挤压点,应保证下列最小安全高度: a 载物车(包括载荷)与地面的间距,0.12m; b 非经常接近区内建筑物或机器上方,0.5m; c 当运行区位于固定工作区或人员通道上方时,2.5m。 当升降在工作面或转辙点时,这些安全间距不再适用。5237 当运行区内的人员通道在运行时已由安全装置或其他措施防护时,安全距离不是必需的。5238 当输送机的运行区必须进入固定工作区和人员通道,并且不设安全距离,则应提供安全装置来阻止运行,直到所有人员离开该区域。5:24 输送机的运行区与人员通道交汇处应保证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当人员通道穿过输送机的运行区,并且能见度比较低时,应根据运行速度安装控制人员走动的导向装置(如栏杆或门),或安装音响或灯光警告装置。 当交汇处的运行速度大于0.5ms时,必须安装导向装置; 当交汇处的运行速度小于或等于0.5 ms时,可安装音响或灯光警告装置。525 控制站的设计和安装应使所有控制元件操作安全、方便,控制元件的标志应清晰、持久。控制动作和设备的响应应符合人机工程学设计原则。526 在固定工作区和人员通道,特别是在人工卸载处,应在容易触及的地方装设停止相应工作段所有动作的紧急制动装置。527 输送机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GBJ 232。对直接触及或非直接触及元器件的保护应符合有关规定,特别是对通电部件应通过设置间距、障碍物或绝缘来避免直接触及,并保证其防护等级。低压开关箱和控制柜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 23。528 输送机供电装置应与其他动力电源隔离,所使用的装置应能锁定在断路位置,以防止误动作或非操作人员操作而引起通电。529 当输送机分区段供电时,每个区段应分别绝缘。5210 当不能在地面对输送机进行维修而使用架空工作平台时,应能使人员安全通行和工作。架空工作平台可固定在输送机上(如架空走道或平台),也可是移动式的(如升降平台)。53 使用阶段(操作和维修)531 运行区、固定工作区、人员通道和非经常接近区严禁非专职人员通行,并用醒目和永久的警告语言标出。532 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了解输送机可能产生的危险。533 在运行区、固定工作区、人员通道和非经常接近区以及在其附近工作的专职人员,应接受安全指导并掌握安全知识。534 输送机在运行区的维修,只有确认对人员无危险时才能进行。535 当运行区的侧面存有物品时,输送机的运动部件与存放物品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8m。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