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ppt

    • 资源ID:5186268       资源大小:331.97KB        全文页数:31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ppt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第二节 赠与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买卖合同的主体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三、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四、风险承担与孳息归属,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对价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6、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二、买卖合同的主体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买卖合同的主体(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有体物1、动产2、不动产,三、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3、瑕疵担保义务,1、交付标的物(1)交付方式实际交付(现实交付)其他交付方式(观念交付)A)简易交付: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买卖合同一经订立生效即视为交付完成B)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支付。C)占有改定: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仍由出卖人继续占有(2)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数量和质量要求,思考题:1、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方式属于()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2、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电视台交付摄像机的时间为()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2)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数量和质量要求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A)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B)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数量: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少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交足。质量要求: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有关规定确定质量要求。,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1)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3、瑕疵担保义务(1)权利瑕疵担保含义: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条件:A)权利瑕疵于合同订立时已存在;B)买受人不知有权利瑕疵存在;C)标的物交付时权利瑕疵仍未消除(2)物的瑕疵担保,(2)物的瑕疵担保含义:价值瑕疵担保、效用瑕疵担保、品质瑕疵担保认定瑕疵的标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买受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A)要求出卖人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B)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C)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对标的物检验通知的义务(1)检验: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2)通知: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3)未适当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案例介绍:2001年3月10日,成都双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羽公司)与广西交通厅世界银行贷款公路项目管理办公室签订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公路项目河池(水任)至南宁公路波形钢护栏NO8段工程施工合同。双羽公司为了完成该项目的施工,与重庆东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于2004年1月18日签订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防撞护栏购销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双羽公司向东源公司购买立柱、法兰盘立柱、路侧普通型波形梁、路侧加强型波形梁、异形波形梁、端头、防阻块和柱帽等产品的规格型号、单重、数量、单价和金额。第二条约定“产品质量执行JT/T281-1995标准生产和验收,并按水南路提供图纸及双方约定进行生产”。第三条约定“供货方送至广西南宁市火车站,运费由供方承担”。第四条约定“按上述标准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书面向供方提出,并保存原物,逾期作合格论”。合同订立后,东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双羽公司供货。双羽公司收货后未进行验收即进行安装。安装过程中,河池(水任)至南宁公路建设办公室委托交通部交通工程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对双羽公司施工现场提取的波形梁的外观质量、镀层厚度、镀层附着性能和外观尺寸进行检测。检测中心于2004年6月7日作出结论认为波形梁镀锌层厚度不合格。2004年7月21日,检测中心再次对双羽公司施工现场提取的波形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波形梁外观质量不符合要求。,随后双羽公司承诺撤换已安装的不合格波形梁,并在2004年9月5日前完成全部安装工程。2004年9月7日,广西交通厅世界银行贷款公路项目管理办公室以双羽公司未兑现承诺、延误工期为由,解除了与双羽公司订立的施工合同,双羽公司此前交纳的履约保证金405961元亦被没收。双羽公司认为,由于东源公司提供了质量不合格产品,导致双羽公司对业主违约,从而被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该损失依法应由东源公司承担。且由于东源公司提供质量不合格产品,致使双羽公司与业主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无法获得合同正常履行本应获得的利益,该损失也应由东源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决东源公司应赔偿双羽公司的损失。东源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东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双羽公司提供了货物,双羽公司收货后未按合同约定在收到货物15日内通知东源公司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是双羽公司安装使用后,由案外人抽检提出质量问题。因此,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的规定,双羽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东源公司,应视为东源公司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即使东源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也因双羽公司疏于行使检验权而无权要求东源公司承担质量瑕疵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双羽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风险承担与孳息归属(一)风险承担(二)孳息归属,(一)风险承担1、风险承担的含义及一般原则:交付原则2、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3、违约与风险承担,2、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思考题:1、甲方购买一批货物,约定于6月15日提货,但其因没有安排好汽车而未能提货。第二天清晨,出卖人的仓库遭雷击起火,货物被烧。你认为应如何确定损失的承担?()A出卖人,因为货物是在其控制之下B出卖人,因为货物所有权没有转移C买受人,因为他未能按时提货D双方分担,因为谁都没有过错2、201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2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3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关于此案。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B.该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3、违约与风险承担(1)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思考题:在以下哪些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A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严重不合格而拒绝接受B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C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D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二)孳息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案例分析:2009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后5日内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请分析(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为什么?(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第二节 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赠与合同的效力三、赠与合同的终止,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二)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4、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思考题:甲曾经搭救过乙的性命,乙遂将一枚祖传宝珠装在一个精美木匣子中,前往甲家相赠,以示感谢。甲同意留下木匣,但请乙将宝珠带回。甲后来有些后悔,又向乙表示愿意接受宝珠。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已经取得宝珠的所有权,有权请求乙返还B.甲尚未取得宝珠的所有权,但有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C.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但乙有权撤销该合同并拒绝交付D.甲无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二、赠与合同的效力(一)赠与人的权利义务1、赠与人的义务(1)交付赠与财产(2)瑕疵担保义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赠与人权利:撤销赠与(二)受赠人的权利义务,(二)受赠人的权利义务1、受赠人的权利:无偿取得赠与财产。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2、受赠人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三、赠与合同的终止(一)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二)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四)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1、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思考题: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C.丙应在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注意事项

    本文(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ppt)为本站会员(牧羊曲112)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