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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国道快速路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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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国道快速路工程.doc

    余交2016020崇贤至东湖连接线(一期)工程(秋石快速路延伸)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 标 文 件招标人:杭州余杭区交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一六年五月- 0 -崇贤至东湖连接线(一期)工程(秋石快速路延伸)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文件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投标须知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评标办法 第一章 招标公告崇贤至东湖连接线(一期)工程(秋石快速路延伸)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公告崇贤至东湖连接线(一期)工程(秋石快速路延伸)(下称本项目)项目业主为 杭州余杭区交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招标人”),建设资金来源为 自筹。本项目招标代理招标已具备条件,现决定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1项目概况与招标代理服务范围崇贤至东湖连接线(一期)工程(秋石快速路延伸)本次实施起点绕城半山互通至09省道小林立交段,路线全长约8.15km。起点衔接高架主线采用双向四车道断面,其余路段高架主线采用双向六车道断面。项目采用一级公路兼顾城市快速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高架:设计车速为V=80km/h;地面道路:设计车速为V=60km/h;匝道:设计车速为V=40km/h。全线新建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本项目总投资约为24亿元人民币。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招标设1个招标代理合同段:招标内容:本项目勘测设计、土建、路面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绿化、安全设施、机电等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试验检测、测量控制等招标代理服务(具体根据项目实施内容确定)。2投标人资格要求(1)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核发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并具有类似的招标代理服务业绩和能力;(2)2011年1月1日以来(以招标代理合同或委托书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完成过1个10亿元及以上(施工及监理中标金额合计)一级及以上公路或高架桥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需附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书)和施工及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3)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注册招标师职业资格并注册于本单位;项目工作组人员:3人,其中2人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甲级人员资格并注册于本单位。(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自2013年1月1日以来无行贿犯罪记录。 3、投标报名时间2016年5月13日至2016年5月23日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4、投标报名地点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三楼)4号窗口 5、投标报名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3、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近一年无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原件(由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6、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免费,网上直接下载,现场报名不再发售纸质文件。招标文件下载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 7、投标截止时间与地点2016年 6 月3日上午9时30分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号开标室 8、开标时间与地点2016年6月3日上午9时30分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号开标室 9联系方式招 标 人:杭州余杭区交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余杭区邱山大街479号(交通大厦)710室邮 编:310000电 话:0571-89281311传 真:0571-86165146联 系 人:杨琳杭州余杭区交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 5 月 11 日第二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号内 容说明与要求11.1工程综合说明项目名称:崇贤至东湖连接线(一期)工程(秋石快速路延伸)招 标 人:杭州余杭区交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地址:杭州市22.1服务范围本次招标设1个招标代理合同段,招标代理服务范围分别为:招标内容:本项目勘察设计、土建、路面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绿化、安全设施、机电等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试验检测、测量控制等招标代理服务(具体根据项目实施内容确定)。33.1资金来源自筹。44.1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投标人资质具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核发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质。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并注册于投标人单位。5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64.3信誉要求满足投标须知4.3条要求。74.4其它业绩:2011年1月1日以来(以招标代理合同或委托书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完成过1个10亿元及以上(施工及监理中标金额合计)一级及以上公路或高架桥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需附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书)和施工及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若提供的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书)未载明工程规模、招标代理服务内容的,须同时提供能反映以上内容的由业主(招标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人员:项目工作组人员:3人,其中2人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甲级人员资格并注册于本单位。88.1投标答疑时间各投标人于2016年 5月24日16:00前以书面的方式送达或传真至招标人。联系人:杨琳 电 话: 0571-89281311 传 真:0571-86165146 913.1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014.1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单位账号汇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贰万元(币种为人民币,拒收现金)。投标单位账户须是总公司或是余杭分公司的基本账户。开户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杭州银行余杭支行银行账号:79718100501600-0003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交付方式:汇票/支票/银行转帐)缴纳入账。逾期未缴纳者视为无效投标。谢绝现金缴纳,并在缴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须在余杭区市民之家三楼杭州银行窗口办理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递交函,并将该递交函(标书联)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本项目递交函(标书联),视为无效投标。1115.1投标文件份数壹式三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二份。1217.1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截止时间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三楼)时 间:2016年6月3日9时30分(北京时间)1319.1开标地点及时间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三楼)时 间:2016年6月3日9时30分(北京时间)1424.4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详见第六章1529.1监督部门监督部门:余杭区交通运输局地址:余杭区邱山大街479号 邮编:310000 电话:0571-8616502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6如发现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等内容时,请在投标截止日十天前同时向招标人书面反映,逾期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的条款提出质疑。17本招标文件各章节中内容如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则以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第三章 投标须知一、总则1工程综合说明1.1本招标工程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文件)、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浙交20123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服务机构。1.3工程招标计划:招标类型招标内容招标时间计划工程招标1、土建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时间由招标人安排,中标人无条件服从。2、路面工程施工招标3、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招标4、机电工程施工招标5、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服务招标1、勘察设计招标2、施工监理招标3、测量控制招标4、试验检测招标 2招标代理服务范围、内容及要求2.1服务范围:本次招标设1个招标代理合同段,招标代理服务范围为:本项目勘察设计、土建、路面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绿化、安全设施、房建、机电等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试验检测、材料、设备、测量控制、跟踪审计等项目全过程招标代理服务(具体根据项目实施内容确定)。2.2服务内容(1)负责优化、调整本项目招标规划及招标进度计划,并报招标人审定;(2)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需要,每个单项招标启动前负责招标方案的编制,并报招标人审定;(3)办理项目招标申请;(4)起草招标公告,并报招标人审定及招标监管机构备案,负责发布招标公告;(5)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如有),并报招标人审定及招标监管机构备案;(6)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如有),负责组织资格预审会议,协助招标人确定入围投标单位名单,并报招标监管机构备案公示;(7)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投标控制价编制,通过市场调研协助招标人确定投标最高限价、指定品牌范围等),并报招标人审定及招标监管机构备案;(8)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如需)和招标答疑,补遗文件报招标人审定及招标监管机构备案;(9)负责组织投标预备会、开标、评标、决标会议的会务安排,协助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10)负责准备评标辅助表格和资料,解释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协助评标委员会询标、统计及评标报告的打印录入工作,负责评标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整理、移交、备案公示;(11)负责评标专家的接待及交通费、住宿费、劳务费的发放;(12)协助招标人决标,报招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发放中标通知书;(13)如有投诉举报,协助招标人配合招标监管机构的调查处理,未能按期决标时负责办理投标有效期的延长;(14)协助招标人谈判、签订合同,并报招标监管机构备案;(15)协助招标人按招标文件和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投标保证金等相关事宜;(16)法律、法规或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招标代理应提供的服务;(17)每项招标代理业务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供该项招标代理完整成果资料。(18)施工过程中、审计过程中合同条款咨询等后续服务。3资金来源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招标代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投标人资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处于被责令停业、招标代理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2)投标人被有关部门暂停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资格且在暂停期内的;(3)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自2011年1月1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记录。4.4其它要求:业绩和人员配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投标费用5.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保密6.1参与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项目中的技术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服务、递交投标文件和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一、招标公告二、投标须知前附表三、投标须知四、合同条款五、投标文件格式六、评标办法七、招标人发出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7.2根据本章第8条和第9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统称为“补遗书”,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7.3除上述所列内容外,招标人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投标人参考,对招标人和投标人无任何约束力。7.4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递交的资料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8招标文件的澄清8.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其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9招标文件的修改9.l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书面进行,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约束作用。9.3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9.4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适当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0.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对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解释这些文件,应以中文为准;10.2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与格式编制,并按下列顺序及内容装订投标文件及资料(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投标保证金;四、投标人自2011年1月1日以来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表;五、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六、拟派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七、拟派项目组成员简历表;八、技术建议书1、招标代理服务内容;2、招标代理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3、招标次数及标段划分、工程造价控制等方面的建议;4、招标代理质量保证措施和手段;5、防止串标、抬价、恶性况标应对措施;6、招标代理人员工作守则及廉政措施。十、资格后审资料;十一、其他资料。12投标报价12.1招标代理服务费投标报价:按关于规范明确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付费限额标准的通知(余财建2015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工程特点确定收费比例。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及投标控制价编制费的投标报价:按关于规范明确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付费限额标准的通知(余财建20159号)的要求, 以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收费比例。 12.2 中标后发包人支付的最终合同价格的计算以各个标段实际中标价格为基准价,并采用中标人投标时的对应的浮动费率分别对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及投标控制价的编制费进行计算确认。12.3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服务范围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其应包括市场调研费、招标公告发布费用、招标文件编印费、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交通会务费、评标会务费(含场地费、专家交通费、住宿费、劳务费、餐饮费)、工程类项目包含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工程量清单预算及投标控制价编制、审查费、受托人企业成本(包括人员工资、食宿费、差旅费、办公费、保险费、综合管理费等)及利润、税金等各项应有费用。13投标有效期13.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3.2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4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4投标保证金14.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4.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因投标人的行为致使招标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4.5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4.3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14.4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及合同签订后5个日内予以退还;其他投标人开标结束后退还。14.5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2)中标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的;(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4)放弃中标资格或放弃中标的;(5)拒绝接受投标文件中已确认的承诺或条款。15投标文件的份数、签署和装订15.1投标人应递交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15.2投标函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15.3 投标文件统一采用A4纸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按顺序装订成一册或二册并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5.4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采用胶装装订成册。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15.5除投标人对错误之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校对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6.1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包括正本和副本密封在包封内,在封口处加盖“密封”章或投标人公章,封套上并注明下列标识:招标人名称: 工程名称: 投标书名称: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加盖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启封。四、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17投标文件的递交17.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本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 “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17.2招标人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17.3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17.4投标人在本须知第17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8.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注明“补充”、“修改”字样。19投标文件的接收19.1招标人应委派工作人员或委托公证机构代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检查确认投标文件及投标补充文件的包装、密封、标识、投标合同段(包)、投标人全称、投标担保形式、金额、投标文件送达时间等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后,才能接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应当拒收或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纠正后重新递交投标文件。19.2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和投标补充文件后,应填写投标文件签收单,注明投标人全称、送达时间等。五、开标与评标20开标20.1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由招标人主持。20.2招标人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不派代表参加开标会议的,不得对开标结果提出异议。对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开标前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军官证,下同)的原件,委托代理人还必须同时出示投标授权书原件(或说明投标授权书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以证明授权代表的身份和被授权范围,否则招标人对其任何意见或要求等行为不予以认可。20.3投标文件启封前,投标人代表先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与递交时是否一致。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与递交时一致的,则招标人代表应按照投标文件先送达后开标的顺序进行开标。若发现某一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与递交时不一致的,招标人应停止本标段的开标,并报招标监管机构调查处理。20.4唱标人应如实按投标文件当众宣读投标人全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及其它主要内容。记录人将唱标内容做好记录。投标人代表应对唱标内容及记录结果当即进行校核确认。如发现唱标内容或记录结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在签字确认前当场提出,并经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唱标人和记录人核实后,当即予以纠正。20.5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撤回函的,招标人应在开标时宣读撤回函,并将其投标文件及其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投标人。20.6至投标截止时间,送达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1评标21.1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1.2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招标人代表从2人中随机抽取1人,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其余4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小组成员推举产生,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21.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1.4评标委员会在审核和审阅投标文件的过程中,对需进一步澄清、明确的问题,将向投标人进行询标。21.5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按招标人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评标专家组的询标。并对评标专家组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和答复,但不得借以修改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其询标记录经双方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21.6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专家组在审标、询标的基础上,按照客观、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对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及招标代理人员的投入、招标代理服务方案等进行评价。21.7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使招标人得到未曾要求的效益,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1.8评标委员会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经评标专家签字的评标报告,并推荐得分最高的前一名作为中标候选人。21.9其他未尽事宜见第六章“评标办法”相应条款。22. 决标22.1招标人在决标前,应向检察机关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档案,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22.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应当坚持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则。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重新组织招标。22.3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和决标报告报招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招标结果通知书。22.4招标人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也不保证最低报价者中标。22.5其他未尽事宜见第六章“评标办法”相应条款。23. 授于合同(签约)23.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4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23.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如招标人违约拒签合同的,应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以与投标保证金的相等数额支付给中标人招标违约金。但执行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不在此列。24. 招标结束24.1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后即为招标结束。24.2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文件一律不退还。六、纪律与监督25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5.1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6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26.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27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7.1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28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8.1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29投诉 29.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拆。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注:本项目合同采用GF-2005-021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已明确的条款将在实际签订中引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委托人: 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地 点: 规 模: 招标规模: 工程,路线长 km。总投资额: 工程投资概算建安费约 亿元人民币。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项目的 全过程招标代理工作。三、合同价款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比例:按关于规范明确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付费限额标准的通知(余财建2015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工程特点确定收费比例。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及投标控制价编制费的投标报价:按关于规范明确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付费限额标准的通知(余财建20159号)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特点确定收费比例。 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服务范围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市场调研费、招标公告发布费用、招标文件编印费、评标会务费(含场地费、专家交通费、住宿费、劳务费、餐饮费)、工程类项目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及投标控制价编制、审查费、受托人企业成本(包括人员工资、食宿费、差旅费、办公费、保险费、综合管理费等)及利润、税金等各项应有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受托人的承诺书。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八、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市九、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帐 号: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l.1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l.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l.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1.9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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