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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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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ppt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主讲 李文江,重点:专利权的属性;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的限制。,一、专利权的属性(4),1、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 有人依据专利法第7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把发明人的权利视为专利权中的人身权,不符合法理。,为什么说专利权只有财产权?,因为:第一,专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是财产性的,权力行使的目的也是为了财产利益;第二,专利法17条规定报送文件中要求署名,仅仅是发明人的权利,当专利权发生转移、专利权人变更时,发明人资格不会发生变化。可见,发明人署名权不在专利权范围内。,2、专利权是一种禁止权参照各国的法律和我国专利法,都没有正面规定具体权利,从立法技术出发,只需负面表述,即规定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实施专利技术即可。因此,可以说,专利权是一种禁止权。,3、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专利权人除了自己实施,有权禁止任何人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实施其专利技术。即使是非营利事业单位也不能实施,如环境保护、公交维修、气象预报等。在这里,“为生产经营目的”不同于“营利目的”。,4 不同的发明创造其权利内容不同,由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属性不同,专利法11条对不同类型权利也加以区别规定。1)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属于”产品专利”,专利权人享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2)“方法发明”专利,权利不仅包括对该方法的使用,还包括使用、许诺销售权、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享有制造权、销售权和进口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都是对专利权的侵犯。,对外观设计专利权内容的规定,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有两点不同:一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没有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二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没有对专利方法的使用权。,二、专利权的内容,我国专利法没有明确体现专利权的内容。在这里,我们根据禁止条款和实施细则归纳几种主要权利。,一)独占实施权,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包括独占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对专利方法的独占使用权,以及对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独占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等;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权、销售权和进口权。换言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经营为目的擅自实施其专利。,二)独占制造权,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对专利产品进行生产、加工的专有权利,或许可他人进行生产、加工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进行生产、加工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其专利产品的,都可能构成侵权。,专利法中的制造是指生产出具备相应使用功能的产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只要他人生产制造的产品与专利产品相同,不论使用什么设备装置或方法,也不管制造数量多少,只要结果相同,即构成侵权。对于制造类似的产品,如果其技术特征落入权利要求书中划定的保护范围,尽管产品看似不完全相同,也可能构成等同侵权。,三)独占使用权,独占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对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在产业上应用的专有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以经营为目的擅自使用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一件产品有多种用途,多种使用方式;如用于生产、用于装置、用于消费。但是,使用权有二种例外:一种是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许可他人制造的产品,这种产品销售后使用权就消失了,即所谓“权利用尽”;第二种是非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善意使用,即不知道是未经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不属于侵犯专利权人的使用权。,方法专利的使用权是指对其专利方法的使用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四)许诺销售权,专利法上的许诺销售是指明确表示愿意出售一种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权,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以做广告、商店橱窗中陈列或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赋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独占性的许诺销售权是我国专利法根据TRIPS协议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所作的修改补充。,修改前的专利法,当专利权人发现这一情况后,只有等到侵权人实际销售该侵权产品后才能主张权利。这不利于及早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产品的扩散。为了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专利法修改后增加的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是有必要的。,五)独占销售权,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以经营为目的转让专利产品所有权的专有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以经营为目的销售。销售指专利产品的销售行为。不管是专利权人自己销售,还是许可他人销售,其第一次销售行为受法律保护,对于第一次售出的产品,则销售权用尽。,六)使用标记权,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标识权是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或者不标明专利标识的权利。,行使标识权,可以起到宣传作用,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当然,专利权人不在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并不意味着放弃专利保护,其他人仿造专利产品,仍负侵权责任。不知道一项发明创造已受到专利保护而实施该项专利,不能免除侵权责任。,七)独占进口权,独占进口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进口其专利产品的专有权利。进口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自己进口或者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由该专利技术构成的产品或进口包含该专利技术产品或进口由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的权利。,进口是不同法域或不同关税区之间的商品转移。巴黎公约指出,不同的专利法所产生的权利是相互独立的。本国专利权人拥有禁止未经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进入本国。即专利权中进口权的效力。据此,专利权人可以将与其产品相同的产品挡在国门之外。通常的手段就是海关扣押。,八)转让权,转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和优先权转让。转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转让,比如因买卖、交换、赠与、技术入股而进行专利权的转让;另一种是继承转让。,转让须履行法定的手续,专利法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应向国家专利局登记,由国家专利局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三、专利权人的义务,从现有专利法直接解读,主要两方面义务:一)缴纳专利年费;二)公开发明创造。但如果全面考察,应该有多项义务。,一)缴纳专利年费,缴纳专利维持费,是专利权人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专利维持费也称专利年费,指专利权人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逐年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缴纳的费用。拒缴将终止权利。专利年费作用:1)维持专利审查、管理所需;2)促使专利权人早日放弃权利,使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二)公开发明创造,专利权人的一项基本义务。获得授权需要在申请文件中充分公开。如不充分公开,可能会因为公开不充分使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从而被作为无效宣告。,三)不得滥用专利权的义务,凡是专利权人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垄断权而造成阻碍专利推广应用的行为,都可能成为滥用专利权的行为。(英国将不实施或不许可最有条件利用的单位使用),四)接受国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的义务,专利法第14条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范围内指定推广应用,并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用。,五)接受强制许可的义务,专利法第48条、49条、50条,分别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请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且未在合理时间内获得许可,国务院专利部门据申请,给予实施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专利部门可给予强制许可;以及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六)给予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的义务,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转让、许可使用或实施后,根据当地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推广应用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奖励或报酬。,四、专利权的限制,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性、排他性的权利。原则上,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实施其专利。但据专利法的立法目标,需要兼顾专利权人、专利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以求最佳社会效益。因此,在给专利权人提供充分保护的同时,为了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于专利权人的权利有时也需要一定的限制。,一)时间期限,专利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规定合理的保护期,一方面可以鼓励发明人、专利权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水平迅速提高;另一方面尽可能多地回收专利权人在开发、研制发明创造过程中的风险投资,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二)推广应用,1 推广应用的涵义我国专利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2 推广应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推广应用的对象,限于中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2)推广应用的程序,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批准;3)由指定的单位实施,实施单位应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三)强制许可,1 产生背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防止专利权成为一种仅仅阻止他人实施或控制他人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巴黎公约明确规定,本联盟各国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强制许可,以防止权利滥用。,2 概念。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专利审批机关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向申请实施专利技术的申请人颁发专利强制许可证的制度。,3、类型,1)普通强制许可2)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3)公共健康目的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4)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一种类型 普通强制许可须具备的条件,1)申请强制许可的主体应具实施条件;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之日起满3年,且自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3)申请强制许可的对象是非外观设计专利。,第二类型 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时,或为公共利益,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局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的有三种情况: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如发生战争而危及国家公共安全的状态;2)有非常情况时,如自然灾害情况;3)为了其他公共利益的目的,如为了国民经济情况需要授予强制许可。,第三类型 为公共健康目的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根据2005年12月通过的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专利法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家专利局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第四类型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更具显著经济意义和重大技术进步,但其实施又赖于前一专利的实施,专利局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同一道理,专利局也可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所以也常称交叉强制许可。,专利局授予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两个专利之间存在着从属关系,后一专利是在前一专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完成的,后一专利若不能利用前一专利,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就不能得到实施;2)取得后一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取得前一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更具显著经济意义和重大技术进步。,4 对强制许可的限制,专利法新增了两项对强制许可的限制规定:1)强制许可涉及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为消除或减少垄断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情形;2)除为消除或者减少垄断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为公共健康目的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供应国内市场。,5 强制许可的程序(五项),1)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向专利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证据内容: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2)专利局应将强制许可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3)专利权人应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强制许可的决定。,4)强制许可的决定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登记和公告。公告实施的范围和时间。5)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据专利权人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6 强制许可的效力,1)取得实施强制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独占实施权,并且无权许可他人实施。2)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7 因强制许可而产生的诉讼,专利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或对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均可自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行政诉讼,以国家专利局为被告。,四)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为了防止专利权的行使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平衡专利权人和专利技术使用者的利益。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有五种(专利法第69条)。,1 权利穷竭,权利穷竭也叫“权利用尽”原则。指经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许可的人出售专利产品之后,任何在此种情形下购买了该专利产品的人可以任何方式使用该专利产品,或者进一步转让、出售、赠与该专利产品,而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权。,专利法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规定专利权用尽后第三人的某些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理由:,(1)专利权人通过自己制造、进口或许可他人制造、进口专利产品,并予以销售,已从中获利,不应就同一产品重复获利;(2)专利产品在合法予以制造、进口并予以售出后,如果专利权人还可以对该产品行使权利,他人对该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还要一一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那就会大大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且在实践中要对已经售出的产品再施行控制也是困难的。,各国专利法普遍规定了专利权用尽后第三人的某些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理论存在3种差异:,1)专利权用尽理论。认为专利产品投放市场,专利权人已获利,其权利随之被用尽。该理论源于德国,对大陆法系国家有较大影响;2)首次销售理论。认为专利产品首次合法销售后,如专利权人再对之控制,就是对专利权的滥用。该理论起源于美国;3)默认许可理论。不认为专利产品首次销售后即已用尽,但认为如专利权人首次合法销售时没有明确提出限制条件,即可推定购买者获得了可随意处分产品的默认许可。该理论起源于英国。,专利权用尽理论和首次销售理论比较相近,默认许可理论和前两种理论差异较大。不过,采用三种理论的结论一般情况下是相同的。因此,往往统称为专利权用尽。当然,也有特殊情况。,某些情况下运用不同理论的结果不同。如专利权人获得了两项专利权,一项是关于制造方法的权利,另一项是实施该方法的专用设备的权利。那么,当专利权人自己或许可他人出售其专利(专用)设备时,购买者用它来实施方法专利时,是否还需要另行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呢?,根据专利权用尽和首次销售理论就难以得出同样的结论,因为产品专利权的权利被用尽,不等于方法专利权的权利被用尽。德国和美国司法实践都认定,除非专利权人在销售其专用设备时另有明示的限制,否则就意味着购买者获得了实施其方法专利的默认许可,因而在利用这样的专用设备来实施专利方法不需要另行获得该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样认定合理吗?,何谓合法售出的产品?,专利权用尽后第三人的某些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只适用于第一次合法地售出的专利产品。所谓合法地售出的产品,主要两种情况:一是在国内由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制造(包括使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而售出的专利产品;二是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从国外进口而售出的专利产品。在我国还有特殊情况。,根据专利法,还有三种情况:,1)由先用权人制造(包括使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而售出的专利产品;2)由获得强制许可的人制造(包括使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而售出的专利产品;3)由政府机关为了推广应用授权的单位制造(包括使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而售出的专利产品。上述三种产品,不影响专利权人的权利;在产品商业化的任何阶段都可出面干预。,2 平行进口,新专利法对专利权用尽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关于进口的规定。允许“平行进口”行为,即当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国外售出后(不论在该国是否享有专利权),允许其购买者将其进口到我国国内。,专利法修改、明确的理由:,原专利法未明确“平行进口”问题。根据TRIPS协议及2001年通过的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各成员有权自行决定其对知识产权权利用尽问题的立场。鉴于目前我国经济、科技实力与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差距,高技术领域的专利权绝大多数由外国专利权人掌握,我国的产业发展在相当程度上仍依赖于对国外技术的引进,因此充分利用TRIPS协议留给各成员的自由空间,在专利领域采取允许平行进口行为的做法。此外,允许平行进口使我国在必要时从国外进口我国目前尚不能制造或者制造能力不足的专利药品,有利于我国解决有关公共健康问题。,3先行实施,先行实施是指在一项产品或者方法发明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经有人善意地制造与他人申请专利的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已经善意地使用与他人申请专利的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作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即使该申请人取得了专利权,先使用人仍可继续使用他的发明创造。先使用人的这种权利称为先使用权。先行实施是对于专利权的一种限制,目的是保护先使用人就一项发明创造所作的工业投资,不致因为该项发明创造后来被别人取得了专利权而受影响。,先使用人要得到继续实施的权利,应当遵照以下规定(4):,1)必须已经开始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相同产品,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相同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实施行为不包括在内。这是指构成先使用权的条件。当然,先用权人有权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他自己制造的产品。相同的产品和相同的方法是指与已获专利权的产品、方法相同。必要的准备,指为生产作的有效、认真准备,如建厂房、购机器等相当大的开支。,2)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为制造相同产品、使用且所作的准备必须开始于申请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是优先权日)以前,而且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还在继续进行。,3)制造、使用相同方法或者为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所作的准备必须是善意的,生产或准备须是据自己研究开发或从合法途径得的信息而进行的,包括从后来的申请人处合法获得。如后来的申请人在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内公开其发明(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同时没有申请专利,也没有其他的权利根据,那么第三人在获该信息后并在后来的申请提出前,制造相同产品或使用相同方法是合法的。但如第三人的先使用是违背与申请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或侵犯他的其他权利的,如通过贿赂申请人的雇员而获发明的信息,那么第三人的先使用权就不能成立.,4)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仅在原有范围内”,一般是指维持原来的产量。不过按照通常的解释,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提出时原有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能力,或据原先的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能力。这样解释是合法的。“继续制造、使用”是指允许继续原先的使用,如原先是制造相同产品的,可以继续制造相同产品。这种权利并不允许延及性质不同的实施,如原先为制造相同产品,就不能改为进口相同产品;或目的不同的实施,如原先是为企业内部使用而制造相同产品,就不能改成为一般销售而制造相同产品,也不延及与原先准备的实施不同的实施。,关于先使用权的规定,先使用权不是一种单独存在的权利,是作为反对专利权人提出侵权控诉的一种抗辩权。它只有在满足下述条件时才有必要考虑(5):1)有人针对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了一项专利权;2)他人在该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开始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3)他人的该实施行为尚未使有关技术内容为公众所知,构成使之丧失新颖性的现有技术;4)先使用者在专利申请公布之后或授予专利权之后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实施;5)专利权人认为先使用者的实施行为构成了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向法院起诉或要求专利机关行政处理。,先使用权不能单独移转,必须随同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的企业或者企业中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的一部分,或者随同为此而作准备的企业或其一部分一起移转(包括转让、继承)。(专利法第69条第(二)项。),4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使用专利的行为,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或者设备中使用了我国有关专利的产品的,不视为侵犯我国的专利权。这是为了维护国际间的运输自由,根据巴黎公约所作出的规定。,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使用专利的行为视为不侵犯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3):,1)须是临时进入我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进入”包括暂时进入和偶然进入。暂时进入包括定期进入。偶然进入可能因避风暴、机械故障或者船舶失事所致。后一情况即使停留时间长一些,也可认为不侵犯专利权。领陆指我国管辖下的陆地,领水包括我国的领海和内河以及码头在内的全部港口,领空指我国领域的上空。外国运输工具指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登记注册的运输工具,包括船舶、航空器和陆地运输车辆等;,2)须是与我国签订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如巴黎公约)或有互惠国家的运输工具。3)须是外国运输工具为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或者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如船舶的传动装置使用享有专利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才视为不侵犯专利权。如用作其他用途,如使用船舶上的滑车装置把货物从一个仓库输送到大卡车上,就不是为船舶本身的需要而使用滑车。,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是指专门针对专利技术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在于考察其技术特性或技术效果,或对其作进一步的改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是指对专利产品和方法的使用。这一使用:不包括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不是把该专利产品或者方法作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的工具;也不是指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作为今后进行其他的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的材料。,6先行制造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专利法63条新增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拟制造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单位或者个人制造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新增理由:,药品或医疗设备专利的保护期限届满后,进入公有领域。然而药品及设备不同于一般产品,为减少药品及医疗设备的不合格造成危害,各国对其投放市场都实行严格审批。如仅允许其他公司在专利权有效期届满后才能制造、使用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设备进行上述试验,则在专利权届满之后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通过行政审批。这一结果客观上相当于延长了药品或者医疗设备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妨碍了社会公众和竞争者利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家立法,增加了上述规定。,五)善意第三人免责,2008年专利法增加了第三人许诺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六)实施许可,实施许可是不是对权利的限制?教材认为是,我感觉如果增加一章“专利的利用”的话,应该把实施许可和专利转让作为本章主要内容。实施许可包括:1、独占许可;2、排他许可;3、普通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就是专利权人通过合同的形式允许被许可人(方)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实施其拥有专利的行为。,1、独占许可,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间拥有独占的权利,许可方自己不能在该地域内使用其,也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但专利的所有权仍属于许可方。这种许可方式不轻易被采用,它对专利权人限制太多。(自己和他人都不能使用),2、排他许可,排他许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对被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许可方不得把该专利技术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但许可方自己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排人不排己),3、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指定的地域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同时,许可方自己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该技术,也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五、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因法律规定的原因的发生而归于消灭。专利权的终止,按发生的原因,分为四种情形:(1)专利权因书面声明放弃而终止;(2)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3)专利权因无人继承而终止;(4)专利权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专利权因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或者因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而终止的,专利局均应将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公告。专利权终止后,发明创造成为无主财产,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但专利权终止没有追溯的效力。有意见认为,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也是专利权终止的情形。实际上,二者有实质区别,专利权终止以原来有效存在的专利权为前提,自终止时专利权失去效力;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专利权自始即无效。,有意见认为,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也是专利权终止的情形。实际上,二者有实质区别,专利权终止以原来有效存在的专利权为前提,自终止时专利权失去效力;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专利权自始即无效。,谢谢河南工业大学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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