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docx

    • 资源ID:5173964       资源大小:177.88KB        全文页数:1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docx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 开放、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 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 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 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 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 格,方可执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 活动。第四条 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 资质条件确定其业务范围。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 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安全 评价活动。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 下统称国家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 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 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的项目或者企业的规模由国家局 另行规定。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或者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取得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五)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 至少有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 工作3年以上;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 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 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 作2年以上;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六条规 定的材料报国家局;(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 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七条规 定的材料报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 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 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 试:(一)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7年以上;(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三)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 以上;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第十一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产法律、 行政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 相应的资格证书。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由国家局另行规定。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遗失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 关申请补发。安全评价机构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第十三条 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 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 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 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第十五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制定统一式样。第三章安全评价机构第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 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 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 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 导性标准收费。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 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 秘密。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 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分别报国家局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是安全 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 查、颁发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及其安全 评价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 查。国家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人员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 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 或者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 摊派,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 施监察。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 动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 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责令停止工作,限 期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补办延期或 者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 罚。第二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二)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三)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四)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五)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六)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第二十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 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资格,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资格条件变化,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三)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四)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安全评价机构,指依法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活动的中介组织。安全评价人员,指依法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活动的专职人员。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各行业协会等所属的安全评价机构申请安全评 价资质证书以及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由国家局直 接受理。第三十四条外资机构申请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理资源吧:-开彖珀毫

    注意事项

    本文(安全评价管理规定.docx)为本站会员(牧羊曲112)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