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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生伤亡事故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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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生伤亡事故的.ppt

    中小学生伤亡事故的分析研究及对策,二、学校事故的类型,1、运动伤害。2、课余伤害。3、课内事故。4、校外活动事故。5、上学或放学时的伤害。,三、学校事故的原因分析,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4、体罚或变相体罚。5、安全保护措施不力。6、学校创收活动。7、学生特殊体质或疾病。8、不可抗力因素9、学生自尊心强,心理承受力差,四、学校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一)监护问题 第一,什么是监护。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其中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第二,监护人的设定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二是遗嘱监护,监护人由未成年人之父母以遗嘱方式指定;三是指定监护,监护人由法院指定。什么人能充当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第一类是近亲属,即和被监护人有一定血缘关系,并有一定抚养义务的人。第二类是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第三类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但这必须是在没有第一、第二类情况下,才可被认可。由此,我们可以断定,现在法律并没有规定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第三、监护的职责范围。,根据我国民法,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主要包括: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3、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第四、监护能力问题。概括以上分析,结论是:学校是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目标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场所。为了实现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目标,学校必须同时履行教育和管理两种职能。当这两种职未能充分履行,导致发生事故时,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学校并不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责任,也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二)处理方式问题,处理学校事故要注意:1、要注重调解,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2、要及时处理,以免扩大事态,造成新的冲突3、要尽可能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如果校事故调解不成,有几种解决方式:1、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以求公正解决。2、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纠纷。3、在复查基础上起诉,即先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查,对核查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三)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根据民法理论,构成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下列四个要件:第一,损害事实的存在;第二,行为的违法性;第三,行为的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的过错。上述四个要件相互联系,只有同时具备时,才能构成损害赔偿的责任。,在学校伤亡事故中,有下面三种情况:1、学校直接责任事故。1)学校有关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2)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3)在体育课或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学校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或教师违反教学大纲要求。,4)在学校实验课或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指导教师实施了错误指导5)学校设备、设施陈旧老化,或处置使用不当。,6)学校物品堆放或悬挂不当。7)在正常教学时间内,教育人员擅离工作岗位。8)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有关教育人员没有履行教育管理责任。,9)学校食堂卫生工作不力,引起学生食物中毒。10)因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的直接责任造成的其他事故。2、学校间接责任事故。下列情形引发的事故,一般可视为学校间接责任事故1)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某些过失,但不直接导致学生伤亡。2)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内,教师随意让学生中途离校的。,3)在课余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内活动中,学校未安排有关值班人员值班,或值班人员不负责任,擅离岗位,期间因学生相互打闹、游戏失手或活动不慎引起伤亡。,4)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事故的直接责任为校外部门,但学校的组织管理措施也有不完善之处。5)有关教育人员对学校内已发生的打架斗殴事件没有及时制止,致使伤害程度加重。6)伤亡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将受害的学生送往医院,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医疗救护措施,由此延误病情或导致伤害程度加重。7)因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的连带责任造成的其他事故。,3、学校无责任事故,1)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学生身体体质特殊或疾病复发,学校事先未接到家长通知。3)学校和有关教育人员的教育方法完全正当、合理,学生却在校内外自伤、自杀。4)学生在上学、放学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5)事故虽发生在校内,但纯系学生违反校规引起,并在此事件中学校能证明没有任何过失。6)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肇事原因纯系学校以外的其他因素,并且学校组织措施得力,有关人员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7)事故虽发生在校内,但纯系校外人员私自闯入学校寻衅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8)完全属非学校的原因造成的其他事故。,五、妥善处理学校事故的对策,1、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处理方针。2、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3、加强教师工作责任心,端正教育思想,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4、加强心理师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素质教育,提高师生的心理健康水平。5、争取社会支持。6、尽快制定有关法律,依法处理学校事故。,第一讲 学校与学生,一、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负责任的具体情形,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教育法第7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刑法第187条。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为及时采取措施的教育法第29条第3项,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2款学校应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门卫管理制度、教师植日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范制度、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定期维修制度、宿舍防火防盗安全保护制度以及校园安全保卫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切实严格执行。二是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护能力,认识和回避危险的能力以及在遇到危险时寻求外界救助的能力。,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校应当注意做好针对性的预防工作:一是合理安排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学校在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内容时,应当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如体育活动课应遵循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关于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二是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三是要加强对学生体育、实验以及其他有关教育教学设施和用具的定期检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5款。,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6项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11条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体罚学生是教师在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2)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与学生间构成了特殊侵劝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以学校作为被告。(3)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和教师之间不形成连带责任,引起诉讼的,教师只能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4)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对教师作出相应的处理。(5)禁止体罚学生是教育法律法规的一项基本要求。,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第一,学生离开或未到学校不以学校实际是否知道为限。第二,学校的通知义务是指通知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已经做出,并不要求通知到监护人。第三,学校通知监护人必须及时,未及时通知的应视为未通知。,第四,监护人没有快捷联系方式,而需要学校到家里或监护人单位通知的,只要是学校及时派人去通知了,即使是学校通知人员到达监护人单位或家里之前损害已发生,也视为学校已尽到通知义务,第二讲 学校与教师,一、教师的法律地位,(一)教师的职业性质 公务员、劳动者、专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 专业人员。,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一)教师权利和义务的概述 教师的权利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教师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教师的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二是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他的特定权利与义务。,(二)教师的公民权利与义务,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教师享有如下公民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4条)2、有言论出版、集合、结社、旅游、示威的自由(35条)3、监督权、控告权和申诉权(41条)4、宗教信仰自由权(36条)。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8条)5、公民的人身自由权(37条)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7、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47条),教师也必须履行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52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53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4条)4、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55、56条),(三)教师的专业权利与义务,依据教师法第2章第7条的规定,我国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有: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依据教师法第2章第8条的规定,我国教师依法履行的法定义务有:,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注意和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4、爱护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二、学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现状研究,(一)教师资格认定中的法律关系 教师资格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职业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建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并广泛运用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教师资格的国家标准。(第23条),(二)学校在教师资格认定中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关系1、政府对教师资格的认定2、学校对教师资格的认定(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中的法律关系探析,1、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是根据其承担的工作性质、数量多少、难度大小来决定的。在教师职务设置上,不同类型、不同基础、承担不同任务的学校职务结构是有差别的。各级职务数额应在各校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按照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来合理设置。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对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教师任职条件、教师职务评审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1)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2条规定:(2)教师任职条件: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3章对教师任职条件进行了规定:(3)教师职务的管理和评审机构 教育部 中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分别由各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学校校长、教师和专家组成。,2、学校教师聘任中的法律问题探讨,(1)学校教师任用方式的转变与教师聘任制的确立(2)学校教师聘任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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