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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计量注册师第3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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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计量注册师第3课.ppt

    一级计量注册师第3课,七、计量器具产品的法制管理第二节 计量技术法规及国际计量技术文件一、计量技术法规的范围及其分类,七、计量器具产品的法制管理 要求:根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判断计量器具法制管理的范围,解决执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制度以及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度、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制度时,能独立解决遇到的问题。一、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 纳入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产品的范围,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1.对计量器具产品的法制管理三个方面:,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和批准制度;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制度;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及检定制度。国家鼓励计量器具生产企业,采用国际建议和国内外先进标准,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开发。要求设计、研制、生产和销售计量器具新产品,符合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2.什么叫计量器具新产品:2005年5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以总局74号令发布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对计量器具新产品做出了规定:,计量器具新产品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计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3.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遵守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4.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主要包括二个方面,即: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型式评价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可否予以批准,而该对计量器具型式进行的一种检查。(定型鉴定)即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的计量性能,进行全面试验、审核和考核,确定计量器具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的计量性能和模拟运输、储存、干扰等非正常条件下,其计量性能不得降低的能力,以及计量性能稳定可靠的程度、寿命等。型式评价是用数据对计量性能加以客观判定的过程,是为了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提供技术依据。,型式批准是”承认计量器具的型式符合法定要求的决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5.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管理体制: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管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型式评价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批准政府行为,型式评价机构行为;6.型式批准的申请程序(四个方面内容):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并递交申请书、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委托相应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省级质量技术部门委托,10个工作日,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申请单位应相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有关的技术资料。7.型式评价的程序: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拟定型式评价大纲,并经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负责人批准。型式评价应按型式评价大纲进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规程进行。,型式评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结束后,承担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将型式评价结果,上报委托部门和通知申请单位。型式评价中发现问题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后,送原技术机构重新进行型式评价,申请单位改进计量器具的时间不计入型式评价时限。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应将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退回申请单位。并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保存不少于3年。8.型式批准的审批程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法制计量管理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不给予行政许可决定证书。对已经不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的计量器具,国家质量检总局可以废除原批准的型式。9.型式批准的监督管理: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技术机构出具虚假数据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消其授权型式评价技术机构资格。,对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地方作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型式批准。申请单位对型式批准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管理:计量法第十二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并经县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第104号令发布了新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办法 新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申请与受理、核准与发证、证书和标志、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1.调整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所称计量器具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2.管理体制: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3.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如电子秤500m2以上;机械秤1000m2以上;防尘、防潮、防震、抗干扰、温度等。,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如水表出厂检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如:检定环境、人员、标准器具、执行规程等。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如:产品图样、工艺文件、零部件检验记录,设备一览表等;具有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如:周期检定、维护保养、计量原始数据、证书标志、实验室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人员培训、考核、任用奖励、计量技术档案和资料保管制度等。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4.许可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项目效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只对经批准的计量器具名称、型号等项目有效。凡量程扩大、精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许可证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或因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但现场考核手续可简化。生产地效力:因制造、修理场地迁移、检验条件或技术工艺发生变化、兼并或重组等原因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计量许可证;,时间效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委托加工效力: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并与委托方签定书面合同。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当标注被委托方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标志和编号。5.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不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根据不同的情况,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法撤回、撤消、注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三、进口计量器具的管理:进口计量器具从境外进口在境内销售的计量器具 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因为,我国从国外进口的计量器具日益增多。其中既有技术先进、质量好的产品;也有型式落后、质量低劣的产品;甚至有不符合我国计量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1989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6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调整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包括外商或代理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计量器具必须尊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外商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制造商、经营商。2.适用范围:办理型式批准的进口计量器具的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3.管理体制: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的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计量器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和海关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管理4.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在销售前必须经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未经检定合格的,不得销售。,5、型式批准凡进口或者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未经型式批准的,不得进口或者销售。6.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细则规定,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八、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和检验要求: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零售商品称重和定量包装商品的检验。为加强对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是世界各国政府法制计量管理的重要工作。因此,国家先后出台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规章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规范性文件。,2012年上海市人大又通过了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并于13年2月实施。(地方性法规)一、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1.管理对象:主要是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2管理要求:零售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零售商品经营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应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值结算。零售商品经营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称重商品,在规定的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称重值与结算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规定的负偏差。,3.核称商品的方法,零售商品经销者和计量监督人员可按如下方法核称商品原计量器具核称法(直接核称法):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重量之差不应超过商品量的负偏差,并且称重与核称重量值等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砝码,砝码示值与商品核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量的负偏差。高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之差不应超过商品量的负偏差。,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另一台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量的负偏差的2倍4.法律责任: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范围、管理体制、基本要求、净含量计量要求、计量监督管理措施、禁止误导性包装、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和法律责任等内容。1.管理范围:定量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长度、面积、计数和体积的预包装商品。质量:粮食、副食品、蔬菜等(050)kg;体积:酒类、食用油、饮料等(050)L(l);长度:纺织品、电线、电缆等无限;面积:房子、皮革、地板等无限;,计数:面纸、塑料袋等无限。2.管理体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3.对生产者、销售者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净含量标注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的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三部分组成。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如1: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方法:“净含量3克20包”或“净含量60克”如2.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方法:“净含量:咖啡2克 20包,糖2克 20包”或“净含量:咖啡40克糖40克”,5.净含量计量要求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与标注净含量之差不得大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允许短缺。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大于或等于 标注净含量。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6.计量监督管理措施:县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和水分的变化;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时,需要进行的检验的,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检验定量包装商品时,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7.禁止误导性包装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装时应当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商品包装尺寸(层数)应当与商品净含量的体积比例相当。正确引导消费者不得采用虚假包装或故意夸大定量包装商品的尺寸(层数),使消费者对定量包装商品产生误解。,8.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对生产者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生产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规范要求的:责令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拒绝整改的发证机关吊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定量包装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9.法律责任: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整改;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其实际含量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责令整改,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九、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二级不考),要点:根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参与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计量认证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1.那些机构需要进行计量认证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 令规定,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计量认证: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2.计量认证考核内容:4个方面(设备、环境、人员和制度)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人员的操作技能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3.计量认证考核受理部门属全国性的产品质检机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属地方性的产品质检机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认证。,经考核合格,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证书的有效期5年。5年后要重复换证。在5年中,要进行若干次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未取得计量认证考核证书或计量认证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十、计量法律责任 计量法律责任由于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违法的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不同,法律责任可分为:计量行政法律责任、计量民事法律责任、计量刑事法律责任三种。,1.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给予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及公民的一种法律制裁。如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国家规定的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责令停止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处相当其违法所10%50%的罚款。2.民事法律责任:(一般计量违法行为)当违法行为构成侵害他人权利,造成财产损失的,要负民事法律责任。如: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责令赔偿损失。,3.刑事法律责任(已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处理)如:制造、修理、销售以欺诈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损失的;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追究刑事责任。我国计量法规定,对计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5.计量法规定了八种行政处罚的形式:责令停止生产、停止销售、停止营业、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计量法实施细则又补充规定了四种行政处罚形式 停止检验、停止出厂、停止进口、吊销营业执照(提请吊销营业执照)。责令改正、封存这两种是行政强制措施。,第二节 计量技术法规及国际计量技术文件一、计量技术法规的范围及其分类(一)计量技术法规的范围1、计量技术法规综述 计量技术法是为正确进行量值传递、量值溯源,确保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所测出的量值准确可靠,以及实施计量法制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条件。计量技术法规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计量法第十条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是国家对量值传递的程序做出规定的法定性技术文件。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采用框图和文字的形式构成。国家检定系统表,国家检定系统表规定了计量基准的主要计量特性、量值传递程序和方法、计量标准复现和保存量值的不确定度以及工作计量器具的最大允许误差等。就是把用于测量的计量器具的量值和国家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联系起来,保证工作计量器具应具备的准确度和溯源性的法定性技术文件。计量法第十条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计量检定规程为评定计量器具特性,规定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结果的处理、检定周期乃至型式评价、使用中检验的要求,作为确定计量器具合格与否的法定性技术文件。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这就确立了计量检定规程的法律地位。,计量技术规范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所不能包含的,计量工作中具有综合性、基础性并涉及计量管理的技术文件和用于计量校准的技术规范。它虽不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性文件,但为计量发展、计量技术管理、实现溯源性等方面提供了统一的指导性的规范和方法。2、计量技术法规的发展和现状(略)建立和完善计量技术法规体系是实现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的重要保障。虽然我国度量衡的发展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计量制度。但新中国成立前,我国长期的封建军阀统治和闭关锁国的愚民政策,严重,阻碍了计量工作的发展,使我国的计量工作处于非常落后的状态。不但我国古代的计量单位制度在使用,英制、公制等也都在使用,各种旧、杂制并存,没有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计量技术法规。直到20世50年代初中国还没有自己的检定规程,1953年成立的一机部计量检定所按照翻译苏联的检定规程开展有限的检定工作。我国的计量技术法规发展大致可分以下几个阶段 1956年至1965年为创始阶段;1966年至1975年为保持阶段;1976年至1985年为发展阶段;1986年至1995年为立法繁荣阶段;,1996年至今为调整、提高与国际化接轨阶段。随着计量的发展,目前我国共有93个国家检定系统表。对应计量学10大科学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计量器具,概括了我国计量的水平及。随着我国政府于1985年2月11日批准参加入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国家计量技术法规从管理到内容上都有很大的变化。管理体制上,从原来的归口单位管理转到技术委员会管理。从内容上,积极采用OIML发布的国际建议、国际文件以及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尽可能包含相关内容。,检定规程内容从原来的单一的检定和周期的内容外,现在还包含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使用中检验、明确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内容等。计量检定规程用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因此在允许范围内,现在有些检定规程已用计量校准规范来代替,因而在计量技术规范中增加了很多计量校准规范。(二)计量技术规范的分类1、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法第十条规定,计量检定规程分为三类: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的作用主要是用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所以制定依据是国家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内容中的计量器具。涉及的专业一般为:长度、力学、声学、热学、电磁、无线电、时间频率、电离辐射、化学、光学、气象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对没有国家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可以由部门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方可生效。注意:当相关的计量器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颁布实施后,部门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既行废止。,2、计量检定系统表 计量检定系统表只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一种。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制定、修订。由建立计量基准的单位负责起草。一项国家计量基准基本上对应一个计量检定系统表。3、计量技术规范 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包括(二个方面内容):通用计量技术规范和专业计量技术规范。通用计量技术规范:检定规程、计量名词术语、检定系统表、校准规范编写规则、计量检测体系评定、测量仪器特性评定、测量仪器比对等;专业计量技术规范;含各专业的计量校准规范、某些特定计量特性的测量方法、测量装置试验方法等;(三)计量技术法规的编号:,编号为JJG;(批准的年份)(顺序号)1.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用汉语拼音缩写JJG表示,顺序号为2000号以下;2.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用汉语拼音缩写JJG表示,顺序号为2000号以上;3.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用汉语拼音缩写JJF表示,顺序号为1200号以下;4.国家计量基准、副基准操作技术规范,顺序号为1200号以上。顺序号-年份号,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JJG1016-2006 心电监护仪;(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2001-1987 线纹计量器具检定系统;(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JJF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201-1990 3.39微米波长基准操作技术规范;(国家计量基准、副基准操作技术规范)地方和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编号为JJG()为顺序号,-为批准的年份。()里用中文字,代表该检定规程的批准单位和施行范围,,第3课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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