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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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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ppt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第三节 代理制度 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 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的特征(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三)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四)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二、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的含义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淮则。法律规范是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离开了法律,法律规范不复存在,法律规范只有在整体的法律中方能显示其具体内容。,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二)法律规范的特点1、法律规范是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准则。2、法律规范规定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和可重复性。3、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具有微观上的指导性。,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三、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亦称法律的形式,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或协定,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经济法以宪法为渊源,除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命令、指示等一样,不得与之相违背之外,主要是从中吸收有关经济制度的精神。,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构成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部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经济法大量以该种形式存在,这是由经济的社会化和政府对经济的全方位管理和参与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还专门制定了一些授权法,授权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就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制定专门的法规。,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5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人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6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察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旨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计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7国际条约或协定。国际条约或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上述文件生效以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国际条约或协定便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如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等。,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四、法律体系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而形成的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作以下划分: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总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二)刑法 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与其他法律门类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极其广泛。不论哪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只要发生了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受刑法调整。二是强制性最突出。所有法律都有强制性,但刑法的强制性最为突出。刑法是保证其他法律有效实施的后盾。,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具有从属性、服从性的特点,二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依法出,不需要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平等协商。,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四)民商法 民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基于平等地位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民法和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从我国的立法模式来看,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制度。民法作为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在适应现代商事活动需要的基础上,从民法中分离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五)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在政府干预市场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经济法既有调整纵向关系的法律规范,叉有调整横向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是公法,侧重于调整政府平衡协调经济生活中发生的政府与商事主体间的关系,强调政府与商事主体间责、权、利、效的一致性。,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六)社会法 社会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法是在政府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社会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工会法等。二是有关特殊社会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已经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对三种诉讼活动进行规范。此外,针对海事诉讼的特殊性,制定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作为对民事诉讼法的补充。为了处理国与国之间的犯罪引渡问题,制定了引渡法,作为对刑事诉讼法的补充。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非诉讼程序法。,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五、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概述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内容表现的社会关系。,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这里的公民(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对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1)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2)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3)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3、社会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于自然人。以法人为例,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则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2行为。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行为理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自主地设立、变更或终止某种法律关系,达到自己追求的法律效果,从这点讲,法律行为真正体现了意思自治精神。法律行为本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但现在被广泛用于法理学和其他法律学科,并被赋予不同的含义。,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即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一些特别的法律行为,除了上述三个要素以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法律行为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法律行为尚未成立,当然也谈不上生效。,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法律行为生效,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2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未能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推定形式 即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积极的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视同为进行了意思表示,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推定为行为人购买物品的意思。,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沉默形式 即指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如继承法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后未公开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另外,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均有沉默形式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否则不得将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形式。,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三、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即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当然无效,即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即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这不是无效民事行为的补亚,而是消灭旧的民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亭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三)撤销权 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撤销权人如欲变更或撤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按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法律行为。并非所有的法律行为都可以附条件,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2条件的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3条件的分类按照所附条件对法律行力产生的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延缓条件,合同法称之为“生效条件”,亦称“停止条件”,是指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的条件。也就是说,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效力却处于一种停止状态。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法律行为。根据期限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附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延缓期限也称“始期”。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因此解除期限也称“终期”。,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第三节 代理制度,一、代理的基本理论(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亦称本人)和第三人(亦称相对人)。,第三节 代理制度,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第三节 代理制度,(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为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委托代理是适用最广泛的代理形式。由于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因此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委托授权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授权,其中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三节 代理制度,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根据其监护人身份成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第三节 代理制度,3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指定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在指定代理中,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由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指定。,第三节 代理制度,二、代理权(一)代理权概述 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律资格。,第三节 代理制度,(二)代理权的滥用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包括: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括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恬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三节 代理制度,三、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概述 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第三节 代理制度,(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以下情况:1本人的追认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节 代理制度,2相对人的保护(1)催告。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第三节 代理制度,四、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三节 代理制度,举例:原甲公司业务员张某在火车上遇到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乙公司经理陈某,闲聊中张某得知乙公司正准备进行技术改造,需购置一台精密仪表。张某表示甲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关系,可以代为采购。双方达成协议。乙公司按规定时间向甲公司寄去预付款10万元人民币。但到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张某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时已是下岗人员,没有该公司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乙公司却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自己,且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自己没有过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问: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意志所决定的某种法律效果。,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民事权利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3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比普通诉讼时效的两年要长,但不到20年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4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其他诉讼时效相比,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议。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的手段,及时处理这些争议。通常处理这些争议的方式有:当事人互相协商、第三方调解、提起诉讼或者提交仲裁机构裁决。在解决经济纠纷时,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的,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诉讼和仲裁,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公权性。2强制性。3程序性。,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这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合议庭由三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独任制审理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2回避制度。这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或其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回避制度除了适用于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外,还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向群众公开是指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向社会公开则是指允许新闻媒体采访及报道。,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根据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不服一审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为终审,从二审判决、裁定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外,对于二审终审制,法律另外规定了再审制度予以补充。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并非每一案件必须经过两审,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三)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起诉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2)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经济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二、仲裁的基本制度(一)仲裁概述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经由当事人选择的中立第三方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二)仲裁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是由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三)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仲裁协议。该协议包括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也包括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4)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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