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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险基础知识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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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险基础知识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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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1)保险人;(2)投保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必须是对被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即他们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权人,或者是使用权人,或者是抵押权人,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但是这种身份的变更以合同的生效为临界点。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既可以以自己的身体为标的,也可以经他人同意以他人身体为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当发生前者情形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当发生后者情形时,则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问题5:保险投保方应具备哪些主体资格条件?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但无论何种主体作为投保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问题6: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受益权有何特点?(1)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合同中加以指定,并且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指定。如果没有指定,则在被保险人死之时,由其继承人领受保险金。(2)当受益人为数个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则受益人按照相同份额享有受益权。(3)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是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得单独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4)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5)受益人故意谋杀被保险人的丧失受益权;(6)受益权不可以转让、继承、出售。问题7:保险合同条款有哪几种?它们是怎样制定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条款,是根据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制定的。(2)附加条款,是经过约定在承保基本责任范围基础上予以扩展的条款。(3)法定条款:是根据法律规定列出的条款。(4)保证条款,是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某项规定所制定的内容。(5)协会条款,是专由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定发布的有关船舶和货运的保险条款。问题8:为什么财产保险单一般不能随财产所有权转移而自动转让?因为财产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并不当然的导致合同的转让,因为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是两种法律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所有权的转移是物权行为,而合同的转让是债权债务的转让。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仅取决于卖者和买者的意志,而保险合同的转让则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合同受让人及保险人的意志。所以保险单不能随着财产所有权转移而自动转让。问题9:有哪些原因导致保险合同终止?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1)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2)因履约导致终止:因保险合同得到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3)因解除导致终止: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问题10: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如何处理争议?在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取下列四种方式来处理:(1)和解: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相谅解基础上通过对争议事项的协商,互相作出一定的让步,取得共识,形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以消除纠纷,保证合同履行的方法。(2)调解: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合同得到履行的方法。(3)仲裁: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4)司法诉讼: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民事法律诉讼程序向法院对一定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请求。问题11: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是什么?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有:(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原则;(4)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问题1:企业财产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包括哪些内容?企业财产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包括:(1)可保财产,即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投保的财产。(2)特保财产,即保险双方当事人必须特别约定后才能在保险单中载明承保的财产。(3)不保财产,即不易遭受损失或风险较大以致难以估计或由其他财产保险已经承保的财产。问题2:企业财产保险的基本险、综合险的责任范围是什么?基本责任有四项: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综合险条款通过在保险单中予以列明的方式承保16项意外危险和自然危险。它除了承保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的四项基本责任,还包括12项风险:洪水、暴雨、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问题3:如何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的车辆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问题4:车辆损失的赔偿处理是如何计算的? 车辆损失的赔偿处理可分为两种情况: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是指保险标的整体损毁或保险标的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其赔款计算的基本方法为:其一,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其二,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用。其三,施救费仅限于对保险车辆的必要、合理的施救支出。如果施救财产中含有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则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施救总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问题5: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是如何定义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三者”是指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以外的其他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人,换言之,造成保险车辆以外的损失均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的。所谓第三者,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之外的第三者。问题6:我国的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于责任起讫是如何规定的?我国的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于责任起讫区分正常运输和非正常运输两种情况加以规定。(1)在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期限以仓至仓条款为依据。(2)我国对于非正常运输情况下的责任起讫规定: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一是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终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终止;二是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60天期限内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正常运输情况下的责任起讫规定终止。这些实质上就是国际保险市场通常采用的“扩展责任条款”和“航程终止条款”。问题7: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椐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特点是无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是怎样的,仅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的依据,适用对象为价值变化较大或不易确定价值的特定物。它突出的优点是减少理赔环节及减少纠纷的发生。不定值保险是指在合同中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未载明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时,根椐发生时的保险价值对比保险金额予以赔偿的保险。其特点是以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为判断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依据。问题8:什么叫责任保险?独立承保的责任保险包括哪几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对受害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经济赔偿。独立承保的责任保险一般包括: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问题9: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主要有哪些?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承保的标的都是信用风险,但二者存在区别,主要表现为:(1)信用保险是填写保险单来承保的,而保证保险是出立保证书来承保的,该保证书的内容通常很简单,只规定担保事宜。(2)信用保险合同除保险人外,险合同中只涉及到权利人和义务人两方;而保证保险除保险公司外,保证保险中还涉及到义务人、反担保人和权利人三方。(3)在信用保险中,保险人风险相对较大;但保证保险中,风险仍由义务人承担,因此,经营保证保险对保险人来说,风险是相当小的。问题1: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有何特点?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的特点主要有:(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3)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间都比较长,特别是人寿保险,其保险期间通常在五年以上,有的险种长达几十年乃至人的一生。问题2:作为人身保险主要险种,人寿保险有哪些基本特征?(1)风险的特殊性:人寿保险保障的风险从整体上说,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从个体上说,又具有变动性。(2)业务的长期性:保险期限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或几十年以至终身。问题3:人寿保险是如何分类的?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人寿保险可以有不同的类别。(1)按保险事故划分,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2)按照有无利益分配划分,可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3)按参加保险的人数不同划分,可分为:单独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和联合人寿保险。问题1: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有何主要区别?(1)两者分保的比例不同。比例再保险是按照固定的比例进行分保的,非比例再保险不按固定的比例进行分保的;(2)两者计算的依据不同。比例再保险是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金额作为基础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3)计算内容的涉及面不同。比例再保险中保额、保费、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担。非比例再保险只计算赔款额;(4)采用的费率不同。比例再保险费率与原保费成一定的比例关系。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计算。问题2:原保险与再保险有什么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合同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或者具体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分入人。(3)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问题3:比例再保险合同可分为哪几类? 比例再保险合同可分为成数再保险合同、溢额再保险合同和混合再保险合同。(1)成数再保险合同是最简单的一种再保险方式的合同。是原保险人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双方商定的固定比例即成数确定原保险人的自留额和再保险人的分保额,再保险费、赔款的分摊均按同一比例计算的合同。(2)溢额再保险合同是以保额为基础,由分出人确定自己承担的自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分出额,并按照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比例对保费和赔款进行分摊的一种分保方式的合同。(3)混合再保险合同是将成数和溢额两种再保险方式混合运用,即把成数分保合同视同自留限额,以成数分保合同限额的若干线数作为溢额分保限额的合同。问题4:再保险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限;执行条款,含再保险的方式、业务范围、地区范围及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费的计算、支付方式及对原保险人的税收处理;手续费条款;赔款条款;账务条款,即账单编送及账务结算事宜;仲裁条款条款,规定再保险合同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保险合同终止条款,规定终止合同的通知,订明特殊终止合同的情形;货币条款,规定自负责任额、分保责任额、保费和赔款使用的货币以及结付应用的汇率。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和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再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一般包括:共同利益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双方权利保障条款;其他条款。问题1:保险展业的主要方式有哪些?(1)保险人直接展业。直接展业是指保险公司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去争取业务,这适合于规模大、分支机构健全的保险公司以及金额巨大的险种。(2)保险代理人展业。对许多保险公司来说,单靠直接展业是不足以争取到大量保险业务的,在销售费用上也是不合算的。如果保险公司单靠直接展业,就必须配备大量展业人员和增设机构,大量工资和费用支出势必会提高成本,而且展业具有季节性特点,在淡季时,人员会显得过剩。因此,国内外的大型保险公司除了使用直接展业外,还广泛地建立代理网,利用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展业。(3)保险经纪人展业。保险经纪人不同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对保险市场和风险管理富有经验,能为投保人制订风险管理方案和物色适当的保险人,是保险展业的有效方式。问题2:保险公司承保时应注意哪些问题?承保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选择,即保险人决定接受或拒绝投保人投保的行为。承保的基本目标是为保险公司安排一个安全和盈利的业务分布与组合。保险公司承保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应当由承保部门制订与公司目标相一致的承保方针和编制承保手册。规定承保的险种、展业的地区、所使用的保险单和费率厘订计划,以及可以接受的、难以确定的和拒保的业务、保险金额等。(2)承保部门在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时要对投保人作出评价。例如,在人身保险中,必须考虑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和投保人的道德品质因素和因投保而放松防损工作的心理因素。(3)承保部门在对有关信息进行评估后,要作出承保决策。承保决策实际上就是业务的选择。业务选择包括选择“人”和“物”。(4)在承保以后,承保人还要进行监督,如果被保险人违反合同基本条件,承保人可终止合同或不予以续保。(5)承保部门还有一个重要职能就是承保管理。承保管理是承保人对保险合同订立过程的管理,从一项保险业务的洽谈、投保到签单、收取保险费都属于承保管理的范围。问题3:保险理赔时应该遵循什么原则?通过赔偿处理,可以发现防灾防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作为加强和改进防灾防损工作的依据。理赔工作的质量好坏还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声誉,从而影响到展业。因此,理赔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八字方针。其中,主动、迅速是指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报告后主动了解受灾受损情况,理赔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查勘并迅速赔偿损失,热情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准确、合理是指在理赔时要分清责任,准确定损,赔款合情合理。这就要求理赔工作人员保险专业知识丰富,对各类保险标的相当熟悉,以及掌握查明损失原因和估算损失的方法。(2)重合同、守信用。即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要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条款,尊重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3)实事求是。这是保险理赔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与要求。这一原则要求理赔人员在分析案情、处理赔偿或给付案件时,一切从事实和证据出发,判断保险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不得主观臆断。经调查与审核,一旦确认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就应依照合同从实理赔。问题4:保险理赔包括哪些基本程序? 保险理赔的一般程序为:(1)出险通知。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要立即通过口头或函电方式通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及时填写“出险登记簿”;(2)损失检验。保险公司接到损失通知后,应立即派员勘查现场,对受损标的进行检验,以便准确取得损失的原因、受损情况和受损程度等材料,从而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3)审核各项单证。包括:审查保险单的有效性;除保险单的有关单证需首先审查以外,对其他有关单证也必须予以审核。(4)核实损失原因。在损失检验和审核各项单证的基础上,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案情可考虑进一步核实原因,包括赴现场实地调查和函电了解,或向专家、检验部门复证。(5)核定损失程度和数额,赔付结案。当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肯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则要进一步核定损失程度,具体计算应赔数额,予以赔偿或给付。问题5:保险防灾防损的含义是什么?有哪些这样方法? 保险防灾防损是保险双方共同努力,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发生的因素,从而降低保险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经营活动。保险防灾防损的方法主要有:(1)加强保险防灾宣传、咨询工作,举办各种宣传活动,提高人们的防灾意识;(2)积极配合社会上专门的防灾组织,开展各项防灾工作;(3)对重点保户进行安全检查,定期不定期深入重点保户进行实地安全检查;(4)条款制约与费率优惠,如在投保、续保中规定无赔款或防护好的优待、有赔款加费;规定免赔率或免赔额;对经常发生保险赔款的保户,在投保时拒保。问题1: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经营上的重要课题,而各国政府都把它列为保险业管理的重要部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是:(1)安全性。安全性是保险资金运用的第一原则,安全性的具体含义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尽可能避免风险大的投资项目,二是进行组合投资。(2)收益性。收益性是指保险资金运用的使用效果。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是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最主要动机。(3)流动性。流动性是指资产的变现能力。保险公司在对保险资金运用时要考虑到有一部分资产能够随时变现,保证支付保险赔款和给付保险金的需要,关键点在于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的期限匹配。上述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中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三者之间存在一致性,但也存在一定的矛盾。问题2:保险经营具有哪些主要特征?保险业是风险管理行业,保险经营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具有经济保障性质的特殊的劳务活动,保险以经济补偿与给付为基本功能。(2)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保险经营的资产中,自有资本所占的比重很小,绝大部分来自于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企业缴纳的保险费、保险储金等。(3)保险经营成本具有不确定性。首先,保险费率是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计算出来的,与未来的情况有偏差;其次,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最后,就每一保单而言,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的越早,成本越大,如果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限内未发生,就基本上不存在保险成本。(4)保险企业的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保险人的利润在以当年收入减去当年支出的基础上,还要调整年度的业务准备金,调整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从直观的角度看,寿险企业的利润基本上来自于利差收益、死差收益与费差收益。(5)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企业稳健经营的基石。保险经营中会形成一笔闲置资金,为了保证赔偿或给付,并形成与增加经营利润,必须运用好闲置资金,并要追求比较好的投资实绩。(6)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保险企业承保的风险范围广,经营险种多,囊括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影响面广泛。问题3:保险经营应该遵循哪些原则?保险经营除贯彻一般商品经营原则,如经济核算原则、随行就市原则、薄利多销原则等,还应遵循一些特殊的经营原则:(1)风险大量原则。风险大量原则是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努力承保大量的具有同类性质与同类价值的风险与标的。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2)风险分散原则。风险分散原则是保险人为了保证经营稳定性,应使风险分散的范围尽可能扩大。若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过于集中,则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可能产生责任累积,使保险人无力承担保险风险。分散风险的方法有:按地理范围分散;多种经营补偿分散,跨时间的风险分散。(3)风险选择原则。风险选择原则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种类、风险程度和保险金额等应有充分和准确的认识与评估,并根据判断作出选择。风险选择分为两种形式有:事先选择和事后选择。问题4:厘订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人在厘订费率时要贯彻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具体而言,厘订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为充分、公平、合理、稳定灵活以及促进防损原则。(1)充分性原则。充分性原则指所收取的保险费足以支付保险金的赔付及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和公司的预期利润。充分性原则的核心是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2)公平性原则。公平性原则指一方面保费收入必须与预期的支付相对称;另一方面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保费应与其所获得的保险权利相一致,保费的多寡应与保险的种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年龄与性别等相对称。(3)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指保险费率应尽可能合理,不可因保险费率过高而使保险人获得超额利润。(4)稳定灵活原则。稳定灵活原则指保险费率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以保证保险公司的信誉。(5)促进防损原则。促进防损原则指保险费率的制定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对防灾工作做得好的被保险人降低其费率;对无损或损失少的被保险人,实行优惠费率;而对防灾防损工作做得差的被保险人实行高费率或续保加费。问题5:厘订保险费率的基本计算方法有哪几类?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大致有三类: (1)分类法。分类法是在按风险的性质分类基础上分别计算费率的方法。分类法的优点在于便于运用,适用费率能够迅速查到。 (2)观察法。观察法又称个别法或判断法,是按具体的每一标的分别单独计算确定费率的方法。该方法费率确定由核保人员依据经验判断,提出一个费率供双方协商。由于某些险种没有以往可信的损失统计资料而不能使用分类法时,就只能根据个人的主观判断确定费率。 (3)增减法。增减法又称修正法,是在分类法的基础上,结合个别标的的风险状况予以计算确定费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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