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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串讲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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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串讲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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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2. 行政的分类考察(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名词解释)狭义的行政仅包括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单选)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单选)静态行政的涵义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行政的涵义是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3)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单选)行政执法属于实质行政。形式行政是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不论主体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二、行政与行政国(单选)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伴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的。三、行政与法治国(单选)“行政国”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第二节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涵义(名词解释)(05-4)(02-4)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多选)(05-4)(02-4)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多选)(06-4)(03-4)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有劳动局实施行政处罚与被处罚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劳动局登记检查企业用工情况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关系。(单选)海关系统的内部关系,属于垂直领导关系。二、行政法与行政权(多选)行政权从其权力内容考察,包括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社会文化管理权等。三、行政法的形式(单选)(01-4)行政法一般不存在统一而系统的法典,它的法律规范广泛地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第三节 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的涵义(单选)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单选)(08-4)在法学领域内,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关系最为密切。二、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简答)行政法主要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1)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2)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行政法的形式主要指行政法的法源形式,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判例、法理等,同时也指行政法的结构形式,如编、章、节、条、款、项等。行政法的内容是行政法学最重要的研究对象。第2章 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 国外行政法的一般法源(单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源主要限于成立法。(多选)(单选)(08-4)综合各国行政法源的情况,作为行政法一般法源的法形式大致有如下五种;一、制定法(多选)制定法通常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二、判例法(名词解释)判例法是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三、习惯和惯例四、行政法理(多选)经常为西方国家法院司法审查引用的自然正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不准翻供原则、越权无效原则、比例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等等,均是通过学说确定的。五、条约和协定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法源(多选)(06-4)(03-4)作为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大体包括下述几类: 一、宪法(单选)在我国国家机关的法律适用中,很少直接适用宪法。(简答)宪法作为行政法法源,其包含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1)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2)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3)关于国家行政区域划分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4)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5)关于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关于外国人义务的规范。(6)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7)关于国家发展教育、科学、医疗卫生、体育、文学艺术、新闻广播、出版发行等事业方针政策的规范;关于发挥知识分子作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推行计划生育、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关于加强国防、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等。二、法律(单选)(04-4)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也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如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三、行政法规(单选)(07-4)(06-4)(05-4)(04-4)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第89条)。四、地方性法规(单选)根据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和安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宪法第100条、第115条)。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单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先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六、部门规章七、地方政府规章八、法律解释九、条约与协定第3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述)(04-4)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1)行政法治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合理原则,这一原则主要由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构成。(3)行政公正原则,其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地对待具有不同背景的行政相对人。(4)行政公开原则,其主要要求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和情报公开等。(5)行政效率原则,其涵义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提高效率,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多选)法的规范依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确定性和细密度,可分为规则、原则、基本原则三类。(名词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简答)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整、规制。(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5)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论述)(06-4)第二节 行政法治原则 一、依法行政(单选)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二、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多选)(06-4)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包括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事前控制主要指授权控制和程序控制。(单选)(08-4)在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措施中,属于事后控制措施的是: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名词解释)授权控制是指法律授予某一政府机关某一项自由裁量权时,应有一定范围(目的范围、空间范围、时间范围等)的限制,不能授予其漫无边际的自由裁量权。(名词解释)程序控制是指以法定程序控制和规范政府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对于羁束裁量权,有很大自由度,政府在其法定范围内有选择其行为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幅度等的广泛自由。三、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四、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三节 行政合理原则(多选)(单选)(08-4)行政合理原则主要由下述两项具体原则构成: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一、比例原则(名词解释)(07-4)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二、信赖保护原则(单选)(05-4)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单选)(07-4)(06-4)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补偿。第四节 行政公正原则(简答)(02-4)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一、依法办事,不偏私(单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事既是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同时又是公正原则的要求。二、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单选)这一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三、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四、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名词解释)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就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五、不单方接触(名词解释)不单方接触,是指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要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如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宴请,在家接待一方当事人等)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六、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第五节 行政公开原则(简答)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简答)行政公开原则的主要要求包括:(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第六节 行政效率原则(多选)行政效率原则主要有下述三项要求: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行政机构组织精干;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第二编 行政法主体第4章 行政机关第一节 行政机关概述 一、行政机关的涵义(名词解释)(08-4)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1)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2)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3)行政机关是依法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二、行政机关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的关系(多选)(06-4)(04-4)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名词解释)行政法主体仅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而不是包括所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人。(名词解释)(03-4)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各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以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单选)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简答)(01-4)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比较,具有下述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分类一、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二、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多选)(07-4)行政机关根据其管理的客体和内容,分为职能性行政机关和专业性行政机关。三、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四、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单选)行政机关根据其行使职能的情况以及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分为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五、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多选)行政机关根据其决策和负责体制,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和委员制行政机关。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多选)(03-4)在我国,省以下的地区、县以下的区、市或市区以下的街道不属一级行政区域,不设人民代表机关,故也不可能产生人民政府,从而其行政管理分别由省、县、市或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负责。第三节 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一、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简答)将行政机关的所有这些具体职责加以归纳、抽象,可以概括为下述一般职责:(1)保障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秩序;(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二、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多选)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一般有下述7项:(1)行政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3)行政处理权;(4)行政监督权;(5)行政裁决权;(6)行政强制权;(7)行政处罚权。三、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简答)根据现代行政法的一些规定和现代行政管理的一般实践,行政机关运用的主要行政管理手段有下述10项:(1)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3)实施行政许可;(4)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5)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实施行政制裁;(9)缔结行政合同;(10)提供行政指导;(论述)第四节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1. 中央行政机关(多选)我国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行、署等)组成。2. 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多选)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一般地方行政机关通常分为三级: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县级市及市(直辖市和其他下设区、县的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3.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名词解释)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民族乡不设专门工作部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既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4.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单选)根据宪法的上述规定,我国已于1997年7月1日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1999年12月20日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第5章 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第一节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涵义(名词解释)(06-4)(04-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简答)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2)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4)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简答)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第二节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涵义(单选)受委托者实施被委托的职能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委托主体的名义进行,并且其责任亦归属于委托主体。(简答)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爱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其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三、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单选)(07-4)(03-4)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简答)受委托组织的主要权利有:(1)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管理手段和工作条件;(2)依法行使被委托的职权和办理被委托的事项;(3)取得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和报酬;(4)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协助排除其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障碍;(5)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变更委托范围和改进相应领域行政管理的建议。第6章 国家公务员(多选)(08-4)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的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第一节 国家公务员概述 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名词解释)国家公务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简答)二、国家公务员的分类(1)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我国国家公务员分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2)我国国家公务员还分为领导职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公务员。(简答)三、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单选)(02-4)(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3)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则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4)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单选)(07-4)(06-4)(05-4)职位保障权是指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受到行政处分。第二节 国家公职关系 一、国家公职关系的概念(名词解释)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单选)国家公职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多选)(02-4)二、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考任;选任;聘任;调任。三、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1. 人事管理关系(多选)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主要有下述5项制度:(1)考核;(2)奖励;(3)惩戒;(4)晋升;(5)回避。2. 特别劳动关系。(多选)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特别劳动关系主要体现为下述三项制度:工资;福利;保险。四、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多选)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下述5项:公务员退休。公务员辞职。公务员辞退。(单选)(04-4)公务员辞退可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公务员死亡。开除。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概述行政相对人的涵义(名词解释)(06-4)(02-4)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多选)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多选)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的申请人,行政征收的被征收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等等。(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多选)(07-4)(05-4)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多选)(08-4)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具体体现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法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述权利:(1)申请权。(2)参与权。(3)了解权。(4)批评、建议权。(5)申诉、控告、检举权。(单选)(06-4)(05-4)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对其本身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有权申诉,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控告或检举。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多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法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关系中主要应履行下述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第三编 行政行为第8章 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行政行为的涵义(名词解释)(07-4)(单选)(07-4)(05-4)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单选)行政合同行为不具有单方性,从而不包括在狭义行政行为的范畴。二、行政行为的特征(多选)行政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主要具有下述特征:(1)服务性。(单选)从整体上说,行政行为的服务性决定了其无偿性。(2)从属法律性。(单选)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3)裁量性。(4)单方性。(单选)行政行为的单方性是指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和征得相对人的同意。(5)强制性。(单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是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为所特有的,一切社会组织、团体的行为均不具有此种强制性。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多选)(08-4)根据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单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多选)(05-4)(03-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形式主要体现为具体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授予相对人某种权益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决定,拒绝相对人某种申请、请求的决定,等等。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单选)(06-4)(04-4)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名词解释)(07-4)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说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单选)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而无需以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作为启动条件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单选)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单选)婚姻登记行为是无附款行政行为。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单选)行政行为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单选)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多选)1.行政立法行为的成立要件;(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2)经行政首长签署。(3)公开发布(多选)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2)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3)行政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以概括为三大类:1.行为主体合法。(多选)行政行为合法首先要求主体合法。主体合法的具体要求包括:(1)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3)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并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有法定票数通过。2.行为内容合法(多选)行政行为内容合法包括下述要求:(1)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2)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3)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3.行为程序合法(多选)程序合法的要件主要有:(1)行为符合法定方式。(2)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3)行为符合法定时限。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多选)(04-4)(02-4)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单选)(06-4)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二、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单选)某工商局任意改变了其所颁发的营业执照中确定的营业范围,从行政法理论上说,该工商局违反了行政行为效力的确定力。三、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名词解释)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指导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的约束,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单选)(08-4)“行政主体已经命令某公司停业整顿,该公司即不得再行开工营业”,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简答)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与拘束力紧密相连的:(1)拘束力是执行力的前提,行政主体作出的没有拘束力的行为不可能强制执行。只有其行为具有了拘束力,当事人才必须履行相应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在当事人不履行时,行政主体才能对之予以强制执行。(2)执行力是拘束力的保障,行政行为如果没有强制执行力,其拘束力就是一句空话。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行政行为的无效(多选)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单选)(06-4)(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多选)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一切(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二、行政行为的撤销(简答)(08-4)简述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1)相应行政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之前仍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且相应行政行为是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也可不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应追溯到自行为作出之日。第9章 行政立法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 一、行政立法的涵义(名词解释)(08-4)(04-4)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简答)二、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立法既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准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表现在:(1)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2)行政立法所立之法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准立程序。行政立法的“行政”性主要表现在:(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的客体是有关行政管理事务;(3)行政立法的目的主要是执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简答)三、行政立法的分类(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单选)(07-4)职权立法是行政机关直接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授权,为执行相应法律、法规,或为行使其相应行政管理职权,而进行的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单选)行政立法依其内容不同可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第二节 行政立法体制 一、行政立法体制与我国现行立法体系(单选)我国现行立法体系在纵的方面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两大层级。(单选)我国现行立法体系在横的方面分为权力机关立法(人民代表机关立法)和行政立法(行政机关立法)两大系统。机力机关立法系统包括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多选)(06-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统称“地方政府规章”,它们同属于地方行政立法。二、行政立法权限划分与我国整体立法权限配置1.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单选)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行政法规:(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2.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单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三、行政立法位价与我国立法阶系列(多选)要明确行政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必须考察我国整个立法的位阶系列。(1)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位阶。(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规章的效力范围。(3)法律规范冲突规则。(单选)(08-4)(07-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第三节 行政立法程序 一、立项(单选)行政法规的立项报国务院审批。(单选)规章的立项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起草三、听取公众意见(多选)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四、审查(多选)起草部门在报送送审稿时,应同时报送下述材料:送审稿的说明、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五、决定与公布(单选)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第四节 行政立法效力 一、行政立法效力的涵义(名词解释)行政立法的效力主要指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论述)二、行政立法对于国家机关、组织、个人的效力(1)行政立法对于行政机关的效力。行政法规和规章一经发布,既不仅对于行政相对方的个人、组织发生拘束力,也对行政机关本身发生拘束力,对于合法有效的行政立法,任何行政机关在实施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时都必须予以遵循和适用,而不得违反。(2)行政立法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对于行政机关就行政管理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他国家机关也有遵守的义务。国家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撤销违法的行政法规、规章。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也有不适用违法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但是对于合法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还应予以适用和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3)行政立法对于组织的效力。任何社会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包括外资、合资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就必须遵守中国行政立法,行政立法均对之有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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